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刑民界分认定应以犯罪概念为基本标准

人民法院报 2020-12-17

    石经海 邱胜帆

  “套路贷”作为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新型违法犯罪现象,天然地具有刑民边界模糊的特点,其看似合法的民事外观与刻意准备的民事证据,极具迷惑性、伪装性,给案件的办理与追诉打击带来很大困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犯罪与民间借贷、非法讨债的根本区别,但从当下司法实践中的办理困境来看,“套路贷”的刑民界分认定,仍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争议,甚至具有要么“民事泛化”要么“刑事泛化”的极端倾向,致使“套路贷”沦为债务人逃避债务(“老赖”欠债不还)的避风港,有碍人民群众从这些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究其缘由,主要表现在,对“套路贷”所涉罪名的定性认定,要么片面地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唯主观目的论,要么片面地以行为是否符合“套路贷”行为特征的唯客观行为论,没有基于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的三个成立条件(基本特征)作有机整体判断,从而没能找到“套路贷”刑民界分认定的“区分点(界分标准)”。

  其实,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的三个成立条件(基本特征)规定,是包括“套路贷”在内的所有刑民界分、刑行界分的“区分点(界分标准)”。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条件(基本特征)。由此,“套路贷”的刑民界分,也应以刑法关于犯罪概念规定及其三个成立条件(基本特征)为基本标准,并坚持它们的有机统一与整体评价。具体表现在:

  一、勿以“套路贷”的行为特征代替犯罪构成。

  刑事违法性是行为定罪与否的直接前提与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要件,其在实践适用中的体现,不是理论上的学术观点或域外的犯罪论理论,而是我国刑法立法对接的某个罪“构成要件”。按我国现行刑事立法,这个“构成要件”,是现行刑法分则和刑法总则关于犯罪客体(现行刑法以犯罪客体为类罪和个罪设立和排序主线)、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是分则规定)、犯罪主体(总分则规定)和犯罪主观方面(总分则规定)的叙明罪状或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等规定。这些总分则规定,是刑法第十三条关于“刑事违法性”的个罪对应性规定,是包括“套路贷”案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在定性上都必须考虑和适用的。这既是刑法总分则关系和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与要求,也是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规定的地位和意义所在。否则,必会带来错判、误判。例如,某敲诈勒索案的一审仅因行为人有“软暴力催收”“虚高借款本金”“收取逾期费及高额利息”等“套路”行为,就认定其构成“套路贷”型敲诈勒索罪。如此片面适用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未作有机整体性评价)的裁判,为二审所纠正,认定行为人的如此“套路”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因此,在“套路贷”案件的刑民界分认定实务中,需摒弃“有‘套路’就构成犯罪”的片面思维,坚持“刑事违法性”的犯罪构成有机整体评价,防范仅以“套路贷”这个客观行为特征为其构罪裁判依据。其一,在“套路贷”型诈骗罪的定性认定中,需基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及刑法总分则其他关于构成要件的规定,既需考察行为人是否有采取“砍头息”“高息”“虚设债权债务”等欺诈手段,也需考察被害人是否陷入认识错误,是否基于认识错误给付财物,是否明知存在“虚高债权债务”等套路行为,是否在不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自愿签订借款合同。若被害人属于对“虚增债权”或“高息”等财产法益的主动放弃,是对行为人“套路行为”的默认与同意,则即使行为人存在多种套路行为,也因“套路行为”不具有欺骗性,未违背被害人主观意愿,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而不构成诈骗罪。其二,在“套路贷”型敲诈勒索罪定性,也应基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及刑法总分则其他关于构成要件的规定,考察行为人是否有“迫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贷协议、软硬兼施的“索债”等胁迫行为,考察被害人是否因此产生了恐惧心理和据此处分了财物。否则,即使行为形式外观符合《意见》中“套路贷”的概念与特征,也不能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二、勿将一般违法行为等同于刑事犯罪。

  当违法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其仅是符合犯罪概念中“刑事违法性”这一形式特征,此时还需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社会危害性”上对犯罪成立条件作实质性判断。只有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它才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若行为危害不大,即便它在形式上完全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被认为是犯罪。而在刑事立法中,进行实质性判断的基础和依据就是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

  这意味着,在对“套路贷”案件的认定中需从法秩序统一的角度出发,重点考量违法行为“质”与“量”的不法程度,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一方面,需考量“套路行为”的“质”的不法程度。重点在于辨清签订借贷协议期间,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民事“乘人之危”行为与刑事“胁迫”的区分。当违法行为存在欺骗因素时,要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为中心,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等多个角度鉴别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存在欺骗手段就构成刑事诈骗。若所谓的“无担保”“无抵押”“快速放贷”等欺骗手段只是为了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借贷协议,以实现获取高额利息等目的,并非为了直接骗取、侵夺被害人财产,则行为人仅是通过欺诈行为进行民事上的“不法获利”,不属于刑事诈骗。同样,当违法行为存在胁迫因素时,若行为人只是利用对方急于摆脱客观原因造成的两难困境的心理,违背对方意愿与其签订明显不公平的借款协议,且此客观原因并非行为人造成的,则此时违法行为的本质是“乘人之危”而非刑事“胁迫”。另一方面,也需考量“套路行为”的“量”的不法程度。重点在于从行为目的的正当性与否、手段的相当性与否以及社会的可容忍性大小对“套路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对于“砍头息”“高息”“非法讨债”等传统民间借贷伴生而来的普遍现象。以“非法讨债”为例,不能认为只要出现软暴力或暴力讨债行为即成立“套路贷”犯罪,还需考虑讨债的目的是为了取回本息还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讨债采取的手段是较为温和还是直接强取豪夺、行为整体能否符合“欠债还钱”的社会普遍观念等因素。

  综上,对于涉“套路贷”案件的定性,应找准罪与非罪的“区分点”,回归到对犯罪概念三个成立条件(基本特征)的有机的整体判断上,避免机械地、孤立地、片面地适用刑法。同时,由于“套路贷”案件与民间借贷紧密交织的特殊性,在司法认定过程中,更应将其置于整个民间借贷环境中,在相应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大背景下进行全面的分析与判断,防止刑法越位殃及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打压必要的资金融通渠道,以保障借贷环境自由、市场交易信赖与金融秩序的稳定之间的平衡。这是法秩序统一的必然要求,更是在经济领域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路径。

  (石经海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邱胜帆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两公布一提示丨“双节”来临,成都周边高速如何出行?】
一、出行预判
今年中秋、国庆“双节叠加”,放假时间为10月1日至8日,9月27日(星期日)和10月10日(星期六)为工作日。成都周边高速车流量预计会突破历史峰值。预测节前出城流量高峰期为9月30日下午和10月1号、2号白天,节中近郊游高峰流为10月3日至5日,返程流量高峰期为10月6日至8日。10月1日至8日假期期间,全国高速公路7座及7座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
免收通行费时间以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出口为准,因此广大驾驶员朋友不必在10月1日零点前扎堆等待免费通行,以免导致路面车流拥堵。根据中央气象台预报,中秋国庆双节假期,成都市天气以阴雨为主,雨天高速公路路面湿滑,追尾刮擦事故多发,请广大驾驶员朋友减速慢行、谨慎驾驶。
二、“中秋、国庆”假期期间,我分局辖区假期交通管制路段:
1、SA3成都经济环线高速盘鳌收费站简阳方向匝道滑坡,管制盘鳌收费站往简阳方向。
2、SA2成都第二绕城高速成自泸互通因桥梁检修,管制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外环进入成自泸主线成都方向匝道、成自泸高速(成泸方向)进入二绕高速往三岔湖方向匝道。
3,都汶高速汶川往成都方向93KM“簇头沟”路段受前期泥石流影响,桥梁结构受损,仅留一根车道通行,易出现排行情况。
三、辖区易拥堵排行路段及绕行方案
(一)G76厦蓉高速(成渝)
1、成都(2137KM)至龙泉(2126KM)路段(双向)
绕行路线:龙泉收费站由于东轴线施工,道路拥堵,可经成洛大道绕行至龙泉进入G76厦蓉高速。
2、龙泉 (2126KM)至简阳北(2096KM)路段(双向)
绕行路线:经成简快速通道(318国道)绕行。
G42沪蓉高速(成南)
3、螺蛳坝绕城互通(成南向)
绕行路线:(1)三环路龙潭立交—成华大道龙潭路—成金青快速路—青白江大道—香岛大道—成金快速路—成金大道—金堂迎宾大道—金乐路—九龙大道—淮口收费站
(2)三环路十陵立交—成洛大道—五洛快速通道—五福大道—淮口收费站
4、福洪枢纽成巴路口段(双向)
绕行路线:(1)成巴高速金堂收费站—成金大道—成金青快速路—成华大道龙潭路—三环路龙潭立交
(2) 三环路龙潭立交—成华大道龙潭路—成金青快速路—成金大道—成巴高速金堂收费站
5、第三绕城高速交汇段(双向)
绕行路线:竹篙收费站—金堂大道—桂竹路—冯店收费站
G5京昆高速(成雅)
6、成都至新津段(双向)
绕行路线:经成新蒲快速路进行绕行。
G5京昆高速(成绵)
7、白鹤林立交至青白江段1779KM至1761KM(双向)
绕行路线:成都市三环路龙潭立交—成金(青)快速路—青白江站进入成绵高速
G4217蓉昌高速(都汶)
8、汶川往成都方向93公里(簇头沟)由于受泥石流影响,桥梁结构受损,仅有一根车道可通行
绕行路线:经国道213线绕行至绵虒收费站进入G4217蓉昌高速前往成都
9、映秀南收费站
绕行路线:经国道213线绕行至映秀从映秀北收费站进入
S2成巴高速
10、二绕互通至云顶山隧道群(双向)
绕行路线:(1)赵家、兴隆收费站-中金快速路速路-金堂大道-成金青快速路-成都
(2)金堂收费站-迎宾大道-中金快速路-成巴高速赵家、兴隆收费站
G4215蓉遵高速(成自泸)
11、二绕互通-二峨山隧道-古佛互通段25KM-58KM(成都往自贡方向)
绕行路线:成都市-天府大道-SA3第三绕城高速-成自泸高速
12、富加-古佛互通-二峨山隧道口75KM-40KM(自贡往成都方向)
绕行路线:蓉遵高速-仁寿大道-天府仁寿大道-SA3第三绕城高速转换绕行
G5013渝蓉高速(成安渝)
13、龙泉山隧道群
绕行路线:成都收费站—五洛快速—二绕五凤收费站-成安渝枢纽-成安渝高速

另外,SA2成都第二绕城高速、SA3成都第三绕高速作为成都市的环线高速,在出行高峰时段,各条放射线高速互通匝道处容易出现拥堵排行,请过往驾驶员提前减速,谨慎驾驶。
四、辖区事故多发点段
G76厦蓉高速
1、龙泉至石盘路段(G76厦蓉高速2124km-2105km)
2、成都二绕与G76厦蓉高速互通交汇处(G76厦蓉高速2103km+500M)
3、简蒲高速与G76厦蓉高速互通交汇处G76厦蓉高速2177km+500M)。
G42沪蓉高速
4、竹篙下坡路段
5、洪福枢纽段(成南、成巴高速分流合流处)
G5京昆高速(成雅)
5、青龙立交桥(成乐高速互通)
G5京昆高速(成绵)
7、白鹤林立交-广汉段
G4215蓉遵高速(成自泸)
8、二峨山隧道段
9、纸厂沟大桥段
10、古佛互通(第三绕城高速枢纽)
G4217蓉昌高速(都汶)
11、紫坪铺隧道、龙溪隧道
S2成巴高速
12、二绕互通处
13、云顶山隧道段
14、成巴向91km-94km、101km-103km
S1成万高速(成绵复线)
15、新市-什地K74段;什地-宝林K84段;金山-高新K97段
G5013渝蓉高速(成安渝)
16、219km沱江大桥
17、228km二绕互通路段
18、龙泉山隧道群
五、事故快处点及报警电话
G76厦蓉高速(成渝)
事故快处点位:简阳北服务区事故快处点位(1号点)、成都收费站事故快处点(2号点)
G42沪蓉高速(成南)
事故快处点位:成都收费站事故快处点(3号点)、淮口服务区事故快处点(4号点)
G5京昆高速(成雅)
事故快处点位:成雅高速新津服务区事故快处点(5号点)
G5京昆高速(成绵)
事故快处点位:成都收费站事故快处点(6号点)、八角服务区事故快处点(7号点)、罗江服务区事故快处点(8号点)
G4215荣遵高速(成自泸)
事故快处点位:兴隆收费站事故快处点(9号点)、仁寿收费站事故快处点(10号点)
G4217蓉昌高速(都汶)
事故快处点位:都江堰西收费站事故快处点(11号点)、绵虒服务区事故快处点(12号点)
S2成巴高速
事故快处点位:金堂服务区事故快处点(13号点)、中江服务区事故快处点(14号点)
S1成绵复线高速
事故快处点位:彭州服务区事故快处点(15号点)、安州服务区事故快处点(16号点)
G5013渝蓉高速(成安渝)
事故快处点位:洛带收费站事故快处点(17号点)、简阳服务区事故快处点(18号点)
SA2成都第二绕城高速西段
事故快处点位:花源服务区事故快处点(19号点)、清流服务区事故快处点(20号点)
SA2成都第二绕城高速东段
事故快处点位:龙泉湖服务区事故快处点(21号点)
SA3成都经济环线高速
事故快处点位:黑龙滩服务区事故快处点(22号点)、江源服务区事故快处点(23号点)
高速公安一分局监督电话:
028-82669593
四川高速公安24小时报警电话:96122
六、行车安全提示

(一)安全带=生命带!使用安全带可以将交通事故伤亡风险降低40%以上。驾乘出行请系好安全带。驾车带儿童出行时,请为儿童选用适合其年龄、体重的儿童安全座椅,避免怀抱儿童或让儿童坐在副驾驶位置。

(二)请合理安排休息时间,确保睡眠充足,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若感觉困倦、状态不佳,请选择安全地点停车休息,切莫在高速公路上随意停车。

(三)节日期间高速公路流量大,车辆排行时请耐心等待,依次排队通行,保持平和心态,不开斗气车,不强行超车、强行会车,不随意变更车道或在车流中穿梭抢行。

(四)如遇雨雾等恶劣天气,驾车出行适当增大跟车距离,保持安全车速,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减速慢行。

(五)建议下载安装“交管12123”手机APP软件,注册用户并登录后即可使用“交管12123”手机APP快处快赔功能进行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六)返程过程中,如果免费时间即将结束,还没到达目的地,可从就近出口下高速,重新拿卡后再上高速。(记者:王文跃)

【失踪女子已在化粪池找到?警方:系谣言,以通报为准】#警方回应杭州失踪女子在化粪池找到# 7月23日,浙江杭州。有媒体报道称失联18天的来女士已找到,在小区化粪池发现其尸体。对此江干公安分局政治处相关负责人回复澎湃新闻,系谣言,具体案情以通报为准。(澎湃) ​​​各大媒体开始“打脸”,核实是媒体的底线,期待有真实官方发布!#杭州女子失踪案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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