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520元红包分手后能要回吗#
【小君点评】
最近5月21日刚过,在这个特殊浪漫的日子,一份情侣间纠纷的法院判决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见恋爱中的男女向对方转账以表示爱意,有在节日、纪念日的“520”“1314”这样特殊金额,也有代还信用卡、代付购物款、发送支付宝红包、微信红包等方式。当感情破裂,这样的“爱意表示”往往引起经济纠纷,近日,南京一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恋爱中李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给她的四万余元。
法官作出这一判决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即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表示,恋爱期间特殊意义的金额,比如520元、1314元、888元、999元,往往表达的是赠与,一般不会认定存在借贷关系。而李先生主张向张女士的转账为借款,因为多是2000元、4000元等整数金额,没有表达特殊意义;张女士虽然主张这些款项为赠与,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新闻报道相对简短,我们无法探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但是我们可以知道的是,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是不能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的,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借条、电话录音、证人证言、手机短信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只提供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只完成了“钱款已付”的举证,而没有完成“借贷合同成立”的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有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那么,恋爱期间哪些转账可以被认定为赠与呢?分手后还需要返还吗?
情侣之间转账,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如果只有转账记录而无其他证据表明属于借款,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具体是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各个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等,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认定也有不同。
为此,网上还流传着很多段子:
男方律师温馨提示:
520、1314、9999等特殊金额可能被认为具有特殊含义,属于赠予,分手时不能主张返还,发红包请发100、1000、10000元等普通金额,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分手时可主张返还。
需注意,备注中不要写“我爱你”等词汇,建议使用:“这是你要的钱”。
女方律师温馨提示:
收到整数红包时请记得回复“谢谢亲爱的,节日红包好喜欢。”之类的话,锁定红包赠予性质。
总之,为避免纠纷,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如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也应尽量在借条中明确,并就款项支付时间、项目、数额、款项支付目的、给付方式等细节留存相应证据。
【小君点评】
最近5月21日刚过,在这个特殊浪漫的日子,一份情侣间纠纷的法院判决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见恋爱中的男女向对方转账以表示爱意,有在节日、纪念日的“520”“1314”这样特殊金额,也有代还信用卡、代付购物款、发送支付宝红包、微信红包等方式。当感情破裂,这样的“爱意表示”往往引起经济纠纷,近日,南京一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恋爱中李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给她的四万余元。
法官作出这一判决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即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表示,恋爱期间特殊意义的金额,比如520元、1314元、888元、999元,往往表达的是赠与,一般不会认定存在借贷关系。而李先生主张向张女士的转账为借款,因为多是2000元、4000元等整数金额,没有表达特殊意义;张女士虽然主张这些款项为赠与,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新闻报道相对简短,我们无法探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但是我们可以知道的是,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是不能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的,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借条、电话录音、证人证言、手机短信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只提供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只完成了“钱款已付”的举证,而没有完成“借贷合同成立”的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有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那么,恋爱期间哪些转账可以被认定为赠与呢?分手后还需要返还吗?
情侣之间转账,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如果只有转账记录而无其他证据表明属于借款,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具体是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各个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等,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认定也有不同。
为此,网上还流传着很多段子:
男方律师温馨提示:
520、1314、9999等特殊金额可能被认为具有特殊含义,属于赠予,分手时不能主张返还,发红包请发100、1000、10000元等普通金额,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分手时可主张返还。
需注意,备注中不要写“我爱你”等词汇,建议使用:“这是你要的钱”。
女方律师温馨提示:
收到整数红包时请记得回复“谢谢亲爱的,节日红包好喜欢。”之类的话,锁定红包赠予性质。
总之,为避免纠纷,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如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也应尽量在借条中明确,并就款项支付时间、项目、数额、款项支付目的、给付方式等细节留存相应证据。
#武检说法#【骗术花样百出连续作案 三男子被判刑】一边伪装“富二代”,串通奢侈品鉴定老板用假“绿水鬼”手表借钱;一边又假装客户,借口代还信用卡,套了现就开溜。武进警方抓获了涉嫌实施两起诈骗犯罪的嵇某某和张某,以及他们的同伙蒋某、徐某某,近日,武进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嵇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https://t.cn/A6V5HHxz
【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咋投诉?公共区域能收费停车吗?答案在这里】#百姓关心的物业问题# 业委会是小区所有业主的“代言人”,也是物业和业主的桥梁和纽带,那么,业委会该如何行使权利?又应该如何为业主服务呢?不仅这一个问题。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咋投诉?小区公共区域是否可以收费停车? 同样是市民关注的问题,为此,哈尔滨市住建局进行了权威解答。
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如何投诉?
问题: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及时,与物业沟通不解决,向谁投诉?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指导、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配合采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纠纷。《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因此,遇到物业企业不做为,服务不到位的情况,经与物业企业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业委会反映调处,由可以直接向社区、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业主还可通过 “哈尔滨住建”微信公众号的物业管理端进行网上便捷投诉,社区、街道办事处、区(县市)住建部门将依据权责进行调处。具体程序:关注“哈尔滨住建”公众号—住房管理—智慧物业—注册信息—绑定房屋—完成注册—进行投诉或满意度测评。
业委会不发挥作用怎么办?
问题:业委会不作为,谋私利,利用权力与物业企业串通侵占业主共有资金怎么办?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扰、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六)违规使用经费,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八)泄露业主信息;
(九)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罢免其成员资格。《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小区公共区域是否可以收费停车?
问题:物业把小区封闭,通知有车的业主不能随意停车,想停车就得交停车费,是否合理?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停放车辆的,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通道、公共绿地、公共健身场地和其他机动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但因急救、安全、工程建设或者设施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放的除外。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因此,小区内是否能够停放车辆并收取停车费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小区内的道路是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扣除物业企业必要的管理成本外全部归业主共有。
如何选聘新的物业企业?
问题:物业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服务不好,如何换掉现在的物业,选聘新物业公司?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提出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停止物业服务。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示相关信息。《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还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人,除业主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人外,应当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可以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人。《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因此,选聘新的物业企业前,经业主大会同意依法解聘原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或协议选聘的形式选聘新物业企业。
对物业服务企业如何监督?
问题:物业企业不作为,违法从事服务,如何监督处罚?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规定:市(地)、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人实行等级评定,采取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止物业服务的;
(三)被解聘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两次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除依法处罚外,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不得在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二)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资产的。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物业档案资料缺失的;
(二)在不得设置车位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车位的;
(三)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方式,催交物业费的;
(四)泄露业主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提供免费代投递服务或者提供免费寄存场所的;
(六)除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外,限制、阻碍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服务的;
(七)未公示有关信息的。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负有报告义务而未及时报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目前,哈尔滨市已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通报批评活动,不断加大管理监督力度。
记者:仲亮
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如何投诉?
问题: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及时,与物业沟通不解决,向谁投诉?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指导、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配合采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纠纷。《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因此,遇到物业企业不做为,服务不到位的情况,经与物业企业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业委会反映调处,由可以直接向社区、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业主还可通过 “哈尔滨住建”微信公众号的物业管理端进行网上便捷投诉,社区、街道办事处、区(县市)住建部门将依据权责进行调处。具体程序:关注“哈尔滨住建”公众号—住房管理—智慧物业—注册信息—绑定房屋—完成注册—进行投诉或满意度测评。
业委会不发挥作用怎么办?
问题:业委会不作为,谋私利,利用权力与物业企业串通侵占业主共有资金怎么办?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扰、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六)违规使用经费,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八)泄露业主信息;
(九)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罢免其成员资格。《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小区公共区域是否可以收费停车?
问题:物业把小区封闭,通知有车的业主不能随意停车,想停车就得交停车费,是否合理?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停放车辆的,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通道、公共绿地、公共健身场地和其他机动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但因急救、安全、工程建设或者设施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放的除外。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因此,小区内是否能够停放车辆并收取停车费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小区内的道路是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扣除物业企业必要的管理成本外全部归业主共有。
如何选聘新的物业企业?
问题:物业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服务不好,如何换掉现在的物业,选聘新物业公司?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提出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停止物业服务。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示相关信息。《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还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人,除业主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人外,应当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可以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人。《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因此,选聘新的物业企业前,经业主大会同意依法解聘原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或协议选聘的形式选聘新物业企业。
对物业服务企业如何监督?
问题:物业企业不作为,违法从事服务,如何监督处罚?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规定:市(地)、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人实行等级评定,采取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止物业服务的;
(三)被解聘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两次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除依法处罚外,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不得在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二)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资产的。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物业档案资料缺失的;
(二)在不得设置车位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车位的;
(三)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方式,催交物业费的;
(四)泄露业主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提供免费代投递服务或者提供免费寄存场所的;
(六)除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外,限制、阻碍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服务的;
(七)未公示有关信息的。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负有报告义务而未及时报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目前,哈尔滨市已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通报批评活动,不断加大管理监督力度。
记者:仲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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