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如何逃离#
【救济方式】
继续问一下大家,如果你是家暴的受害者,那么正确保护自己的方式应该是什么样的?
A,抱头挨打B互相对打C马上报警,寻求帮助D尽量不要和施暴人有单独的接触
答案是CD,任何时候不要试图用武力的方式和具有暴力倾向的人对抗,这不是输赢的问题而是完全没有这种必要,女性的生理特征决定了没办法用体力和自己差不多年龄的雄性搏斗,维权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不需要和这类善用四肢不用脑子的人一般见识。
一般情况下,我们的公安干警上门后发现是老公打老婆就是作为普通的民事纠纷,大部分叫家庭矛盾处理,甚至都不会作为家庭暴力。一个是他们平时见得太多,可能确实见怪不怪了吧;还有一个是对待家庭暴力的处置制度还没有完全在这个体系内铺开来。所以警察来了后各位一定要告诉民警是家暴、不是家庭矛盾也不是普通的纠纷。然后对你们双方做笔录,你必须要求民警给你开具委托验伤单,即使被殴打情节较轻(因为轻伤以上就是刑事案件了),然后根据验伤单要求去申请验伤,这些是你以后有可能涉及到离婚的时候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同时也可以震慑施暴者,你是知道怎么维护自己权益的,而且打老婆这事以后不单单是家里的事,有可能公安、街道、法院等部门都要介入。
很多女性朋友感觉这么做下来会不会让你老公坐牢?我再说一次,这是民事纠纷,可能连行政处罚都够不上,更不用说刑事案件了。所以一边是希望施暴者的行为得到制止,但是又怕公权力的介入会让自己配偶受到严重法律后果的矛盾心理完全可以抛开。只要不构成轻伤,我们看下来公安部门就是开具行政告诫书至施暴人,类似于是一种训诫,没有其他了。
有没有更加有效的武器?有,法院开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我国第一次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立法的亮点之一,接下来细细的说。
由于是法院开具的,所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文书,类似于法院的支付令,但其效力又远大于支付令。
怎么申请?除了反家暴法二十七条规定明确的被申请人、请求及遭受家暴或现实危险性的条件外,根据我们对法院的调研得知,法院还会要求报警记录(也叫出警回执单)、验伤单,然后到你们居住地法院申请立案。基本上会在三天内电话告知双方‘听证’的场所,并要求两人必须到场。由于保护令制度并不是诉讼法定义中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庭审,且又存在紧迫性和人身威胁性的特点,所以法院不会采取开庭的方式,而是‘听证’的方式进行。在过程当中,对于双方说辞和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证据综合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会在3日内开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90%的保护令内容是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的前两项措施,即禁止施暴及骚扰、接触申请人及近亲属。
保护令的重要作用有两点,第一是由于司法机关开具的,而且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法院调查,所以从施暴人的角度,对他心里层面造成的压力非常大,具有很强烈的震慑作用。我们对于开具保护令的家庭六个月后做过回访调查发现,大部分家庭没有再发生过暴力事件,充分说明了笔者上述观点。第二,如果受害人不愿意继续在这个家庭生活下去,选择离婚时,根据我《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家暴行为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虽然目前实践中对于开具保护令的案件是否完全确定为发生过家暴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既然保护令是法院开具的,那么无需再举证而认定为存在家暴事实。另一种观点是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也可开具保护令,所以反过来讲,开具了保护令并不必然代表发生过家庭暴力。不管主审法官最后会采纳哪种意见,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紧迫时刻保护受害人的必要手段,也是提出离婚诉讼时的重要证据,毕竟有胜过无。
接下来讲讲庇护制度,该制度是出现在《反家暴法》第十五条至十八条当中。现实当中,庇护所是建立在民政局管辖的救助站内的。笔者所在的上海市,几个郊区的庇护所已经建立并投入使用完毕,可以申请入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日。但是市区由于条件有限,而且各种其他原因,有些在准备,有些在整改中。
由于救助站收容的是社会中乞讨者、流浪汉、无家可归的人员等场所,条件相对简陋。加之家暴类案件中申请庇护的人员大部分为女性,所以笔者建议,如果在本市或周边有亲戚朋友可以投靠,尽量不要申请入住庇护!有些是被打的鼻青脸肿、有些是一提起男方名字就瑟瑟发抖、有些是大冬天穿着拖鞋就跑出来的,很多情形真是让人痛心。他们大部分被殴打后不知道怎么维权,有些是因为固有观念,认为老公打老婆天经地义,只要家不散就好,有些是报警了也不知道怎么维权,只是哭哭啼啼。如果我的文章有幸被您瞧见了,希望可以让您学会了一些日常用的法律知识,最好是没有机会使用,如果真的不幸发生在您身边,也希望您能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用我们北方谚语来讲‘我爹妈都没打过我,你凭什么对我动手’。我们要的不仅仅是生存,更是希望得到平等的1.家暴的危害性
家暴有几个共同的特点,第一是持续性长,有些是几年、有些是一辈子一直持续、第二是施暴人有一定扭曲的世界观,比如从小目睹了父母的暴力行为,甚至被父母也经常殴打过,他本身就是受害者,长大后让他认为只有自己抢先动手才具有家庭的主动权,才能保护自己,殊不知这是一种心理疾病,需要接受治疗,但是目前大部分人还是非常抗拒的,也不感觉自己有什么问题、第三是暴力行为发生时具有突然性,往往都是下意识就对自己的家人动手,可以说打人不需要理由。
【救济方式】
继续问一下大家,如果你是家暴的受害者,那么正确保护自己的方式应该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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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我们的公安干警上门后发现是老公打老婆就是作为普通的民事纠纷,大部分叫家庭矛盾处理,甚至都不会作为家庭暴力。一个是他们平时见得太多,可能确实见怪不怪了吧;还有一个是对待家庭暴力的处置制度还没有完全在这个体系内铺开来。所以警察来了后各位一定要告诉民警是家暴、不是家庭矛盾也不是普通的纠纷。然后对你们双方做笔录,你必须要求民警给你开具委托验伤单,即使被殴打情节较轻(因为轻伤以上就是刑事案件了),然后根据验伤单要求去申请验伤,这些是你以后有可能涉及到离婚的时候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同时也可以震慑施暴者,你是知道怎么维护自己权益的,而且打老婆这事以后不单单是家里的事,有可能公安、街道、法院等部门都要介入。
很多女性朋友感觉这么做下来会不会让你老公坐牢?我再说一次,这是民事纠纷,可能连行政处罚都够不上,更不用说刑事案件了。所以一边是希望施暴者的行为得到制止,但是又怕公权力的介入会让自己配偶受到严重法律后果的矛盾心理完全可以抛开。只要不构成轻伤,我们看下来公安部门就是开具行政告诫书至施暴人,类似于是一种训诫,没有其他了。
有没有更加有效的武器?有,法院开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我国第一次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立法的亮点之一,接下来细细的说。
由于是法院开具的,所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文书,类似于法院的支付令,但其效力又远大于支付令。
怎么申请?除了反家暴法二十七条规定明确的被申请人、请求及遭受家暴或现实危险性的条件外,根据我们对法院的调研得知,法院还会要求报警记录(也叫出警回执单)、验伤单,然后到你们居住地法院申请立案。基本上会在三天内电话告知双方‘听证’的场所,并要求两人必须到场。由于保护令制度并不是诉讼法定义中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庭审,且又存在紧迫性和人身威胁性的特点,所以法院不会采取开庭的方式,而是‘听证’的方式进行。在过程当中,对于双方说辞和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证据综合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会在3日内开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90%的保护令内容是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的前两项措施,即禁止施暴及骚扰、接触申请人及近亲属。
保护令的重要作用有两点,第一是由于司法机关开具的,而且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法院调查,所以从施暴人的角度,对他心里层面造成的压力非常大,具有很强烈的震慑作用。我们对于开具保护令的家庭六个月后做过回访调查发现,大部分家庭没有再发生过暴力事件,充分说明了笔者上述观点。第二,如果受害人不愿意继续在这个家庭生活下去,选择离婚时,根据我《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家暴行为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虽然目前实践中对于开具保护令的案件是否完全确定为发生过家暴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既然保护令是法院开具的,那么无需再举证而认定为存在家暴事实。另一种观点是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也可开具保护令,所以反过来讲,开具了保护令并不必然代表发生过家庭暴力。不管主审法官最后会采纳哪种意见,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紧迫时刻保护受害人的必要手段,也是提出离婚诉讼时的重要证据,毕竟有胜过无。
接下来讲讲庇护制度,该制度是出现在《反家暴法》第十五条至十八条当中。现实当中,庇护所是建立在民政局管辖的救助站内的。笔者所在的上海市,几个郊区的庇护所已经建立并投入使用完毕,可以申请入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日。但是市区由于条件有限,而且各种其他原因,有些在准备,有些在整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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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主义接班人,要为祖国繁荣发展而尽力@紫光阁 @共青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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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感恩之心,身行积德之善; 从善者吾近之,从恶者吾远之; 百年养善不足,一日毁之有余; 行善不必人知,积德无需他晓 。传播正能量是一份积极的心态,使自己的内心充满自信、愉悦、进取;使别人感到暖和、温馨、亲切、友善。
每个人都有很艰难的岁月。但是大多数时候,那些艰难的岁月最后会变成整个生命中最精彩的日子,如果你挺过来的话。受委屈几乎是一个人成长最快的途径,吃下去的是委屈,消化掉后得到的是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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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很艰难的岁月。但是大多数时候,那些艰难的岁月最后会变成整个生命中最精彩的日子,如果你挺过来的话。受委屈几乎是一个人成长最快的途径,吃下去的是委屈,消化掉后得到的是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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