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2摩纳哥排位赛:波谢尔惊人一圈拿到他在F2的首杆,他也是唯一一位进入1分20秒的车手。舒瓦茨曼在B组拿到第一,意味着R3他会在头排起步。
曾在这里比赛过的车手,或多或少占了点优势,尼萨尼和博雄都成功进入小组前五。R1的杆位属于B组第5的周冠宇。
A组前五:波谢尔、皮亚斯特里、维普斯、尼萨尼、久戈维奇
B组前五:舒瓦茨曼、提克图姆、博雄、伦加德、周冠宇
曾在这里比赛过的车手,或多或少占了点优势,尼萨尼和博雄都成功进入小组前五。R1的杆位属于B组第5的周冠宇。
A组前五:波谢尔、皮亚斯特里、维普斯、尼萨尼、久戈维奇
B组前五:舒瓦茨曼、提克图姆、博雄、伦加德、周冠宇
一首诗引起的跟帖讨论
导读
2009年,我在今天论坛发的一首诗,引起诗友们上百次跟帖讨论,可说是今天论坛上讨论最多的一个帖子。时隔12年了,我此刻认为,技巧重要,但比技巧重要的是诗人的灵感,仅凭技巧写不出好诗来,因为好诗无一例外都有诗人独此一次的灵感来源。有灵感的诗,才有诗人独特的发现,也才有灵魂与灵魂之间的交通和感动。没有灵感,诗就不灵了,打扮再漂亮也形同死诗(尸)。灵感是光,照亮技巧,也照亮了诗。
以下是为原件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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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曾一个人空间除注明转帖外,均为曾一原创作品,凡转载和发表必须注明原作者,否则视为侵权! 我在沙上写作\但不属于任何一个沙龙
技巧对我已经不重要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12-04 11:22:31
查看( 160 ) / 评论( 116 )
技巧对我已经不重要
曾 一
我现在写诗
技巧对我已经不重要
就这样了
苹果就是苹果
月亮就是月亮
名模往往成为衣架子
我更欣赏一丝不挂的
祼体素描
我不要雕虫小技
也不要投机取巧
即使把大量词语涂上胭脂
或者强暴
苍白的依旧苍白
失重的依旧缺少重量
到了隨心所欲不逾距的年龄
我将规矩扔置路上
直接让你感觉我的拥抱
我的心跳
我的诗应该像旷野的风
轻盈 自由 豪爽
与诗人灵魂的质地一模一样
2009.12.4.云溪伴石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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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张黎 发布于2009-12-04 11:32:07悟了--------
泸州曾一 发布于2009-12-04 17:25:33多谢张黎兄欣赏品味!
李之平 发布于2009-12-04 17:33:27有道理,有想法
技巧永远是其次的,关键是发现的能力。思想凝结的意外
言熵 发布于2009-12-04 17:35:20 还需请教曾老,在某段时候您确实历经了技巧的不重要性吗 是怎么个转变啊
泸州曾一 发布于2009-12-04 17:58:57言熵老弟:
我是一个奇石爱好者
奇石是天然形成的"艺术品"
它高于人工雕刻的工艺品
我从奇石中悟到诗写应尽可能做到自然而然,尽量减少人为的对语词的"强扭"和雕琢修饰
法无定法,诗亦应作如是观,应以无法为大法
以上个见,仅供参考!
言熵 发布于2009-12-04 18:54:35回复 6# 的帖子
曾老之言如重锥于心,“奇石是天然形成的"艺术品"
它高于人工雕刻的工艺品”确如是,词法难敌意法,就是所说的大巧不工吧。
初读曾老之诗未明内意,胡言乱语,后方思晓一二,想来惭愧,晚生致歉,还望曾老谅解。
泸州曾一 发布于2009-12-04 19:25:40条条道路通罗马
诗写法很多
隨便写就是了
大家作为诗友多交流就好!
握手!
泸州曾一 发布于2009-12-05 19:23:26此诗写及梅君
可她怎么未来品读批评呢?
六出八荒发布于2009-12-11 20:38:41传说中的梨花体???
张艺兴 发布于2009-12-11 21:05:44我现在写诗
技巧对我已经不重要
就这样了
苹果就是苹果
月亮就是月亮
郑文斌发布于2009-12-11 23:46:03曾兄,技巧永远是需要的,只是需要化了而已。赏之。
李大兴 发布于2009-12-11 23:52:22技巧从来都是重要的,但光靠是技巧写不出好作品的。
仲錌 发布于2009-12-11 23:54:48QUOTE:
原帖由 李之平 于 2009-12-4 17:33 发表 技巧永远是其次的,关键是发现的能力。思想凝结的意外 ······················
坚决同意~~~~~ 深有感触~~~~~~~~
悬壶 发布于2009-12-12 08:41:21呵呵。
无痕。
泸州曾一 发布于2009-12-12 08:42:07认同大兴兄,之平兄及郑老弟所言
只是大法无法,大而化之而已
此种化境难企
共勉吧!
悬壶 发布于2009-12-12 08:45:42我是在想。
新诗到底有没有存在下去的意义?
泸州曾一 发布于2009-12-12 09:27:14悬壶兄是认真的人啊
我也曾想:
1.西化来的新诗究竟有多少人在读,又记得几何?
2.当下的人一提及"诗人"为何往往含有贬义?深入中国读者骨血的为什么仍是唐诗宋词?
3.一些写诗人圈子盛赞的好诗为何难以为圈外读者认同接受?
4.诗是高端精神的产物,但若高到只剩下自已和少数几个人欣赏,这"高贵"又有什么意义呢?
5.李飞骏说:活在二十一世纪,写当下的诗. 很对,但问题是如何写出与中国人骨血相连的那种形式的新诗来?我以为中华民族是特别崇尚自然的民族,诗写还得从翻译体和过度的雕琢中突围出来而寻找更为自然的具有汉文化特质的新诗形式,(当然不是一种写法)
6.新诗存在下去的意义显然得靠诗写者自已写出来,舍此别无他途!
冒昧写下以上想法,仅供悬壶兄及诗友们参考!
李飞骏发布于2009-12-12 09:50:01内容和技巧都不可偏废。
海客 发布于2009-12-12 09:56:50在“剑宗”还是“气宗”的问题上纠缠不清的人,是很难达到“剑气合一”的境界的
个见
springrain发布于2009-12-12 10:33:04我以为
有人以宗教为精神生活;有人以诗歌。诗歌也是一种艺术生活。跟多少人读不读你的诗,其实关系不大。你选择的,是:你要过这种生活。即:我愿意这么活着。
当然,单单是语言的技艺难以构成诗。但精神,思想,格调,境界,等等,等等的产生以及获取(攫取?),以及炼化为诗的表述,无不需要技巧,就像人活着,甚至猴子,也都需要技巧。就是说,获取美感/诗意,必然需要借助一些技巧,无论以诗歌的方式,还是绘画还是音乐还是别的什么方式。
没有足够技巧的诗,就像拿着不够锋利的手术刀的外科医生。但,也不是拿着锋利的刀,你就是外科医生了。
又譬如冲茶,没有好茶叶不行,没有足够的冲茶的技艺也不行:见过多少人把好茶叶都糟蹋。当然,没有茶的产地,更不行。
汉诗界有很多错漏百出但听起来蛮唬人的misconceptions,各自鼓吹。你这里说的,恐怕是其中之一。慎之,慎之!
譬如,最有趣的是韩东的“诗到语言为止”。当然,他是在一定境况说的。但,为何不“诗到语言而不止”呢?诗歌追求的,甚至是起点,难道不是对语言的超越吗?没有那些精湛到可以把语言大而化之的技巧,怕难以企及。
另外,出色的技巧,本身就富有诗意。如果觉得自己的技巧已绰绰有余,那么,在作品中演示出来吧,让技巧为你攻城拔寨。如果不够,何妨继续练,并享受那练得过程。就像钱,不怕多,再多也不会咬手的。钱不是万能,没有钱却万万不能。但,并不是:有了钱就有了财富。看你怎么用。钱,不过是一些纸片。
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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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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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9年,我在今天论坛发的一首诗,引起诗友们上百次跟帖讨论,可说是今天论坛上讨论最多的一个帖子。时隔12年了,我此刻认为,技巧重要,但比技巧重要的是诗人的灵感,仅凭技巧写不出好诗来,因为好诗无一例外都有诗人独此一次的灵感来源。有灵感的诗,才有诗人独特的发现,也才有灵魂与灵魂之间的交通和感动。没有灵感,诗就不灵了,打扮再漂亮也形同死诗(尸)。灵感是光,照亮技巧,也照亮了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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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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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把大量词语涂上胭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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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白的依旧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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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之平 发布于2009-12-04 17:33:27有道理,有想法
技巧永远是其次的,关键是发现的能力。思想凝结的意外
言熵 发布于2009-12-04 17:35:20 还需请教曾老,在某段时候您确实历经了技巧的不重要性吗 是怎么个转变啊
泸州曾一 发布于2009-12-04 17:58:57言熵老弟:
我是一个奇石爱好者
奇石是天然形成的"艺术品"
它高于人工雕刻的工艺品
我从奇石中悟到诗写应尽可能做到自然而然,尽量减少人为的对语词的"强扭"和雕琢修饰
法无定法,诗亦应作如是观,应以无法为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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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老之言如重锥于心,“奇石是天然形成的"艺术品"
它高于人工雕刻的工艺品”确如是,词法难敌意法,就是所说的大巧不工吧。
初读曾老之诗未明内意,胡言乱语,后方思晓一二,想来惭愧,晚生致歉,还望曾老谅解。
泸州曾一 发布于2009-12-04 19:25:40条条道路通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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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兴 发布于2009-12-11 21:05:44我现在写诗
技巧对我已经不重要
就这样了
苹果就是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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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斌发布于2009-12-11 23:46:03曾兄,技巧永远是需要的,只是需要化了而已。赏之。
李大兴 发布于2009-12-11 23:52:22技巧从来都是重要的,但光靠是技巧写不出好作品的。
仲錌 发布于2009-12-11 23:54:48QUOTE:
原帖由 李之平 于 2009-12-4 17:33 发表 技巧永远是其次的,关键是发现的能力。思想凝结的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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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壶 发布于2009-12-12 08:41:21呵呵。
无痕。
泸州曾一 发布于2009-12-12 08:42:07认同大兴兄,之平兄及郑老弟所言
只是大法无法,大而化之而已
此种化境难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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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壶 发布于2009-12-12 08:45:42我是在想。
新诗到底有没有存在下去的意义?
泸州曾一 发布于2009-12-12 09:27:14悬壶兄是认真的人啊
我也曾想:
1.西化来的新诗究竟有多少人在读,又记得几何?
2.当下的人一提及"诗人"为何往往含有贬义?深入中国读者骨血的为什么仍是唐诗宋词?
3.一些写诗人圈子盛赞的好诗为何难以为圈外读者认同接受?
4.诗是高端精神的产物,但若高到只剩下自已和少数几个人欣赏,这"高贵"又有什么意义呢?
5.李飞骏说:活在二十一世纪,写当下的诗. 很对,但问题是如何写出与中国人骨血相连的那种形式的新诗来?我以为中华民族是特别崇尚自然的民族,诗写还得从翻译体和过度的雕琢中突围出来而寻找更为自然的具有汉文化特质的新诗形式,(当然不是一种写法)
6.新诗存在下去的意义显然得靠诗写者自已写出来,舍此别无他途!
冒昧写下以上想法,仅供悬壶兄及诗友们参考!
李飞骏发布于2009-12-12 09:50:01内容和技巧都不可偏废。
海客 发布于2009-12-12 09:56:50在“剑宗”还是“气宗”的问题上纠缠不清的人,是很难达到“剑气合一”的境界的
个见
springrain发布于2009-12-12 10:33:04我以为
有人以宗教为精神生活;有人以诗歌。诗歌也是一种艺术生活。跟多少人读不读你的诗,其实关系不大。你选择的,是:你要过这种生活。即:我愿意这么活着。
当然,单单是语言的技艺难以构成诗。但精神,思想,格调,境界,等等,等等的产生以及获取(攫取?),以及炼化为诗的表述,无不需要技巧,就像人活着,甚至猴子,也都需要技巧。就是说,获取美感/诗意,必然需要借助一些技巧,无论以诗歌的方式,还是绘画还是音乐还是别的什么方式。
没有足够技巧的诗,就像拿着不够锋利的手术刀的外科医生。但,也不是拿着锋利的刀,你就是外科医生了。
又譬如冲茶,没有好茶叶不行,没有足够的冲茶的技艺也不行:见过多少人把好茶叶都糟蹋。当然,没有茶的产地,更不行。
汉诗界有很多错漏百出但听起来蛮唬人的misconceptions,各自鼓吹。你这里说的,恐怕是其中之一。慎之,慎之!
譬如,最有趣的是韩东的“诗到语言为止”。当然,他是在一定境况说的。但,为何不“诗到语言而不止”呢?诗歌追求的,甚至是起点,难道不是对语言的超越吗?没有那些精湛到可以把语言大而化之的技巧,怕难以企及。
另外,出色的技巧,本身就富有诗意。如果觉得自己的技巧已绰绰有余,那么,在作品中演示出来吧,让技巧为你攻城拔寨。如果不够,何妨继续练,并享受那练得过程。就像钱,不怕多,再多也不会咬手的。钱不是万能,没有钱却万万不能。但,并不是:有了钱就有了财富。看你怎么用。钱,不过是一些纸片。
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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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操作!公司延长3个月试用期,痛赔员工4万2!
王荣耀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北京天一公司,任渠道总监一职,双方订立有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月薪加上绩效、奖金等大约1万余元。
三个月试用期满,公司认为王荣耀销售业绩为零,与简历所介绍的优异销售能力不符,因此其公司延长3个月试用期。
延期考察通知书内容显示:
“王荣耀先生:三个月试用期间,王荣耀表现较好,能够完成基本工作,但作为公司营销部门来说,‘出单’是结果导向,在三个月试用期间没有签单,按照公司《营销人员绩效激励办法》,不予转正……现经公司决议,将王荣耀的考察期延长三个月,日期为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届时,公司、团队负责人综合评定在此期间内的表现后,另作安排。”
2018年12月28日,公司向王荣耀送达了《解聘通知书》,其中载明的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系王荣耀任职期间绩效未完成。
王荣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2027.59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331.8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应当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公司与王荣耀订立有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此后该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以王荣耀试用期无签单为由延长试用期至2018年9月25日,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无论公司与王荣耀是否已就延长试用期的问题协商一致,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另外,通过2018年9月30日公司出具的《试用期转正通知书》可知,王荣耀自2018年10月1日成为正式员工,再结合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可知,王荣耀的试用期至2018年9月30日,故公司应支付王荣耀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2 027.59元。
公司不服,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延长试用期是王荣耀同意的,且延长的期限加上原试用期没有超过法定的最长6个月,公司无需赔偿。
二审判决:就算是劳动者认可,二次约定试用期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就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问题,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案中,公司虽主张王荣耀对延长试用期表示认可,但二次约定试用期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延长的期间不再属于法定试用期。
2、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向王荣耀送达的《解聘通知书》显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王荣耀任职期间绩效未完成,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荣耀知晓绩效考核任务以及在职期间未完成绩效考核任务。即使王荣耀知晓绩效考核任务且在职期间未完成绩效考核任务,公司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虽主张《解聘通知书》系王荣耀强行要求其公司出具的,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负担。
有些读者看完这个案例后或许会有疑问,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订了3年,试用期最长可以达到6个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仅为3个月,就算是再延长3个月试用期总共也才6个月,并未违反最长试用期6个月期限的规定呀。
其实,本案法院判公司赔偿4万余元的原因不是违反了最长期限的规定,而是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很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同学可能忽视了该条款的存在,在员工试用不合格时往往会要求延长试用期或再次试用,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法院判公司赔偿了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注意,这里的赔偿金是不包括本来应该领取的工资,相当于要支付“二倍工资”了!
王荣耀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北京天一公司,任渠道总监一职,双方订立有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月薪加上绩效、奖金等大约1万余元。
三个月试用期满,公司认为王荣耀销售业绩为零,与简历所介绍的优异销售能力不符,因此其公司延长3个月试用期。
延期考察通知书内容显示:
“王荣耀先生:三个月试用期间,王荣耀表现较好,能够完成基本工作,但作为公司营销部门来说,‘出单’是结果导向,在三个月试用期间没有签单,按照公司《营销人员绩效激励办法》,不予转正……现经公司决议,将王荣耀的考察期延长三个月,日期为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届时,公司、团队负责人综合评定在此期间内的表现后,另作安排。”
2018年12月28日,公司向王荣耀送达了《解聘通知书》,其中载明的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系王荣耀任职期间绩效未完成。
王荣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2027.59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331.8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应当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公司与王荣耀订立有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此后该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以王荣耀试用期无签单为由延长试用期至2018年9月25日,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无论公司与王荣耀是否已就延长试用期的问题协商一致,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另外,通过2018年9月30日公司出具的《试用期转正通知书》可知,王荣耀自2018年10月1日成为正式员工,再结合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可知,王荣耀的试用期至2018年9月30日,故公司应支付王荣耀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2 027.59元。
公司不服,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延长试用期是王荣耀同意的,且延长的期限加上原试用期没有超过法定的最长6个月,公司无需赔偿。
二审判决:就算是劳动者认可,二次约定试用期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就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问题,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案中,公司虽主张王荣耀对延长试用期表示认可,但二次约定试用期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延长的期间不再属于法定试用期。
2、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向王荣耀送达的《解聘通知书》显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王荣耀任职期间绩效未完成,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荣耀知晓绩效考核任务以及在职期间未完成绩效考核任务。即使王荣耀知晓绩效考核任务且在职期间未完成绩效考核任务,公司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虽主张《解聘通知书》系王荣耀强行要求其公司出具的,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负担。
有些读者看完这个案例后或许会有疑问,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订了3年,试用期最长可以达到6个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仅为3个月,就算是再延长3个月试用期总共也才6个月,并未违反最长试用期6个月期限的规定呀。
其实,本案法院判公司赔偿4万余元的原因不是违反了最长期限的规定,而是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很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同学可能忽视了该条款的存在,在员工试用不合格时往往会要求延长试用期或再次试用,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法院判公司赔偿了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注意,这里的赔偿金是不包括本来应该领取的工资,相当于要支付“二倍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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