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加油# [小红花]《女大法官金斯伯格》,第91届奥斯卡金像奖最佳纪录长片(提名),豆瓣评分:9.4
鲁斯•巴德•金斯伯格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第二位女性法官、第一位犹太裔女性法官,哥伦比亚法学院历史上第一位获得终身教职的女性,最高法院的自由派法官之一。
鲁斯•巴德•金斯伯格出生于纽约州纽约市布鲁克林区,从康奈尔大学毕业后几天,鲁斯和后来的国际著名税务律师马丁•金斯伯格结婚。即便是在康奈尔法学院毕业,鲁斯仍然因为她的女性身份找不到律所工作,只能当了八年的家庭主妇,最后去了大学授课。
金斯伯格一直为男女平权、普遍的民权而努力。教书的同时,她为平权组织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打赢了一系列官司。1993年6月14日,时任总统比尔•克林顿提名她为最高法院大法官。
鲁斯•巴德•金斯伯格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第二位女性法官、第一位犹太裔女性法官,哥伦比亚法学院历史上第一位获得终身教职的女性,最高法院的自由派法官之一。
鲁斯•巴德•金斯伯格出生于纽约州纽约市布鲁克林区,从康奈尔大学毕业后几天,鲁斯和后来的国际著名税务律师马丁•金斯伯格结婚。即便是在康奈尔法学院毕业,鲁斯仍然因为她的女性身份找不到律所工作,只能当了八年的家庭主妇,最后去了大学授课。
金斯伯格一直为男女平权、普遍的民权而努力。教书的同时,她为平权组织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打赢了一系列官司。1993年6月14日,时任总统比尔•克林顿提名她为最高法院大法官。
#每日科技名词# 【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延伸阅读】
民商合一指不区分民法和商法,而将民事法律规范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关系。
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历来存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观点。民商合一不严格区分民法和商法,而将民事规范广泛适用于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制定独立的商法典。民商分立则严格区分民法和商法,对商事法律关系采用与民事法律不同的行为规范,在民法典之外,还要独立制定商法典。民商分立的体制起源于法国。到了20世纪初,瑞士制定了民法典,其中规定了包括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等商法的内容,从而实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商合一的典型代表国家有瑞士、意大利等,民商分立的典型代表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等。民商合一体例并不一定追求法典意义上的合一,其核心在于强调以民事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的民商事关系,统辖商事特别法。
我国的《民法典》坚持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具体体现为五个方面。第一,《民法典》确认的基本原则可以普遍适用于民商事活动。第二,《民法典》没有区分商人和非商人,而是规定了统一的民事主体制度。第三,《民法典》没有采用商行为的概念,而是采用了统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共同行为、决议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从而可以涵盖各类商行为。第四,《民法典》没有区分商事代理和民事代理,而是规定了统一的代理制度,相应的代理规范可以适用于各种法律关系。第五,《民法典》构建了统一的诉讼时效制度,没有区分民法中的时效和商法中的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虽采用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商事特别法,在出现商事纠纷后,首先应当适用商事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如果无法适用商事特别法,则可适用《民法典》。
民商合一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延伸阅读】
民商合一指不区分民法和商法,而将民事法律规范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关系。
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历来存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观点。民商合一不严格区分民法和商法,而将民事规范广泛适用于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制定独立的商法典。民商分立则严格区分民法和商法,对商事法律关系采用与民事法律不同的行为规范,在民法典之外,还要独立制定商法典。民商分立的体制起源于法国。到了20世纪初,瑞士制定了民法典,其中规定了包括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等商法的内容,从而实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商合一的典型代表国家有瑞士、意大利等,民商分立的典型代表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等。民商合一体例并不一定追求法典意义上的合一,其核心在于强调以民事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的民商事关系,统辖商事特别法。
我国的《民法典》坚持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具体体现为五个方面。第一,《民法典》确认的基本原则可以普遍适用于民商事活动。第二,《民法典》没有区分商人和非商人,而是规定了统一的民事主体制度。第三,《民法典》没有采用商行为的概念,而是采用了统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共同行为、决议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从而可以涵盖各类商行为。第四,《民法典》没有区分商事代理和民事代理,而是规定了统一的代理制度,相应的代理规范可以适用于各种法律关系。第五,《民法典》构建了统一的诉讼时效制度,没有区分民法中的时效和商法中的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虽采用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商事特别法,在出现商事纠纷后,首先应当适用商事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如果无法适用商事特别法,则可适用《民法典》。
#每日科技名词#【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
civil relations
全称:民事法律关系
【延伸阅读】
民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主体地位平等,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律关系)的本质。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只有民事法律事实才会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孩子出生这一民事法律事实设立了母子关系这一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不存在无权利或者无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表现得并不十分明显而已。例如,在物权所有权关系中,所有权人对物享有所有权表现得比较明显,而义务人负有的不得侵害所有权人所有权的不作为义务则表现得不明显。
第四,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事主体参与的各种社会关系大都体现其私人利益,所以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较大的自治权,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任意性。其任意性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发生上的任意性,二是变更上的任意性,三是消灭上的任意性,四是内容上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有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主体必须通过一定的对象才能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正如不存在没有交易对象的买卖合同关系一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没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也就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限定了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则表现了民事权利的内容。但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并非一一对应,例如,在涉及形成权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形成权就没有义务与之对应。
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的构建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和构建的基础,是指导理论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
民事关系
civil relations
全称:民事法律关系
【延伸阅读】
民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主体地位平等,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律关系)的本质。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只有民事法律事实才会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孩子出生这一民事法律事实设立了母子关系这一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不存在无权利或者无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表现得并不十分明显而已。例如,在物权所有权关系中,所有权人对物享有所有权表现得比较明显,而义务人负有的不得侵害所有权人所有权的不作为义务则表现得不明显。
第四,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事主体参与的各种社会关系大都体现其私人利益,所以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较大的自治权,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任意性。其任意性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发生上的任意性,二是变更上的任意性,三是消灭上的任意性,四是内容上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有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主体必须通过一定的对象才能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正如不存在没有交易对象的买卖合同关系一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没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也就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限定了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则表现了民事权利的内容。但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并非一一对应,例如,在涉及形成权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形成权就没有义务与之对应。
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的构建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和构建的基础,是指导理论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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