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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路回,请勿带)问路才不会迷路,留退路才不会有绝路,敢回头就没有死路。失去去了不一定是失败,成功了也也不不一定是成就,可以逃避现现实,但但不能逃避人生生!容易实现的那不是梦想,轻言放弃弃的那那不是诺言,要想想成功,你得敢于挑战。有了梦想才有(指路回,请勿带)问路才不会迷路,留退路才不会有绝路,敢回头就没有死路。失去了不一定是失败,成功了也不一定是成就就,可以逃避避现实,但不能逃避人人生生!容易实现的那不是梦想,轻言放弃的那那不是诺言,要想成功,你得敢于挑战。有有了梦想才有美好的明天。。。【35】
(指路回,请勿带)问路才不会迷路,留退路才不会有绝路,敢回头就没有死路。失去去了不一定是失败,成功了也也不不一定是成就,可以逃避现现实,但但不能逃避人生生!容易实现的那不是梦想,轻言放弃弃的那那不是诺言,要想想成功,你得敢于挑战。有了梦想才有(指路回,请勿带)问路才不会迷路,留退路才不会有绝路,敢回头就没有死路。失去了不一定是失败,成功了也不一定是成就就,可以逃避避现实,但不能逃避人人生生!容易实现的那不是梦想,轻言放弃的那那不是诺言,要想成功,你得敢于挑战。有有了梦想才有美好的明天。。。【35】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但未过户,能否因男方的债务执行该房屋?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A公司的申请,姜堰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B公司、母某、魏某、姚某、李某银行存款3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9年3月6日向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事项为:预查封被申请人母某所有的案涉房屋。
另查明,2010年2月27日,张某、母某与唐山某房地产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3月31日,唐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上述合同登记备案。2012年12月31日,母某与张某登记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张某)所有,另两处房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双方互相配合办理房地产权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过户费用由所有权归属方承担;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协议约定归母某的房屋已变更登记在母某的名下。
2010年11月6日,母某、张某将应缴纳的契税48156元缴纳至房屋开发商唐山某房地产公司。2017年7月19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甲方)、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乙方)、唐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签订案涉房屋小区“代收”契税缴纳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鉴于以下事实:丙方开发案涉房屋小区,并向该小区业主“代收”契税,“代收”数额共计4933万元(以最终核定金额为准)。因丙方自身原因,丙方未将已“代收”的款项缴纳至税务部门。经乙、丙双方核对丙方现尚有代收契税4933万元未缴纳,涉及房屋2303套,导致相关业主至今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在与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上述“代收”契税缴纳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丙方承诺于2017年12月25日之前将已“代收”但未缴纳的契税的50%(2466.5万元)缴纳到乙方,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将已“代收”但未缴纳的契税剩余的50%(2466.5万元)缴纳到乙方,并在该期间内将多收部分款项退还小区业主。3、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应及时通知小区相关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向业主提供相关材料,全力配合业主办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房产虽然预登记在母某、张某名下,但该登记具有公示和对抗效力,依照《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张某与母某离婚协议书中虽然约定案涉房产归张某所有,该约定仅是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仅凭该约定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对张某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涉房屋至今未能办理初始不动产登记的原因系开发公司向母某、张某“代收”的契税未向税务部门交纳,但开发公司并无权“代收”契税,在此期间,张某已配合母某将离婚协议约定归母某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母某名下,张某也应当采取自行向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初始登记的措施,然后再变更登记至其名下,但张某怠于行使自已的权利,导致案涉房屋在长达八年左右的时间仍预登记在母某、张某名下,张某对未能对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是有过错的。故张某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对案涉预登记在母某、张某名下的房产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张某与母某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产归上诉人所有,另案房产归母某所有,该约定是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配的约定,在案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上诉人享有的是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
从成立时间上看
该请求权要远远早于A公司与母某之间债权转让纠纷所形成的金钱债权。
从内容上看
上诉人的请求权系针对案涉房产的请求权,而A公司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供《小区入住缴费清单》、电费收据证明其已经占有案涉房产,其要求将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应当优于A公司的金钱债权。
从功能上看
诉争房产系上诉人与被执行人母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诉人与被执行人母某婚姻关系解除之时约定案涉房产归上诉人所有,该房产具有为上诉人及其所生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A公司的金钱债权相比,上诉人享有的请求权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从案涉房屋未能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因来看
案涉房屋的产权尚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上诉人亦提交了开发商出具的证明,开发商与唐山市路北区政府、路北区税务局的协议,证明其已将房屋契税交至开发商,系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一审法院将未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原因归结于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应再行缴纳税费,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系对上诉人的苛求。
综上,上诉人享有排除对案涉房产执行的实体权益。据此,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姜堰法院(2019)苏1204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二、不得执行姜堰法院(2019)苏1204民初1152号民事裁定中查封的案涉房产;三、驳回张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首先 ·
张某与母某离婚协议约定在先,A公司与母某之间因债权转让纠纷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在后,法院对于案涉房屋的查封也在后,时间长达六七年之久,张某与母某不存在借离婚协议处分财产故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其次 ·
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张某及其子女已经占有使用案涉房产,其要求将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也在前,应当优于A公司的金钱债权;
再次 ·
从功能上看,诉争房产具有为上诉人及其所生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A公司的金钱债权相比,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最后 ·
案涉房屋未变更产权登记至张某名下是因开发商的原因,张某并未怠于行使自已的权利。基于权利产生的时间、内容、性质以及根源等方面来看,张某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A公司的申请,姜堰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B公司、母某、魏某、姚某、李某银行存款3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9年3月6日向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事项为:预查封被申请人母某所有的案涉房屋。
另查明,2010年2月27日,张某、母某与唐山某房地产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3月31日,唐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上述合同登记备案。2012年12月31日,母某与张某登记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张某)所有,另两处房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双方互相配合办理房地产权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过户费用由所有权归属方承担;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协议约定归母某的房屋已变更登记在母某的名下。
2010年11月6日,母某、张某将应缴纳的契税48156元缴纳至房屋开发商唐山某房地产公司。2017年7月19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甲方)、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乙方)、唐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签订案涉房屋小区“代收”契税缴纳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鉴于以下事实:丙方开发案涉房屋小区,并向该小区业主“代收”契税,“代收”数额共计4933万元(以最终核定金额为准)。因丙方自身原因,丙方未将已“代收”的款项缴纳至税务部门。经乙、丙双方核对丙方现尚有代收契税4933万元未缴纳,涉及房屋2303套,导致相关业主至今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在与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上述“代收”契税缴纳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丙方承诺于2017年12月25日之前将已“代收”但未缴纳的契税的50%(2466.5万元)缴纳到乙方,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将已“代收”但未缴纳的契税剩余的50%(2466.5万元)缴纳到乙方,并在该期间内将多收部分款项退还小区业主。3、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应及时通知小区相关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向业主提供相关材料,全力配合业主办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房产虽然预登记在母某、张某名下,但该登记具有公示和对抗效力,依照《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张某与母某离婚协议书中虽然约定案涉房产归张某所有,该约定仅是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仅凭该约定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对张某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涉房屋至今未能办理初始不动产登记的原因系开发公司向母某、张某“代收”的契税未向税务部门交纳,但开发公司并无权“代收”契税,在此期间,张某已配合母某将离婚协议约定归母某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母某名下,张某也应当采取自行向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初始登记的措施,然后再变更登记至其名下,但张某怠于行使自已的权利,导致案涉房屋在长达八年左右的时间仍预登记在母某、张某名下,张某对未能对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是有过错的。故张某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对案涉预登记在母某、张某名下的房产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张某与母某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产归上诉人所有,另案房产归母某所有,该约定是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配的约定,在案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上诉人享有的是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
从成立时间上看
该请求权要远远早于A公司与母某之间债权转让纠纷所形成的金钱债权。
从内容上看
上诉人的请求权系针对案涉房产的请求权,而A公司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供《小区入住缴费清单》、电费收据证明其已经占有案涉房产,其要求将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应当优于A公司的金钱债权。
从功能上看
诉争房产系上诉人与被执行人母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诉人与被执行人母某婚姻关系解除之时约定案涉房产归上诉人所有,该房产具有为上诉人及其所生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A公司的金钱债权相比,上诉人享有的请求权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从案涉房屋未能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因来看
案涉房屋的产权尚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上诉人亦提交了开发商出具的证明,开发商与唐山市路北区政府、路北区税务局的协议,证明其已将房屋契税交至开发商,系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一审法院将未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原因归结于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应再行缴纳税费,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系对上诉人的苛求。
综上,上诉人享有排除对案涉房产执行的实体权益。据此,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姜堰法院(2019)苏1204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二、不得执行姜堰法院(2019)苏1204民初1152号民事裁定中查封的案涉房产;三、驳回张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首先 ·
张某与母某离婚协议约定在先,A公司与母某之间因债权转让纠纷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在后,法院对于案涉房屋的查封也在后,时间长达六七年之久,张某与母某不存在借离婚协议处分财产故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其次 ·
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张某及其子女已经占有使用案涉房产,其要求将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也在前,应当优于A公司的金钱债权;
再次 ·
从功能上看,诉争房产具有为上诉人及其所生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A公司的金钱债权相比,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最后 ·
案涉房屋未变更产权登记至张某名下是因开发商的原因,张某并未怠于行使自已的权利。基于权利产生的时间、内容、性质以及根源等方面来看,张某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一鸣对两个女人的态度
其实李思雨的父亲对女儿坦诚沟通自己的感情过往时,已经表达了两任妻子在自己心理的位置,亡妻代表了爱情,虽然性格三观不见得多么的合适,但雨父在心底这么多年是承认自己在爱着的,而不是爱过,尽管人已经不在了,但亡妻刚去世不久,面对即将进入青春叛逆期的年仅12岁的思雨,这也是爱妻生命的延续,他选择了能善待自己女儿一如己出的顾母续弦,这既是满足了女儿的成长需求,也是对自己往后余生的一个交代,与顾母的婚姻更接近适合的过日子,因为彼此迁就,都能彼此放低要求,相互体谅。
这段剧情是对李思雨感情迷茫的点醒,其实更是对陈一鸣与李,王三人间感情取舍的一记精准对照。
人的感情模式有着“遗传性”,父母子女的择偶总有似曾相识的“轮回”巧合,李思雨选择陈一鸣是本着爱情去的,但爱情对于女人而言初衷虽然是指向婚姻,而结果却并非就如人愿,而雨父的想法往往代表了大多数男性的想法,爱一个女人跟选择一个女人结婚往往也绝非同一个概念。
李思雨与陈一鸣彼此间曾经十分真诚的相爱过,但爱并不一定意味着理解,因为爱里的感性成分一旦过多,失去的就是理智,而爱里理性过多则自然激情的成份就会锐减,比如何睦与完全无爱的顾晓菱,一样也是可以走进婚姻的,爱情与婚姻不是一回事,而怀着爱情嫁给不爱但适合的人,或娶一个自己不那么爱的人的情况也是比比皆是。
陈一鸣求婚李思雨是对爱情的执念,哪怕他明明知道李思雨跟自己其实有着许多可能性格,世界观客观存在的分歧,但为爱结婚是他的初衷,是曾经他对爱情的理解,爱了就应该要结果,这个结果就是走向婚姻,以为着才是对爱的负责。然而李思雨的离去让他颓废,失望,痛苦之后,尤其是王子茹在他混乱时的表白与搭救对陈一鸣意味着什么呢?
其实就是开头类似雨父曾经的困境出路。
王子茹以为自己对陈一鸣了如指掌,但其实那也仅仅只限于她所看到的一部分,感性兼道德理想主义君子范的陈一鸣是不会忍心看到一个女人对自己付出到如此地步的,当然前提他也意识不到这个女人有一部分伪装的成份,至少求爱姿态是手段没必要,但之所以要伪装成这样,速战速决才是王的目的,陈一鸣果然中招。
我说王子茹唯一不了解的是陈一鸣的内心对感情的划分领域。换言之,王子茹纵使机关算尽,但女强人不懂男人也是真相。
陈一鸣到底放没放下李思雨?其实行为上早有答案,在女友面前提来电了项目一直在关注,希望王继续投资,在王明确答复不可能续投,也不希望他再想着或提到前女友时,他仍然还亲自跑到前女友公司去当面警告与劝阻,这是他的理智在支配他的行为吗?
当雷告诉他那三十万是李思雨托自己转给他的,他的心里更是投下了涟漪,雷告诉他李思雨回老家了,他很惊讶意外之余还有失落,李思雨回上海了当他第一时间从王子茹那里知道时,他的惊喜也隐藏不住,还有在绿宝前面伺候完现女友,转脸陷入凝重,睹物思人的情绪转换,都一幕幕的说明了陈一鸣这个人物,在理智与感情上的自我挣扎。
陈一鸣在感情上是一个偏软弱的人,道德标准上对感情有着天然的责任感,而与李思雨的过往太过深刻,分手有分得那么的痛苦,貌似和平,实则元气大伤,内心的不甘不是能靠一个新对象的百般顺从就能抚平的,因为她们不一样,并不是同一类人,这5年有着李思雨的日子里还有他的付出与青春,说不刻骨铭心才是欺骗,爱情也是有深浅之分的,观众以为他很快深爱上了王子茹?其实不然,要真的深爱王子茹是不可能舍得在王子茹面前提李思雨的,王子茹不要他想或者见李思雨,他也一定会照办,因为他不会舍得让王子茹伤心,但理智上他还在说服自己的坦然的与现女友交流对前女友的投资赞助,这就是5年深爱与努力去爱的区别。
我不想去为陈一鸣这个人物做辩解,但陈一鸣的后半程接受王子茹的爱,还有之后一切的行为逻辑摆在那儿,客观事实就是如此。
陈一鸣是一个擅长自我说服,自我催眠的人,一旦能从道德感,“理性上”去说服自己接受的行为,他都能给自己的行为合理化,这是这个人物全剧里的一个最大行为特点。
因此对于这个人物而言,在全剧的之后应该就是他真正的梦醒时分,当一切避无可避,必须让他面对真实的自我,一切无从逃避时,不要找任何借口,不论报恩报仇,还是自我审视自己的行为,感情认知,价值取向,都必须从自己真实的内心出发,去回归理性,理智的看待身边人与自我时,他才能真正成长,甚至成熟起来。
情伤是不能依靠盲目的新的情感依赖去治愈的,人生伴侣也是生活方式的选择需要充分的了解自己与他人之后才有能力去判断选择,对所有人都想负责的人是付不起任何责任的。
其实李思雨的父亲对女儿坦诚沟通自己的感情过往时,已经表达了两任妻子在自己心理的位置,亡妻代表了爱情,虽然性格三观不见得多么的合适,但雨父在心底这么多年是承认自己在爱着的,而不是爱过,尽管人已经不在了,但亡妻刚去世不久,面对即将进入青春叛逆期的年仅12岁的思雨,这也是爱妻生命的延续,他选择了能善待自己女儿一如己出的顾母续弦,这既是满足了女儿的成长需求,也是对自己往后余生的一个交代,与顾母的婚姻更接近适合的过日子,因为彼此迁就,都能彼此放低要求,相互体谅。
这段剧情是对李思雨感情迷茫的点醒,其实更是对陈一鸣与李,王三人间感情取舍的一记精准对照。
人的感情模式有着“遗传性”,父母子女的择偶总有似曾相识的“轮回”巧合,李思雨选择陈一鸣是本着爱情去的,但爱情对于女人而言初衷虽然是指向婚姻,而结果却并非就如人愿,而雨父的想法往往代表了大多数男性的想法,爱一个女人跟选择一个女人结婚往往也绝非同一个概念。
李思雨与陈一鸣彼此间曾经十分真诚的相爱过,但爱并不一定意味着理解,因为爱里的感性成分一旦过多,失去的就是理智,而爱里理性过多则自然激情的成份就会锐减,比如何睦与完全无爱的顾晓菱,一样也是可以走进婚姻的,爱情与婚姻不是一回事,而怀着爱情嫁给不爱但适合的人,或娶一个自己不那么爱的人的情况也是比比皆是。
陈一鸣求婚李思雨是对爱情的执念,哪怕他明明知道李思雨跟自己其实有着许多可能性格,世界观客观存在的分歧,但为爱结婚是他的初衷,是曾经他对爱情的理解,爱了就应该要结果,这个结果就是走向婚姻,以为着才是对爱的负责。然而李思雨的离去让他颓废,失望,痛苦之后,尤其是王子茹在他混乱时的表白与搭救对陈一鸣意味着什么呢?
其实就是开头类似雨父曾经的困境出路。
王子茹以为自己对陈一鸣了如指掌,但其实那也仅仅只限于她所看到的一部分,感性兼道德理想主义君子范的陈一鸣是不会忍心看到一个女人对自己付出到如此地步的,当然前提他也意识不到这个女人有一部分伪装的成份,至少求爱姿态是手段没必要,但之所以要伪装成这样,速战速决才是王的目的,陈一鸣果然中招。
我说王子茹唯一不了解的是陈一鸣的内心对感情的划分领域。换言之,王子茹纵使机关算尽,但女强人不懂男人也是真相。
陈一鸣到底放没放下李思雨?其实行为上早有答案,在女友面前提来电了项目一直在关注,希望王继续投资,在王明确答复不可能续投,也不希望他再想着或提到前女友时,他仍然还亲自跑到前女友公司去当面警告与劝阻,这是他的理智在支配他的行为吗?
当雷告诉他那三十万是李思雨托自己转给他的,他的心里更是投下了涟漪,雷告诉他李思雨回老家了,他很惊讶意外之余还有失落,李思雨回上海了当他第一时间从王子茹那里知道时,他的惊喜也隐藏不住,还有在绿宝前面伺候完现女友,转脸陷入凝重,睹物思人的情绪转换,都一幕幕的说明了陈一鸣这个人物,在理智与感情上的自我挣扎。
陈一鸣在感情上是一个偏软弱的人,道德标准上对感情有着天然的责任感,而与李思雨的过往太过深刻,分手有分得那么的痛苦,貌似和平,实则元气大伤,内心的不甘不是能靠一个新对象的百般顺从就能抚平的,因为她们不一样,并不是同一类人,这5年有着李思雨的日子里还有他的付出与青春,说不刻骨铭心才是欺骗,爱情也是有深浅之分的,观众以为他很快深爱上了王子茹?其实不然,要真的深爱王子茹是不可能舍得在王子茹面前提李思雨的,王子茹不要他想或者见李思雨,他也一定会照办,因为他不会舍得让王子茹伤心,但理智上他还在说服自己的坦然的与现女友交流对前女友的投资赞助,这就是5年深爱与努力去爱的区别。
我不想去为陈一鸣这个人物做辩解,但陈一鸣的后半程接受王子茹的爱,还有之后一切的行为逻辑摆在那儿,客观事实就是如此。
陈一鸣是一个擅长自我说服,自我催眠的人,一旦能从道德感,“理性上”去说服自己接受的行为,他都能给自己的行为合理化,这是这个人物全剧里的一个最大行为特点。
因此对于这个人物而言,在全剧的之后应该就是他真正的梦醒时分,当一切避无可避,必须让他面对真实的自我,一切无从逃避时,不要找任何借口,不论报恩报仇,还是自我审视自己的行为,感情认知,价值取向,都必须从自己真实的内心出发,去回归理性,理智的看待身边人与自我时,他才能真正成长,甚至成熟起来。
情伤是不能依靠盲目的新的情感依赖去治愈的,人生伴侣也是生活方式的选择需要充分的了解自己与他人之后才有能力去判断选择,对所有人都想负责的人是付不起任何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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