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浩质押合同案一审宣判:罗永浩文字游戏不成立,应偿还赔偿共计2400多万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永浩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粤0304民初57502号,审理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原告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罗永浩。
这个案子我之前报道过,原告为锤子提供广告投放等业务,锤子数码欠债共计18452047.68元。罗永浩提供质押担保,但罗永浩签完合同不承认,认为没有办理质押登记,合同不成立。当然实际有很多道道,简单理解就可以。
罗永浩这个思路,绕了人几圈,只是多争取了一点时间。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永浩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粤0304民初57502号,审理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原告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罗永浩。
这个案子我之前报道过,原告为锤子提供广告投放等业务,锤子数码欠债共计18452047.68元。罗永浩提供质押担保,但罗永浩签完合同不承认,认为没有办理质押登记,合同不成立。当然实际有很多道道,简单理解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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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浩质押合同案一审宣判# 涉及锤子数码超2000万债务】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永浩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粤0304民初57502号,审理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原告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罗永浩。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其与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广告投放等业务存在商业合作关系。2019年1月31日,双方签署的《债务处置协议》中锤子数码确认共欠原告各项合作债务共计18452047.68元。罗永浩需为原告提供与剩余债务价值相等的股权质押担保共计177378股,且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登记程序等。截止2020年6月5日,被告并未如约完成股权质押的登记程序,且未偿还完毕剩余债务。故请求判令罗永浩偿还全部应付债务本金及以违约金合计金额24157300.88元等。
被告罗永浩辩称,未与原告签订任何股权质押合同,也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不成立;双方之间不存在质押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承担赔偿范围应以债务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京0105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中所应承担的债务为前提,在其持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价值数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罗永浩对锤子数码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被告罗永浩持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价值为限等。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永浩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粤0304民初57502号,审理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原告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罗永浩。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其与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广告投放等业务存在商业合作关系。2019年1月31日,双方签署的《债务处置协议》中锤子数码确认共欠原告各项合作债务共计18452047.68元。罗永浩需为原告提供与剩余债务价值相等的股权质押担保共计177378股,且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登记程序等。截止2020年6月5日,被告并未如约完成股权质押的登记程序,且未偿还完毕剩余债务。故请求判令罗永浩偿还全部应付债务本金及以违约金合计金额24157300.88元等。
被告罗永浩辩称,未与原告签订任何股权质押合同,也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不成立;双方之间不存在质押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承担赔偿范围应以债务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京0105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中所应承担的债务为前提,在其持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价值数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罗永浩对锤子数码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被告罗永浩持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价值为限等。
【#罗永浩质押合同案一审宣判# 涉及锤子数码超2000万债务】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永浩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粤0304民初57502号,审理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原告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罗永浩。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其与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广告投放等业务存在商业合作关系。2019年1月31日,双方签署的《债务处置协议》中锤子数码确认共欠原告各项合作债务共计18452047.68元。罗永浩需为原告提供与剩余债务价值相等的股权质押担保共计177378股,且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登记程序等。截止2020年6月5日,被告并未如约完成股权质押的登记程序,且未偿还完毕剩余债务。故请求判令罗永浩偿还全部应付债务本金及以违约金合计金额24157300.88元等。
被告罗永浩辩称,未与原告签订任何股权质押合同,也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不成立;双方之间不存在质押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承担赔偿范围应以债务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京0105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中所应承担的债务为前提,在其持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价值数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罗永浩对锤子数码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被告罗永浩持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价值为限等。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其与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广告投放等业务存在商业合作关系。2019年1月31日,双方签署的《债务处置协议》中锤子数码确认共欠原告各项合作债务共计18452047.68元。罗永浩需为原告提供与剩余债务价值相等的股权质押担保共计177378股,且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登记程序等。截止2020年6月5日,被告并未如约完成股权质押的登记程序,且未偿还完毕剩余债务。故请求判令罗永浩偿还全部应付债务本金及以违约金合计金额24157300.88元等。
被告罗永浩辩称,未与原告签订任何股权质押合同,也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不成立;双方之间不存在质押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承担赔偿范围应以债务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京0105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中所应承担的债务为前提,在其持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价值数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罗永浩对锤子数码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被告罗永浩持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价值为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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