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高高在上指点江山的体制内人士,官没有多大,官威却不小,真有意思。
先说饭圈,您在置顶上写着厌恶饭圈,却三天两头发各种女明星的私生活八卦,非常辣眼睛,像我这种真正厌恶饭圈的人不堪其扰,只能取关。
再说女拳,许多反女拳的男大V也不过是在女拳闹出笑话的时候出来嘲讽两句,可是您呢,自称是女性,却在各种八竿子打不着的场合强行cue女拳,让人怀疑您的同理心已经稀缺到了一定程度。
最后说“把客观的官微逼成虾谈”这句话,我并不认为反邪教皮下是虾,也一直在劝抵制者不要去冲官微,但是我真的很好奇,假如抵制者不依不饶,难道反邪教从此以后就能公号私用追星打榜吗?难道官微的立场这么容易就能因为个人喜好而改变吗?您可真是给反邪教扣了好大一顶帽子。
一言以蔽之,我觉得您是个笑话。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抵制者,杠就是您对。
先说饭圈,您在置顶上写着厌恶饭圈,却三天两头发各种女明星的私生活八卦,非常辣眼睛,像我这种真正厌恶饭圈的人不堪其扰,只能取关。
再说女拳,许多反女拳的男大V也不过是在女拳闹出笑话的时候出来嘲讽两句,可是您呢,自称是女性,却在各种八竿子打不着的场合强行cue女拳,让人怀疑您的同理心已经稀缺到了一定程度。
最后说“把客观的官微逼成虾谈”这句话,我并不认为反邪教皮下是虾,也一直在劝抵制者不要去冲官微,但是我真的很好奇,假如抵制者不依不饶,难道反邪教从此以后就能公号私用追星打榜吗?难道官微的立场这么容易就能因为个人喜好而改变吗?您可真是给反邪教扣了好大一顶帽子。
一言以蔽之,我觉得您是个笑话。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抵制者,杠就是您对。
《朋友在深圳待了两年,总结了几个真实现象: 深圳二手房东江西人居多; 深圳贫富差距很大; 深圳的单身男女最多; 来深圳不难,留下才难; 在深圳最不缺的就是炒房客,因为深圳是个最年轻的一线城市,在大力发展那几年,深圳可以说是吸引了很多年轻人,从而也导致深圳的房价不断高升,成为中国房价最高的城市,房价高出现的炒房客就多,因为江西人很多都会去往深圳工作,所以在深圳做二手房东的江西人很多。 深圳的贫富差距不是一般的大,穷的是连电动车都买不起的年轻人,每个月要拿一大半工资交房租,富的是开着各类豪车出街的有钱人,因为政策、商业环境、出身背景造成了有相同的付出却有不同的回报,导致最终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虽然贫富差距在哪里都有,但是在深圳还是很明显的。 深圳的单身男女众多,首先是因为深圳年轻人很多,其次是因为在深圳工作压力是非常大的,要知道一个年轻人来到深圳,每天都在为房租和生活奔波,没几个人有时间真正去谈恋爱,也就导致单身男女越来越多,而那些早早结婚了的大多数都会是体制内的人员,体制内的人员通常工作轻松稳定收入还高,配的也都是创业的人士或者体制内的人,又穷又忙的都剩下了。 深圳,它充满活力和吸引力,吸引无数年轻人想要再深圳拼下自己的梦想,去深圳,只需要一个想法和一张车票,而要留在深圳,却需要一套房子一辆车一份体面的收入,而很多年轻人在深圳几年不仅没有存下钱,还负债累累最终逃离回家。》https://t.cn/A6tMtBfW
不光是某婆婆抠字眼儿式辟谣,很多时候公检法的institutional power和bureaucratic language, 都会让人怀疑他们是否理解“以理性第三人所应有的认识为依据的合理(reasonable)标准”。或者更直白点儿,身处机构体制内的专业人士,是否能够理解非专业的一般公民在面对某些特殊场合时的顾虑和行为标准。
就比如截图里引文中,参与立法的“权威学者”陈兴良在解释“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时,就强调了非暴力不正当原则,认为麻醉、灌醉或利用受害者失去知觉时实施犯罪等情形属于“非暴力方法”,不适用“无限防卫权”。这无疑是有悖一般普通人的认知的,从脑后被一闷棍打晕和从脑后被人用化学制剂迷晕(这里不讨论是一捂就晕还是几十秒内被撂倒),并无本质区别,为何前者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暴力",后者却不是呢?普通人在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恢复意识后想要反抗,或旁观者要见义勇为救人,可能会先考虑“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如何规定暴力和非暴力犯罪方法吗?
除了大众和法律界人士对“无限防卫权”的认知鸿沟,法律意义上的“家暴”和普通人理解的“家暴”也是不同的。https://t.cn/A6tc8HzZ (之前有写过一些,关于法律认定的“家暴”门槛有多高)但法律的专业术语与民间的朴素理解的差距,“权威人士”与“权威机构”对法律、行政管理等解释权的垄断,这种“黑箱”的存在,使得普通公民在受到实质伤害后难以利用法律维权。被迷晕了,可对方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暴力犯罪”,那么就无法实施无限防卫权。在家庭中挨打了,可是对方的行为难以被法律认定为“家暴”,那么就难以利用《反家暴法》维权。
在缩小双方的理解差距时,“性别”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考虑角度,而是否会关注这一角度,又反映了官方的立场。
就比如截图里引文中,参与立法的“权威学者”陈兴良在解释“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时,就强调了非暴力不正当原则,认为麻醉、灌醉或利用受害者失去知觉时实施犯罪等情形属于“非暴力方法”,不适用“无限防卫权”。这无疑是有悖一般普通人的认知的,从脑后被一闷棍打晕和从脑后被人用化学制剂迷晕(这里不讨论是一捂就晕还是几十秒内被撂倒),并无本质区别,为何前者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暴力",后者却不是呢?普通人在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恢复意识后想要反抗,或旁观者要见义勇为救人,可能会先考虑“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如何规定暴力和非暴力犯罪方法吗?
除了大众和法律界人士对“无限防卫权”的认知鸿沟,法律意义上的“家暴”和普通人理解的“家暴”也是不同的。https://t.cn/A6tc8HzZ (之前有写过一些,关于法律认定的“家暴”门槛有多高)但法律的专业术语与民间的朴素理解的差距,“权威人士”与“权威机构”对法律、行政管理等解释权的垄断,这种“黑箱”的存在,使得普通公民在受到实质伤害后难以利用法律维权。被迷晕了,可对方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暴力犯罪”,那么就无法实施无限防卫权。在家庭中挨打了,可是对方的行为难以被法律认定为“家暴”,那么就难以利用《反家暴法》维权。
在缩小双方的理解差距时,“性别”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考虑角度,而是否会关注这一角度,又反映了官方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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