#邮享阅读#《活在这珍贵的人间》
著者:汪曾祺 王蒙 韩少功等
出版社:北京联合出版公司
简介:善恶、伦理、生死、真实、孤独、至美……12个故事,12种人生。他们在失望与希望之间摇摆,在现实与梦想之间徘徊,在存在与虚无之间踟蹰。他们就是我们,来这人间一趟,渴望被温柔对待。读他们的故事,就是读我们的人生。(扫扫二维码即可快递借书到家)
著者:汪曾祺 王蒙 韩少功等
出版社:北京联合出版公司
简介:善恶、伦理、生死、真实、孤独、至美……12个故事,12种人生。他们在失望与希望之间摇摆,在现实与梦想之间徘徊,在存在与虚无之间踟蹰。他们就是我们,来这人间一趟,渴望被温柔对待。读他们的故事,就是读我们的人生。(扫扫二维码即可快递借书到家)
北极清水公司简介 【加拿大海鲜渔业有限公司(一)】加拿大海鲜渔业有限公司(Clearwater Seafoods Limited Partnership)是#加拿大北极虾生产商协会#的成员,是#加拿大北极虾#的出口商之一,获得海洋管理委员会MSC认证的产品主要有野生北极虾、巴塔哥尼亚扇贝、加拿大近海扇贝、加拿大近海龙虾、北极贝、新斯科舍省和纽芬兰雪蟹等。
加拿大海鲜渔业有限公司在中国也称“北极清水公司”,清水公司自1976年成立以来,核心使命是建立世界上最出色的海鲜公司,始终致力于#可持续海产#的发展,从没有改变过。公司的六大核心业务战略是扩大供应渠道、瞄准盈利和增长的市场、渠道和客户、为客户提供卓越的满意度和产品价值、优化成本管理增加利润、保持陆地及海洋资源的长期可持续性、建立有效率的团队合作能力。
清水公司还珍视与原住民的伙伴关系,从根本上承认并尊重原住民的权利,与联邦政府一起努力实现他们的捕鱼权,是在渔业方面与土著合作的典范。 https://t.cn/A6t6bYFE
加拿大海鲜渔业有限公司在中国也称“北极清水公司”,清水公司自1976年成立以来,核心使命是建立世界上最出色的海鲜公司,始终致力于#可持续海产#的发展,从没有改变过。公司的六大核心业务战略是扩大供应渠道、瞄准盈利和增长的市场、渠道和客户、为客户提供卓越的满意度和产品价值、优化成本管理增加利润、保持陆地及海洋资源的长期可持续性、建立有效率的团队合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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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工作证明,能证明劳动关系吗?丨职工普法】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赵某、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章某为法定代表人,赵某、王某为公司股东。2020年6月,赵某转让出了自己的股份。同时,赵某认为自己参与了企业管理,既是股东也是劳动者,A公司应支付其工资,公司拒绝,赵某申请仲裁。
为证明劳动关系,赵某提交了A公司2020年出具的盖有A公司公章的工作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赵某为本单位人员……”
公司认为,赵某所谓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只是指其在公司相关文件上出现或者签署相关文件等,这些均属于履行股东义务,而非提供劳动。公司当时出具工作证明是因为疫情防控需要,不能仅凭工作证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仅有工作证明,能证明劳动关系吗?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和解,赵某撤诉。
案例评析
赵某系公司股东,在身份、领取报酬方面与普通劳动者有较大区别。故对这一类特殊关系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
确定劳动关系,应符合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但赵某未能就其曾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提交证明,亦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特征。故仲裁委认为,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直接等同于其以劳动者身份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作证明无法证明存在实际用工行为,赵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中国劳动保障报)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赵某、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章某为法定代表人,赵某、王某为公司股东。2020年6月,赵某转让出了自己的股份。同时,赵某认为自己参与了企业管理,既是股东也是劳动者,A公司应支付其工资,公司拒绝,赵某申请仲裁。
为证明劳动关系,赵某提交了A公司2020年出具的盖有A公司公章的工作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赵某为本单位人员……”
公司认为,赵某所谓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只是指其在公司相关文件上出现或者签署相关文件等,这些均属于履行股东义务,而非提供劳动。公司当时出具工作证明是因为疫情防控需要,不能仅凭工作证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仅有工作证明,能证明劳动关系吗?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和解,赵某撤诉。
案例评析
赵某系公司股东,在身份、领取报酬方面与普通劳动者有较大区别。故对这一类特殊关系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
确定劳动关系,应符合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但赵某未能就其曾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提交证明,亦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特征。故仲裁委认为,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直接等同于其以劳动者身份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作证明无法证明存在实际用工行为,赵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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