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警公布全市第一季度终生禁驾名单 年龄最小的仅22岁】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震慑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今日,成都交警向社会公布全市今年第一季度“终生禁驾”机动车驾驶人名单,在大力倡导全社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同时,也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引以为戒,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共创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成都交警已通过全国联网计算机管理系统,将上述驾驶人列入管理“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终生禁驾”人员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系统将会自动锁定不予办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二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类驾驶人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0年6月14日06时44分许,岳某饮酒后驾驶川AK***5号小型轿车沿双流区黄龙大道由牧华路方向往双华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黄龙大道大家得材料城门口时超速行驶,与站在道路外的唐某、刘某、杨某及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川AK***5号小型轿车又与杨某驾驶并停放在黄龙大道往牧华路方向道路右侧路边的川AB***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川F***0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事故致车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内货物受损,唐某、刘某、杨某受伤,唐某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责任:
岳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
2020年12月11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决: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对岳某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二:
2020年06月28日01时47分许,苟某饮酒后驾驶川AL***8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温江区生态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超速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生态大道“敏记园林”路段,与同方向前方杨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尾部相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处罚,苟某当场驾车逃逸。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一分局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破工作,同日11时许,川AL***8小型轿车被依法查扣,苟某也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分局投案。
事故责任:
苟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
2020年10月14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苟某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三:
2020年09月22日06时35分许,陈某驾驶号牌为川A4***6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蔬香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彭州市蔬香路与桂九路交叉路口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发生碰撞,致周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于当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伤者周某于当日中午死亡。
事故责任:
陈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
2021年02月02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陈某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记者 康沙 图片 成都交警)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震慑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今日,成都交警向社会公布全市今年第一季度“终生禁驾”机动车驾驶人名单,在大力倡导全社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同时,也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引以为戒,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共创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成都交警已通过全国联网计算机管理系统,将上述驾驶人列入管理“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终生禁驾”人员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系统将会自动锁定不予办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二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类驾驶人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0年6月14日06时44分许,岳某饮酒后驾驶川AK***5号小型轿车沿双流区黄龙大道由牧华路方向往双华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黄龙大道大家得材料城门口时超速行驶,与站在道路外的唐某、刘某、杨某及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川AK***5号小型轿车又与杨某驾驶并停放在黄龙大道往牧华路方向道路右侧路边的川AB***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川F***0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事故致车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内货物受损,唐某、刘某、杨某受伤,唐某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责任:
岳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
2020年12月11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决: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对岳某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二:
2020年06月28日01时47分许,苟某饮酒后驾驶川AL***8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温江区生态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超速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生态大道“敏记园林”路段,与同方向前方杨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尾部相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处罚,苟某当场驾车逃逸。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一分局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破工作,同日11时许,川AL***8小型轿车被依法查扣,苟某也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分局投案。
事故责任:
苟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
2020年10月14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苟某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三:
2020年09月22日06时35分许,陈某驾驶号牌为川A4***6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蔬香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彭州市蔬香路与桂九路交叉路口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发生碰撞,致周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于当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伤者周某于当日中午死亡。
事故责任:
陈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
2021年02月02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陈某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记者 康沙 图片 成都交警)
【办实事 见成效】“养老钱,救命钱,1分都不能少!”
近日,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中,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成功追回社保基金利息损失168.92万元。近日,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专程至该院赠送“护民生资金 保基金安全”的锦旗,感谢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社保基金,有效维护公共利益。
事情要从一起滥用职权、受贿案说起。原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在负责银行社保基金收入户管理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将社保基金收入户的社保基金划转至财政专户,造成社保基金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1243.85万元,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今年年初,新吴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虽然市社保中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对部分社保基金利息损失进行了追缴,但因故仍有168.92万元利息损失未能追回。新吴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办理。
社保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的专项计息基金,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其利息系增值部分,也属于社保基金的范围,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有了社保就有了定心丸。社保基金等于是‘养老钱’‘救命钱’,1分都不能少。”新吴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华军说。
在办案过程中,该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灵活运用多种调查方式,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经审查,该院认为,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承担着全市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在案件发生后,虽曾向相关单位主张追缴,但没有穷尽救济途径,未能将损失全部挽回,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免受侵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021年2月9日,新吴区检察院向市社保中心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中心对社保基金利息损失问题进行跟进处理。
在办案的同时,该院充分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以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为价值追求,组织市社保中心及涉案单位召开诉前磋商会议,了解、分析未能及时追回损失的原因及困难,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最终达成共识,由涉案单位某银行无锡分行对该部分利息损失进行补增,以此挽回国有资产损失。此外,检察官还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引导与会方加强防控,建章立制,举一反三,排查整改。
市社保中心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启动追讨程序,并于2021年4月6日将补息资金全部追回并划入市财政局社保基金专户。该中心还以此案为切入点,规范了社保基金的征缴、结算以及相关机制,重新制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明确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流程,规范账户管理。同时根据相关要求,与有关银行重新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收入户资金日结日清;将全险种基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平台,使用财政零余额账户,既强化了基金预算的约束力,也提高了基金账户安全性,彻底不留“死角”,切实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养老钱”,公益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近日,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中,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成功追回社保基金利息损失168.92万元。近日,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专程至该院赠送“护民生资金 保基金安全”的锦旗,感谢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社保基金,有效维护公共利益。
事情要从一起滥用职权、受贿案说起。原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在负责银行社保基金收入户管理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将社保基金收入户的社保基金划转至财政专户,造成社保基金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1243.85万元,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今年年初,新吴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虽然市社保中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对部分社保基金利息损失进行了追缴,但因故仍有168.92万元利息损失未能追回。新吴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办理。
社保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的专项计息基金,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其利息系增值部分,也属于社保基金的范围,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有了社保就有了定心丸。社保基金等于是‘养老钱’‘救命钱’,1分都不能少。”新吴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华军说。
在办案过程中,该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灵活运用多种调查方式,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经审查,该院认为,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承担着全市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在案件发生后,虽曾向相关单位主张追缴,但没有穷尽救济途径,未能将损失全部挽回,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免受侵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021年2月9日,新吴区检察院向市社保中心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中心对社保基金利息损失问题进行跟进处理。
在办案的同时,该院充分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以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为价值追求,组织市社保中心及涉案单位召开诉前磋商会议,了解、分析未能及时追回损失的原因及困难,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最终达成共识,由涉案单位某银行无锡分行对该部分利息损失进行补增,以此挽回国有资产损失。此外,检察官还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引导与会方加强防控,建章立制,举一反三,排查整改。
市社保中心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启动追讨程序,并于2021年4月6日将补息资金全部追回并划入市财政局社保基金专户。该中心还以此案为切入点,规范了社保基金的征缴、结算以及相关机制,重新制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明确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流程,规范账户管理。同时根据相关要求,与有关银行重新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收入户资金日结日清;将全险种基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平台,使用财政零余额账户,既强化了基金预算的约束力,也提高了基金账户安全性,彻底不留“死角”,切实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养老钱”,公益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我为群众办实事# 【大队三中队(双凤片区)节前走进辖区学校开展交通安全讲座】
为切实增强辖区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保障节日期间辖区道路交通安全,4月29日,大队三中队(双凤片区)联合镇道交办走进辖区学校开展交通安全讲座。活动中,宣讲民警向广大师生深入浅出的讲解了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让他们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遵守交通规则的必要性,引导他们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同时,民警还强调未满16周岁不得骑行电动自行车,要求学生骑车时不要双手撒把、不要追逐打闹、不逆行、不乘坐超员车、无牌无证车等,增强他们文明参与交通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同学们“知危险,会避险”的自我保护技能,营造安全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
为切实增强辖区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保障节日期间辖区道路交通安全,4月29日,大队三中队(双凤片区)联合镇道交办走进辖区学校开展交通安全讲座。活动中,宣讲民警向广大师生深入浅出的讲解了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让他们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遵守交通规则的必要性,引导他们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同时,民警还强调未满16周岁不得骑行电动自行车,要求学生骑车时不要双手撒把、不要追逐打闹、不逆行、不乘坐超员车、无牌无证车等,增强他们文明参与交通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同学们“知危险,会避险”的自我保护技能,营造安全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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