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界快讯:致敬世界最大建筑设计公司创始人:Art Gensler永不落幕!据Gensler官网消息,公司创始人M. Arthur Gensler Jr.于2021年5月10日(美国时间)去世,享年85岁。从1965年成立公司以200美元起家,将1名员工的小型公司发展到行业中最大和最受尊敬的建筑设计事务所。2020年,Gensler收取约15.5亿美金的设计费(约90多亿人民币),在亚洲、欧洲、澳大利亚、中东和美洲拥有50个分支机构和5500余名专业人士,为众多专业公司的组织和管理树立杰出榜样。
#华盛顿正打一场必输的对华比赛#5月9日,美国前资深外交官、前助理国防部长傅立民(Chas W Freeman Jr)在澳大利亚亚太事务研究网站“东亚论坛”发文,直言不讳地批评美国政府的对华政策。在题为《华盛顿正在打一场注定会输的对华比赛》一文中,傅立民指出,美国应在全球性问题上加强与中国的合作,如果继续选择与中国对抗,只会在国际社会上“失道寡助”。https://t.cn/A6Vhm3oU
#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即兴表演成神作,法律保护也到位
即兴这个词大家都不陌生,最常见的就是即兴演讲,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要在众人面前说上几分钟。即兴表演和即兴演讲一样,也是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继续向前推进,但它的内涵更加丰富。
图片
Anthony Perry Royster Jr.(以下简称Anthony)是美国著名的鼓手。Anthony在2010年受到成都繁熙音乐公司关于参加成都的鼓手节的邀请,邀请中说明“一家名为‘乐视’的专业互联网媒体公司将播出整个现场表演”,Anthony方没有对此给予肯定答复,仅提出双方进一步交流的请求。
2016年7月,Anthony参加了由繁熙音乐公司举办的该鼓手节活动,并在活动中进行了一个小时的无伴奏和有伴奏表演。乐视信息公司通过与繁熙音乐公司签订协议在乐视网向公众直播并传播了这场鼓手节活动。
图片
但是2017年7月,Anthony发现乐视公司和繁熙音乐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Anthony当时在鼓手节上的表演通过乐视网直播并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网络传播。Anthony认为乐视公司和繁熙公司未经许可,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和网络传播,损害了其作为表演者所享有的权利,于是Anthony将繁熙音乐公司和乐视公司诉至法庭。
一、Anthony是否对涉案表演享有表演者权
根据表演的内容是表演者现场临时发挥抑或对既有作品事先有准备地演绎,可以将表演分为“即兴表演”和“既有作品表演”两种类型。
Anthony在鼓手节上表演的内容,包括有伴奏和无伴奏的表演,均包含了对节奏和旋律的选择、安排,融入了Anthony独特的个性特征和对音乐的理解,且该表演以鼓曲音乐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复制。因此,即便Anthony的表演中包含了即兴表演,也属于作品。Anthony有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项,“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规定享有表演者的权利,并得到支持和保护。
二、能否认为乐视信息公司和繁熙音乐公司得到Anthony的许可
应当考察Anthony的是否实施了著作权法上的许可行为。
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应当以权利人的明确授权为原则。
Anthony并未对繁熙音乐公司在邮件文件中所提出的乐视信息公司进行传播作出肯定性的答复,同时还提出双方需要进一步通过Skype沟通。根据《民通意见》第六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不能视为Anthony实施了许可行为。
Anthony接受繁熙音乐公司的邀请在鼓手节上进行了表演,繁熙音乐公司也因举办鼓手节获取了门票收入,Anthony虽未对乐视信息公司传播涉案表演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但该行为不能使繁熙音乐公司对乐视信息公司有权传播涉案表演产生合理的期待,Anthony也未以行为对繁熙音乐公司和乐视信息公司传播涉案表演表明接受。因此,乐视信息公司和繁熙音乐公司的行为既不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法定许可,也不属于法定的默示许可。
三、 乐视信息公司和繁熙音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中,繁熙音乐公司未经Anthony许可,擅自许可乐视信息公司在其经营的乐视视频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表演,且未就传播行为支付报酬。故繁熙音乐公司与乐视信息公司共同侵害了Anthony对涉案表演享有的表演者权。
因繁熙音乐公司对涉案表演并不享有著作权,也未获得权利人Anthony的授权,乐视信息公司与繁熙音乐公司之间订立的许可合同仅为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乐视信息公司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责任。故乐视信息公司和繁熙音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四、即兴表演是著作权法中的表演吗?
著作权法中的表演并不包括“即兴表演”。“即兴表演”是即兴创作,指现场临时发挥进行创作和展示,如即兴朗诵一首诗歌、演奏一首乐曲或者表演一段舞蹈。“即兴表演”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其原因在于:
(1)“表演”的本来内涵就意味着“来源于他物”且“不同于原物”,即“表演”概念有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一是既有作品,二是基于表演者自己的理解感受对此既有作品加以演绎发挥。两者缺一不可,而“即兴表演”恰恰缺少第一个要件。
(2)即兴创作所完成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作品,“即兴表演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且著作权的内容和效力又优于表演者权,故没有必要再享有表演者权。
(3)如果允许“即兴表演者”可以就同一个侵权行为同时主张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则构成损害赔偿的重复计算。
当然,如果表演者不是在进行即兴表演(创作),而是表演由自己事先创作好的作品时,则可以同时主张著作权和表演者权。
五、结语
在“陈涛、胡海泉案”中,涉案歌曲多是由原告在自己演唱前就已经创作完成的音乐作品。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是这些歌曲的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也即间接承认了表演自己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表演不是简单的复制再现,而是在既有作品上的演绎和再创作,其与被表演作品的利益基础不同,因此,只要不是“即兴表演”,即使是在表演者与作者乃同一人的情形下,也不存在表演者权与著作权的重叠问题,当行为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原作者表演的录音制品时,则侵犯其表演者权和著作权。
图片
(图源网络,侵权删)
即兴这个词大家都不陌生,最常见的就是即兴演讲,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要在众人面前说上几分钟。即兴表演和即兴演讲一样,也是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继续向前推进,但它的内涵更加丰富。
图片
Anthony Perry Royster Jr.(以下简称Anthony)是美国著名的鼓手。Anthony在2010年受到成都繁熙音乐公司关于参加成都的鼓手节的邀请,邀请中说明“一家名为‘乐视’的专业互联网媒体公司将播出整个现场表演”,Anthony方没有对此给予肯定答复,仅提出双方进一步交流的请求。
2016年7月,Anthony参加了由繁熙音乐公司举办的该鼓手节活动,并在活动中进行了一个小时的无伴奏和有伴奏表演。乐视信息公司通过与繁熙音乐公司签订协议在乐视网向公众直播并传播了这场鼓手节活动。
图片
但是2017年7月,Anthony发现乐视公司和繁熙音乐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Anthony当时在鼓手节上的表演通过乐视网直播并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网络传播。Anthony认为乐视公司和繁熙公司未经许可,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和网络传播,损害了其作为表演者所享有的权利,于是Anthony将繁熙音乐公司和乐视公司诉至法庭。
一、Anthony是否对涉案表演享有表演者权
根据表演的内容是表演者现场临时发挥抑或对既有作品事先有准备地演绎,可以将表演分为“即兴表演”和“既有作品表演”两种类型。
Anthony在鼓手节上表演的内容,包括有伴奏和无伴奏的表演,均包含了对节奏和旋律的选择、安排,融入了Anthony独特的个性特征和对音乐的理解,且该表演以鼓曲音乐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复制。因此,即便Anthony的表演中包含了即兴表演,也属于作品。Anthony有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项,“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规定享有表演者的权利,并得到支持和保护。
二、能否认为乐视信息公司和繁熙音乐公司得到Anthony的许可
应当考察Anthony的是否实施了著作权法上的许可行为。
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应当以权利人的明确授权为原则。
Anthony并未对繁熙音乐公司在邮件文件中所提出的乐视信息公司进行传播作出肯定性的答复,同时还提出双方需要进一步通过Skype沟通。根据《民通意见》第六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不能视为Anthony实施了许可行为。
Anthony接受繁熙音乐公司的邀请在鼓手节上进行了表演,繁熙音乐公司也因举办鼓手节获取了门票收入,Anthony虽未对乐视信息公司传播涉案表演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但该行为不能使繁熙音乐公司对乐视信息公司有权传播涉案表演产生合理的期待,Anthony也未以行为对繁熙音乐公司和乐视信息公司传播涉案表演表明接受。因此,乐视信息公司和繁熙音乐公司的行为既不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法定许可,也不属于法定的默示许可。
三、 乐视信息公司和繁熙音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中,繁熙音乐公司未经Anthony许可,擅自许可乐视信息公司在其经营的乐视视频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表演,且未就传播行为支付报酬。故繁熙音乐公司与乐视信息公司共同侵害了Anthony对涉案表演享有的表演者权。
因繁熙音乐公司对涉案表演并不享有著作权,也未获得权利人Anthony的授权,乐视信息公司与繁熙音乐公司之间订立的许可合同仅为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乐视信息公司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责任。故乐视信息公司和繁熙音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四、即兴表演是著作权法中的表演吗?
著作权法中的表演并不包括“即兴表演”。“即兴表演”是即兴创作,指现场临时发挥进行创作和展示,如即兴朗诵一首诗歌、演奏一首乐曲或者表演一段舞蹈。“即兴表演”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其原因在于:
(1)“表演”的本来内涵就意味着“来源于他物”且“不同于原物”,即“表演”概念有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一是既有作品,二是基于表演者自己的理解感受对此既有作品加以演绎发挥。两者缺一不可,而“即兴表演”恰恰缺少第一个要件。
(2)即兴创作所完成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作品,“即兴表演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且著作权的内容和效力又优于表演者权,故没有必要再享有表演者权。
(3)如果允许“即兴表演者”可以就同一个侵权行为同时主张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则构成损害赔偿的重复计算。
当然,如果表演者不是在进行即兴表演(创作),而是表演由自己事先创作好的作品时,则可以同时主张著作权和表演者权。
五、结语
在“陈涛、胡海泉案”中,涉案歌曲多是由原告在自己演唱前就已经创作完成的音乐作品。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是这些歌曲的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也即间接承认了表演自己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表演不是简单的复制再现,而是在既有作品上的演绎和再创作,其与被表演作品的利益基础不同,因此,只要不是“即兴表演”,即使是在表演者与作者乃同一人的情形下,也不存在表演者权与著作权的重叠问题,当行为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原作者表演的录音制品时,则侵犯其表演者权和著作权。
图片
(图源网络,侵权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