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无权扣押劳动者的电焊证
近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服因扣押劳动者的电焊证被处罚款而提起诉讼的上诉案件,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沧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王某某曾系某环保设备公司的工作人员,2018年5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向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自己的电焊证被该公司扣押,人社局经调查取证后,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1000元。某环保设备公司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逾期拒不返还扣押的电焊证,人社局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第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8000元。某环保设备公司对第02号处罚决定不服,要求予以撤销,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所作处罚决定认定某环保设备公司扣押王某某的电焊证没有退还,该公司在收到人社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原告某环保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沧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本案中,王某某已与某环保设备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接受人社局执法人员询问时认可其收取了王某某的电焊证没有返还,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某环保设备公司在收到人社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拒不改正。人社局依照上述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量适当。某环保设备公司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官后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依照规定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如果出现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物品的不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应及时退还扣押的档案或物品,否则不仅会因扣押行为受到处罚,还会因拒不改正行为受到更为严重的行政处罚。
近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服因扣押劳动者的电焊证被处罚款而提起诉讼的上诉案件,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沧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王某某曾系某环保设备公司的工作人员,2018年5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向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自己的电焊证被该公司扣押,人社局经调查取证后,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1000元。某环保设备公司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逾期拒不返还扣押的电焊证,人社局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第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8000元。某环保设备公司对第02号处罚决定不服,要求予以撤销,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所作处罚决定认定某环保设备公司扣押王某某的电焊证没有退还,该公司在收到人社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原告某环保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沧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本案中,王某某已与某环保设备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接受人社局执法人员询问时认可其收取了王某某的电焊证没有返还,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某环保设备公司在收到人社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拒不改正。人社局依照上述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量适当。某环保设备公司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官后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依照规定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如果出现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物品的不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应及时退还扣押的档案或物品,否则不仅会因扣押行为受到处罚,还会因拒不改正行为受到更为严重的行政处罚。
#基层动态# 沧州中院扶贫工作队坚守岗位 开展温暖下基层活动
临近年关,农村基层一线还活跃着这样一群人的身影,他们是市里各单位派遣下乡吃住在村里的扶贫干部。献县商林乡垒头村是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对帮扶村,从第一任驻村干部到现在已经第6个年头了,他们和广大村民连成一片共同奋斗,把一个贫穷落后的村子发展成为美丽乡村领头羊,把法制观念、素质教育、文化理念普及全村,他们真真正正在这片土地扎根了。
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他们依然坚守岗位。白天,扶贫干部们和村干部村民轮换站岗执勤;晚上,他们组织巡逻队检查各个入村通道。在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的时刻,他们积极行动、迅速反应,和单位申请防疫物资,解决了村子里的燃眉之急。
为落实沧州中院帮扶责任,帮助垒头村困难群众克服疫情影响,增强致富信心,鼓舞精神面貌,中院组织驻村工作队开展温暖下基层活动,为全村困难群众送去米、面、油、春联等慰问品并带去了节日的祝福。去低保户石金城家的时候,石金城老人泪流满面激动地说:“党和国家的政策好哇,工作队就是我们的恩人,感谢他们,感谢中院的帮扶,感谢上级的领导们。”
驻村第一书记表示:“现在是为‘十四五’新发展阶段和2035年远景目标奠定基础的关键时期。当前扶贫系统正面临全面调整,我们工作队要坚决执行中央提出的‘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要求,充分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感悟倾听百姓心声,继续加大帮扶力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帮扶成果,稳步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临近年关,农村基层一线还活跃着这样一群人的身影,他们是市里各单位派遣下乡吃住在村里的扶贫干部。献县商林乡垒头村是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对帮扶村,从第一任驻村干部到现在已经第6个年头了,他们和广大村民连成一片共同奋斗,把一个贫穷落后的村子发展成为美丽乡村领头羊,把法制观念、素质教育、文化理念普及全村,他们真真正正在这片土地扎根了。
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他们依然坚守岗位。白天,扶贫干部们和村干部村民轮换站岗执勤;晚上,他们组织巡逻队检查各个入村通道。在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的时刻,他们积极行动、迅速反应,和单位申请防疫物资,解决了村子里的燃眉之急。
为落实沧州中院帮扶责任,帮助垒头村困难群众克服疫情影响,增强致富信心,鼓舞精神面貌,中院组织驻村工作队开展温暖下基层活动,为全村困难群众送去米、面、油、春联等慰问品并带去了节日的祝福。去低保户石金城家的时候,石金城老人泪流满面激动地说:“党和国家的政策好哇,工作队就是我们的恩人,感谢他们,感谢中院的帮扶,感谢上级的领导们。”
驻村第一书记表示:“现在是为‘十四五’新发展阶段和2035年远景目标奠定基础的关键时期。当前扶贫系统正面临全面调整,我们工作队要坚决执行中央提出的‘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要求,充分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感悟倾听百姓心声,继续加大帮扶力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帮扶成果,稳步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执行二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月8日农历腊月二十七日下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高继光、韩啸两位青年党员、积极分子执行干警奔赴黄骅市南大港产业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被保全人企业办理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法官同志,请今天一定要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做完,不然我们预售证和银行贷款就办不下来了,拖欠的工程款和几十名员工的年底工资也会受影响!”被保全人企业负责人焦急地向执行法官诉说。被保全人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诉讼纠纷,其名下正在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一年前被法院保全查封,导致开发的项目无法办理预售许可证及抵押,资金无法回笼。现临近春节正值项目销售旺季及资金支付集中时期,及时变更保全措施,对该企业来说可谓生死攸关。鉴于此,执行局党支部书记、执行二庭庭长沈强法官拿到卷宗后迅速分析研判案情,主动与双方当事人及审判法官联系沟通,在了解到债权人已做出书面同意变更保全措施的意思表示后,为精准发力、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立即对涉案财产涉及的不同协助执行机关进行了确认并做出了相应的法律文书。
从拿到卷宗材料到完成全部变更保全措施,涉及开发区及南大港两个区县协助单位,仅仅用了四个小时。既使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为生效判决能够全面、顺利地执行奠定了基础,同时,又使得被保全人企业的资产价值得以充分体现,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该企业合法权益的影响,为被保全人企业临近春节的良性经营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次变更保全措施的完成,是沧州中院执行二庭一直以来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担当作为的一个缩影,更是沧州中院执行局党支部深入落实“严细深实快”作风教育要求、深化党建与审判执行深度融合努力打造“执行联动•为民先锋”支部品牌的切实体现。
2月8日农历腊月二十七日下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高继光、韩啸两位青年党员、积极分子执行干警奔赴黄骅市南大港产业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被保全人企业办理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法官同志,请今天一定要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做完,不然我们预售证和银行贷款就办不下来了,拖欠的工程款和几十名员工的年底工资也会受影响!”被保全人企业负责人焦急地向执行法官诉说。被保全人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诉讼纠纷,其名下正在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一年前被法院保全查封,导致开发的项目无法办理预售许可证及抵押,资金无法回笼。现临近春节正值项目销售旺季及资金支付集中时期,及时变更保全措施,对该企业来说可谓生死攸关。鉴于此,执行局党支部书记、执行二庭庭长沈强法官拿到卷宗后迅速分析研判案情,主动与双方当事人及审判法官联系沟通,在了解到债权人已做出书面同意变更保全措施的意思表示后,为精准发力、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立即对涉案财产涉及的不同协助执行机关进行了确认并做出了相应的法律文书。
从拿到卷宗材料到完成全部变更保全措施,涉及开发区及南大港两个区县协助单位,仅仅用了四个小时。既使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为生效判决能够全面、顺利地执行奠定了基础,同时,又使得被保全人企业的资产价值得以充分体现,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该企业合法权益的影响,为被保全人企业临近春节的良性经营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次变更保全措施的完成,是沧州中院执行二庭一直以来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担当作为的一个缩影,更是沧州中院执行局党支部深入落实“严细深实快”作风教育要求、深化党建与审判执行深度融合努力打造“执行联动•为民先锋”支部品牌的切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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