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张家嘴我本人请求铜仁市对我们这个案子重新申我们这个案子,你们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子重新审判吗?我们穷的和没有背景的是不是该他们打的,你们铜仁判这个案子还说我们这个证据不齐,你们是按那天判决的,你们判决的时候我们都不知道,没得背景是不是就该被欺负吗?我们负担重就该欺负吗?坪地场派出所为什么要把我们这个案子分成两份案子,以前你游所长我们做个鉴定都让我们跑来跑,中级人民判决快大过年都要我们在途中跑,请问你游所长是怎么办的,你来做笔录玩手脚是真的嘛,请问他家有什么证据,让老百姓盖个章就是证据吗?刘文芬和陈洛康都没有去,在那里来的鉴定,你帮他出这个委托书出的真对,给我们出委托书让我们翻来覆去的跑,自首、认罪、认错这三条那一条做到了?出这些馊主意难道你就没有责任吗?你说的话都是在手机里装着的.
请问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送这些材料上来行得通不?过几天我们要来接不接收是不是你们的事?一次不行两次反正必须把我们这个弄清楚 https://t.cn/Ryhx5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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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深入开展立案登记制落实情况督察检查》
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落实立案登记制加强督察的通知》要求,巩固拓展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1月20日至22日,铜仁市中级法院组建督察组,对全市法院立案登记制落实情况开展督察检查。
督察组一行紧盯立案环节,突出问题导向,对立案窗口是否存在年底限号立案、拖延办案等问题进行了明察暗访。
督察过程中,督察组还认真听取了各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对立案工作情况介绍,及时传达了上级法院有关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的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并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的通知》精神和全国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切实保证及时立案专项工作部署会会议精神落到实处,从而推动巩固全市法院立案登记制落地生根。
督察过程中,督察组还对全市法院机关安保、疫情防控、着装仪表、文明用语等工作进行了督察检查,通过督察,进一步提高了立案部门对落实立案登记制的重要性认识,进一步强化了遵章守纪意识和执行能力建设,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奠定坚实的纪律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落实立案登记制加强督察的通知》要求,巩固拓展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1月20日至22日,铜仁市中级法院组建督察组,对全市法院立案登记制落实情况开展督察检查。
督察组一行紧盯立案环节,突出问题导向,对立案窗口是否存在年底限号立案、拖延办案等问题进行了明察暗访。
督察过程中,督察组还认真听取了各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对立案工作情况介绍,及时传达了上级法院有关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的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并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的通知》精神和全国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切实保证及时立案专项工作部署会会议精神落到实处,从而推动巩固全市法院立案登记制落地生根。
督察过程中,督察组还对全市法院机关安保、疫情防控、着装仪表、文明用语等工作进行了督察检查,通过督察,进一步提高了立案部门对落实立案登记制的重要性认识,进一步强化了遵章守纪意识和执行能力建设,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奠定坚实的纪律基础。
#铜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原大队长徇私枉法案获终审法院支持改判#近日,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原大队长邓渝彪徇私枉法被判免予刑事处罚一案,经检察机关抗诉后,被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改判。
2012年11月20日,裕鑫锰矿公司员工罗某国、罗某勇因发矿事宜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抓打,造成邓某某轻伤。2013年1月30日至31日,被告人邓渝彪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罗某国、罗某勇致邓某某轻伤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立为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但邓渝彪在收受他人财物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留置、关押、约束性警戒措施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调解结案,故意包庇使他人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并在案件调解结案后,接受裕鑫锰矿公司安排的吃请,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该案经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邓渝彪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但对其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裁判。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量刑裁判明显不当,属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德江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决定支持抗诉,并出庭充分阐明检察机关抗诉和支持抗诉的理由。最终,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原审被告人邓渝彪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悉,本案系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以来,铜仁市检察机关针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经抗诉后成功改判为有期徒刑的第一起案例,不仅是对司法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行为的警示,更强化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提升了检察监督工作的刚性。
2012年11月20日,裕鑫锰矿公司员工罗某国、罗某勇因发矿事宜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抓打,造成邓某某轻伤。2013年1月30日至31日,被告人邓渝彪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罗某国、罗某勇致邓某某轻伤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立为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但邓渝彪在收受他人财物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留置、关押、约束性警戒措施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调解结案,故意包庇使他人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并在案件调解结案后,接受裕鑫锰矿公司安排的吃请,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该案经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邓渝彪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但对其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裁判。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量刑裁判明显不当,属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德江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决定支持抗诉,并出庭充分阐明检察机关抗诉和支持抗诉的理由。最终,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原审被告人邓渝彪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悉,本案系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以来,铜仁市检察机关针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经抗诉后成功改判为有期徒刑的第一起案例,不仅是对司法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行为的警示,更强化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提升了检察监督工作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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