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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的天气真的舒服,没有了冬天的湿冷和盛夏的闷热,一件衬衣加牛仔裤,清爽无比。早晨起来,骑单车穿梭大半个校园去图书馆找论文资料,往返于书架中总会被那些自己曾经迷恋或者现在、将来冀望的书籍所吸引,手里找的是烦躁,目光所望是色彩,出门之路依旧是要走的路。前日傍晚遛弯儿时在想,人的一生之所以难受是因为受到了太多社会的、伦理的、或明或显的、自己逼迫或者别人给的约束,但是我们却终究不能摆脱它。“人生而自由 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也许找到真正的自由是最终的出路,但是就算真的暂时性地到达了自己希冀的彼岸世界,那是否也会陷入一种虚无和孤独呢?不可知了,因为我还没有到达。从图书馆出来,天气真的凉爽,于是一拐东门出去,买了鸡排、炒粉和可乐,哼着歌儿回来了,这短暂的轻松和快乐。
【#济宁# 鱼台某千万zb项目被指串标 涉事代理机构依然“违法作业”】
日前,山东的高先生向平台投诉称,日照某公司勾结zb代理公司暗中操控山东鱼台张黄某超过千万元的招标项目,在被质疑“围标、串标”后稍作修改再次发布招标公告,但是蹊跷的是鱼台财政局枉顾投诉质疑依然让涉事的招标公司承担招标代理,个中原因令人费解。
据了解,该项目预算金额1279万元,投诉人称招标公告评分办法中某些评审因素被人质疑明显限制或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例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条件更倾向于日照某环境集团,如不修改评审因素,中标单位将是日照某环境集团。高先生所在公司于4月8日,通过招投标系统平台向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质疑。4月13日,代理机构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但是答复“顾左右而言他”。后高先生直接向鱼台县财政局发起投诉,接着项目暂被叫停,对评分办法做出了调整,并于4月27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但是涉事的招标代理机构再次成为了二次发布公告的招标代理公司。该项目是否存在“串标”违法行为呢?除了第一次招标中的评审因素为日照某企业“量身定做”外,高先生进一步提供的材料显示,4月14日上午11时30分,高先生接到日照某公司自称董事长的陈姓女生电话,陈自述从招标代理公司和鱼台管委会某工作人员处拿到的高先生手机号码,质问并威胁高先生公司为何提出质疑、投诉本项目评分标准等等。高先生认为自己从招标平台提出质疑、投诉的信息,包含个人项目电话均不应该泄露给他人,且这种行为涉嫌违法。高先生提供的另外一组微信聊天显示,日照某公司与济宁这家招标代理公司关联密切,在该项目上互动不断。至此他认为该项目存在“相互勾结,暗中串通,恶意串标”。
根据《采购法》第二十五条:zf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采购法》第77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和《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7条之规定,鱼台县财政局和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理应对上述串标行为进行调查,并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日照某公司做出相应处罚,或禁入鱼台市场,更不能再担任该项目的代理公司。令人奇怪的是4月27日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显示山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仍是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这属于“违法作业”、“带病上岗”,而据知情人透露日照某环境集团陈某为接着顺利拿下该项目“托关系、找门子”,往返于鱼台和日照之间。本平台评论:代理机构、日照某集团公司在此事中违法证据确凿却未被处罚,是谁纵容了他们这样“胆大妄为”?如果放纵如此作为的一个代理机构“肆意勾结”日照某环境集团,那么,该项目5月18日开标后的中标结果,要么是日照某环境集团,要么是日照某环境集团的“影子公司”,又怎样能体现《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锐天涯观察)
日前,山东的高先生向平台投诉称,日照某公司勾结zb代理公司暗中操控山东鱼台张黄某超过千万元的招标项目,在被质疑“围标、串标”后稍作修改再次发布招标公告,但是蹊跷的是鱼台财政局枉顾投诉质疑依然让涉事的招标公司承担招标代理,个中原因令人费解。
据了解,该项目预算金额1279万元,投诉人称招标公告评分办法中某些评审因素被人质疑明显限制或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例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条件更倾向于日照某环境集团,如不修改评审因素,中标单位将是日照某环境集团。高先生所在公司于4月8日,通过招投标系统平台向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质疑。4月13日,代理机构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但是答复“顾左右而言他”。后高先生直接向鱼台县财政局发起投诉,接着项目暂被叫停,对评分办法做出了调整,并于4月27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但是涉事的招标代理机构再次成为了二次发布公告的招标代理公司。该项目是否存在“串标”违法行为呢?除了第一次招标中的评审因素为日照某企业“量身定做”外,高先生进一步提供的材料显示,4月14日上午11时30分,高先生接到日照某公司自称董事长的陈姓女生电话,陈自述从招标代理公司和鱼台管委会某工作人员处拿到的高先生手机号码,质问并威胁高先生公司为何提出质疑、投诉本项目评分标准等等。高先生认为自己从招标平台提出质疑、投诉的信息,包含个人项目电话均不应该泄露给他人,且这种行为涉嫌违法。高先生提供的另外一组微信聊天显示,日照某公司与济宁这家招标代理公司关联密切,在该项目上互动不断。至此他认为该项目存在“相互勾结,暗中串通,恶意串标”。
根据《采购法》第二十五条:zf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采购法》第77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和《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7条之规定,鱼台县财政局和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理应对上述串标行为进行调查,并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日照某公司做出相应处罚,或禁入鱼台市场,更不能再担任该项目的代理公司。令人奇怪的是4月27日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显示山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仍是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这属于“违法作业”、“带病上岗”,而据知情人透露日照某环境集团陈某为接着顺利拿下该项目“托关系、找门子”,往返于鱼台和日照之间。本平台评论:代理机构、日照某集团公司在此事中违法证据确凿却未被处罚,是谁纵容了他们这样“胆大妄为”?如果放纵如此作为的一个代理机构“肆意勾结”日照某环境集团,那么,该项目5月18日开标后的中标结果,要么是日照某环境集团,要么是日照某环境集团的“影子公司”,又怎样能体现《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锐天涯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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