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操作!公司延长3个月试用期,痛赔员工4万2!
王荣耀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北京天一公司,任渠道总监一职,双方订立有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月薪加上绩效、奖金等大约1万余元。
三个月试用期满,公司认为王荣耀销售业绩为零,与简历所介绍的优异销售能力不符,因此其公司延长3个月试用期。
延期考察通知书内容显示:
“王荣耀先生:三个月试用期间,王荣耀表现较好,能够完成基本工作,但作为公司营销部门来说,‘出单’是结果导向,在三个月试用期间没有签单,按照公司《营销人员绩效激励办法》,不予转正……现经公司决议,将王荣耀的考察期延长三个月,日期为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届时,公司、团队负责人综合评定在此期间内的表现后,另作安排。”
2018年12月28日,公司向王荣耀送达了《解聘通知书》,其中载明的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系王荣耀任职期间绩效未完成。
王荣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2027.59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331.8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应当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公司与王荣耀订立有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此后该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以王荣耀试用期无签单为由延长试用期至2018年9月25日,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无论公司与王荣耀是否已就延长试用期的问题协商一致,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另外,通过2018年9月30日公司出具的《试用期转正通知书》可知,王荣耀自2018年10月1日成为正式员工,再结合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可知,王荣耀的试用期至2018年9月30日,故公司应支付王荣耀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2 027.59元。
公司不服,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延长试用期是王荣耀同意的,且延长的期限加上原试用期没有超过法定的最长6个月,公司无需赔偿。
二审判决:就算是劳动者认可,二次约定试用期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就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问题,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案中,公司虽主张王荣耀对延长试用期表示认可,但二次约定试用期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延长的期间不再属于法定试用期。
2、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向王荣耀送达的《解聘通知书》显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王荣耀任职期间绩效未完成,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荣耀知晓绩效考核任务以及在职期间未完成绩效考核任务。即使王荣耀知晓绩效考核任务且在职期间未完成绩效考核任务,公司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虽主张《解聘通知书》系王荣耀强行要求其公司出具的,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负担。
有些读者看完这个案例后或许会有疑问,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订了3年,试用期最长可以达到6个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仅为3个月,就算是再延长3个月试用期总共也才6个月,并未违反最长试用期6个月期限的规定呀。
其实,本案法院判公司赔偿4万余元的原因不是违反了最长期限的规定,而是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很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同学可能忽视了该条款的存在,在员工试用不合格时往往会要求延长试用期或再次试用,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法院判公司赔偿了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注意,这里的赔偿金是不包括本来应该领取的工资,相当于要支付“二倍工资”了!#人力资源研究[超话]#
王荣耀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北京天一公司,任渠道总监一职,双方订立有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月薪加上绩效、奖金等大约1万余元。
三个月试用期满,公司认为王荣耀销售业绩为零,与简历所介绍的优异销售能力不符,因此其公司延长3个月试用期。
延期考察通知书内容显示:
“王荣耀先生:三个月试用期间,王荣耀表现较好,能够完成基本工作,但作为公司营销部门来说,‘出单’是结果导向,在三个月试用期间没有签单,按照公司《营销人员绩效激励办法》,不予转正……现经公司决议,将王荣耀的考察期延长三个月,日期为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届时,公司、团队负责人综合评定在此期间内的表现后,另作安排。”
2018年12月28日,公司向王荣耀送达了《解聘通知书》,其中载明的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系王荣耀任职期间绩效未完成。
王荣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2027.59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331.8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应当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公司与王荣耀订立有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此后该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以王荣耀试用期无签单为由延长试用期至2018年9月25日,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无论公司与王荣耀是否已就延长试用期的问题协商一致,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另外,通过2018年9月30日公司出具的《试用期转正通知书》可知,王荣耀自2018年10月1日成为正式员工,再结合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可知,王荣耀的试用期至2018年9月30日,故公司应支付王荣耀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2 027.59元。
公司不服,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延长试用期是王荣耀同意的,且延长的期限加上原试用期没有超过法定的最长6个月,公司无需赔偿。
二审判决:就算是劳动者认可,二次约定试用期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就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问题,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案中,公司虽主张王荣耀对延长试用期表示认可,但二次约定试用期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延长的期间不再属于法定试用期。
2、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向王荣耀送达的《解聘通知书》显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王荣耀任职期间绩效未完成,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荣耀知晓绩效考核任务以及在职期间未完成绩效考核任务。即使王荣耀知晓绩效考核任务且在职期间未完成绩效考核任务,公司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虽主张《解聘通知书》系王荣耀强行要求其公司出具的,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负担。
有些读者看完这个案例后或许会有疑问,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订了3年,试用期最长可以达到6个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仅为3个月,就算是再延长3个月试用期总共也才6个月,并未违反最长试用期6个月期限的规定呀。
其实,本案法院判公司赔偿4万余元的原因不是违反了最长期限的规定,而是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很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同学可能忽视了该条款的存在,在员工试用不合格时往往会要求延长试用期或再次试用,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法院判公司赔偿了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注意,这里的赔偿金是不包括本来应该领取的工资,相当于要支付“二倍工资”了!#人力资源研究[超话]#
#全国跳水冠军赛湛江全红婵夺冠#中国跳水“梦之队”的“后浪”辈出。在女子单人10米跳台项目中,年仅14岁的全红婵以440.85的高分问鼎,并超越了以往所有中国奥运冠军的成绩。一颗冉冉上升的体育“新星”,已然在上海崭露头角。
在三站奥运选拔赛开始之前,没有人会想到,最终的赢家会是一位年仅14岁的少女。
她就是来自广东队的全红婵——横空出世的她,成为了这三站比赛中最大的黑马,也是中国跳水队最大的惊喜。
在去年10月的首站选拔赛上,她就拿出了零失误的惊艳表现,力压张家齐、陈芋汐两位世界冠军选手,一举夺得了女子单人10米台冠军。
5月13日,在于上海举办的第三站选拔赛上,她再度闪耀全场,从第二轮开始就领跑全场,以总分440.85分的高分再度把冠军收入囊中。
这一分数是什么概念?回到2016年里约奥运会,中国选手任茜在女子10米台项目以439.25分的成绩夺冠,而此次奥运选拔赛,全红婵就已经超越了奥运冠军的成绩。
里约奥运会上,任茜曾经以15岁又108天的夺冠年龄成为了那届奥运会上最年轻的金牌获得者。而全红婵今年年仅14岁,不得不令人感叹中国跳水队的人才辈出。
对于2018年进入广东省队,在奥运选拔赛才首次亮相全国大赛,此前也毫无国际比赛经验的全红婵来说,这样的佳绩实属意外:“也没有想过一定要拿前三名或者怎么样,就想着跳自己的动作,跳完一个动作就想下一个动作。”
或许也正是这样放得开的心态,让全红婵发挥出了最好的自己:“虽然还是有一点紧张,但是放开去跳就好了,没有什么好害怕的。”第一站奥运选拔赛时,她还说自己有些害怕和姐姐们竞争, 但经过几次历练,“现在感觉不是很怕了”。整理自澎湃新闻#湛江体育# https://t.cn/R2WxERQ
在三站奥运选拔赛开始之前,没有人会想到,最终的赢家会是一位年仅14岁的少女。
她就是来自广东队的全红婵——横空出世的她,成为了这三站比赛中最大的黑马,也是中国跳水队最大的惊喜。
在去年10月的首站选拔赛上,她就拿出了零失误的惊艳表现,力压张家齐、陈芋汐两位世界冠军选手,一举夺得了女子单人10米台冠军。
5月13日,在于上海举办的第三站选拔赛上,她再度闪耀全场,从第二轮开始就领跑全场,以总分440.85分的高分再度把冠军收入囊中。
这一分数是什么概念?回到2016年里约奥运会,中国选手任茜在女子10米台项目以439.25分的成绩夺冠,而此次奥运选拔赛,全红婵就已经超越了奥运冠军的成绩。
里约奥运会上,任茜曾经以15岁又108天的夺冠年龄成为了那届奥运会上最年轻的金牌获得者。而全红婵今年年仅14岁,不得不令人感叹中国跳水队的人才辈出。
对于2018年进入广东省队,在奥运选拔赛才首次亮相全国大赛,此前也毫无国际比赛经验的全红婵来说,这样的佳绩实属意外:“也没有想过一定要拿前三名或者怎么样,就想着跳自己的动作,跳完一个动作就想下一个动作。”
或许也正是这样放得开的心态,让全红婵发挥出了最好的自己:“虽然还是有一点紧张,但是放开去跳就好了,没有什么好害怕的。”第一站奥运选拔赛时,她还说自己有些害怕和姐姐们竞争, 但经过几次历练,“现在感觉不是很怕了”。整理自澎湃新闻#湛江体育# https://t.cn/R2WxERQ
拖拖拉拉了这么久总算完成了
这次制作可以说是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以及资金完成的,本体使用的是MGKA的飞翼零式改进行的改造,全身配合胶板和补土自制,几乎都进行了大规模的体形调整。
这个改造其一是想要对标MB系列的设计风格
其二也是主要原因,因为我非常讨厌非常讨厌非常讨厌(划重点,说三次)角木肇设计的机体的身材,其厌恶程度已经是生理上的接受不能了
所以也是为了迎合我自己对机器人身材(主要是水蛇腰)的追求和恶趣味,对wzc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造,翅膀选择了模心的仿fix翅膀+hirm混搭而成,肩甲和群甲也均使用了hirm的零件
总而言之这次wzc的改造可以说是完完全全诠释我对机体身材造型审美的恶趣味改造,希望各位能喜欢吧
这次制作可以说是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以及资金完成的,本体使用的是MGKA的飞翼零式改进行的改造,全身配合胶板和补土自制,几乎都进行了大规模的体形调整。
这个改造其一是想要对标MB系列的设计风格
其二也是主要原因,因为我非常讨厌非常讨厌非常讨厌(划重点,说三次)角木肇设计的机体的身材,其厌恶程度已经是生理上的接受不能了
所以也是为了迎合我自己对机器人身材(主要是水蛇腰)的追求和恶趣味,对wzc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造,翅膀选择了模心的仿fix翅膀+hirm混搭而成,肩甲和群甲也均使用了hirm的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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