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超话]# #AMZ123跨境干货# 【A+页面优化小技巧】[牛轰轰拥抱]
一、如何创建A+页面
第一步:登陆亚马逊VC账号。
第二步:切换到Merchandising菜单并选择“A + Detail Pages”。
第三步:选择Self Service(自助服务)模块或Amazon Builds For You(亚马逊代建)模块。如果选择自助服务,卖家需要在弹出的页面中输入所创建内容商品的ASIN,然后选择想要的布局和模块。如果选择亚马逊代建,卖家则只需要上传图片和文本,其他将由亚马逊负责。
第四步:输入产品名称,并尽量使用准确、方便记忆的语言。
第五步:设计页面布局,上传产品内容(图片使用Zip压缩文件),最后进行预览确认效果。
第六步:发布页面。
二、买家需知
1.目前,卖家还无法在移动应用上使用A+内容页面,甚至也无法在移动设备上使用A+内容页面,其仅限于PC端观看。
2.A+页面上的内容未编入索引,这意味着Listing页面的曝光率不会从多媒体内容中得到任何提升。
3.如果你想要创建A+页面的产品已被其他供应商列出(即使只有一个供应商),你必须支付额外的费用。
4.卖家在付费购买A+模板后,有一个月的时间提交相关内容。
5.每个卖家的A+内容页面上限为5页,并且只能在页面上线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更改。
6.卖家禁止在自己的页面上提及竞争对手或是竞争对手的产品。
7.卖家所提交的图文内容必须和产品卖点相关。而产品的使用展示则可以用生活化的角度拍摄。
8.亚马逊有权随时移除A+页面。但这一情况几乎只在卖家关闭账户、违法亚马逊ToS(服务条款)或未履行订单时发生。
三、A+页面优化
1.避免使用特殊字符或符号,如®或™。
2.根据模板要求检查图像大小调整、分辨率等属性。
3.避免拼写错误或语法错误。这些错误可能会导致卖家的申请被拒绝。如果错误没有影响页面上线,那么卖家切记在两个工作日之内进行修改。
4.使用横幅可以带来更好的用户体验。
5.比较图表是突出产品独特功能的好方法。
6.更倾向于页面视觉化,避免过多文本。
一、如何创建A+页面
第一步:登陆亚马逊VC账号。
第二步:切换到Merchandising菜单并选择“A + Detail Pages”。
第三步:选择Self Service(自助服务)模块或Amazon Builds For You(亚马逊代建)模块。如果选择自助服务,卖家需要在弹出的页面中输入所创建内容商品的ASIN,然后选择想要的布局和模块。如果选择亚马逊代建,卖家则只需要上传图片和文本,其他将由亚马逊负责。
第四步:输入产品名称,并尽量使用准确、方便记忆的语言。
第五步:设计页面布局,上传产品内容(图片使用Zip压缩文件),最后进行预览确认效果。
第六步:发布页面。
二、买家需知
1.目前,卖家还无法在移动应用上使用A+内容页面,甚至也无法在移动设备上使用A+内容页面,其仅限于PC端观看。
2.A+页面上的内容未编入索引,这意味着Listing页面的曝光率不会从多媒体内容中得到任何提升。
3.如果你想要创建A+页面的产品已被其他供应商列出(即使只有一个供应商),你必须支付额外的费用。
4.卖家在付费购买A+模板后,有一个月的时间提交相关内容。
5.每个卖家的A+内容页面上限为5页,并且只能在页面上线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更改。
6.卖家禁止在自己的页面上提及竞争对手或是竞争对手的产品。
7.卖家所提交的图文内容必须和产品卖点相关。而产品的使用展示则可以用生活化的角度拍摄。
8.亚马逊有权随时移除A+页面。但这一情况几乎只在卖家关闭账户、违法亚马逊ToS(服务条款)或未履行订单时发生。
三、A+页面优化
1.避免使用特殊字符或符号,如®或™。
2.根据模板要求检查图像大小调整、分辨率等属性。
3.避免拼写错误或语法错误。这些错误可能会导致卖家的申请被拒绝。如果错误没有影响页面上线,那么卖家切记在两个工作日之内进行修改。
4.使用横幅可以带来更好的用户体验。
5.比较图表是突出产品独特功能的好方法。
6.更倾向于页面视觉化,避免过多文本。
#深大新鲜事# 【喜报!《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再次入选CSSCI、北大核心来源期刊![赞啊]】近日, 2021—2022年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目录正式发布,《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再次入选。[赞]此前,2021年3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编委会发布通告,《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入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20年版(即第9版)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的核心期刊。[打call]
#天天读案例[超话]##天天读案例# 【打卡送好礼】
对虚假诉讼的认定,应注重审查关联各方利益冲突
——在诉讼双方具有密切关联关系情形,应对关联各方所作陈述、举证严格审查,甄别利益冲突,确定是否虚假诉讼。
标签:|诉讼程序|虚假诉讼|利益冲突|关联关系
案情简介:2014年4月,投资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公司据此支付9700万余元后取得开发公司79%股权。同年12月,赵某以其2010年投入1000万元,由开发公司竞拍土地并于2014年9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为由,诉请开发公司偿还欠款7300万元、利息2190万元及违约金。开发公司代理人系赵某外孙,庭审中开发公司认可赵某诉请,法院判如所请后迅速进入执行程序,开发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要求降价拍卖土地。2015年,投资公司以前案系虚假诉讼为由,提出申诉,要求驳回赵某诉请。
法院认为:①前案各方当事人为赵某与其儿子、儿媳、外孙等人完全持股公司,诉讼各方具有紧密亲属身份关联,构成民事诉讼中的重大利害关系。针对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提起的诉讼,为防止出现虚假诉讼,法院应严格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同关系以及实际履行情况,不能将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的承认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而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②按赵某提供的合同及协议,赵某与开发公司合作投入1000万元,单就本案而言赵某获得的回报即高达近1亿元。开发公司使用赵某该笔资金融资成本畸高,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与正常商业交易明显不符,对如此明显违背商业常理的合同内容,双方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除关联方所提供的合同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故不能认定上述合同真实存在。赵某关于债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前后矛盾的陈述,不能证明赵某与开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合作购买债权的合同关系。法院调查过程中,赵某本人对于其与开发公司、置业公司谈判过程、缔约地点、对方经办人等关键问题均语焉不详;而从开发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合同和履行情况看,均未显示有赵某参与,但最终赵某却与开发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并通过前案获得对开发公司近1亿元债权。如此重大投资,赵某持完全放任态度,而合作方开发公司全权处理签约和履行事宜,并将所有收益全部归于赵某,显与正常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商业合作模式和利润分配方式相悖。③前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并无实质性利益冲突。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配合,且从双方代理人关联关系看,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实为同一人。从庭审过程各方当事人表现看,赵某代理人既代表赵某发表意见,亦代表开发公司发表意见并完全认同赵某主张,赵某代理人能详细陈述开发公司账户往来细节、名下土地交易情况、股权变动、所涉诉讼过程等,表现出对开发公司业务相当熟悉,明显系一人代理诉讼双方,赵某与开发公司属利益共同体。综上,在前案诉讼及本案诉讼中,开发公司几乎全部认可本应有实质对抗的对方当事人即赵某利益诉求;特别是在本案中,赵某外孙代表的开发公司已与赵某成为利益共同体,站在了开发公司大股东投资公司对立面。以上情况均说明,作为前案诉讼两造的赵某与开发公司已构成利益共同体,双方不仅无实质争议,反而配合默契,共同对抗投资公司在本案中的申诉主张,其诉讼目的在于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并通过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实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赵某与开发公司之间诉讼行为致使开发公司财产显著减少,投资公司投资权益实质受损。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赵某诉请。
实务要点:在诉讼双方具有密切关联关系情况下,对关联当事人所作陈述、举证应严格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审慎作出判断,通过诉讼参与人庭审表现、诉讼标的最终归属等情形,甄别诉讼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利益冲突,尤需注意的是,不能将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的承认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407号“赵某与西安长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一桥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弘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审判长方芳,审判员李相波、宁晟),见《虚假诉讼的认定问题》(撰写人方芳、张培培),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X4-2020:197)。
对虚假诉讼的认定,应注重审查关联各方利益冲突
——在诉讼双方具有密切关联关系情形,应对关联各方所作陈述、举证严格审查,甄别利益冲突,确定是否虚假诉讼。
标签:|诉讼程序|虚假诉讼|利益冲突|关联关系
案情简介:2014年4月,投资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公司据此支付9700万余元后取得开发公司79%股权。同年12月,赵某以其2010年投入1000万元,由开发公司竞拍土地并于2014年9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为由,诉请开发公司偿还欠款7300万元、利息2190万元及违约金。开发公司代理人系赵某外孙,庭审中开发公司认可赵某诉请,法院判如所请后迅速进入执行程序,开发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要求降价拍卖土地。2015年,投资公司以前案系虚假诉讼为由,提出申诉,要求驳回赵某诉请。
法院认为:①前案各方当事人为赵某与其儿子、儿媳、外孙等人完全持股公司,诉讼各方具有紧密亲属身份关联,构成民事诉讼中的重大利害关系。针对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提起的诉讼,为防止出现虚假诉讼,法院应严格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同关系以及实际履行情况,不能将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的承认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而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②按赵某提供的合同及协议,赵某与开发公司合作投入1000万元,单就本案而言赵某获得的回报即高达近1亿元。开发公司使用赵某该笔资金融资成本畸高,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与正常商业交易明显不符,对如此明显违背商业常理的合同内容,双方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除关联方所提供的合同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故不能认定上述合同真实存在。赵某关于债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前后矛盾的陈述,不能证明赵某与开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合作购买债权的合同关系。法院调查过程中,赵某本人对于其与开发公司、置业公司谈判过程、缔约地点、对方经办人等关键问题均语焉不详;而从开发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合同和履行情况看,均未显示有赵某参与,但最终赵某却与开发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并通过前案获得对开发公司近1亿元债权。如此重大投资,赵某持完全放任态度,而合作方开发公司全权处理签约和履行事宜,并将所有收益全部归于赵某,显与正常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商业合作模式和利润分配方式相悖。③前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并无实质性利益冲突。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配合,且从双方代理人关联关系看,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实为同一人。从庭审过程各方当事人表现看,赵某代理人既代表赵某发表意见,亦代表开发公司发表意见并完全认同赵某主张,赵某代理人能详细陈述开发公司账户往来细节、名下土地交易情况、股权变动、所涉诉讼过程等,表现出对开发公司业务相当熟悉,明显系一人代理诉讼双方,赵某与开发公司属利益共同体。综上,在前案诉讼及本案诉讼中,开发公司几乎全部认可本应有实质对抗的对方当事人即赵某利益诉求;特别是在本案中,赵某外孙代表的开发公司已与赵某成为利益共同体,站在了开发公司大股东投资公司对立面。以上情况均说明,作为前案诉讼两造的赵某与开发公司已构成利益共同体,双方不仅无实质争议,反而配合默契,共同对抗投资公司在本案中的申诉主张,其诉讼目的在于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并通过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实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赵某与开发公司之间诉讼行为致使开发公司财产显著减少,投资公司投资权益实质受损。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赵某诉请。
实务要点:在诉讼双方具有密切关联关系情况下,对关联当事人所作陈述、举证应严格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审慎作出判断,通过诉讼参与人庭审表现、诉讼标的最终归属等情形,甄别诉讼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利益冲突,尤需注意的是,不能将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的承认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407号“赵某与西安长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一桥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弘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审判长方芳,审判员李相波、宁晟),见《虚假诉讼的认定问题》(撰写人方芳、张培培),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X4-2020:197)。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