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杜夫活动# 3月26日,在上海黄陂南路THE ARTIST BAR,大卫杜夫和麦卡伦威士忌与耀出行VIP特别举办了一场 “茄酿时光”活动,感受高端雪茄与苏格兰单一麦芽威士忌搭配的精致生活方式。大卫杜夫渠道经理姜脉全向前来品鉴的来宾们,详细介绍了大卫杜夫雪茄品牌,以及品茄的相关知识。同时,配合麦卡伦品牌培训师Amber的介绍,为现场来宾们带来两款茄酒搭配。
1、大卫杜夫温斯顿·丘吉尔罗布图型雪茄,搭配麦卡伦1824皓钻
经典的温斯顿·丘吉尔雪茄饱含中等到浓郁的风味,搭配包括16种不同风味雪莉酒的麦卡伦1824皓钻威士忌,与雪茄产生丰富而刺激的口感。
2、大卫杜夫格兰高罗布图型雪茄,搭配麦卡伦18年雪莉桶单一麦芽威士忌
口感平衡的格兰高罗布图型雪茄,前段饱含了橡木、奶油和干果的香气,搭配同样具有香料和干果口味的麦卡伦18年雪莉桶威士忌 ,仿佛置身于万花丛中的感觉。
来宾们相互交流人生心得,以共荣共通的兴趣,打开人与人之间的心扉,共赏茄酿,共商美好的未来。
#大卫杜夫# #大卫杜夫雪茄# #雪茄[超话]# #上海#
1、大卫杜夫温斯顿·丘吉尔罗布图型雪茄,搭配麦卡伦1824皓钻
经典的温斯顿·丘吉尔雪茄饱含中等到浓郁的风味,搭配包括16种不同风味雪莉酒的麦卡伦1824皓钻威士忌,与雪茄产生丰富而刺激的口感。
2、大卫杜夫格兰高罗布图型雪茄,搭配麦卡伦18年雪莉桶单一麦芽威士忌
口感平衡的格兰高罗布图型雪茄,前段饱含了橡木、奶油和干果的香气,搭配同样具有香料和干果口味的麦卡伦18年雪莉桶威士忌 ,仿佛置身于万花丛中的感觉。
来宾们相互交流人生心得,以共荣共通的兴趣,打开人与人之间的心扉,共赏茄酿,共商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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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2021百度房产行业峰会-石家庄站」在石家庄希尔顿酒店圆满举行。本次峰会以「知时共筑·智AI乘势」为主题,邀请了石家庄本地多个优秀房企代表人出席,与石家庄市房地产业协会领导、百度总部领导以及盘古网络领导一道,共同交流探讨地产营销在AI时代下的全新趋势。这是地产行业的一次全新革新,也是对于传统营销的一场颠覆。 出席本次峰会的嘉宾有,石家庄市房地产业协会党支部书记李水源,石家庄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纪姗姗,百度渠道部华北大区总经理魏巍,百度渠道销售发展部渠道经理沈亮,百度渠道部房产家居行业资深营销经理吕寻峰,百度渠道部华北大区整合营销经理米嘉南,盘古网络集团总裁何玲,河北盘古副总经理闫新桐,河北盘古家居房产事业部总监邢飞,以及多个优秀房企代表人。
https://t.cn/A6cWxhnN
#盘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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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92---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案例,公司副总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40万,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20)川01刑终35号】
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原四川银证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意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上诉人未制定渠道经理模式及实际管理团队,也不应对其任职期间银证嘉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离开公司后其个人组建团队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承担责任。
2.上诉人因欲在成都优惠购房而被刘某某欺骗搞投资,进入银证嘉华公司工作,其并不知晓公司从事的是违法犯罪的事。
3.上诉人入职前该公司早已成立,且形成了稳定、固有的营运模式,上诉人虽为副总裁但未参与公司决策和资金安排,故系从犯。
4.上诉人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二审期间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在案的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赵某某担任银证嘉华公司副总裁,对其分管业务履行管理职责,管理并组建团队直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其系主犯,应对其任职期间银证嘉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和离职以后其个人组建团队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承担责任。
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赵某某系初犯,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赵某某系从犯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赵某某任银证嘉华公司副总裁,与刘某某等人共同管理非法集资活动,不属于从犯,对于该项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上诉人不应对其任职期间银证嘉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离开公司后其个人组建团队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承担责任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赵某某在银证嘉华公司担任副总裁,对其分管业务履行管理职责,保障银证嘉华公司的日常运转,管理并组建团队直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故应对其任职期间银证嘉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和离职以后其个人组建团队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承担责任,对于前述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上诉人未制定渠道经理模式及实际管理团队、其并不知晓银证嘉华公司从事的是违法犯罪的事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明显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对于前述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关于上诉人系坦白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认定事实有误。
据此,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刑初112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本案非法吸收的资金属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冻结的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
二、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刑初112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https://t.cn/RSOguft
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原四川银证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意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上诉人未制定渠道经理模式及实际管理团队,也不应对其任职期间银证嘉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离开公司后其个人组建团队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承担责任。
2.上诉人因欲在成都优惠购房而被刘某某欺骗搞投资,进入银证嘉华公司工作,其并不知晓公司从事的是违法犯罪的事。
3.上诉人入职前该公司早已成立,且形成了稳定、固有的营运模式,上诉人虽为副总裁但未参与公司决策和资金安排,故系从犯。
4.上诉人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二审期间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在案的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赵某某担任银证嘉华公司副总裁,对其分管业务履行管理职责,管理并组建团队直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其系主犯,应对其任职期间银证嘉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和离职以后其个人组建团队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承担责任。
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赵某某系初犯,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赵某某系从犯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赵某某任银证嘉华公司副总裁,与刘某某等人共同管理非法集资活动,不属于从犯,对于该项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上诉人不应对其任职期间银证嘉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离开公司后其个人组建团队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承担责任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赵某某在银证嘉华公司担任副总裁,对其分管业务履行管理职责,保障银证嘉华公司的日常运转,管理并组建团队直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故应对其任职期间银证嘉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和离职以后其个人组建团队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承担责任,对于前述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上诉人未制定渠道经理模式及实际管理团队、其并不知晓银证嘉华公司从事的是违法犯罪的事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明显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对于前述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关于上诉人系坦白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认定事实有误。
据此,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刑初112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本案非法吸收的资金属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冻结的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
二、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刑初112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https://t.cn/RSOgu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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