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罚金刑的执行方式(2019)
7.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2019)
8.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2019)
9.简述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2019)
10.简述属人原则(2019)
1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其构成(2019)
12.举例说明防卫不适时的情形(2019)
13.举例说明因果关系错误(2019)
14.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2019)
28.非法拘禁罪的行为特征(2018)
非法拘禁罪是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行动自由的行为。
29.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2018)
30.附加刑(2018)
①罚金:法院。
②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③没收财产:法院。
31.附加刑的种类(2015)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32.附加刑的种类(2017)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33.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2016)
34.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2017)
35.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2018)
24.代为继承(2015)
25.代位继承(2016)
代为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26.代位权的定义和构成要件(2017)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成立条件:
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②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
③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④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27.担保物权的种类(2017)
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限物权,种类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受偿。
(3)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从属于该债权。
(4)不可分性: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物上代位权: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8.地役权(2015)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9.缔约过失(2015)
71.留置权(2018)
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个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72.免责的债务承担(2017)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全部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而脱离债的关系。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须有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
(3)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4)须经债权人同意。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务移转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
73.民法的基本原则(2016)
128.预告登记(2016)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129.债发生的主要原因(2017)
(1)合同之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因合同所生之债为合同之债。在债的发生原因中,合同是最为常见和最为重要的。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5)除上述债发生的主要原因外,根据各国规定,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等也都可以构成债的发生原因。
130.债权的特征(2018)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131.债权人撤销权(2015)#2022法硕# #2022法硕考研[超话]# #法硕非法学[超话]# #法硕# #考研[超话]# #2021法硕# #法硕[超话]# #法硕复试# #法律硕士# #高考#

吉林大学法硕复试真题

2020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专属复试上岸一枚!
第一编:刑法
1.物权变动的模式(2019)
2.刑法分则各章所保护的客体(2019)
3.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2019)
4.考试类犯罪的行为方式(2019)
5.考试类犯罪的行为方式(2019)
6.举例说明继续犯 (2019)
7.盗窃罪的行为方式(2019)
8.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2019)
9.举例说明继续犯(2019)
10.举例说明假想防卫(2019)
11.学理上通常认为貌似是共同犯罪,实际上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形(2019)
12.绑架罪的构成特征(2018)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
(2)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行为人一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这里的“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另一方面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4)侵犯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
13.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2014)
14.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2014)
15.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2015)
16.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2018)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有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和行为,都采取了一定的要挟方式迫使对方不得不交出财物,其不同点是:
(1)实现勒索的方式不同。一般而言,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勒索人本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式迫使其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绑架罪,则是通过劫持被绑架人,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然后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或者以给付钱财方恢复被绑架人自由为条件,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相关第三人给付财物
(2)犯罪客体有一定差异。两罪都是复杂客体,即都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是,勒索型绑架罪虽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其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虽然对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的威胁,但其主要侵犯的还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3)客观方面不同。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手段明显不同,敲诈勒索罪的手段是敲诈后勒索,绑架罪的手段是绑架后勒索。敲诈的关键在一个“诈”字。行为人并不真正实施暴力;绑架的关键是强制,行为人的暴力性明显。
17.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2013)
18.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2015)
19.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2016)
20.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2017)
21.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2018)
265.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2013)
266.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2016)
267.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2017)
268.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2018)
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
269.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2014)
270.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2018)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既可以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使用人;
(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限定相邻各方的协议确定的,相恋一方有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行使方便的权利,他方负有提供这种便利的义务。
(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者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因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27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区别?(2015)
27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区别?(2016)
27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区别?(2017)
274.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区别?(2018)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性质不同: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体现的是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
(2)产生依据不同: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
(3)内容不同: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限度而合意设定的权利,相邻关系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通常是无偿的。
(4)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为条件。
275.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2017)
(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76.姓名权与名称权辨析?(2018)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名称权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1)主体不同:姓名权专属于自然人;名称权专属于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2)客体不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姓名;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称;
(3)性质不同:姓名权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名称权具有直接财产内容;
(4)权利内容不同:姓名权不得转让和抛弃,名称权可以转让
277.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区别?(2013)
278.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区别?(2014)
279.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区别?(2015)
280.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区别?(2018)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二者区别:
(1)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2)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3)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4)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81.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2017)
282.要约的概念及条件(2013)
283.要约的概念及条件?(2018)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邀约一方称邀约人,接受邀约一方称相对人。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换言之,要约人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
(2)要约必须与缔结合同为目的。非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表示不属于要约。
(3)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即导致合同成立。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84.要约与要约邀请辨析?(2015)
285.要约与要约邀请辨析?(2016)
286.要约与要约邀请辨析?(2018)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相同之处:
A.由特定人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发出;
B.均属于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A.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获得对方的承诺以成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
B.条件不同。要约的条件如前所述;要约邀请无需具备前述条件,如无需内容具体确定只要邀请人足以确定即可;
C.效力不同。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故邀请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一般来讲,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复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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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问:您刚说佛教十四无记法,能介绍一下吗?
慈诚答:阿弥陀佛,这是个深层次的问题,仔细听吧,佛教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叫十四无记。就是十四个命题,对于这十四个问题,佛陀的态度是置之不理。
在《箭喻经》记载:
有个鬘童子拜见佛陀,请问佛陀十四个问题,分别是:
1. 世界恒常存在吗。
2. 世界不会恒常永在吗。
3. 世界既恒常而又不恒常吗。
4. 世界非恒常非非恒常吗。
5. 世界有边际吗。
6. 世界无边际吗。
7. 世界有边际而又无边际吗。
8. 世界非有边际非无边际吗。
9. 生命即是自我吗。
10. 生命与自我并非同一吗。
11. 佛死后还存在吗。
12. 佛死后不存在吗。
13. 佛死后存在而又不存在吗。
14. 佛死后非存在非不存在吗。
佛陀听完了他说的十四个问题。佛陀说:
如果有一个人,中了毒箭,结果旁边的人不去救治他,总是探讨这个箭头什么材质的。射入肉体多深,这些毫无意义的问题,岂不是愚蠢吗?
佛法也是一样,佛法的根本在于去除认识的四圣谛,而不是去探讨这些形而上的问题。
除此之外,佛陀还在很多时候,都有相应的解答。在《阿奴拉达所问经》:
「阿奴拉达啊!你认为色蕴(实体)是永恒或是无常的呢?」
「是无常的。世尊!」   
「无常是痛苦还是快乐?」
「是痛苦。世尊!」
「当面对无常的痛苦和不永恒的东西,把它当作是『我』,我的灵魂或永恒的实体,这种观念恰当吗?」
「不恰当。世尊!」
「受蕴(感受)是常还是无常?」
「是无常。世尊!」
「无常是痛苦还是快乐?」
「是痛苦。世尊!」
「把无常、痛苦和肯定会消亡的东西,当作是『我』或『我的』,这是我,这是我的灵魂。这种观念正确吗?」
「不正确。世尊!」
「想蕴、行蕴、识蕴是常还是无常?」
「是无常。世尊!」
「无常是痛苦还是快乐?」
「是痛苦。世尊!」
「把无常、痛苦和肯定会消亡的东西,当作是『我』或『我的』,这是我,这是我的灵魂。这种观念正确吗?」
「不正确。世尊!」
「所以凡是与自我、他人、聪明、愚蠢、高尚、低贱、远、近等,有关的色、受、想、行、识,都应该以正确的知识理解为:『这不是我,这不是我的,这也不是我的灵魂。』要这样的理解,一位高尚而有学识的弟子,才能从色、受、想、行、识中解脱出来,这样才能完全的控制自己的心念和情欲,自由的摆布它。」「解除了情欲后,观想于自身:『我是解脱者。』他将会觉悟到:『不生就不会死,我已通过修行做好一切准备,我不再受生的业报了。』」
「阿奴拉达啊!你认为色是如来吗?」
「不是的。世尊!」
「依你所见,你认为色存在于如来之内吗?」
「不!世尊!」
「你看见如来离开色吗?」
「不!世尊!」
「你看见如来在受、想、行、识中吗?」
「不!世尊!」
「阿奴拉达啊!你以为如来中没有色、受、想、行、识吗?」
「不!世尊!」
「阿奴拉达啊!现在你自己想想看,既然如来不能脱离色、受、想、行、识而存在。你还能对尊贵的如来有什么进一步的要求呢?你还会提出以下四个问题吗?」「如来死后存在?」「如来死后不存在?」「如来生前存在而死后不存在?」「如来死后既存在又不存在?」
「不会了。世尊!」
「很好!很好!阿奴拉达啊!以前和现在我都同样的说过:『唯有苦谛和苦灭,才是真理。』」
我们梳理一下这里面的逻辑。
如果说,五蕴是无常变坏的,那么就是无我的。那么既然无我,何来如来死后如何呢?
如果说,佛死了以后,还有灵魂。这个灵魂无论存在与否,要么陷入常见,要么陷入断见。
所以佛陀说,这个问题压根就不该问。因为如来是涅磐,而非生死。
因此对于十四无记,有几种说法
1、佛陀认识到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去追问无限的形而上学问题是办不到的,所以不回答
2、佛陀认为形而上学无益于解脱,所以不回答。
3、佛陀认为这个形而上学的问题,与缘起理论相悖,问题压根提错了,所以不回答。
但是这也透露出佛教在原始时期,他是以修行,解脱为导向的,而不是以形而上学的思辨为前提的。
接着佛教哲学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中道。
整个佛教,中道这个概念,几次更迭。在原始佛教时期,中道有这么几个含义:
1、苦乐中道。这是佛陀证道以后,最开始宣说的理论,就是为五比丘宣说。苦行,纵欲都是错的,只有行中道,才是对的。
2、有无中道。
迦旃延!『一切實有』,這是第一種極端;『一切虛無』,這是第二種極端,迦旃延!不往這兩個極端,如來處在中間說法:『以無明為緣而有行;以行為緣而有識;……(中略)這樣是這整個苦蘊的集。但就以那無明的無餘褪去與滅而行滅;以行滅而識滅;……(中略)這樣是這整個苦蘊的滅。』」
这两个中道,是原始佛教的中道观。
但是到了大乘佛教,就不一样了。
以龙树为主的根本中观认为,非常非断,非有非无,非生非灭,非一非异。最后导出空这个概念。
到了瑜伽行派兴起,提出空有不二的中道观。
故说一切法,非空非不空,有无及有故,是则契中道。
就是一切法,既有空的法,也有不空的法。既要看到空这一面,又要看到不空这一面。
而中观派的论师,提出二谛中道观。
也就是著名的缘起性空理论,也就是在世俗上是缘起的,在胜义上是空。缘起有,胜义空,达成二谛的中道。
我们看看,龙树的中道观是怎么得出来的?
其实,从哲学史的发展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趋势。
就是相对主义,导出怀疑论,最后导出虚无主义。
我们举个例子,假如说,有一个人站在地上,把前面设定为北面,后面设定为南面。左面为西面。右面为东面。
但是当这个人转个身,东南西北的顺序就变了。当这个人转了一个循环,东南西北完全改变。
最终我们得出第一个结论:
东南西北是相对存在的,而非客观存在的。
接着我们得出第二个结论:
东南西北是主观设定,而非客观存在,那么有没有客观存在,就成为一个问题,这就是进入怀疑论的领域。
接着我们继续论证,就肯定能够得出:
客观的东南西北不存在,那么任何概念都是相对而成的。把某个概念设定为A,必然有非A的概念。因此得出凡是相对概念,都是不存在背后的实体。
因此我们看到,古希腊的诡辩学派,就是通过这种模式,一步步得出,高尔吉亚的三个命题。
无物存在;即使有物存在,也无法把握;即使可以把握,也无法表述言说。
高尔基亚三个命题和龙树所得出的空。不一样的地方在于,高尔基亚是文字游戏,但是龙树是站在认识论角度。
但是吊诡的是,佛教的历史和哲学史,完全验证高尔基亚三个命题。这恰恰使得哲学陷入一个尴尬的境界。
————来自双槐的法音 https://t.cn/A6q2B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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