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得道成仙的五种途径!
修仙是一个由平常的人变为超乎异常的仙真的过程。根据道教固有的形神观,修仙必然对自身的形体与精神同样地关注,因此道士们长期探寻的成仙之途都是沿着“形神俱妙,与道合真”的方向。
不过历代道教徒所侧重的修仙之途不一,所尝试过的具体方法更是难计其数,就其要者言之,大约有以下几种主要的探索。
一、服药,包括到仙境中取得长生不死之药和按方合药两大类。
本来在战国初从事寻找通仙之途的方士们主要是到海上三神山等处去寻找长生不老之药,到了大约西汉时,便有人用人工的方法来合药。所用的原料以金石为主,所成的产品多称为金丹、金液。西汉末东汉初已经在社会上流传着许多丹书,如《太清金液神气精》、《黄帝九鼎丹经》等,说明当时炼丹的理论与技术都已相当发达。
不过合丹药需要很大的投入,同时,因为多用金石为原料,不少原料和生成物是有毒的,炼丹家用自己和别人的身体做了大量的服丹的试验,结果发现其副作用很大,所以在唐代炼丹术达到高潮之后,人们也同时发现了它的弊端,到了北宋以后,敢于服丹的人越来越少,其法走向衰落。
与炼丹术同时发展的还有以铅、铁等*金属炼成药金、药银等“贵金属”的黄白术即炼金术,不过合成的金银只在外观和某些属性与金银相似,而不是真的金银。金丹黄白术最后都走向了衰落,但它们是人类企求人工控制物质变化、从事实验化学研究的先驱,在人类的文明史上占有重要一页。这一点,请参看本资料库中有关“道教与人类文明”中的相关部分。在唐代和唐代以前,金丹术是修仙术中最占重头的部分。
二、炼气和导引。
神仙家很早就将服气、炼气作为修仙的基本手段,即使服食金丹,也常将之与炼气结合起来。战国时著名文学家屈原写下《远游》,其中就提到服气的法门。后来在道教中服气的道术有很大的发展,包括服炼外气、存思、守一、胎息等等纷纭多姿的功法。
不过功法虽多,在道教中这些服气方法都是作为修仙的主要的或者配合辅助的方法被采用,后来传到社会上,成为一般老百姓都能锻炼的身功法,那是后话了。与服气相关的另一类方法是导引和按摩,它们也是被当成汲引气血、吐故纳新的炼气法门引入仙术的。
三、内丹。
内丹术是在服气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汉末,魏伯阳写下《周易参同契》一书,将金丹术与内炼结合起来,但其学说当时影响不大。到了隋唐时,金丹服食的弊病越来被人所认识,所以道门中便有人转而重视开拓体内固有的资源精、气、神以炼成长生不老之躯。
这种方法称为内丹术。之所以有内丹之称,是相对于传统的以体外的金石为原料的金术而言。内丹术的许多理论、术语都取自传统的金丹术,但其立足点实大不相同,所以特称为“内”,而将原来的金丹术称为外丹。
两种丹法都常以金丹、大丹、金液还丹为称,一部丹书是讲内丹还是外丹,要具体看其中讲炼丹过程和功法时以什么为原料(丹书中常称大药)。从唐历宋,内丹术渐渐代替原有的外丹术,成为修仙术中的主流。
四、为人举行各种宗教仪式、法术,以积累功德,最后到达仙人的境界。
道教素来擅场于举行各类法术为民众和社会消灾祈福,这类法术又都形成了具有很强针对性但又具有许多共同特征的仪式,道门中称科仪、科范、仪范,其中以斋法和醮法为主要表现形式,所以一般斋醮联称,泛指各类仪式。这些仪式是沟通人神的主要途径,道门中认为,施行的结果是为民众排难,同时又是为自己积功,虔诚行之,久则成道。
宋元之际的郑所南在《太极祭炼内法》(为亡灵超度的仪式之一,其要在凭法师的功力和法术的神奇功能,使亡灵经过水火的洗涤、冶炼,达到形神俱妙与道合真,升上天堂)中说:“(能自信笃、用心专)始则积功,终则成道”。又说:“其于能始终深心行此祭炼内法者,愿护是人永无灾难,愿学神仙者速成神仙,一一终当超行于至道也。”郑所南所说的速成神仙、成道,都是说主持科仪为民解忧对行道者本身也具有深刻影响,最终能使之成功自己的宗教理想,跻身于神仙之林。
五、在人间建功立业而又不忘根本,功成身退之后,也能成仙,或死后封神。
大凡朋历朝祀典中进入道教神谱的,如关帝、都天大帝(张巡)、岳元帅(岳飞)等,都是这一类功德成神者。
应当指出,道教的修仙途径虽然有上述种种分别,但在实际的修仙活动中,却是诸法共修,相互配合的。同时,不论从事哪一类修仙秘术,行之者都必须立心行道积德,不断检束身心,使本心净明,杂念尽去,而且行善于世。严格说来,前面提到的几种基本的修仙方法,属于“术”的范围,而这里说的行道积德则是其道德上的要求,两者相互配合,才能修成大道。
#道教#
修仙是一个由平常的人变为超乎异常的仙真的过程。根据道教固有的形神观,修仙必然对自身的形体与精神同样地关注,因此道士们长期探寻的成仙之途都是沿着“形神俱妙,与道合真”的方向。
不过历代道教徒所侧重的修仙之途不一,所尝试过的具体方法更是难计其数,就其要者言之,大约有以下几种主要的探索。
一、服药,包括到仙境中取得长生不死之药和按方合药两大类。
本来在战国初从事寻找通仙之途的方士们主要是到海上三神山等处去寻找长生不老之药,到了大约西汉时,便有人用人工的方法来合药。所用的原料以金石为主,所成的产品多称为金丹、金液。西汉末东汉初已经在社会上流传着许多丹书,如《太清金液神气精》、《黄帝九鼎丹经》等,说明当时炼丹的理论与技术都已相当发达。
不过合丹药需要很大的投入,同时,因为多用金石为原料,不少原料和生成物是有毒的,炼丹家用自己和别人的身体做了大量的服丹的试验,结果发现其副作用很大,所以在唐代炼丹术达到高潮之后,人们也同时发现了它的弊端,到了北宋以后,敢于服丹的人越来越少,其法走向衰落。
与炼丹术同时发展的还有以铅、铁等*金属炼成药金、药银等“贵金属”的黄白术即炼金术,不过合成的金银只在外观和某些属性与金银相似,而不是真的金银。金丹黄白术最后都走向了衰落,但它们是人类企求人工控制物质变化、从事实验化学研究的先驱,在人类的文明史上占有重要一页。这一点,请参看本资料库中有关“道教与人类文明”中的相关部分。在唐代和唐代以前,金丹术是修仙术中最占重头的部分。
二、炼气和导引。
神仙家很早就将服气、炼气作为修仙的基本手段,即使服食金丹,也常将之与炼气结合起来。战国时著名文学家屈原写下《远游》,其中就提到服气的法门。后来在道教中服气的道术有很大的发展,包括服炼外气、存思、守一、胎息等等纷纭多姿的功法。
不过功法虽多,在道教中这些服气方法都是作为修仙的主要的或者配合辅助的方法被采用,后来传到社会上,成为一般老百姓都能锻炼的身功法,那是后话了。与服气相关的另一类方法是导引和按摩,它们也是被当成汲引气血、吐故纳新的炼气法门引入仙术的。
三、内丹。
内丹术是在服气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汉末,魏伯阳写下《周易参同契》一书,将金丹术与内炼结合起来,但其学说当时影响不大。到了隋唐时,金丹服食的弊病越来被人所认识,所以道门中便有人转而重视开拓体内固有的资源精、气、神以炼成长生不老之躯。
这种方法称为内丹术。之所以有内丹之称,是相对于传统的以体外的金石为原料的金术而言。内丹术的许多理论、术语都取自传统的金丹术,但其立足点实大不相同,所以特称为“内”,而将原来的金丹术称为外丹。
两种丹法都常以金丹、大丹、金液还丹为称,一部丹书是讲内丹还是外丹,要具体看其中讲炼丹过程和功法时以什么为原料(丹书中常称大药)。从唐历宋,内丹术渐渐代替原有的外丹术,成为修仙术中的主流。
四、为人举行各种宗教仪式、法术,以积累功德,最后到达仙人的境界。
道教素来擅场于举行各类法术为民众和社会消灾祈福,这类法术又都形成了具有很强针对性但又具有许多共同特征的仪式,道门中称科仪、科范、仪范,其中以斋法和醮法为主要表现形式,所以一般斋醮联称,泛指各类仪式。这些仪式是沟通人神的主要途径,道门中认为,施行的结果是为民众排难,同时又是为自己积功,虔诚行之,久则成道。
宋元之际的郑所南在《太极祭炼内法》(为亡灵超度的仪式之一,其要在凭法师的功力和法术的神奇功能,使亡灵经过水火的洗涤、冶炼,达到形神俱妙与道合真,升上天堂)中说:“(能自信笃、用心专)始则积功,终则成道”。又说:“其于能始终深心行此祭炼内法者,愿护是人永无灾难,愿学神仙者速成神仙,一一终当超行于至道也。”郑所南所说的速成神仙、成道,都是说主持科仪为民解忧对行道者本身也具有深刻影响,最终能使之成功自己的宗教理想,跻身于神仙之林。
五、在人间建功立业而又不忘根本,功成身退之后,也能成仙,或死后封神。
大凡朋历朝祀典中进入道教神谱的,如关帝、都天大帝(张巡)、岳元帅(岳飞)等,都是这一类功德成神者。
应当指出,道教的修仙途径虽然有上述种种分别,但在实际的修仙活动中,却是诸法共修,相互配合的。同时,不论从事哪一类修仙秘术,行之者都必须立心行道积德,不断检束身心,使本心净明,杂念尽去,而且行善于世。严格说来,前面提到的几种基本的修仙方法,属于“术”的范围,而这里说的行道积德则是其道德上的要求,两者相互配合,才能修成大道。
#道教#
解读丨庄子人生哲学中的“命”与“天”#传统文化##国学知识# 庄子的人生哲学是以其天道观和认识论为基础的。安之若命和与天为一是庄子人生哲学的核心。庄子认为人无力胜天,亦不能违命。荀子在《解蔽》篇批评庄子说:“庄子蔽于天而不知人,由天谓之道,尽因矣。”荀子对庄子的批判是公允而且切中要害的。“命”与“天”是理解庄子人生哲学的关键。
01.庄子人生哲学中的“命”
“天”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上古时代以“天”为世界最高的有意志的主宰。“命”也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说文》云:“命,使也,从口从令。”段玉裁解释为:“命者天之令也。”
“天”与“命”在中国古代常常结合为“天命”,用来表示上天的意志或命令。《尚书·汤誓》说:“有夏多罪,天命亟之。”夏多罪恶,上天的意思要除掉它。《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说“善之代不善,天命也。”《诗经·大雅·文王》说:“穆穆文王,于缉熙敬止,假哉天命,有商孙子。商之孙子,其丽不億,上帝既命,侯于周服。侯服于周,天命靡常。”“天命靡常”是说天命是可以变化的。周初的天命思想对于儒家学派有着深刻的影响。
在老庄哲学中,“命”是一个哲学范畴,与“道”紧密相关。《老子·十六章》说:“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静曰复命”中的“命”不是上天的指令,而是蕴含着必然性的意义。
庄子认为道为世界的本原,道生天地,为“万物之所系,而一化之所待。”庄子从万物生成的角度对于“命”作了规定。《庄子·天地》说:“泰初有无,无有无名,一之所起,有一而未形,物得以生谓之德,未形者有分,且然无间谓之命。”“未形者有分,且然无间谓之命”一句是说,事物在未形成形体之时,已经具备了阴阳的区别,而且阳变阴合流行其间,这就叫做命。因为“命”在万物未成形体之时就已经存在了,所以“命”是一种事物先天具有的属性。
庄子认为,作为万物一员的人对于先天之命不能有所损益。《庄子·至乐》篇说:“褚小者不可以怀大,绠短者不可以汲深,夫若是者,以为命有所成而形有所适也,夫不可损益。”褚,布袋;绠,绳索。布袋小不可以装大东西,绳子短不可以汲深井里的水。命形成了,人们就要与之相适应,不可以有意损益。
庄子还认为,“命”是一种不可知的力量。《庄子·大宗师》篇子桑谈及自己所以贫困的原因时说:“吾思夫使我至此极者而不得也。父母岂欲我贫哉?天无私覆,地无私载,天地岂欲我贫哉?求其为之者而不得也。然而至此极者,命也夫!”子桑认为使其贫困的原因既非父母,亦非天地,而是一种不得不然的力量“命”。《庄子·达生》十分明确地指出:“不知吾所以然而然,命也。”“命”是不能改变的、不得不然的一种趋势。
不得不然即为必然,必然与偶然是相对立而存在的。庄子认为“命”具有绝对的必然性,它排斥偶然,在庄子看来偶然也是必然。
《庄子·德充符》有一则兀者申徒嘉与郑子产合堂共师的记载。子产以其高位而傲视断足的申徒嘉,申徒嘉批评子产,认为人世间幸与不幸都是命中注定,用自己的幸运傲视他人之不幸是没有道理的。他说:“游于羿之彀中。中央地,中地也,然而不中者,命也。”羿为传说中上古善射之人,发必中。走进了羿的射程之内,这是必定被射中的原因,然而却不被射中,这是一种偶然性。但庄子认为,被射中是“命”,不被射中也是“命”。人们的任何遭遇都是由一种与生俱来的必然性所左右,所决定。
正因为“命”具有绝对的必然性,所以命对于人是不可抗拒的。《庄子·大宗师》说:“父母于子,东南西北,唯命之从。阴阳于人,不翅于父母,彼近吾死而吾不听,我则悍矣,彼何罪焉!夫大块载我以形,劳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故善吾生者,乃所以善吾死也。今大冶铸金,金踊跃曰:‘我且必为镆铘!’大冶必以为不祥之金。今一犯人形,而曰:‘人耳,人耳!’夫造化者必以为不祥之人。”
大块,指天地、自然;大冶,铸铁工匠,此处指万物变化的主宰。天地自然赋于我人的形体,用生使我劳作,用老使我清闲,用死使我安息,因而以生为快事,也应当以死为快事。在自然的造化面前,人们对于先天之“命”,无法抗拒。所以庄子要求人们对于人生的一切变化、际遇都应当“安之若命”。
《庄子·德充符》说:“死生存亡、穷达贫富,贤与不肖毁誉,饥渴寒暑,是事之变,命之行也。日夜相代乎前,而知不能规乎其始者也。故不足以滑合,不可入于灵府。使之和豫通,而不失于兑,使日夜无欲而与物为春,是接而生时于心者也。是之为才全。”
人的生死存亡,事业的穷达,德行的高下,种种的遭遇都是事物的变化,“命”的运行,人们无法明了其起始,也无法预测其变化,所以只好顺其自然。懂得了这个道理,就不会因此而扰乱了本性的平和,侵入人的心灵。使心灵安逸自得而不失愉悦,日日夜夜保持着春和之气,心灵能与外界产生和谐感应,这就叫做才全。
《庄子·人间世》说:“自事其心者,哀乐不易施乎前,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德之至也。”成玄英疏曰:“夫为道之士而自安其心智者,体违顺之不殊,达得丧之为一,故能涉哀乐之前境,不轻易施,知穷达之必然,岂人情之能制!是以安心顺命,不乖天理。自非至人玄德,孰能如兹也!。”既然人的主观努力不能改变自己的境遇,安心顺命,就可以保持内心的安静。庄子认为能具备这样的精神状态,自然就是最高的道德修养。
02.庄子人生哲学中的“天”
老庄哲学以“道”为最高范畴。《老子·二十五章》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以“天”与“地”对举,天为自然之天。《老子》一书对天没有太多的解说,而在庄子哲学中,“天”是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
《庄子》一书中,“天”主要有两种意义。一是指自然之天,如《庄子·逍遥游》云:“天之苍苍,其正色邪?其远而无所至极耶?”《庄子·大宗师》有“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矣。”“天之所为”即自然之所为,自然之所为是自然而然的。“人之所为”即人类的作为,人类的作为是有目的的行动。
《庄子》中,“天”的另一重意义是指事物的自然状态。《庄子·秋水》篇云:“河伯曰:‘何谓天?何谓人?’北海若曰:‘牛马四足,是谓天;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成玄英疏曰:“夫牛马禀于天,自然有四蹄,非关人事,故谓之天。羁勒马头,贯穿牛鼻,出自人意,故谓之人。”“天”指事物的本来面目、自然的状态。“人”则是对事物的自然状态的目的性的改变。这里的“天”已经迥异于宗教意义上的有意志的人格神的天。
庄子把“天”“人”对举,在中国哲学史上明确提出了天人关系问题。那么,庄子认为“天”与“人”是什么关系呢?庄子认为“天”性圆满自足,无须人为。《庄子·逍遥游》说“日月出矣,而爝火不息,其于光也,不亦难乎?时雨降矣,而犹浸灌,其于泽也,不亦劳乎。”在“天”面前,人为实为徒劳。庄子坚决反对“以人助天”。
《庄子·道充符》说:“圣人不谋,恶用知?不斫,恶用胶?无丧,恶用德?不贷,恶用商?四者,天鬻也;天鬻者,天食也。既受食于天,又恶用人!有人之形,无人之情。有人之形,故群于人,无人之情,故是非不得于身。眇乎小哉,所以属于人也!謷乎大哉,独成其天!”
鬻,《释文》云:“音育,养也。”圣人不用谋虑,哪里还用得着智慧?不用斧凿,哪里还用得着胶漆?浑然无缺,哪里还用得着德行?不求谋利,哪里用得着经商。废弃“知”“胶”“德”“商”四者而不用,就是“天鬻”,“天鬻”即是大自然的养育。人与自然之天相比,实在太渺小了,太微不足道了,故曰:“謷乎大哉,独成其天。”
天与人的对立即自然与人为的对立,天与人的统一即人“与天为一。”所以《庄子·秋水》说:“天在内,人在外,得乎在天”。事物的自然状态是内在的,人的有目的的作为都是后加的、外部的,最高的德性在于顺乎自然。
《庄子·大宗师》说:“畸人者,畸于人而侔于天。故曰,天之小人,人之君子;天之君子,人之小人也。”畸人,同奇人;侔,等也,从也。畸人就是异于世俗而与天为一的人。所以说,从天的角度看是小人的人,却是世俗的君子;从天的角度看是君子的人,却被世俗认为是小人。
《庄子·大宗师》说:“故其好之也一,其弗好之也一;其一也一,其不一也一。其一,与天为徒;其不一,与人为徒。天与人不相胜也,是之谓真人。”不管你喜好还是不喜好,天人都是合一的。不管你认为天人是否合一,天人总是合一的。认为两者合一,就与天同类。认为两者不合一,就是与人同类。把天人看作不是相互对立的,这就是真人。这里的“天与人不相胜”即天人之间的一致与和谐。
《庄子·山木》说:“何谓人与天为一邪?”庄子的回答是“有人,天也;有天,亦天也。人之不能有天性也,圣人晏然体逝而终矣。”人为,是出于自然的;自然的事,也是出于自然的。人属于天,天不能属于人。天能决定人、影响人,而人却不能决定、影响天。所以圣人安然地顺应自然,体逝而终。
《列御寇》说:“圣人安其所安,不安其所不安;众人安其所不安,不安其所安。”圣人安于自然,不安于人为;众人安于人为,而不安于自然。又说:“古之至人,天而不人。”“天而不人”即去人为而纯任万物之自然。
在庄子哲学中,“命”与“天”两个范畴是有区别而又相联系的。庄子有时将“天”与“命”对举。《庄子·大宗师》说:“死生,命也,其有夜旦之常,天也。人之有所不得与,皆物之情也。”人之生死是必然不可免的,就象黑夜与白昼的交替一样是自然的规律。许多事情是人力所不能干预的,这都是物理的实情。
《庄子·秋水》说:“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无以人灭天”是说在天人相与之际,不要以人为去毁坏事物本来的自然状态。《吕氏春秋·论人》说:“释智、谋、巧、故。”所以“故”与“智”“谋”“巧”同类,指聪明智慧。“无以故灭命”即不要用聪明智慧去抗拒命运的安排。人对待“天”与“命”明智的办法就是“顺天安命”。
03.庄子的人生哲学
庄子的人生哲学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精神世界的“逍遥游”和世俗生活的遁世。这两个层次的建构都离不了“命”与“天”两个范畴。庄子的逍遥游“独与天地精神往来,而不敖倪于万物,不谴是非,以与世俗处……上与造物者游,而下与外死生无终始者为友。”这种精神自由的境界的实现,是以顺天安命为基础的。庄子理想中的“至人”“神人”“圣人”“真人”都可以说是“安之若命”“与天为一”的典范。
庄子在《养生主》一文中,曾将居于“材”与“不材”,“有用”与“无用”之间的世俗的处世方法概括为,“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经。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可以尽年”,其实质也是“与天为一”、纯任万物之自然。正确理解了庄子哲学中“天”与“命”两个范畴,玄远的庄子的人生哲学也就不再神秘了。
庄子的“天”承认、肯定了事物的自然状态,也承认和肯定了事物的客观规律性。但是他在天人关系方面,主张消极的“天人合一”,把世界上的一切都看是不得不然的“事之变,命之行”,从而完全否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庄子所谓的自由是一种消极的适应,一种精神的自我慰藉。荀子在《解蔽》中说:“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这是对庄子消极的人生哲学的有力批驳。
庄子以“天”为事物的自然状态,具有明显的唯物主义倾向,对后世颇有影响,柳宗元就曾说过:“庄周言天曰自然,吾取之。”庄子的“命”具有“不知吾所以然”的客观必然性的含义,包括了一切不可解释的际遇。荀子的“节遇之谓命”或许就受到其启示。庄子明确提出天人关系,主张人类与自然的和谐,这些都可以看做消极的人生哲学中的积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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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庄子人生哲学中的“命”
“天”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上古时代以“天”为世界最高的有意志的主宰。“命”也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说文》云:“命,使也,从口从令。”段玉裁解释为:“命者天之令也。”
“天”与“命”在中国古代常常结合为“天命”,用来表示上天的意志或命令。《尚书·汤誓》说:“有夏多罪,天命亟之。”夏多罪恶,上天的意思要除掉它。《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说“善之代不善,天命也。”《诗经·大雅·文王》说:“穆穆文王,于缉熙敬止,假哉天命,有商孙子。商之孙子,其丽不億,上帝既命,侯于周服。侯服于周,天命靡常。”“天命靡常”是说天命是可以变化的。周初的天命思想对于儒家学派有着深刻的影响。
在老庄哲学中,“命”是一个哲学范畴,与“道”紧密相关。《老子·十六章》说:“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静曰复命”中的“命”不是上天的指令,而是蕴含着必然性的意义。
庄子认为道为世界的本原,道生天地,为“万物之所系,而一化之所待。”庄子从万物生成的角度对于“命”作了规定。《庄子·天地》说:“泰初有无,无有无名,一之所起,有一而未形,物得以生谓之德,未形者有分,且然无间谓之命。”“未形者有分,且然无间谓之命”一句是说,事物在未形成形体之时,已经具备了阴阳的区别,而且阳变阴合流行其间,这就叫做命。因为“命”在万物未成形体之时就已经存在了,所以“命”是一种事物先天具有的属性。
庄子认为,作为万物一员的人对于先天之命不能有所损益。《庄子·至乐》篇说:“褚小者不可以怀大,绠短者不可以汲深,夫若是者,以为命有所成而形有所适也,夫不可损益。”褚,布袋;绠,绳索。布袋小不可以装大东西,绳子短不可以汲深井里的水。命形成了,人们就要与之相适应,不可以有意损益。
庄子还认为,“命”是一种不可知的力量。《庄子·大宗师》篇子桑谈及自己所以贫困的原因时说:“吾思夫使我至此极者而不得也。父母岂欲我贫哉?天无私覆,地无私载,天地岂欲我贫哉?求其为之者而不得也。然而至此极者,命也夫!”子桑认为使其贫困的原因既非父母,亦非天地,而是一种不得不然的力量“命”。《庄子·达生》十分明确地指出:“不知吾所以然而然,命也。”“命”是不能改变的、不得不然的一种趋势。
不得不然即为必然,必然与偶然是相对立而存在的。庄子认为“命”具有绝对的必然性,它排斥偶然,在庄子看来偶然也是必然。
《庄子·德充符》有一则兀者申徒嘉与郑子产合堂共师的记载。子产以其高位而傲视断足的申徒嘉,申徒嘉批评子产,认为人世间幸与不幸都是命中注定,用自己的幸运傲视他人之不幸是没有道理的。他说:“游于羿之彀中。中央地,中地也,然而不中者,命也。”羿为传说中上古善射之人,发必中。走进了羿的射程之内,这是必定被射中的原因,然而却不被射中,这是一种偶然性。但庄子认为,被射中是“命”,不被射中也是“命”。人们的任何遭遇都是由一种与生俱来的必然性所左右,所决定。
正因为“命”具有绝对的必然性,所以命对于人是不可抗拒的。《庄子·大宗师》说:“父母于子,东南西北,唯命之从。阴阳于人,不翅于父母,彼近吾死而吾不听,我则悍矣,彼何罪焉!夫大块载我以形,劳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故善吾生者,乃所以善吾死也。今大冶铸金,金踊跃曰:‘我且必为镆铘!’大冶必以为不祥之金。今一犯人形,而曰:‘人耳,人耳!’夫造化者必以为不祥之人。”
大块,指天地、自然;大冶,铸铁工匠,此处指万物变化的主宰。天地自然赋于我人的形体,用生使我劳作,用老使我清闲,用死使我安息,因而以生为快事,也应当以死为快事。在自然的造化面前,人们对于先天之“命”,无法抗拒。所以庄子要求人们对于人生的一切变化、际遇都应当“安之若命”。
《庄子·德充符》说:“死生存亡、穷达贫富,贤与不肖毁誉,饥渴寒暑,是事之变,命之行也。日夜相代乎前,而知不能规乎其始者也。故不足以滑合,不可入于灵府。使之和豫通,而不失于兑,使日夜无欲而与物为春,是接而生时于心者也。是之为才全。”
人的生死存亡,事业的穷达,德行的高下,种种的遭遇都是事物的变化,“命”的运行,人们无法明了其起始,也无法预测其变化,所以只好顺其自然。懂得了这个道理,就不会因此而扰乱了本性的平和,侵入人的心灵。使心灵安逸自得而不失愉悦,日日夜夜保持着春和之气,心灵能与外界产生和谐感应,这就叫做才全。
《庄子·人间世》说:“自事其心者,哀乐不易施乎前,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德之至也。”成玄英疏曰:“夫为道之士而自安其心智者,体违顺之不殊,达得丧之为一,故能涉哀乐之前境,不轻易施,知穷达之必然,岂人情之能制!是以安心顺命,不乖天理。自非至人玄德,孰能如兹也!。”既然人的主观努力不能改变自己的境遇,安心顺命,就可以保持内心的安静。庄子认为能具备这样的精神状态,自然就是最高的道德修养。
02.庄子人生哲学中的“天”
老庄哲学以“道”为最高范畴。《老子·二十五章》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以“天”与“地”对举,天为自然之天。《老子》一书对天没有太多的解说,而在庄子哲学中,“天”是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
《庄子》一书中,“天”主要有两种意义。一是指自然之天,如《庄子·逍遥游》云:“天之苍苍,其正色邪?其远而无所至极耶?”《庄子·大宗师》有“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矣。”“天之所为”即自然之所为,自然之所为是自然而然的。“人之所为”即人类的作为,人类的作为是有目的的行动。
《庄子》中,“天”的另一重意义是指事物的自然状态。《庄子·秋水》篇云:“河伯曰:‘何谓天?何谓人?’北海若曰:‘牛马四足,是谓天;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成玄英疏曰:“夫牛马禀于天,自然有四蹄,非关人事,故谓之天。羁勒马头,贯穿牛鼻,出自人意,故谓之人。”“天”指事物的本来面目、自然的状态。“人”则是对事物的自然状态的目的性的改变。这里的“天”已经迥异于宗教意义上的有意志的人格神的天。
庄子把“天”“人”对举,在中国哲学史上明确提出了天人关系问题。那么,庄子认为“天”与“人”是什么关系呢?庄子认为“天”性圆满自足,无须人为。《庄子·逍遥游》说“日月出矣,而爝火不息,其于光也,不亦难乎?时雨降矣,而犹浸灌,其于泽也,不亦劳乎。”在“天”面前,人为实为徒劳。庄子坚决反对“以人助天”。
《庄子·道充符》说:“圣人不谋,恶用知?不斫,恶用胶?无丧,恶用德?不贷,恶用商?四者,天鬻也;天鬻者,天食也。既受食于天,又恶用人!有人之形,无人之情。有人之形,故群于人,无人之情,故是非不得于身。眇乎小哉,所以属于人也!謷乎大哉,独成其天!”
鬻,《释文》云:“音育,养也。”圣人不用谋虑,哪里还用得着智慧?不用斧凿,哪里还用得着胶漆?浑然无缺,哪里还用得着德行?不求谋利,哪里用得着经商。废弃“知”“胶”“德”“商”四者而不用,就是“天鬻”,“天鬻”即是大自然的养育。人与自然之天相比,实在太渺小了,太微不足道了,故曰:“謷乎大哉,独成其天。”
天与人的对立即自然与人为的对立,天与人的统一即人“与天为一。”所以《庄子·秋水》说:“天在内,人在外,得乎在天”。事物的自然状态是内在的,人的有目的的作为都是后加的、外部的,最高的德性在于顺乎自然。
《庄子·大宗师》说:“畸人者,畸于人而侔于天。故曰,天之小人,人之君子;天之君子,人之小人也。”畸人,同奇人;侔,等也,从也。畸人就是异于世俗而与天为一的人。所以说,从天的角度看是小人的人,却是世俗的君子;从天的角度看是君子的人,却被世俗认为是小人。
《庄子·大宗师》说:“故其好之也一,其弗好之也一;其一也一,其不一也一。其一,与天为徒;其不一,与人为徒。天与人不相胜也,是之谓真人。”不管你喜好还是不喜好,天人都是合一的。不管你认为天人是否合一,天人总是合一的。认为两者合一,就与天同类。认为两者不合一,就是与人同类。把天人看作不是相互对立的,这就是真人。这里的“天与人不相胜”即天人之间的一致与和谐。
《庄子·山木》说:“何谓人与天为一邪?”庄子的回答是“有人,天也;有天,亦天也。人之不能有天性也,圣人晏然体逝而终矣。”人为,是出于自然的;自然的事,也是出于自然的。人属于天,天不能属于人。天能决定人、影响人,而人却不能决定、影响天。所以圣人安然地顺应自然,体逝而终。
《列御寇》说:“圣人安其所安,不安其所不安;众人安其所不安,不安其所安。”圣人安于自然,不安于人为;众人安于人为,而不安于自然。又说:“古之至人,天而不人。”“天而不人”即去人为而纯任万物之自然。
在庄子哲学中,“命”与“天”两个范畴是有区别而又相联系的。庄子有时将“天”与“命”对举。《庄子·大宗师》说:“死生,命也,其有夜旦之常,天也。人之有所不得与,皆物之情也。”人之生死是必然不可免的,就象黑夜与白昼的交替一样是自然的规律。许多事情是人力所不能干预的,这都是物理的实情。
《庄子·秋水》说:“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无以人灭天”是说在天人相与之际,不要以人为去毁坏事物本来的自然状态。《吕氏春秋·论人》说:“释智、谋、巧、故。”所以“故”与“智”“谋”“巧”同类,指聪明智慧。“无以故灭命”即不要用聪明智慧去抗拒命运的安排。人对待“天”与“命”明智的办法就是“顺天安命”。
03.庄子的人生哲学
庄子的人生哲学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精神世界的“逍遥游”和世俗生活的遁世。这两个层次的建构都离不了“命”与“天”两个范畴。庄子的逍遥游“独与天地精神往来,而不敖倪于万物,不谴是非,以与世俗处……上与造物者游,而下与外死生无终始者为友。”这种精神自由的境界的实现,是以顺天安命为基础的。庄子理想中的“至人”“神人”“圣人”“真人”都可以说是“安之若命”“与天为一”的典范。
庄子在《养生主》一文中,曾将居于“材”与“不材”,“有用”与“无用”之间的世俗的处世方法概括为,“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经。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可以尽年”,其实质也是“与天为一”、纯任万物之自然。正确理解了庄子哲学中“天”与“命”两个范畴,玄远的庄子的人生哲学也就不再神秘了。
庄子的“天”承认、肯定了事物的自然状态,也承认和肯定了事物的客观规律性。但是他在天人关系方面,主张消极的“天人合一”,把世界上的一切都看是不得不然的“事之变,命之行”,从而完全否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庄子所谓的自由是一种消极的适应,一种精神的自我慰藉。荀子在《解蔽》中说:“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这是对庄子消极的人生哲学的有力批驳。
庄子以“天”为事物的自然状态,具有明显的唯物主义倾向,对后世颇有影响,柳宗元就曾说过:“庄周言天曰自然,吾取之。”庄子的“命”具有“不知吾所以然”的客观必然性的含义,包括了一切不可解释的际遇。荀子的“节遇之谓命”或许就受到其启示。庄子明确提出天人关系,主张人类与自然的和谐,这些都可以看做消极的人生哲学中的积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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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20年统一公开招聘917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大规模招聘#
为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满足省直事业单位用人需求,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0号),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将组织省直事业单位采取统一笔试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917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以下人员不能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4.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5.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具体招聘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
(一)本次招聘的具体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湖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20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岗位表》中的岗位,一部分面向湖北省域内高校毕业生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招聘,另一部分面向所有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包括省内外应届、往届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各类社会人才)招聘。
(三)对岗位条件相关问题可咨询招聘单位,联系方式见《湖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20年统一公开招聘单位咨询电话、纪检监督电话、网址一览表》(附件2)
三、报名
(一)报名途径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查询、缴费和打印准考证等,均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https://t.cn/RwmpATU)进行。
(二)时间安排
1.报名:2020年6月8日9:00至6月12日17:00。报名窗口于12日17:00准时关闭。
2.资格审查:2020年6月8日9:00至 6月14日17:00,招聘单位网上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可同步查询审查结果。
3.缴费确认:2020年6月15日9:00至6月17日24:00,报考人员缴费确认。未按期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先在网上报名缴费,然后在笔试考点现场退费。
4.打印准考证:2020年7月20日9:00至7月24日24:00,缴费确认人员自行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如遇打印问题,请登录该网站查询或与湖北省人事考试院联系解决。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7-87325035;缴费确认、准考证打印、笔试考务咨询电话:027-87325449。
(三)报名注意事项
详见《湖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20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指南》(附件3,以下简称《报考指南》)。
四、笔试
(一)笔试科目及时间、地点
1.时间:初步定于2020年7月下旬举行,具体日期另行公告。
2.科目: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
3.考点地址详见准考证。
(二)笔试类别和内容
1.针对不同招聘岗位特点,按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中小学教师类(D类)、医疗卫生类(E类)五个类别分类设考。其中:中小学教师类(D类)综合应用能力科目分为小学教师岗位和中学教师岗位两个子类。
2.考试内容详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0年版)》(附件4)
3.除《岗位表》中标明的免笔试岗位,其他所有岗位的考生均须参加统一笔试中相应类别的两科考试。
(三)关于开考比例的界定
为实现竞争择优,原则上按岗位计划人数和报名人数不低于《岗位表》规定的比例开考。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招聘岗位,需要取消、核减或保留的,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准备案后,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岗位计划调整情况。对被取消的岗位已报名考生全额退费。
(四)笔试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在笔试日后一个月左右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发布,考生可查询本人成绩。
五、面试
(一)面试重点测评应试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测试应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相关能力及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技能测试、现场表演、实际操作、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形式进行。
(二)各招聘单位根据《岗位表》中规定的面试入围比例,按考生报考岗位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入围人选。面试入围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由招聘单位提出取消、核减或者保留的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三)面试入围人员须携带岗位要求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报考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在资格复审阶段提供单位同意报名的书面证明材料。面试入围人员不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面试人选出现缺额的岗位,按该岗位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四)面试前各招聘单位在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发布面试公告,相关事宜以面试公告为准。
(五)各单位面试公告发布后,在距面试日5天内,因考生弃权等因素造成入围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不再递补。对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比例等于或小于1:1的岗位,实行最低合格分数线控制,并在面试公告中予以明确。达不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进入体检、考察阶段。
六、考试成绩计算
(一)成绩权重。笔试、面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成绩后,分别按40%和60%的权重计入总成绩。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进行面试的,面试成绩即为考生总成绩。
(二)计分方法。《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卷面满分均为150分,共计300分;面试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其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综合应用能力》+《职业能力倾向测验》)÷2×(2/3)×4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其计算公式为:面试总成绩=面试成绩×60%。考生总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
(三)加分政策。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要求,对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称职)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实行加分政策优惠,在折合成百分制的笔试总分上增加5分。服务时间计算截止2020年7月31日。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加分优惠政策。上述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统一报省“三支一扶”办汇总并公示。上述人员中已公开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招录为公务员的,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
享受加分政策,需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方法和相关要求详见《关于湖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20年统一公开招聘考试加分事项的说明》(附件5)。
七、体检、考察
(一)根据考生总成绩,依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
(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
(三)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负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注重对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四)考生自愿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招聘单位可按照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或考察人员。
特别说明:对报考湖北警官学院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按照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的有关要求和标准,组织开展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等工作。
八、公示及备案
(一)招聘单位根据考察结果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部门审定,在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发布平台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归口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人员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招聘单位可根据需要递补。
九、聘用
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后,各单位与新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并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所聘岗位的薪酬待遇。
十、防疫要求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的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参加现场招聘活动的,须出具健康码及相关必要证明,遵守现场防疫守则,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低于37.3℃者才能进场。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应聘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违纪行为处理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公告中有关政策口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负责解释。《岗位表》中所列内容,由招聘单位负责解释。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3日
为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满足省直事业单位用人需求,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0号),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将组织省直事业单位采取统一笔试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917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以下人员不能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4.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5.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具体招聘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
(一)本次招聘的具体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湖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20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岗位表》中的岗位,一部分面向湖北省域内高校毕业生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招聘,另一部分面向所有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包括省内外应届、往届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各类社会人才)招聘。
(三)对岗位条件相关问题可咨询招聘单位,联系方式见《湖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20年统一公开招聘单位咨询电话、纪检监督电话、网址一览表》(附件2)
三、报名
(一)报名途径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查询、缴费和打印准考证等,均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https://t.cn/RwmpATU)进行。
(二)时间安排
1.报名:2020年6月8日9:00至6月12日17:00。报名窗口于12日17:00准时关闭。
2.资格审查:2020年6月8日9:00至 6月14日17:00,招聘单位网上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可同步查询审查结果。
3.缴费确认:2020年6月15日9:00至6月17日24:00,报考人员缴费确认。未按期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先在网上报名缴费,然后在笔试考点现场退费。
4.打印准考证:2020年7月20日9:00至7月24日24:00,缴费确认人员自行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如遇打印问题,请登录该网站查询或与湖北省人事考试院联系解决。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7-87325035;缴费确认、准考证打印、笔试考务咨询电话:027-87325449。
(三)报名注意事项
详见《湖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20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指南》(附件3,以下简称《报考指南》)。
四、笔试
(一)笔试科目及时间、地点
1.时间:初步定于2020年7月下旬举行,具体日期另行公告。
2.科目: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
3.考点地址详见准考证。
(二)笔试类别和内容
1.针对不同招聘岗位特点,按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中小学教师类(D类)、医疗卫生类(E类)五个类别分类设考。其中:中小学教师类(D类)综合应用能力科目分为小学教师岗位和中学教师岗位两个子类。
2.考试内容详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0年版)》(附件4)
3.除《岗位表》中标明的免笔试岗位,其他所有岗位的考生均须参加统一笔试中相应类别的两科考试。
(三)关于开考比例的界定
为实现竞争择优,原则上按岗位计划人数和报名人数不低于《岗位表》规定的比例开考。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招聘岗位,需要取消、核减或保留的,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准备案后,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岗位计划调整情况。对被取消的岗位已报名考生全额退费。
(四)笔试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在笔试日后一个月左右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发布,考生可查询本人成绩。
五、面试
(一)面试重点测评应试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测试应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相关能力及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技能测试、现场表演、实际操作、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形式进行。
(二)各招聘单位根据《岗位表》中规定的面试入围比例,按考生报考岗位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入围人选。面试入围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由招聘单位提出取消、核减或者保留的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三)面试入围人员须携带岗位要求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报考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在资格复审阶段提供单位同意报名的书面证明材料。面试入围人员不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面试人选出现缺额的岗位,按该岗位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四)面试前各招聘单位在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发布面试公告,相关事宜以面试公告为准。
(五)各单位面试公告发布后,在距面试日5天内,因考生弃权等因素造成入围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不再递补。对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比例等于或小于1:1的岗位,实行最低合格分数线控制,并在面试公告中予以明确。达不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进入体检、考察阶段。
六、考试成绩计算
(一)成绩权重。笔试、面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成绩后,分别按40%和60%的权重计入总成绩。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进行面试的,面试成绩即为考生总成绩。
(二)计分方法。《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卷面满分均为150分,共计300分;面试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其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综合应用能力》+《职业能力倾向测验》)÷2×(2/3)×4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其计算公式为:面试总成绩=面试成绩×60%。考生总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
(三)加分政策。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要求,对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称职)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实行加分政策优惠,在折合成百分制的笔试总分上增加5分。服务时间计算截止2020年7月31日。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加分优惠政策。上述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统一报省“三支一扶”办汇总并公示。上述人员中已公开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招录为公务员的,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
享受加分政策,需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方法和相关要求详见《关于湖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20年统一公开招聘考试加分事项的说明》(附件5)。
七、体检、考察
(一)根据考生总成绩,依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
(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
(三)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负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注重对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四)考生自愿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招聘单位可按照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或考察人员。
特别说明:对报考湖北警官学院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按照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的有关要求和标准,组织开展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等工作。
八、公示及备案
(一)招聘单位根据考察结果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部门审定,在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发布平台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归口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人员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招聘单位可根据需要递补。
九、聘用
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后,各单位与新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并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所聘岗位的薪酬待遇。
十、防疫要求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的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参加现场招聘活动的,须出具健康码及相关必要证明,遵守现场防疫守则,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低于37.3℃者才能进场。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应聘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违纪行为处理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公告中有关政策口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负责解释。《岗位表》中所列内容,由招聘单位负责解释。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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