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减肥总结
说实话,不是很认真,初始体重157.4斤,今早体重152.7,跳绳19天,其中一次重感冒,病的一塌糊涂,昏天暗地!好了没几天有姨妈期,今天姨妈期第三天,我觉得下次开始跳绳就要5.1日咯!那今天就总结一下!一个月瘦了4.7斤,五月一日开始要认真记录咯!挑战一个月瘦8斤吧!不敢太使劲,怕伤身体,更怕没那个本事[允悲][允悲][允悲]#乌鲁木齐[超话]#燃烧吧,小宇宙#我的自律时刻##晚安短信计划# https://t.cn/RMJI3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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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一点,喧闹的世界应该已恢复平静。而在这个遍地都是夜市,都是小吃的开封,此时此刻,大家应该都已经躺进自己温暖的被褥内,呼呼大睡了。而在凌晨一点ICU却灯火通明,那是一道生命之光,照耀着科室中每一个医务人员,保证重症患者的生命安全。
凌晨一点,病人病情进展,生命体征极不平稳,颅内压增高,双侧瞳孔不等大,急请我院神经外科值班医生会诊。图为我科值班医生和神经外科医师讨论治疗方案。
凌晨一点,在生命体征极不平稳的病人床旁,护士在调整血管活性药物用量,努力维持着患者生命平稳。
凌晨一点,床旁护士在护理操作台前进行加药。
凌晨一点,在病人稍稍平静睡眠后,已忙碌许久的床旁护士,赶忙坐下写重症护理记录单。
凌晨一点,一个高空坠落伤的儿童,哭闹不睡觉,我们的床旁护士在对患儿做小游戏,耐心地安抚患儿。
经过一系列的忙碌和抢救,患者病情和生命体征都能维持相对平稳。图为我科值班医师在下抢救药品的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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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状 控告人:闫利刚,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滑县枣村乡闫庄村人,住本村62号,系豫ELG678豫E8353挂车实际车主。申诉请求:一、依法追究河南省淇县交通警察大队候晓林、贾春茂的刑事责任;二、依法追究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李晓博相关的行政责任;三、依法追究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和利强、李盈、曹文学相关的行政责任。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1、2014年5月15日22时许,控告人雇佣的司机赵东泉驾驶控告人实际所有的豫ELG678豫E8353挂重型货车,与控告人及乘员闫宁,从河南安阳途经河南省鹤壁市淇县107国道612KM+580M处路边自北向南右边一饭馆前停靠,打开了应急双闪信号灯。刚停了几分钟,一辆自北向南行驶的白色工具小货车与一辆三轮车在路面刮擦肇事,白色工具小货车未减速停车即时逃逸,造成三轮车车损人伤。周边群众边报警边救人。控告人等三人察看在现场与车辆情况后,控告人车辆与此次事故没有关系,便驾车离开朝河南卫辉方向行驶。2、河南省淇县交通警察大队候晓林、贾春茂负责处理控告人车辆的事故,2014年6月3日,河南省淇县交通警察大队候晓林、贾春茂将控告人的重型货车查扣,制作了询问笔录、拍照并勘查了货车。2014年6月7日,河南省淇县交通警察大队候晓林、贾春茂通知控告人,说控告人的车辆不是事故车辆,要举控告人去提车,在控告人到河南省淇县交通警察大队提车时,河南省淇县交通警察大队候晓林、贾春茂又予反悔,要求司机赵东泉与控告人自认事故、少担责任、让保险公司赔偿,遭司机赵东泉与控告人的拒绝,期间控告人多次要求河南省淇县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三轮摩托车与我的车辆进行痕迹与撞击力鉴定,河南省淇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控告人的要求置之不理,河南省淇县交通警察大队在没有通知控告人的情况下,私自将控告人车辆车身的红漆提取一分为二,对同一块红漆进行司法鉴定,结果可想而知,控告人的车辆与事故三轮摩托车没有发生碰撞,也不存在任何摩擦与附着物。于是,河南省淇县交通警察大队贾春茂在无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串通三轮车伤者家属,贿买了数位证人作虚假陈述栽赃赵东泉车辆与三轮车刮擦碰撞,并据此做出了严重不符合事实的淇公交认字【2014】第14136号《认定书》,故意栽赃、枉法、错误认定司机赵东泉车辆与三轮车碰撞,司机赵东泉逃逸,司机赵东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司机赵东泉依法申请复核,鹤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错就错,不做任何调查与核实的情况下,作出了鹤公交复字[2014]第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继续枉法维持了【2014】第14136号《认定书》。4、2015年10月14日,赵东泉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赵东泉被淇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淇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8日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3月27日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62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东泉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赵东泉不服,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发回重申”的裁定;在发回重审期间,淇县人民检于2019年5月7日向淇县人民法院撤回了对赵东泉的起诉,淇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准许淇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东泉的起诉”《刑事裁定书》。二、认定书认定的案件事实严重违法错误。1、无牌三轮摩托车与控告人车辆无发生碰撞,认定两车碰撞无合法有效证据证实。2、认定书认定控告人车辆与对方车辆接触或碰撞或剐擦的嫌疑对应部位,控告人向河南省淇县交通警察大队候晓林、贾春茂申请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痕迹比对鉴定。用于确认证明两车是否接触、碰撞或剐擦。此请求内容,控告人曾向河南省淇县交通警察大队候晓林、贾春茂数次请求、交涉均无果,也未作出任何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答复。3、控告人还要求对现场碎片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比对核实,控告人曾向河南省淇县交通警察大队候晓林、贾春茂数次请求、交涉均无果,同样也未作出任何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答复。三、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李晓博在河南省淇县交通警察大队没有查清事实、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没有履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没有对河南省淇县交通警察大队错误行为予以纠正,反而与河南省淇县交通警察大队串通一气,没有对案件存在问题查清的情况下,对控告人司机赵东泉提起公诉。四、控告人司机对控告人车辆与事故三轮车辆是否存在有痕迹或附着物,经淇县人民法院委托对双方车辆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10月30日,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湖北军安【2016】痕鉴字第838号《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未检见事故货车与三轮摩托车发生接触所形成的相关痕迹或附着物。对于河南省淇县交通警察大队的执法中,有很多现场目击整人,均叙述是一个工具在撞倒事故三轮摩托车后逃逸,并非是控告人的车辆。河南省淇县交通警察大队仅对部分证人进行询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的证实情况,且有部分证人作虚假证据,该证人陈述与执法记录的回答相互矛盾,控告人公司申请人民法院传唤证人及事故现场的其他目击证人出庭,淇县人民法院对此置之不理。 五、事故伤者李培堂是本起交通事故的经历着,是关键的证人,李培堂为了到达让控告人赔偿的非法目的,在案件上作出虚假陈述,串通案件的关键证人,向河南省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相关人员行贿,遮盖事实真相。 六、控告人车辆被河南省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错误扣押至今达五年之久,直接造成车辆严重损害,致使该车辆被迫停止货物运输,无法正常营运。控告人的经济收入全靠车辆运输来维持,车辆被扣押对控告人造成严重影响及巨大物质损失,至今涉案车辆仍在河南省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违法扣押,违法行为持续至今。综上,为切实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利,请求上级机关为控告人伸张正义,帮助控告人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使控告人沉冤得雪,并追究河南省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河南省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候晓林、贾春茂,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追究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李晓博、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和利强、李盈、曹文学相关的行政责任,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此致! 控告人: 1378382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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