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抖音协助警方破获一起销售盗版图书案 】近期,抖音电商品质保护中心协助警方破获了一起畅销书遭侵权盗版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查实其非法销售盗版图书8000余册。目前,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前,抖音电商品质保护中心接到某图书发行方投诉,称某小店涉嫌销售侵权盗版书籍。抖音电商品质保护中心核实后发现,该盗版商不但销售盗版图书,还通过各种方式骚扰平台部分主播达人,以高佣金诱导为其带货,既损害发行方的利益,也影响平台电商生态,损害了用户的购物体验。
抖音电商品质保护中心随即将盗版图书下架,并派专人前往商家所在地向警方报案。4月12日,嫌疑人被警方抓获。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人民法院报)
此前,抖音电商品质保护中心接到某图书发行方投诉,称某小店涉嫌销售侵权盗版书籍。抖音电商品质保护中心核实后发现,该盗版商不但销售盗版图书,还通过各种方式骚扰平台部分主播达人,以高佣金诱导为其带货,既损害发行方的利益,也影响平台电商生态,损害了用户的购物体验。
抖音电商品质保护中心随即将盗版图书下架,并派专人前往商家所在地向警方报案。4月12日,嫌疑人被警方抓获。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人民法院报)
#洛阳24小时# 【最高奖200万元!洛阳市支持民营企业政策“大红包”来了】23日,洛报融媒记者从市工信局获悉,我市近日正式开展2020年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资金申报工作,将通过发放专项奖励资金加速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再添动力。
该项工作由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开展,将围绕民营企业“小升规”等九大领域进行资金支持,多个单项奖励金额高达百万元,其中最高额奖励为对于参与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民营企业,我市将分别按照其入股出资额的10%、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包括:
在支持民营企业“小升规”方面,对2020年度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每户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推进企业绿色发展方面,对去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民营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目录的,市财政分别给予相应企业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能效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推进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方面,对获得2020年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类别资金奖励的项目,已获得省“机器换人”示范项目补贴资金的,市财政按照省补贴金额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支持发展大型民营骨干企业方面,对2020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民营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和示范基地建设方面,对2020年度,被工信部门首次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支持产销对接方面,对2020年使用原洛阳市工业产业产销对接联动平台进行产品网上实际供需对接对话,且完成线下本地工业企业产品(不包括原煤、矿石等初级原材料)采购,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给予采购金额百分之一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在支持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方面,对在2020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民营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面,对参与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分别按照民营企业入股出资额的10%、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参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建设的,按照民营企业入股出资额的2%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在引导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方面,对在2019年新入驻河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每户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此次申报主体须为住所所在地为洛阳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且符合近3年没有因财政、质量、财务、环保、安全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的重大处理处罚,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条件。
(洛报融媒记者 陈曦 通讯员 赵长青)
该项工作由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开展,将围绕民营企业“小升规”等九大领域进行资金支持,多个单项奖励金额高达百万元,其中最高额奖励为对于参与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民营企业,我市将分别按照其入股出资额的10%、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包括:
在支持民营企业“小升规”方面,对2020年度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每户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推进企业绿色发展方面,对去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民营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目录的,市财政分别给予相应企业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能效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推进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方面,对获得2020年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类别资金奖励的项目,已获得省“机器换人”示范项目补贴资金的,市财政按照省补贴金额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支持发展大型民营骨干企业方面,对2020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民营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和示范基地建设方面,对2020年度,被工信部门首次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支持产销对接方面,对2020年使用原洛阳市工业产业产销对接联动平台进行产品网上实际供需对接对话,且完成线下本地工业企业产品(不包括原煤、矿石等初级原材料)采购,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给予采购金额百分之一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在支持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方面,对在2020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民营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面,对参与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分别按照民营企业入股出资额的10%、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参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建设的,按照民营企业入股出资额的2%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在引导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方面,对在2019年新入驻河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每户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此次申报主体须为住所所在地为洛阳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且符合近3年没有因财政、质量、财务、环保、安全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的重大处理处罚,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条件。
(洛报融媒记者 陈曦 通讯员 赵长青)
#案件播报# #我为群众办实事# @陕西省留坝县法院 践行为民办实事 耐心细致化纠纷: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留坝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践行了为群众办实事的司法承诺。
2014年,被告福建工程公司中标承建宝汉高速其中一标段,随后设立了项目部组织施工。项目部在组织施工过程中,与原告林森陆续签订多份合同,将路基边坡防护、绿化、铁丝石笼等工程分包给原告,在给原告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项目部按照约定扣除了质量保证金。但在项目完工之后,被告却以项目部非其公司设立等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2018年,原告为索要工程款起诉被告,经两审终审判决,被告支付了工程款,但质量保证金尚未到法律规定的返还期限,原告当时未予主张。
2020年,质量保证金达到法律规定的返还期限后,原告找被告索要,但仍被拒绝。无奈之下,今年年初,原告再次将被告诉至我院,要求支付质量保证金2079665元及产生的十多万元逾期利息。庭审过程中,被告仍然以项目部非其设立、相关合同非其签订、签字人员非其单位工作人员等理由拒绝支付。
考虑到双方工程款纠纷已持续数年,如继续诉讼只能使双方矛盾加剧,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为此,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协调,指出原、被告如继续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可能造成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
经多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本息215万元,并分两期于调解书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则除支付质量保证金外,自逾期之日起按1.5倍的LPR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人民法院报 @陕西高院
2014年,被告福建工程公司中标承建宝汉高速其中一标段,随后设立了项目部组织施工。项目部在组织施工过程中,与原告林森陆续签订多份合同,将路基边坡防护、绿化、铁丝石笼等工程分包给原告,在给原告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项目部按照约定扣除了质量保证金。但在项目完工之后,被告却以项目部非其公司设立等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2018年,原告为索要工程款起诉被告,经两审终审判决,被告支付了工程款,但质量保证金尚未到法律规定的返还期限,原告当时未予主张。
2020年,质量保证金达到法律规定的返还期限后,原告找被告索要,但仍被拒绝。无奈之下,今年年初,原告再次将被告诉至我院,要求支付质量保证金2079665元及产生的十多万元逾期利息。庭审过程中,被告仍然以项目部非其设立、相关合同非其签订、签字人员非其单位工作人员等理由拒绝支付。
考虑到双方工程款纠纷已持续数年,如继续诉讼只能使双方矛盾加剧,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为此,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协调,指出原、被告如继续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可能造成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
经多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本息215万元,并分两期于调解书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则除支付质量保证金外,自逾期之日起按1.5倍的LPR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人民法院报 @陕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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