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为什么不能像火车票一样秒退?】
原因一:销售渠道多种多样,航司之间相互签转
机票销售渠道与日俱增,既有航司官网直销、自营APP、还有传统线下机票代理商,也有OTA销售平台以及近年来兴起的差旅服务商等。机票产品作为互联网优质的流量入口,甚至互联网公司比如:航班管家、美团、大众点评、京东、拼多多等都开始涉足到机票销售这个行业里来。
原因二:机票退款面临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1、民航机票的销售代理链条比较长,金额也相对较大,而且购票人、乘机人、支付人有可能并不相同,退票时适用的退票条件也不同,合同关系比较复杂。导致了退票的时候需要审核的内容相对较多。假如碰到航空公司之间代码共享、航班签转等更加复杂情况的话,退票审核的难度会更大。
2、一般航司都是在确认收到票款后才给旅客直接办理退票退款,但因为这几年航班特情太多,为提高服务减少现场压力,对于航司原因导致的非自愿退票,航司都主动承担了风险,直接予以退票退款,大大加快了退票退款速度。钱没回笼,航司直接秒退,这是一个巨大财务漏洞。
3、另外,从国家关于反洗钱反套现的相关要求看,原则上票款要原路退回。就是航司退代理,代理退给支付人原支付渠道和方式。而且法律前提还必须是由旅客本人发起,如果旅客,购票人,支付人不一致,这事就比较复杂。所以一般都是在航班取消、延误等特殊情况下,才给予旅客本人直接办理快速退票退款。
4、更复杂的情况是机票代理商给客户月结垫款,假如出票后旅客本人发起退款,航司秒退,结果出票代理和航司实际都没有收到钱,这个财务风险和漏洞就更大了。
原因三:民航机票结算系统有待升级
民航运输业是信息化程度比较高、也比较早的行业,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开始用计算机来进行机票销售,那个时候计算机的软硬件系统的设计也比较初级,相对来说结算系统上设计思路和设计语言也是上一代的,那么整个这个民航业的结算体系就一直沿用下来了。到了今天这个互联网、数据化时代,所有的硬件以及软件的设计语言都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换句话说,其他行业设计系统的后发优势会更加明显,民航机票结算体系所留存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了。
(上海航空)
#不止飞行##航空那些事儿##飞机##飞机票##民航##退票#
原因一:销售渠道多种多样,航司之间相互签转
机票销售渠道与日俱增,既有航司官网直销、自营APP、还有传统线下机票代理商,也有OTA销售平台以及近年来兴起的差旅服务商等。机票产品作为互联网优质的流量入口,甚至互联网公司比如:航班管家、美团、大众点评、京东、拼多多等都开始涉足到机票销售这个行业里来。
原因二:机票退款面临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1、民航机票的销售代理链条比较长,金额也相对较大,而且购票人、乘机人、支付人有可能并不相同,退票时适用的退票条件也不同,合同关系比较复杂。导致了退票的时候需要审核的内容相对较多。假如碰到航空公司之间代码共享、航班签转等更加复杂情况的话,退票审核的难度会更大。
2、一般航司都是在确认收到票款后才给旅客直接办理退票退款,但因为这几年航班特情太多,为提高服务减少现场压力,对于航司原因导致的非自愿退票,航司都主动承担了风险,直接予以退票退款,大大加快了退票退款速度。钱没回笼,航司直接秒退,这是一个巨大财务漏洞。
3、另外,从国家关于反洗钱反套现的相关要求看,原则上票款要原路退回。就是航司退代理,代理退给支付人原支付渠道和方式。而且法律前提还必须是由旅客本人发起,如果旅客,购票人,支付人不一致,这事就比较复杂。所以一般都是在航班取消、延误等特殊情况下,才给予旅客本人直接办理快速退票退款。
4、更复杂的情况是机票代理商给客户月结垫款,假如出票后旅客本人发起退款,航司秒退,结果出票代理和航司实际都没有收到钱,这个财务风险和漏洞就更大了。
原因三:民航机票结算系统有待升级
民航运输业是信息化程度比较高、也比较早的行业,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开始用计算机来进行机票销售,那个时候计算机的软硬件系统的设计也比较初级,相对来说结算系统上设计思路和设计语言也是上一代的,那么整个这个民航业的结算体系就一直沿用下来了。到了今天这个互联网、数据化时代,所有的硬件以及软件的设计语言都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换句话说,其他行业设计系统的后发优势会更加明显,民航机票结算体系所留存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了。
(上海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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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自3月1日起#海口#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变化】海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2月26日发布《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①自2021年3月1日起,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一律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到我处运政服务大厅窗口进行报名。不设代理报名点,不再受理单位、个人代报名;②自2021年3月1日起,不再组织开展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具备培训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根据《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开展培训。通告全文戳下图↓↓
今天上午开庭的这个案件,是居间合同纠纷。中介方作为原告,我这边是被告,亦是中介方所提供的是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的涉案房产的买方。
中介方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是他们与房地产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一份补充合约,该补充合约约定买卖双方任一方违反买卖合同约定,除了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向中介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即承担双份违约责任。
中介与涉案房地产买卖双方的这样的约定,意味着作为中介方,不管是买方违约,还是卖房违约,它中介方都是稳赚不赔的买卖。这宗交易当中,它不仅仅可以赚中介费,它还可以赚跟它没关系的人家对人家违约的违约金。
这个案件中介方与买卖双方的约定应该算是旷古绝今,甚至惊天地、泣鬼神吧!作为一名从事律师数年的资深律师,我也是开了眼界、长了见识。
说实在的话,这个案件,如果对方找我代理,我是断然不敢接的,因为,代理这样的案件,本人自感能力有限,并无多大胜算的把握。所以,我还是非常佩服对方的律师,我们的同行。他们的勇气,实在是可嘉。
当然,虽然这个案件,个人认为,对方提起诉讼的依据,那份所谓的补充合约的约定,甚是奇葩,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正常情况下法院不可能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但这也不过是本人的个人观点,这个观点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还很难说。所谓世事难料,最终结果出来之前,什么情况都有可能发生。
中介方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是他们与房地产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一份补充合约,该补充合约约定买卖双方任一方违反买卖合同约定,除了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向中介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即承担双份违约责任。
中介与涉案房地产买卖双方的这样的约定,意味着作为中介方,不管是买方违约,还是卖房违约,它中介方都是稳赚不赔的买卖。这宗交易当中,它不仅仅可以赚中介费,它还可以赚跟它没关系的人家对人家违约的违约金。
这个案件中介方与买卖双方的约定应该算是旷古绝今,甚至惊天地、泣鬼神吧!作为一名从事律师数年的资深律师,我也是开了眼界、长了见识。
说实在的话,这个案件,如果对方找我代理,我是断然不敢接的,因为,代理这样的案件,本人自感能力有限,并无多大胜算的把握。所以,我还是非常佩服对方的律师,我们的同行。他们的勇气,实在是可嘉。
当然,虽然这个案件,个人认为,对方提起诉讼的依据,那份所谓的补充合约的约定,甚是奇葩,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正常情况下法院不可能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但这也不过是本人的个人观点,这个观点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还很难说。所谓世事难料,最终结果出来之前,什么情况都有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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