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恒升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恒升公司”)中华鲟养殖基地中华鲟死亡事件正在升级。到目前为止,在生态保护意义上更为稀有的子一代中华鲟死亡数量已经达到36尾。在此之前,11月5日,该养殖场还有近6000尾子二代中华鲟集中死亡。
中华鲟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保护价值毋庸置疑。当然,由于中华鲟的人工养殖在多地都有展开,不同原因导致的养殖中华鲟死亡事件对物种存续的损害,不必过于夸大。今年4月,广东河源就发生过一养殖场万条中华鲟全部死亡的事件。不过,就恒升公司的情况来看,全国仅余不足1000尾人工饲养着的子一代中华鲟亲鱼,其中近60%在恒升公司,重要性显然更高。这也意味着,迄今所发生的中华鲟大规模死亡,可能不是悲剧的剧终,如果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悲剧还将继续上演。
相关方面不能说完全无所作为。新闻中这样描述:“一次次批示、约谈和通知,甚至赶赴湖北荆州的工作专班,没能救得了36条珍贵的子一代中华鲟的命。”
类似的有当地政府介入的事件,都很容易出现这种错位和变形。地方政府很难避免利用自己的优势来解决问题。比如当地政府在前述书面回复中,还提到恒升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我们的态度是,违法违规必受追究,合法必受保护。”也许不能说这是一种变相威胁,但即便恒升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违规,与中华鲟死亡事件也关系不大,甚至不应该出现在这样一个公文中。
“批示、约谈和通知”的失灵,反衬了司法途径的缺位或疏漏。中华鲟既是一种“国家资源”,也是一个“保护物种”,同时还是“公司资产”。在此案中,因应于不同的诉求,本来应该有不同的责任主体,通过行政之外的司法途径,及时明确法律责任,实现有效介入,防止最坏结果的发生。遗憾的是,事态的发展,遵循了另外一种逻辑。
”也许不能说这是一种变相威胁,但即便恒升公司虽说存在违法违规,与中华鲟死亡事件也关系不大,甚至不应该出现在这样一个公文中。在此案中,因应于不同的诉求,本来应该有不同的责任主体,通过行政之外的司法途径,及时明确法律责任,实现行之有效介入,防止最坏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