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人最不擅长的事情之一就是麻烦别人,但其实好多关系都是麻烦出来的,太独立会错失很多与人变亲密的机会。也做不到坦然接受别人的好,偶然承了情,恨不得立马掏心掏肺十倍八倍地偿还回去。
可其实依赖和大方接受好意是两回事,在网上看到陌生人被搭救,会觉得温暖和感动,我在场也一定会成为援手的一部分。只要我可以主动帮助别人,那就不用对伸过来的手避而远之。更何况我现在想想当初之所以能和某些人成为朋友,就是因为我们都乐意对方偶尔给自己添点麻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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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董其昌《勤政励学箴》纸本, 楷书 ,纵214.5厘米、横61.8厘米,辽宁省博物馆藏。董其昌书法创作以行草最多,造诣最高,然其楷书造诣颇深、具相当功力。此卷是其楷书中的精湛之作,传达出淡雅萧散的逸韵。
全作自首迄末,无一破体,取法颜真卿,用笔庄敬,圆劲秀逸,肥瘦适中,神完气足。行笔运腕,点划之间,略呈“拙”趣,又蕴含董氏自家书法风范,从中可以品味到成熟颜体结体宽绰、雍容大度的富态之美。
【释文】《勤政励学箴》太极构天大宝首物徤惟不忘动故不屈一念之怠万情之郁一日之荒万几之缺粤稽往古惟虞无为相儆相戒惟时惟几政巳风动犹思弼违学巳执中犹虑危微何以勤政此心常迅威福必揽无参吾愠听览必 公无恡清问靡敬而存不振而奋何以励学此心常纯外自讲筵内达重闉扣文求交考古问津昼为宵得静养瞬存毋曰深居不废听断九重严邃三接犹判一念不新群情必涣辰午二朝休哉旧贯毋曰索处不辍讨论便 辟易志冶艳汨真讲筵济济格论龂龂召对盛典钦哉慎遵毋曰勤劳有妨珍摄此身康宁繇心兢业户枢不朽流水不渫法天行徤谅哉往牒主不勤励暇日必多曲房绣幕恒舞酣歌岂不愉快恐戕天和三风十愆圣哲所 诃主不勤励阴阳或易天之晦明人之感寂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自古圣王宵衣旰食主不勤励民瘼恐遗寸丝粒粟亿膏兆脂闾阎之积宗社之赀有无不言少府何私主不勤励爱憎恐惧颐指拂心榜棰任意敢不受哉其 情实?对鸟穷则啄兽穷则鸷汤敬日跻盘盂勒词武敬胜怠几杖得师。圣主好善时命箴规小臣祗承敢告仆司勅撰并书。#遇见艺术##书法# https://t.cn/RJApEhb
全作自首迄末,无一破体,取法颜真卿,用笔庄敬,圆劲秀逸,肥瘦适中,神完气足。行笔运腕,点划之间,略呈“拙”趣,又蕴含董氏自家书法风范,从中可以品味到成熟颜体结体宽绰、雍容大度的富态之美。
【释文】《勤政励学箴》太极构天大宝首物徤惟不忘动故不屈一念之怠万情之郁一日之荒万几之缺粤稽往古惟虞无为相儆相戒惟时惟几政巳风动犹思弼违学巳执中犹虑危微何以勤政此心常迅威福必揽无参吾愠听览必 公无恡清问靡敬而存不振而奋何以励学此心常纯外自讲筵内达重闉扣文求交考古问津昼为宵得静养瞬存毋曰深居不废听断九重严邃三接犹判一念不新群情必涣辰午二朝休哉旧贯毋曰索处不辍讨论便 辟易志冶艳汨真讲筵济济格论龂龂召对盛典钦哉慎遵毋曰勤劳有妨珍摄此身康宁繇心兢业户枢不朽流水不渫法天行徤谅哉往牒主不勤励暇日必多曲房绣幕恒舞酣歌岂不愉快恐戕天和三风十愆圣哲所 诃主不勤励阴阳或易天之晦明人之感寂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自古圣王宵衣旰食主不勤励民瘼恐遗寸丝粒粟亿膏兆脂闾阎之积宗社之赀有无不言少府何私主不勤励爱憎恐惧颐指拂心榜棰任意敢不受哉其 情实?对鸟穷则啄兽穷则鸷汤敬日跻盘盂勒词武敬胜怠几杖得师。圣主好善时命箴规小臣祗承敢告仆司勅撰并书。#遇见艺术##书法# https://t.cn/RJApEhb
【诸暨一对夫妻离婚分财产,一张保证书丈夫净身出户,终审判决保证书无效,原因出在保证书的内容上】一年前,我们报道过一个夫妻财产纠纷案。由于一张“保证书”,这个案子可以说是一波三折 。诸暨的老陈和陈女士是再婚,婚后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谁对谁错,各有各的说法。
有一次,老陈写了一张保证书,大概意思是保证不打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
后来,两人离婚了,家里有一大笔财产。陈女士和老陈打起了官司,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这张保证书有效,陈女士得到了全部财产。
老陈不服,多次上诉。省高院和省高检介入后,案子重审。最新的判决结果是:这张保证书无效。
1、服刑期间被判离婚
回顾一下这个案子的过程。
2002年,老陈和陈女士相识,两人在诸暨店口租了一个厂房经营水道管件厂。2004年12月,老陈和陈女士结婚,两人都是再婚,2005年7月生了一个女儿。
在诸暨,陈女士家也是办厂的,2005年5月,老陈岳父提议,让老陈把厂搬过去,无偿使用。
原本以为日子可以过得很简单幸福,没想到,夫妻俩经常有矛盾。陈女士说,婚后自己经常被打,有几次还挺严重,都去医院了,病历都还在。
老陈也有自己的说法,他说,婚后,陈女士管得太严,很少让他单独出门。“一点自由都没有,说话也很难听”。
2012年7月7日,这一次,吵得特别凶。陈女士被打成了轻伤。
老陈说,因为陈女士骂了很侮辱他的话,他实在气不过,所以就打了她一耳光,接着,他把陈女士送去了医院,付了医药费。
这一打,造成陈女士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老陈因此获刑7个月。
老陈说,离出狱不到五天,他收到了法院的判决。原来,陈女士起诉离婚了。那么,财产怎么分?
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张老陈写过的保证书,对并它进行了法律效力的鉴定。这张保证书,成了这场夫妻财产分割官司中的重要依据。
写保证书那天是在2010年4月28日。那天,在厂里,老陈和陈女士的姐姐发生纠纷,打了起来。
老陈叫了老家的村干部过来协调。考虑到两口子也经常有矛盾,在陈女士父亲的提议下,老陈写了张保证书。
内容是这样写的:今后我不最(再)提出离婚一事,并保证不打XXX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此保证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我若最(再)打妻子XXX,她单方面提出可以离婚。
同时,村干部作为在场人也在保证书上签了字。
诸暨市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相继判决,这张保证书有法律效力,陈女士获得全部财产。
依据主要是《婚烟法》的十九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判决以后,老陈不服,他不断地向上级司法部门上诉。
2018年3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双方利益过于失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存在不当,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这张保证书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和睦,是不是夫妻对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有待进一步查明。
省高院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之前绍兴市中院和诸暨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2、终审判决:保证书无效
今年3月,这个案子在诸暨重审。审理的主要内容是这张保证书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有效。
诸暨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种。婚姻法确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这个这个案子,这份保证书,是老陈按照陈女士父亲的要求和意思出具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和睦,陈女士也认可出具保证书的目的在于家庭和睦、夫妻和好。在此,可以理解保证书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稳定服务。
其次,双方当事人对保证书中“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持完全不同理解,且双方事后也未能达成一致补充意见,因此,应认定该保证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表达模糊、界限不清,导致意思表示指向不清晰,不能得出明确、确定的结论。
综上二点,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依据不足。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中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有效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陈女士也不服,她上诉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认为,重审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重审判决。
今年6月,绍兴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在财产约定中,这张保证书是无效的。
对于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有效,绍兴中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不予确认。
这意味着,官司持续了五年多后,这张保证书在财产约定中无效,财产需要重新分割。
老陈说,从2012年至今,可以说是身无分文,居无定所,生活困难。“既然保证书无效,我理应拿回属于我这部分财产。但因为她(陈女士)拒不到庭,没法分割相关财产。”老陈说,这又将是另一个官司,一切又回到了起点。
3、这起“保证书”引发的财产分割官司,一波三折
2014年7月,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有效。
2014年10月,老陈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3月,陈女士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按照保证书确定,法院判决陈女士分得全部财产。
2015年7月,老陈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9月,老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7年1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陈女士支付老陈25万元,驳回老陈其他再审请求。
2017年4月,老陈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因为该案是省高院发回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2017年8月,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8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绍兴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2月,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陈女士拒不出庭,裁定按照陈女士撤诉处理。
2019年5月,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保证书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2020年1月,诸暨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判决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依据不足,驳回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有效的诉讼请求。
2020年6月,陈女士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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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协议真的能确保一分不给吗
“净身出户”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全部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的效力存在较大的争议,这类协议的效力往往与协议签订的方式及约定的内容密切相关,因此,此类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是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净身出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含两部分:附加的条件(如保证不出轨)及违反条件的后果(如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故一方自愿承诺所有财产归另一方,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安排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净身出户协议并非单纯财产分割协议,此类涉及的巨额出轨赔偿、净身出户等承诺或保证,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净身出户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所以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首先需要考量附加的条件是否合法。
说两种情况,第一种:一方承诺“如出轨,则净身出户(放弃所有财产)”,此类净身出户协议禁止与其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是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互相忠实的要求,亦有助于社会公德和社会正气的弘扬,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义,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协议约定“一方不得与其他异性交往、联系、聊天、发微信(短信)或者应当删除所有异性的联系方式……,如有违反,则净身出户”,该份协议中附加的条件限制了正常人的社交活动,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及通信自由等情形,不宜认定此类协议具有合法效力。
有一次,老陈写了一张保证书,大概意思是保证不打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
后来,两人离婚了,家里有一大笔财产。陈女士和老陈打起了官司,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这张保证书有效,陈女士得到了全部财产。
老陈不服,多次上诉。省高院和省高检介入后,案子重审。最新的判决结果是:这张保证书无效。
1、服刑期间被判离婚
回顾一下这个案子的过程。
2002年,老陈和陈女士相识,两人在诸暨店口租了一个厂房经营水道管件厂。2004年12月,老陈和陈女士结婚,两人都是再婚,2005年7月生了一个女儿。
在诸暨,陈女士家也是办厂的,2005年5月,老陈岳父提议,让老陈把厂搬过去,无偿使用。
原本以为日子可以过得很简单幸福,没想到,夫妻俩经常有矛盾。陈女士说,婚后自己经常被打,有几次还挺严重,都去医院了,病历都还在。
老陈也有自己的说法,他说,婚后,陈女士管得太严,很少让他单独出门。“一点自由都没有,说话也很难听”。
2012年7月7日,这一次,吵得特别凶。陈女士被打成了轻伤。
老陈说,因为陈女士骂了很侮辱他的话,他实在气不过,所以就打了她一耳光,接着,他把陈女士送去了医院,付了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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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陈说,离出狱不到五天,他收到了法院的判决。原来,陈女士起诉离婚了。那么,财产怎么分?
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张老陈写过的保证书,对并它进行了法律效力的鉴定。这张保证书,成了这场夫妻财产分割官司中的重要依据。
写保证书那天是在2010年4月28日。那天,在厂里,老陈和陈女士的姐姐发生纠纷,打了起来。
老陈叫了老家的村干部过来协调。考虑到两口子也经常有矛盾,在陈女士父亲的提议下,老陈写了张保证书。
内容是这样写的:今后我不最(再)提出离婚一事,并保证不打XXX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此保证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我若最(再)打妻子XXX,她单方面提出可以离婚。
同时,村干部作为在场人也在保证书上签了字。
诸暨市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相继判决,这张保证书有法律效力,陈女士获得全部财产。
依据主要是《婚烟法》的十九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判决以后,老陈不服,他不断地向上级司法部门上诉。
2018年3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双方利益过于失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存在不当,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这张保证书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和睦,是不是夫妻对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有待进一步查明。
省高院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之前绍兴市中院和诸暨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2、终审判决:保证书无效
今年3月,这个案子在诸暨重审。审理的主要内容是这张保证书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有效。
诸暨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种。婚姻法确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这个这个案子,这份保证书,是老陈按照陈女士父亲的要求和意思出具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和睦,陈女士也认可出具保证书的目的在于家庭和睦、夫妻和好。在此,可以理解保证书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稳定服务。
其次,双方当事人对保证书中“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持完全不同理解,且双方事后也未能达成一致补充意见,因此,应认定该保证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表达模糊、界限不清,导致意思表示指向不清晰,不能得出明确、确定的结论。
综上二点,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依据不足。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中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有效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陈女士也不服,她上诉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认为,重审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重审判决。
今年6月,绍兴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在财产约定中,这张保证书是无效的。
对于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有效,绍兴中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不予确认。
这意味着,官司持续了五年多后,这张保证书在财产约定中无效,财产需要重新分割。
老陈说,从2012年至今,可以说是身无分文,居无定所,生活困难。“既然保证书无效,我理应拿回属于我这部分财产。但因为她(陈女士)拒不到庭,没法分割相关财产。”老陈说,这又将是另一个官司,一切又回到了起点。
3、这起“保证书”引发的财产分割官司,一波三折
2014年7月,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有效。
2014年10月,老陈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3月,陈女士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按照保证书确定,法院判决陈女士分得全部财产。
2015年7月,老陈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9月,老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7年1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陈女士支付老陈25万元,驳回老陈其他再审请求。
2017年4月,老陈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因为该案是省高院发回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2017年8月,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8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绍兴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2月,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陈女士拒不出庭,裁定按照陈女士撤诉处理。
2019年5月,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保证书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2020年1月,诸暨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判决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依据不足,驳回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有效的诉讼请求。
2020年6月,陈女士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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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协议真的能确保一分不给吗
“净身出户”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全部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的效力存在较大的争议,这类协议的效力往往与协议签订的方式及约定的内容密切相关,因此,此类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是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净身出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含两部分:附加的条件(如保证不出轨)及违反条件的后果(如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故一方自愿承诺所有财产归另一方,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安排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净身出户协议并非单纯财产分割协议,此类涉及的巨额出轨赔偿、净身出户等承诺或保证,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净身出户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所以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首先需要考量附加的条件是否合法。
说两种情况,第一种:一方承诺“如出轨,则净身出户(放弃所有财产)”,此类净身出户协议禁止与其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是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互相忠实的要求,亦有助于社会公德和社会正气的弘扬,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义,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协议约定“一方不得与其他异性交往、联系、聊天、发微信(短信)或者应当删除所有异性的联系方式……,如有违反,则净身出户”,该份协议中附加的条件限制了正常人的社交活动,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及通信自由等情形,不宜认定此类协议具有合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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