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咋投诉?公共区域能收费停车吗?答案在这里】#百姓关心的物业问题# 业委会是小区所有业主的“代言人”,也是物业和业主的桥梁和纽带,那么,业委会该如何行使权利?又应该如何为业主服务呢?不仅这一个问题。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咋投诉?小区公共区域是否可以收费停车? 同样是市民关注的问题,为此,哈尔滨市住建局进行了权威解答。

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如何投诉?

问题: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及时,与物业沟通不解决,向谁投诉?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指导、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配合采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纠纷。《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因此,遇到物业企业不做为,服务不到位的情况,经与物业企业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业委会反映调处,由可以直接向社区、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业主还可通过 “哈尔滨住建”微信公众号的物业管理端进行网上便捷投诉,社区、街道办事处、区(县市)住建部门将依据权责进行调处。具体程序:关注“哈尔滨住建”公众号—住房管理—智慧物业—注册信息—绑定房屋—完成注册—进行投诉或满意度测评。

业委会不发挥作用怎么办?

问题:业委会不作为,谋私利,利用权力与物业企业串通侵占业主共有资金怎么办?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扰、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六)违规使用经费,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八)泄露业主信息;

(九)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罢免其成员资格。《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小区公共区域是否可以收费停车?

问题:物业把小区封闭,通知有车的业主不能随意停车,想停车就得交停车费,是否合理?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停放车辆的,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通道、公共绿地、公共健身场地和其他机动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但因急救、安全、工程建设或者设施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放的除外。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因此,小区内是否能够停放车辆并收取停车费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小区内的道路是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扣除物业企业必要的管理成本外全部归业主共有。

如何选聘新的物业企业?

问题:物业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服务不好,如何换掉现在的物业,选聘新物业公司?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提出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停止物业服务。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示相关信息。《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还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人,除业主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人外,应当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可以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人。《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因此,选聘新的物业企业前,经业主大会同意依法解聘原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或协议选聘的形式选聘新物业企业。

对物业服务企业如何监督?

问题:物业企业不作为,违法从事服务,如何监督处罚?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规定:市(地)、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人实行等级评定,采取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止物业服务的;

(三)被解聘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两次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除依法处罚外,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不得在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二)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资产的。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物业档案资料缺失的;

(二)在不得设置车位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车位的;

(三)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方式,催交物业费的;

(四)泄露业主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提供免费代投递服务或者提供免费寄存场所的;

(六)除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外,限制、阻碍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服务的;

(七)未公示有关信息的。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负有报告义务而未及时报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目前,哈尔滨市已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通报批评活动,不断加大管理监督力度。

记者:仲亮

2020年度河北省政府质量奖开始申报啦

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冀时客户端
冀时客户端报道(记者 任亚栋)4月12日,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就2020年度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和评价工作作出安排。

申报范围及原则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从事合法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在河北省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在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等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等新兴产业组织和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申报参评。获得河北工匠年度人物荣誉的个人,可优先考虑推荐。

同一集团的两个组织(含复评)不能同时申报本年度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同一组织的单位和个人(含复评),不能同时申报本年度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申报工作遵循公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冀质评委〔2016〕1号)执行。

申报条件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符合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审实施细则中明确的申报条件,重点有以下方面具有突出特点:

组织奖:质量提升方面。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三年以上,积极导入先进的质量发展理念和方法,建立了以质量为先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价值观,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具有独特性、先进性和可推广、可复制性,质量管理水平在所属领域或行业内领先。创新发展方面。将创新作为提升质量的有效手段,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品牌影响方面。重视品牌建设,依靠提升质量来提高社会信誉和社会影响,在本领域或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质量满意度高,诚信和信用记录良好。组织效益方面。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核心经济指标居于行业前列,在引领行业进步、带动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个人奖:申报个人应政治立场坚定,立足本职岗位刻苦钻研,具有爱岗敬业、精益求精、无私奉献的主人翁意识,有突出明显的质量工作创新点,为提高河北省行业及地方质量水平作出突出贡献,无不良个人信用和违法、违规记录。一线工作人员应长期从事一线工作,具有认真严谨、一丝不苟、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中敢于创新,注重传帮带,为所在领域质量水平的提升、工艺技能的改进、解决普遍性和基础性的质量难题作出突出贡献。质量管理人员应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在实践中实现质量管理方法、制度、模式创新,并为所在组织提升质量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应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理论水平,在建设质量强省、提高供给质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理论和学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研究成果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

评审程序

依据《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审有关要求,评审程序包括发布申报公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呈报审批、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综合提名、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评委”)审议、公示表彰等环节,并依次开展。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公告:每年度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向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可登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知公告专栏下载)。

申报推荐: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或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省质评办。

资格审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专家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省质评办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省内外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开展评审。

呈报审批:省质评办根据材料结果情况,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名单,呈报省质评委主任审批。

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现场评审期间,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及其主要业绩,征求社会意见。公布进入现场评审的个人名单及主要事迹,并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

综合提名:省质评办依据业绩公示、公众满意度测评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的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阶段得分结果等情况,汇总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最终得分,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拟授奖建议名单,提请省质评委审议。

省质评委审议:省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年度省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授奖建议名单。

公示表彰:省质评办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省质评委审议通过的省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省质评委主任确定以会议或发函方式,征求各成员意见。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为获奖组织(个人)颁发证书、奖牌(奖杯)和奖金。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省质评委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奖牌(奖杯)。

申报渠道

根据自愿的原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按要求填写《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见附件1、2,电子版信息请登录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所属具备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划分,统一归口上述推荐单位审查、把关、推荐。

申报方式及时间

电子材料。推荐单位和申报组织(个人)登录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t.cn/A6cJ2c3J),按操作指南(详见信息管理系统首页操作指南)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填报、上传工作。申报组织(个人)上传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由推荐单位自定。

纸质材料:纸质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其中,申报表、组织简介和证实性材料合成一册,自我评价报告另编成册。

申报时间:请推荐单位于5月20日前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完成网上推荐。同时将纸质材料及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复印件,报送至省质评办(省市场监管局),逾期未提交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列入参评范围。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宋方义

0311-67565007

箱:hbzljpj@163.com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编:050091

责任编辑:郝蕴祺https://t.cn/A6cJ24TQ

开封市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质安〔2020〕39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规范、完善工程担保市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定义)
本方案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本方案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本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勘察、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方案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建设单位;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
市区新建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和县(区)积极参与试点。
第四条(承保范围和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
(一)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含脱落)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4、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 断裂;
5、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保温和防水工程:
1、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
2、屋面防水工程;
3、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
前款第(一)项保险期限为十年,第(二)项为五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公司对以下项目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
(一)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等其他分项工程);
(二)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
(五)智能建筑工程;
附加险的具体保险范围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开始起算。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因质量投诉产生过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投保主险时,应当同时投保附加险中的一项或几项。
第五条(保险除外责任)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未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或设计用途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六条(保费计算)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条款及费率核准)
工程质量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的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结合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费率优惠。保险条款及费率应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保险合同)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应当包括投保的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在签订前应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未经审查的保险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所引起的相关后果由合同签订双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风险管理)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及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妨碍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 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终检查报告,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明确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整 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评价。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接到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保险公司在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验收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设计、施工单位与风险管理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入户告知)
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其中应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
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送交业主。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建设单位如要解除合同、变更保险公司或者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对已销售的住宅工程,应当征得全部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在保险期限内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本保单下的权益。
第十一条(索赔申请)
业主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内认为住宅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 服务机构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二条(理赔流程)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受理业主的理赔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和维修。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统一受理业 主的理赔申请、现场勘查和组织维修。
第十三条(核定赔偿)
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 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险理赔受理、现场查勘、索赔核定、维修、赔偿等具体服务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争议鉴定)
业主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有异议的,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十五条(应急维修)
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明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
第十六条(代位追偿)
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 间的权利义务。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建立平台)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信息平台,所有承保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其他)
其他地区或其他建设工程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以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鼓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方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试点期间在我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关经营许可的保险机构可开展试点工作,也可与其他保险机构组建共保体开展试点。如发现机构未有效履行合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试点资格。市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将对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试点结束后对保险机构进行测评,测评依据将作为今后制定保险机构评价标准和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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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适当安排一些自己想吃的食物,但是不无节制的吃。#刘宇宁新歌一边# | #刘宇宁断缘诀# | #摩登兄弟[超话]#ღ摩登兄弟 mdxd 刘宇宁 lyn 宁哥
  • 企鹅小黑书系列就是精选过的朋友圈,在这个长久禁足独处的时刻。买齐两套书,凑成红与黑今天我订阅的公众号们刷屏的是企鹅经典小黑书出齐的消息。
  • 此时更加想念父母,又惦记父母的安危,直到武汉解封,他才放下心来,门店也开张了,他也忙了起来,可对父母的思念更加强烈。因独身一人,只有借酒浇愁,有时手机K歌打发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