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全网公开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拒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发现太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严重违反严格执行中央《三个规定的落实》违纪违法插手案件包庇纵容,以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到目,前为止,从国家立法层面并没有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明确规定,
实体违反法,程序违法纵容任有会违纪犯罪,下附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文书及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枉法决定书???
菏检说法 | 宅基地房屋,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
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03月16日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关注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在严格的程序标准上进行转让。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甚至农村宅基地房屋成了受人追捧的“香饽饽”。但与此同时,涉及宅基地房屋买卖问题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今天
菏检君就通过菏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
提醒大家合理规避风险
案例
市民王先生3年前购买了城中村老李家的宅基地房屋,口头约定价格20万,并支付定金10万元。因王先生忙于生意未付清房款,房子也没有实际交付。2年后,老李家所在的城中村成为棚户区改造的热门地段,该村的宅基地房屋“身价倍增”。
这时老李的邻居老孙也看上老李出售给王先生那套房屋,于是就去与老李商谈买房事宜。老李看王先生一直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尾款,就又与老孙签订住房买卖协议,将房屋出售给了老孙。后王先生知晓此事要求向老李结清尾款、办理过户。但此时,老李已经与老孙完成房屋买卖交易并办理完过户手续。协商无果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老李告上法庭,要求老李履行约定、交付房屋。
这起案件经过多道诉讼程序后提交到菏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依法审查。经审查认定本案中王先生与老李口头约定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上述规定说明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村民,具有身份性质,农村村民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房屋性质比较特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地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归集体所有,一般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严格流转,不能随意买卖。本案中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关键要看这一点。而王先生作为一名城镇居民,非本案中宅基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不具有购买宅基地房屋的资格。
国家一向对农村宅基地管控严格,无论是农民申请还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敬告广大消费者,在回迁房、宅基地小产权房买卖问题上,一定要保持理性态度,做足功课,避免法律风险。
小贴士
菏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等工作。承办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并检民(行)监1[0171010号,
申请人薛全香因与任元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审法院已查明,薛全香在2005年1月17日签订合同时虽,未亲自到场,但介绍人现场打电话征求了薛全香的意见,多,位证人对于合同细节的表述也能够印证,证人王玉仙、证人,宋成福出庭时的证言也证明,薛全香出售房屋的想法是真,实的,委托宋成福、王玉仙出售房屋也是事实,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到目,前为止,从国家立法层面并没有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结合个案实际,本着,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公民个人工作、生活,有利于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原则,妥善裁,断。该案中,一审法院向阳曲县国土资源局调取的诉争地,籍调查资料显示,地籍调查登记时间为2009年,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任元元,土地位于黄寨村黄兴路西4排1号,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和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5月5日给阳曲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原村民任元元购买薛全,香位于黄兴路西四排1号住宅两处,共计房六间,现土地使,用权归任元元。一审法院向阳曲县信用联社及其下属杨兴,信用社调取的借款抵押登记材料显示,抵押人薛全香于,2005年12月23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双方2005年1,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在先,抵押登记在,后,抵押不影响合同效力。基于以上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结合薛全香与任元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进行了房屋,交易,房屋交付后,任元元从2005年8月19日起居住至今;,任元元原本也是黄寨村村民,2002年因土地征用原因、同本,村第五村民小组的村民一起转为非农业户口,至今仍生活,在黄寨村等因素,综合考量,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条 规定不支持薛全香的监督申请。,2020/1/914:00 https://t.cn/RJ2BoPz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到目,前为止,从国家立法层面并没有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明确规定,
实体违反法,程序违法纵容任有会违纪犯罪,下附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文书及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枉法决定书???
菏检说法 | 宅基地房屋,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
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03月16日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关注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在严格的程序标准上进行转让。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甚至农村宅基地房屋成了受人追捧的“香饽饽”。但与此同时,涉及宅基地房屋买卖问题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今天
菏检君就通过菏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
提醒大家合理规避风险
案例
市民王先生3年前购买了城中村老李家的宅基地房屋,口头约定价格20万,并支付定金10万元。因王先生忙于生意未付清房款,房子也没有实际交付。2年后,老李家所在的城中村成为棚户区改造的热门地段,该村的宅基地房屋“身价倍增”。
这时老李的邻居老孙也看上老李出售给王先生那套房屋,于是就去与老李商谈买房事宜。老李看王先生一直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尾款,就又与老孙签订住房买卖协议,将房屋出售给了老孙。后王先生知晓此事要求向老李结清尾款、办理过户。但此时,老李已经与老孙完成房屋买卖交易并办理完过户手续。协商无果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老李告上法庭,要求老李履行约定、交付房屋。
这起案件经过多道诉讼程序后提交到菏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依法审查。经审查认定本案中王先生与老李口头约定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上述规定说明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村民,具有身份性质,农村村民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房屋性质比较特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地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归集体所有,一般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严格流转,不能随意买卖。本案中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关键要看这一点。而王先生作为一名城镇居民,非本案中宅基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不具有购买宅基地房屋的资格。
国家一向对农村宅基地管控严格,无论是农民申请还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敬告广大消费者,在回迁房、宅基地小产权房买卖问题上,一定要保持理性态度,做足功课,避免法律风险。
小贴士
菏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等工作。承办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并检民(行)监1[0171010号,
申请人薛全香因与任元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审法院已查明,薛全香在2005年1月17日签订合同时虽,未亲自到场,但介绍人现场打电话征求了薛全香的意见,多,位证人对于合同细节的表述也能够印证,证人王玉仙、证人,宋成福出庭时的证言也证明,薛全香出售房屋的想法是真,实的,委托宋成福、王玉仙出售房屋也是事实,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到目,前为止,从国家立法层面并没有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结合个案实际,本着,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公民个人工作、生活,有利于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原则,妥善裁,断。该案中,一审法院向阳曲县国土资源局调取的诉争地,籍调查资料显示,地籍调查登记时间为2009年,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任元元,土地位于黄寨村黄兴路西4排1号,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和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5月5日给阳曲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原村民任元元购买薛全,香位于黄兴路西四排1号住宅两处,共计房六间,现土地使,用权归任元元。一审法院向阳曲县信用联社及其下属杨兴,信用社调取的借款抵押登记材料显示,抵押人薛全香于,2005年12月23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双方2005年1,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在先,抵押登记在,后,抵押不影响合同效力。基于以上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结合薛全香与任元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进行了房屋,交易,房屋交付后,任元元从2005年8月19日起居住至今;,任元元原本也是黄寨村村民,2002年因土地征用原因、同本,村第五村民小组的村民一起转为非农业户口,至今仍生活,在黄寨村等因素,综合考量,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条 规定不支持薛全香的监督申请。,2020/1/914:00 https://t.cn/RJ2BoPz
【单选】1.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A.时效 B.效率 C.实效 D.重点
答案
C
【单选】2.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报告重要工作。A.请示 B.批示 C.要求D.授权
答案
A
【判断】3.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属于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事项。A 对B 错
答案
A
【多选】4.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等方式。A.报告 B.信息 C.简报 D.消息
答案
ABC
答案
C
【单选】2.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报告重要工作。A.请示 B.批示 C.要求D.授权
答案
A
【判断】3.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属于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事项。A 对B 错
答案
A
【多选】4.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等方式。A.报告 B.信息 C.简报 D.消息
答案
ABC
近日,建邺区召开“学党史、强信念、跟党走”青年工作座谈会。建邺区委书记、市河西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李晖出席会议并讲话。参加座谈会的还有建邺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刘玉民,全区各街道、园区、系统主要负责同志、各位青年代表所属行业、部门的负责同志;各直属团组织负责人、全区各行各业青年代表。#邺青学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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