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安庆# 【安庆跨境电商进入“加速跑道”了】2月23日,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今年以来,安庆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总单量已突破一万单。春节期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迎来了高峰期,单日最高交易量达1300多单。通过安庆综合保税区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购商品的,不仅有安庆市民,还有更多一线城市的消费者。
据了解,十四五时期,我市将大力实施开放平台拓展工程,全力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加快中国(安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全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建设,高质量布局建设跨境遇商进口园、出口园、服务园等,引进长三角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物流基地、空港基地、展示及保税备货中心,促进各类跨境电子商务要素资源集聚,到2025年,一区多园格局基本形成,培育跨境电子商务500家,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140亿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年交易额10亿元。
据了解,十四五时期,我市将大力实施开放平台拓展工程,全力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加快中国(安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全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建设,高质量布局建设跨境遇商进口园、出口园、服务园等,引进长三角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物流基地、空港基地、展示及保税备货中心,促进各类跨境电子商务要素资源集聚,到2025年,一区多园格局基本形成,培育跨境电子商务500家,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140亿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年交易额10亿元。
延期交付赔偿金设上限,海淀又一共有产权房被质疑“霸王条款”
新京报
继金隅凤栖家园被质疑存“霸王条款”后,近日,海淀区又一共有产权房项目同样被购房人质疑存“霸王条款”。瑞泽家园的多位购房人向新京报记者反映,已经交了定金、首付款等款项,但是发现预售合同中存在很多“霸王条款”,比如延期交付退款不支付利息、赔偿金额设置上限等,“开发商要求只有签了合同才能往下谈,根本就不给我们协商的余地。”
对于瑞泽家园预售合同条款问题,2月5日,项目开发商北京建海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建海汇合地产”)股东方北京建地产工回复称,瑞泽家园这两天已经按照政府要求跟客户进行一轮电话沟通,将再次征询客户意见。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要加紧管理共有产权房项目预售程序,以免政府给予购房人的福利保障空间打折扣。
退款无利息、违约金设上限,开发商违约成本低?
2020年11月13日,位于海淀区京新高速西侧、北清路北侧的瑞泽家园共有产权房项目启动申购登记,12月26日启动选房工作。根据海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公示,该项目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约13.24万平方米,其中共有产权住房地上建筑面积约12.76万平方米,总套数1518套,含全装修费用销售均价3.7万元/平方米。
瑞泽家园共有产权房地上建筑面积约12.76万平方米,总套数1518套。图片来源 海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瑞泽家园购房人于新(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包括自己在内的部分购房人在2021年1月中旬交了100万元左右的首付款,但是与开发商将要签订预售合同同时发现,里面存在很多‘霸王条款’,比如因开发商导致的交付延期等问题,退款无息或对赔偿金额设置上限等,开发商违约成本低。”
据于新介绍,项目预售合同中规定,如果购房人逾期付款90日内,需要按照累计应付款的2%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方不解除合同的,购房人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可是,遇到开发商延期交付的问题时,就不这么赔付了。”于新说,项目预售合同规定了“逾期交付责任”,若逾期在90日之内,开发商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开发商30日内无息退还已付全部购房款,并按已付全部购房款的2%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若购房人不解除合同,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人已付全部购房款的2%。”
事实上,关于瑞泽家园预售合同中存在的诸如赔偿金额设置上限等条款,在金隅凤栖家园预售合同中同样存在。金隅凤栖家园和瑞泽家园均位于海淀区,两个共有产权房项目同时申购、摇号、选房。
2021年1月28日,新京报曾以《海淀一共有产权房被质疑存“霸王条款”业内:部分内容不合情理》为题报道,金隅凤栖家园项目购房者反映,与开发商要签订的预售合同中,开发商有意规避自身风险,降低违约成本,比如逾期退款不支付利息、免责范围过大等,涉嫌侵犯购房人的正当权益,要求通过协商修改某些条款。
关于延期交付赔偿,北京其他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预售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呢?
对此,新京报记者对比蓝境佳园、通成家园、北投和苑项目等几个共有产权房项目预售合同,其中规定一般是,如果开发商逾期交付,逾期规定时间外,购房人解除合同的,开发商除了退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外,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在违约金方面,按照每日赔偿违约金外,并未规定上限。
除了上述问题外,瑞泽家园部分购房人还反映,“如果购房人想解除购房关系,也并不容易。按照补充合同中规定,如果退房,购房人必须办理完毕银行所欠房屋贷款的还款手续。这也难住了一些贷款买房的人。”
补充合同对退房流程做出规定,遭到部分购房人质疑。图片来源 受访者供图
相关部门要求开发企业征求业主意见、修改完善合同
对于瑞泽家园预售合同中的条款问题,购房人马晨(化名)告诉记者,“我们部分购房人多次找过开发商方面协商合同条款一事,但是工作人员却告诉购房人不签订合同就没资格谈事。我们取得了购房资格,又交了定金、首付款等款项,凭什么就没有商量的资格?”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关于瑞泽家园项目的问题,北京市住建委曾在1月15日发布消息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对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和瑞泽家园两个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分别约谈了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摇号公告内已公示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各项条款;要主动搭建平台,畅通沟通渠道,做好购房人关切问题的回应和解答工作。
瑞泽家园项目官方微信公众号1月29日发文称,针对客户提出的增加沟通渠道,修改部分预售合同条款等事宜,该公司已根据“北京市住建委联合海淀区房管局对金隅凤栖家园和瑞泽家园两个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展专项检查”的要求逐步落实。关于合同条款修改事宜,近期该公司将开始以电话回访的形式,征求各位购房人的建议,后续任何修改对全体业主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不会因为签订合同的先后而区别对待。
瑞泽家园项目微信公众号发文称,针对客户提出的增加沟通渠道,修改部分预售合同条款等事宜,已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逐步落实。图片来源 瑞泽家园微信公众号
2月2日,海淀区房管局发布消息称,近日,该局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对于瑞泽家园项目开发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补充约定中存在不合理、减轻或免除开发企业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条款的行为,该局责令开发企业认真听取业主诉求,征求业主意见,修改完善合同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同时,主动与业主沟通,尽快协商一致。
为进一步了解此事的后续处理情况,2月3日,新京报记者多次拨打瑞泽家园所留处理此事的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2月5日,建海汇合地产股东方北京建工地产回复称,瑞泽家园项目这两天按照政府要求已跟客户进行一轮电话沟通,将再次征询客户意见。
律师:个别条款涉嫌违背民法典
对于瑞泽家园项目预售合同中存在的诸如开发商赔偿金设定上限等问题,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表示,这个上限不是法定的,只是开发商的格式条款,利用其优势地位来降低其风险和责任。对业主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尤其是对延期交付很久的楼盘。
在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佳红律师看来,“上述共有产权房项目属于偏保障性住房,按照当前的房地产市场情况来看,这属于偏抢手的产品。要避免因买卖任何一方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形成一方独大的境地,最终,难以达到公平、公正的交易模式。” 王佳红表示,如果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此外,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不能约束对方。
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政府推出共有产权房的初衷应该是解决刚需人群的居住问题,本意是减轻购房者买房负担,开发商单方强制条款降低自身风险,却增加了购房者负担。如此一来,开发商就涉嫌变相获取利益,赚取政策利润的同时,将经营压力转嫁于购房者,这会使政府给予购房人的福利保障空间大打折扣。”
上述业内人士进一步表示,从长远角度看,政府方面应该就共有产权住房交付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和要求,才更有利于保障性住房的健康发展。
新京报
继金隅凤栖家园被质疑存“霸王条款”后,近日,海淀区又一共有产权房项目同样被购房人质疑存“霸王条款”。瑞泽家园的多位购房人向新京报记者反映,已经交了定金、首付款等款项,但是发现预售合同中存在很多“霸王条款”,比如延期交付退款不支付利息、赔偿金额设置上限等,“开发商要求只有签了合同才能往下谈,根本就不给我们协商的余地。”
对于瑞泽家园预售合同条款问题,2月5日,项目开发商北京建海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建海汇合地产”)股东方北京建地产工回复称,瑞泽家园这两天已经按照政府要求跟客户进行一轮电话沟通,将再次征询客户意见。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要加紧管理共有产权房项目预售程序,以免政府给予购房人的福利保障空间打折扣。
退款无利息、违约金设上限,开发商违约成本低?
2020年11月13日,位于海淀区京新高速西侧、北清路北侧的瑞泽家园共有产权房项目启动申购登记,12月26日启动选房工作。根据海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公示,该项目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约13.24万平方米,其中共有产权住房地上建筑面积约12.76万平方米,总套数1518套,含全装修费用销售均价3.7万元/平方米。
瑞泽家园共有产权房地上建筑面积约12.76万平方米,总套数1518套。图片来源 海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瑞泽家园购房人于新(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包括自己在内的部分购房人在2021年1月中旬交了100万元左右的首付款,但是与开发商将要签订预售合同同时发现,里面存在很多‘霸王条款’,比如因开发商导致的交付延期等问题,退款无息或对赔偿金额设置上限等,开发商违约成本低。”
据于新介绍,项目预售合同中规定,如果购房人逾期付款90日内,需要按照累计应付款的2%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方不解除合同的,购房人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可是,遇到开发商延期交付的问题时,就不这么赔付了。”于新说,项目预售合同规定了“逾期交付责任”,若逾期在90日之内,开发商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开发商30日内无息退还已付全部购房款,并按已付全部购房款的2%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若购房人不解除合同,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人已付全部购房款的2%。”
事实上,关于瑞泽家园预售合同中存在的诸如赔偿金额设置上限等条款,在金隅凤栖家园预售合同中同样存在。金隅凤栖家园和瑞泽家园均位于海淀区,两个共有产权房项目同时申购、摇号、选房。
2021年1月28日,新京报曾以《海淀一共有产权房被质疑存“霸王条款”业内:部分内容不合情理》为题报道,金隅凤栖家园项目购房者反映,与开发商要签订的预售合同中,开发商有意规避自身风险,降低违约成本,比如逾期退款不支付利息、免责范围过大等,涉嫌侵犯购房人的正当权益,要求通过协商修改某些条款。
关于延期交付赔偿,北京其他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预售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呢?
对此,新京报记者对比蓝境佳园、通成家园、北投和苑项目等几个共有产权房项目预售合同,其中规定一般是,如果开发商逾期交付,逾期规定时间外,购房人解除合同的,开发商除了退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外,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在违约金方面,按照每日赔偿违约金外,并未规定上限。
除了上述问题外,瑞泽家园部分购房人还反映,“如果购房人想解除购房关系,也并不容易。按照补充合同中规定,如果退房,购房人必须办理完毕银行所欠房屋贷款的还款手续。这也难住了一些贷款买房的人。”
补充合同对退房流程做出规定,遭到部分购房人质疑。图片来源 受访者供图
相关部门要求开发企业征求业主意见、修改完善合同
对于瑞泽家园预售合同中的条款问题,购房人马晨(化名)告诉记者,“我们部分购房人多次找过开发商方面协商合同条款一事,但是工作人员却告诉购房人不签订合同就没资格谈事。我们取得了购房资格,又交了定金、首付款等款项,凭什么就没有商量的资格?”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关于瑞泽家园项目的问题,北京市住建委曾在1月15日发布消息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对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和瑞泽家园两个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分别约谈了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摇号公告内已公示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各项条款;要主动搭建平台,畅通沟通渠道,做好购房人关切问题的回应和解答工作。
瑞泽家园项目官方微信公众号1月29日发文称,针对客户提出的增加沟通渠道,修改部分预售合同条款等事宜,该公司已根据“北京市住建委联合海淀区房管局对金隅凤栖家园和瑞泽家园两个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展专项检查”的要求逐步落实。关于合同条款修改事宜,近期该公司将开始以电话回访的形式,征求各位购房人的建议,后续任何修改对全体业主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不会因为签订合同的先后而区别对待。
瑞泽家园项目微信公众号发文称,针对客户提出的增加沟通渠道,修改部分预售合同条款等事宜,已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逐步落实。图片来源 瑞泽家园微信公众号
2月2日,海淀区房管局发布消息称,近日,该局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对于瑞泽家园项目开发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补充约定中存在不合理、减轻或免除开发企业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条款的行为,该局责令开发企业认真听取业主诉求,征求业主意见,修改完善合同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同时,主动与业主沟通,尽快协商一致。
为进一步了解此事的后续处理情况,2月3日,新京报记者多次拨打瑞泽家园所留处理此事的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2月5日,建海汇合地产股东方北京建工地产回复称,瑞泽家园项目这两天按照政府要求已跟客户进行一轮电话沟通,将再次征询客户意见。
律师:个别条款涉嫌违背民法典
对于瑞泽家园项目预售合同中存在的诸如开发商赔偿金设定上限等问题,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表示,这个上限不是法定的,只是开发商的格式条款,利用其优势地位来降低其风险和责任。对业主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尤其是对延期交付很久的楼盘。
在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佳红律师看来,“上述共有产权房项目属于偏保障性住房,按照当前的房地产市场情况来看,这属于偏抢手的产品。要避免因买卖任何一方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形成一方独大的境地,最终,难以达到公平、公正的交易模式。” 王佳红表示,如果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此外,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不能约束对方。
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政府推出共有产权房的初衷应该是解决刚需人群的居住问题,本意是减轻购房者买房负担,开发商单方强制条款降低自身风险,却增加了购房者负担。如此一来,开发商就涉嫌变相获取利益,赚取政策利润的同时,将经营压力转嫁于购房者,这会使政府给予购房人的福利保障空间大打折扣。”
上述业内人士进一步表示,从长远角度看,政府方面应该就共有产权住房交付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和要求,才更有利于保障性住房的健康发展。
【#法院解释我国法律是否涉及国外代孕弃养#:#代孕生子遗弃国外需担责#】某女星在国外代孕生子之后,因二人感情不和,意欲将两个孩子弃养国外的新闻近日引起大众关注,相关微博热词阅读量超过50亿人次。在愤慨的同时,人们不禁要问,这种在国外代孕弃养的行为,我国法律能管吗?
1 任何形式代孕在我国皆不合法
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即代孕母亲)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受精卵植入子宫内,为他人(委托方)妊娠、分娩的行为。
代孕的类型多样。按照是否支付报酬,可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有偿代孕也称为商业代孕。按照是否具有基因关联,分为妊娠型代孕和基因型代孕。妊娠型代孕中,生殖细胞来源于委托方的夫妻双方或捐赠者;基因型代孕中,代孕母亲需要提供卵子,代孕所生的小孩与代孕母亲具有基因关系和血缘关系。
这么多种代孕类型,在我国哪一种是合法的呢?答案是——都不合法。
代孕,将女性和婴儿当作商品进行交易,突破人类伦理底线,极易造成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问题的发生。
举例来说,吕某2018年加入某国际助孕中心。该中心以招工或代孕为名在菲律宾和越南招募女性,高薪引诱外籍女性偷渡至广州。吕某等人通过高额回报利诱、言语威胁等手段引诱、胁迫偷渡过来的女性从事代孕并牟取暴利,待外籍女子同意代孕之后,该组织对参与代孕的女性实施胚胎移植受孕手术,等受孕之后又分别安置在广州从化等地区的不同公寓。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陈某与先后加入的胡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怀有身孕行动不便,并以非法入境的违法身份进行威胁,采取安装监控探头、锁门等方式先后对38名被害人非法拘禁长达四五个月,直至被害人生育小孩时止。该代孕组织则从中获取暴利。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吕某等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刑。
原卫生部2001年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了禁止代孕条款,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代孕技术的,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禁止代孕的法律基础,不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较低,导致体系性规范的缺失。另一方面,禁止代孕条款限制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非所有的自然人和组织。上述缺陷导致实际执法中的尴尬,卫生部门上门执法时,开展代孕业务的组织往往以自身不是医疗机构而拒绝接受检查,只能由工商行政部门以超范围经营或公安部门以非法行医查处。2015年4月起至12月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2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并制定了《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如果要全面禁止代孕,需要建立专门性、体系性的法律进行规制,例如将组织代孕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内,在更高位阶的法律层面而非只是部门规章中禁止代孕行为。
2 代孕所生子女受同等法律保护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代孕非法,委托代孕协议常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这并不影响法官在代孕所生的孩子出现抚养权、监护权纠纷时,作出裁判。
罗先生与陈女士于2007年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后来,罗先生与陈女士通过购买他人卵子,并由罗先生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出资委托其他女性代孕,生育一对双胞胎,两个孩子出生后随罗先生、陈女士共同生活。2014年罗先生因病去世后,他的父母以监护权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作为两名孩子的监护人,并将两名小孩交由他们抚养。这就是曾经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
一审法院认为陈女士与两个孩子既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也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在罗先生死亡、生母不明的情况下,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祖父母要求抚养两名小孩,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陈女士上诉后,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罗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认定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还是陈女士的。二审法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之后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如果作为非生父母的夫或妻一方知晓并接受该子女为其子女,同时与该子女共同生活达相当期限,并对该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之义务的,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这份判决充分阐释了在代孕所生子女的监护权纠纷中,法院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非仅着眼于对代孕行为的合法与否进行司法裁判。无论对非法代孕行为如何否定与谴责,代孕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均应给予一体同等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此,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代孕所生子女与其他人类生殖辅助技术所生子女,都应视为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因此,委托方对于代孕所生的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而抚养义务的认定并不意味着代孕合法,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
3 跨境代孕使法律纠纷更复杂
虽然我国法律禁止代孕,但不少人仍会选择前往代孕合法或相对无限制的国家进行跨境代孕,例如美国、印度、泰国等。跨境代孕不仅涉及重大的道德伦理问题,而且还会带来国籍认定、亲子关系认定等众多问题。
2008年,一对德国夫妻前往印度通过代孕产下一对双胞胎。印度法律允许商业代孕,代孕母亲签订代孕合同时已表明放弃其对所生代孕子女的亲权,因此这对双胞胎儿童无法取得印度国籍。同时,德国法律明确禁止所有形式的代孕,即便代孕子女与委托方夫妻有血缘联系,德国也不承认代孕儿童与委托方夫妻的关系,因而代孕儿童无法获得德国国籍。这引发了印度与德国之间在代孕儿童法定父母身份认定方面的法律冲突,使代孕子女国籍无法确定。最终,这对德国夫妻根据德国的法律以跨国收养的方式使这对双胞胎获得国籍。
发生在国外的另一起案件中,一对澳洲夫妇与一名泰国代孕母亲签订了代孕协议,在产检中发现代孕的胎儿患有唐氏综合征,澳洲夫妇因胎儿异常要求按照协议终止妊娠,但代孕母亲不同意。最后,澳洲夫妇拒绝带患儿回国。代孕母亲只能根据代孕协议条款履行义务,她没有能力向澳洲夫妇支付高额违约金。
4 代孕生子遗弃国外也要担责
代孕所生子女,与委托方夫妻建立抚养生活关系后,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例如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当代孕所生子女出生在国外,出生后子女已经交由委托方夫妻抚养,这时,按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双方已然形成了抚养关系。委托方夫妻即使将孩子弃养在国外,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将子女遗弃在国外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了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了抚养费条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因此,即使父母一方将代孕所生子女遗弃在国外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组织也可以在中国起诉,要求国内的父母一方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其次是将代孕子女遗弃在国外的刑事责任。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当然,弃养并非一定构成遗弃罪,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等等。
中国公民将代孕所生的子女遗弃在国外,情节恶劣的,我国法律如何管辖,这涉及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罪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罪是纯正不作为犯罪,遗弃本身是犯罪人对自己应尽义务的推诿、不履行,是一种放任遗弃对象处于生活无助状态的犯罪心理,其没有主动实施特定加害行为的意思。因此,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弃未成年的婚生子女、继子女、代孕所生子女的,或者人在国内,孩子在国外,拒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情节恶劣的,仍要受到中国刑法的处罚。
代孕行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伦理上均不被允许。对于代孕的行为规制,我国应当建立全面的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商业代孕把人的生育能力视为一种牟利的工具,其本身就蕴含着对生命的不尊重。同时,也会进一步引发一系列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如基于代孕而产生的诈骗等犯罪行为,监护权、抚养权、继承权争议等。代孕非法,代孕所生子女却是无辜的,对于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也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防止造成未成年人保护的缺位。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存在许多因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却又对子女有强烈渴望的家庭,对于这种家庭,可以通过收养等合法途径来解决实际需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秦鹏博)#洞见计划#
1 任何形式代孕在我国皆不合法
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即代孕母亲)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受精卵植入子宫内,为他人(委托方)妊娠、分娩的行为。
代孕的类型多样。按照是否支付报酬,可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有偿代孕也称为商业代孕。按照是否具有基因关联,分为妊娠型代孕和基因型代孕。妊娠型代孕中,生殖细胞来源于委托方的夫妻双方或捐赠者;基因型代孕中,代孕母亲需要提供卵子,代孕所生的小孩与代孕母亲具有基因关系和血缘关系。
这么多种代孕类型,在我国哪一种是合法的呢?答案是——都不合法。
代孕,将女性和婴儿当作商品进行交易,突破人类伦理底线,极易造成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问题的发生。
举例来说,吕某2018年加入某国际助孕中心。该中心以招工或代孕为名在菲律宾和越南招募女性,高薪引诱外籍女性偷渡至广州。吕某等人通过高额回报利诱、言语威胁等手段引诱、胁迫偷渡过来的女性从事代孕并牟取暴利,待外籍女子同意代孕之后,该组织对参与代孕的女性实施胚胎移植受孕手术,等受孕之后又分别安置在广州从化等地区的不同公寓。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陈某与先后加入的胡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怀有身孕行动不便,并以非法入境的违法身份进行威胁,采取安装监控探头、锁门等方式先后对38名被害人非法拘禁长达四五个月,直至被害人生育小孩时止。该代孕组织则从中获取暴利。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吕某等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刑。
原卫生部2001年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了禁止代孕条款,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代孕技术的,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禁止代孕的法律基础,不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较低,导致体系性规范的缺失。另一方面,禁止代孕条款限制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非所有的自然人和组织。上述缺陷导致实际执法中的尴尬,卫生部门上门执法时,开展代孕业务的组织往往以自身不是医疗机构而拒绝接受检查,只能由工商行政部门以超范围经营或公安部门以非法行医查处。2015年4月起至12月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2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并制定了《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如果要全面禁止代孕,需要建立专门性、体系性的法律进行规制,例如将组织代孕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内,在更高位阶的法律层面而非只是部门规章中禁止代孕行为。
2 代孕所生子女受同等法律保护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代孕非法,委托代孕协议常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这并不影响法官在代孕所生的孩子出现抚养权、监护权纠纷时,作出裁判。
罗先生与陈女士于2007年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后来,罗先生与陈女士通过购买他人卵子,并由罗先生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出资委托其他女性代孕,生育一对双胞胎,两个孩子出生后随罗先生、陈女士共同生活。2014年罗先生因病去世后,他的父母以监护权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作为两名孩子的监护人,并将两名小孩交由他们抚养。这就是曾经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
一审法院认为陈女士与两个孩子既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也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在罗先生死亡、生母不明的情况下,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祖父母要求抚养两名小孩,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陈女士上诉后,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罗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认定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还是陈女士的。二审法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之后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如果作为非生父母的夫或妻一方知晓并接受该子女为其子女,同时与该子女共同生活达相当期限,并对该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之义务的,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这份判决充分阐释了在代孕所生子女的监护权纠纷中,法院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非仅着眼于对代孕行为的合法与否进行司法裁判。无论对非法代孕行为如何否定与谴责,代孕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均应给予一体同等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此,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代孕所生子女与其他人类生殖辅助技术所生子女,都应视为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因此,委托方对于代孕所生的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而抚养义务的认定并不意味着代孕合法,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
3 跨境代孕使法律纠纷更复杂
虽然我国法律禁止代孕,但不少人仍会选择前往代孕合法或相对无限制的国家进行跨境代孕,例如美国、印度、泰国等。跨境代孕不仅涉及重大的道德伦理问题,而且还会带来国籍认定、亲子关系认定等众多问题。
2008年,一对德国夫妻前往印度通过代孕产下一对双胞胎。印度法律允许商业代孕,代孕母亲签订代孕合同时已表明放弃其对所生代孕子女的亲权,因此这对双胞胎儿童无法取得印度国籍。同时,德国法律明确禁止所有形式的代孕,即便代孕子女与委托方夫妻有血缘联系,德国也不承认代孕儿童与委托方夫妻的关系,因而代孕儿童无法获得德国国籍。这引发了印度与德国之间在代孕儿童法定父母身份认定方面的法律冲突,使代孕子女国籍无法确定。最终,这对德国夫妻根据德国的法律以跨国收养的方式使这对双胞胎获得国籍。
发生在国外的另一起案件中,一对澳洲夫妇与一名泰国代孕母亲签订了代孕协议,在产检中发现代孕的胎儿患有唐氏综合征,澳洲夫妇因胎儿异常要求按照协议终止妊娠,但代孕母亲不同意。最后,澳洲夫妇拒绝带患儿回国。代孕母亲只能根据代孕协议条款履行义务,她没有能力向澳洲夫妇支付高额违约金。
4 代孕生子遗弃国外也要担责
代孕所生子女,与委托方夫妻建立抚养生活关系后,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例如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当代孕所生子女出生在国外,出生后子女已经交由委托方夫妻抚养,这时,按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双方已然形成了抚养关系。委托方夫妻即使将孩子弃养在国外,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将子女遗弃在国外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了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了抚养费条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因此,即使父母一方将代孕所生子女遗弃在国外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组织也可以在中国起诉,要求国内的父母一方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其次是将代孕子女遗弃在国外的刑事责任。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当然,弃养并非一定构成遗弃罪,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等等。
中国公民将代孕所生的子女遗弃在国外,情节恶劣的,我国法律如何管辖,这涉及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罪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罪是纯正不作为犯罪,遗弃本身是犯罪人对自己应尽义务的推诿、不履行,是一种放任遗弃对象处于生活无助状态的犯罪心理,其没有主动实施特定加害行为的意思。因此,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弃未成年的婚生子女、继子女、代孕所生子女的,或者人在国内,孩子在国外,拒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情节恶劣的,仍要受到中国刑法的处罚。
代孕行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伦理上均不被允许。对于代孕的行为规制,我国应当建立全面的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商业代孕把人的生育能力视为一种牟利的工具,其本身就蕴含着对生命的不尊重。同时,也会进一步引发一系列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如基于代孕而产生的诈骗等犯罪行为,监护权、抚养权、继承权争议等。代孕非法,代孕所生子女却是无辜的,对于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也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防止造成未成年人保护的缺位。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存在许多因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却又对子女有强烈渴望的家庭,对于这种家庭,可以通过收养等合法途径来解决实际需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秦鹏博)#洞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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