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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反贷后检查义务,不必然导致保证责任免除
——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内部关于商业银行贷后检查义务规定,并不必然因此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
标签:|保证|监管义务|贷后检查义务|管理性规范
案情简介:2003年,实业公司为食品公司向银行贷款1800万元购买设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嗣后,实业公司以银行明知贷款未用于购买设备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虚构食品公司购买设备的事实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①相关贷后检查报告为银行在案涉1800万元借款合同及其保证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作出,其中关于贷款使用情况的不实描述,并不构成在实业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之时,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食品公司欺诈、胁迫实业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提供保证或与食品公司串通骗取实业公司保证的证明。实业公司未能证明本案存在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定情形,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②同时,银行虽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了不符合案涉1800万元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关于商业银行违反贷后检查义务的民事责任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内部关于商业银行违反贷后检查相关规定,均属于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性规范,商业银行违反该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故实业公司作为独立商事主体,应自行承担其对外提供保证所带来风险和法律后果。③银行作为贷款人,对款项使用虽负有一定监管义务,但该义务系出于其管控风险需要,同实业公司依保证合同约定而负担的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并无对应关系,亦非实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先决条件,故该种情形下,并无先履行抗辩权适用前提条件。判决实业公司为食品公司所欠银行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虽然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了不符合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商业银行违反贷后严格检查义务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内部关于商业银行违反贷后检查的相关规定,均属于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性规范,商业银行违反该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1号“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纠纷案”,见《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农行与被申请人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宫邦友,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林海权),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01303/35:235);另见《商业银行违反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农行与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V10-201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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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银行违反贷后检查义务,不必然导致保证责任免除
——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内部关于商业银行贷后检查义务规定,并不必然因此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
标签:|保证|监管义务|贷后检查义务|管理性规范
案情简介:2003年,实业公司为食品公司向银行贷款1800万元购买设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嗣后,实业公司以银行明知贷款未用于购买设备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虚构食品公司购买设备的事实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①相关贷后检查报告为银行在案涉1800万元借款合同及其保证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作出,其中关于贷款使用情况的不实描述,并不构成在实业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之时,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食品公司欺诈、胁迫实业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提供保证或与食品公司串通骗取实业公司保证的证明。实业公司未能证明本案存在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定情形,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②同时,银行虽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了不符合案涉1800万元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关于商业银行违反贷后检查义务的民事责任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内部关于商业银行违反贷后检查相关规定,均属于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性规范,商业银行违反该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故实业公司作为独立商事主体,应自行承担其对外提供保证所带来风险和法律后果。③银行作为贷款人,对款项使用虽负有一定监管义务,但该义务系出于其管控风险需要,同实业公司依保证合同约定而负担的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并无对应关系,亦非实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先决条件,故该种情形下,并无先履行抗辩权适用前提条件。判决实业公司为食品公司所欠银行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虽然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了不符合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商业银行违反贷后严格检查义务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内部关于商业银行违反贷后检查的相关规定,均属于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性规范,商业银行违反该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1号“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纠纷案”,见《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农行与被申请人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宫邦友,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林海权),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01303/35:235);另见《商业银行违反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农行与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V10-201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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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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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条件未成就,已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已生效
——合同约定附生效条件未成就情形下,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双方已去除该条件,合同已生效。
标签:|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合同履行|附条件合同|实际履行
案情简介:2009年,通信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约定开发公司取得拆迁许可及施工许可后协议生效。通信公司依约腾交房屋,但开发公司拆除房屋后一直未取得拆迁许可及施工许可。2012年,通信公司诉请开发公司赔偿违约损失。
法院认为:①案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通信公司已腾交房屋,后房屋被拆除,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其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②拆迁补偿协议虽约定了生效条件,但在该生效条件未成就情形下,一方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对方认可并接受,应认定双方已去除了所附生效条件,拆迁补偿协议已生效。因开发公司未能交付置换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合同约定附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未成就情形下,一方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对方认可并接受,应认定双方已去除了所附生效条件,合同已生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963号“某通信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案”,见《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后,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可得利益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晟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604/6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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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附生效条件未成就,已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已生效
——合同约定附生效条件未成就情形下,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双方已去除该条件,合同已生效。
标签:|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合同履行|附条件合同|实际履行
案情简介:2009年,通信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约定开发公司取得拆迁许可及施工许可后协议生效。通信公司依约腾交房屋,但开发公司拆除房屋后一直未取得拆迁许可及施工许可。2012年,通信公司诉请开发公司赔偿违约损失。
法院认为:①案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通信公司已腾交房屋,后房屋被拆除,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其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②拆迁补偿协议虽约定了生效条件,但在该生效条件未成就情形下,一方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对方认可并接受,应认定双方已去除了所附生效条件,拆迁补偿协议已生效。因开发公司未能交付置换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合同约定附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未成就情形下,一方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对方认可并接受,应认定双方已去除了所附生效条件,合同已生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963号“某通信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案”,见《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后,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可得利益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晟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604/6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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