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顾问# 法考元年,高空砸狗,究竟何解?
去年是法考元年,司考题目的脑洞也上了一个层级,本年热门考题“高空砸狗”。可谓众说纷纭。下面让我们看看这题目吧。
原题:小赵带着小钱家的狗到小孙家做客参加聚会,小赵想把狗放在阳台上,小孙提醒说狗在阳台上容易掉下去砸到其他人。结果狗果然掉下去,还砸伤了同样前来参加小孙家聚会的小李。此时试问:赵、钱、孙谁该负责?
真人真事:
其实本题并非是出题人脑洞大开。现实中,还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件:广州白云区一女子因高空坠狗致颈椎粉碎性骨折,但肇事的黄狗却已不知去向,也找不到狗主人。
责任分配
我们先来看法律中原则性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1)、第2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在高空砸狗事件中,房主,狗主,借狗人均有责任。
房主需要负多少责任?
试题中小孙说“小狗容易掉下去砸到他人”,可见小孙明知或已经预见到狗放在阳台可能有坠落的风险,但仍旧出于一种放任这种侥幸事情不会发生的心态而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小孙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基于其过错承担一部分责任的。
此外《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考虑是周全的,第37条继续规定到“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该案即使认定狗砸伤前来参加聚会的结果是由第三人导致的,房主小孙还是难逃责任,此时承担侵权补充责任。
狗被人借走,饲养人还负责吗?
接下来看看作为动物饲养人小钱的责任。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78条。该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饲养人在动物致害的案件中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具有过错,饲养人都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即使动物不在自己的控制范围内,饲养人也不可以免责。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之一就是让饲养人保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还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举重以明轻,即使完全放弃对动物的所有权也无法免责,更何况是出借行为呢?法律考虑到其由于遗弃动物本身的危险性,不仅损害动物福利,而且严重威胁公众安全,因而确定原饲养人或者原管理人仍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侵权人也可以向小钱主张侵权责任。
借来的狗侵权,借狗人担责吗?
最后分析一下小赵,那个领着小狗去参加聚会的人的责任。同样这里需要依据上述的《侵权责任法》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动物所有人之外的对动物进行实际的控制与管理的人,如依据借用合同约定而富有管理动物职责的人。本案中,小赵向小钱借狗,双方之间即产生了借用合同关系,小赵便因此成为了法律规定的管理人,负有对狗的管理义务。
本案中,正是由于动物管理人小赵坚持将肇事狗放在阳台,不对小狗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最终导致小李被砸伤。因此,对于这一损害结果,小赵应当承担责任。
若找不到肇事者,如何维权?
回归到广州女子被狗砸伤的案件中,如该女子起诉该楼的其他所有住户,法院便会酌情考虑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公平责任”。该条文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二楼以上用户必须要自证清白才能不“背锅”,例如:证明自己不养狗、案发当天家里没有人或窗户安装有非常密实的铁栅栏等线索。否则,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楼层内的住户们可能就要出于人道救济给予一定补偿。
《我顾问》友情提示
这道“高空坠狗”只是本次考试中一道普普通通的选择题,看似平淡无奇。但仔细分析,也有很多值得探讨的空间。在法考更加注重理解和综合应用的大背景下,如何“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会比单纯选对答案更重要。
去年是法考元年,司考题目的脑洞也上了一个层级,本年热门考题“高空砸狗”。可谓众说纷纭。下面让我们看看这题目吧。
原题:小赵带着小钱家的狗到小孙家做客参加聚会,小赵想把狗放在阳台上,小孙提醒说狗在阳台上容易掉下去砸到其他人。结果狗果然掉下去,还砸伤了同样前来参加小孙家聚会的小李。此时试问:赵、钱、孙谁该负责?
真人真事:
其实本题并非是出题人脑洞大开。现实中,还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件:广州白云区一女子因高空坠狗致颈椎粉碎性骨折,但肇事的黄狗却已不知去向,也找不到狗主人。
责任分配
我们先来看法律中原则性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1)、第2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在高空砸狗事件中,房主,狗主,借狗人均有责任。
房主需要负多少责任?
试题中小孙说“小狗容易掉下去砸到他人”,可见小孙明知或已经预见到狗放在阳台可能有坠落的风险,但仍旧出于一种放任这种侥幸事情不会发生的心态而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小孙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基于其过错承担一部分责任的。
此外《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考虑是周全的,第37条继续规定到“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该案即使认定狗砸伤前来参加聚会的结果是由第三人导致的,房主小孙还是难逃责任,此时承担侵权补充责任。
狗被人借走,饲养人还负责吗?
接下来看看作为动物饲养人小钱的责任。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78条。该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饲养人在动物致害的案件中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具有过错,饲养人都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即使动物不在自己的控制范围内,饲养人也不可以免责。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之一就是让饲养人保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还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举重以明轻,即使完全放弃对动物的所有权也无法免责,更何况是出借行为呢?法律考虑到其由于遗弃动物本身的危险性,不仅损害动物福利,而且严重威胁公众安全,因而确定原饲养人或者原管理人仍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侵权人也可以向小钱主张侵权责任。
借来的狗侵权,借狗人担责吗?
最后分析一下小赵,那个领着小狗去参加聚会的人的责任。同样这里需要依据上述的《侵权责任法》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动物所有人之外的对动物进行实际的控制与管理的人,如依据借用合同约定而富有管理动物职责的人。本案中,小赵向小钱借狗,双方之间即产生了借用合同关系,小赵便因此成为了法律规定的管理人,负有对狗的管理义务。
本案中,正是由于动物管理人小赵坚持将肇事狗放在阳台,不对小狗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最终导致小李被砸伤。因此,对于这一损害结果,小赵应当承担责任。
若找不到肇事者,如何维权?
回归到广州女子被狗砸伤的案件中,如该女子起诉该楼的其他所有住户,法院便会酌情考虑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公平责任”。该条文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二楼以上用户必须要自证清白才能不“背锅”,例如:证明自己不养狗、案发当天家里没有人或窗户安装有非常密实的铁栅栏等线索。否则,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楼层内的住户们可能就要出于人道救济给予一定补偿。
《我顾问》友情提示
这道“高空坠狗”只是本次考试中一道普普通通的选择题,看似平淡无奇。但仔细分析,也有很多值得探讨的空间。在法考更加注重理解和综合应用的大背景下,如何“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会比单纯选对答案更重要。
【张鲁集司法所积极开展 普法宣传“赶大集”活动】https://t.cn/EbvuEUl
24日上午,恰逢张鲁集镇农村大集,张鲁集司法所抓住时机,利用县局印发的《百姓法治宝典》等宣传材料,开展普法宣传“赶大集”活动,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切实提升群众法治观念。
张鲁集司法所工作人员冒着严寒向摊主、路人发放宣传资料,有针对性的向群众讲解《宪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婚姻家庭法》等法律法规,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真正做群众身边的法律人,群众家门口的法律人,群众贴心的法律人。 活动现场共发放宣传材料300余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20余人次。
张鲁集司法所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点燃了群众学法用法的热情,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普法宣传“赶大集”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4日上午,恰逢张鲁集镇农村大集,张鲁集司法所抓住时机,利用县局印发的《百姓法治宝典》等宣传材料,开展普法宣传“赶大集”活动,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切实提升群众法治观念。
张鲁集司法所工作人员冒着严寒向摊主、路人发放宣传资料,有针对性的向群众讲解《宪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婚姻家庭法》等法律法规,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真正做群众身边的法律人,群众家门口的法律人,群众贴心的法律人。 活动现场共发放宣传材料300余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20余人次。
张鲁集司法所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点燃了群众学法用法的热情,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普法宣传“赶大集”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赠书闽西,筑梦未来|一群有爱的法律人和企业家的公益行动#建角报告#
项目学校:福建龙岩上杭湖洋镇6所学校
建设规模:33个图书角
善款来源: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99公益日“赠书闽西、筑梦未来”众筹、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长江商学院30期4班“99公益日”爱心大使朱黎芳女士等爱心人士
建设日期:2018年10月29日
建设成员: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赖华平、担当者行动理事范传贵、担当者行动总干事官文宾、全职人员姚伟斌、丁同等
#班班有个图书角# 详情请戳:https://t.cn/ELcGnbt
项目学校:福建龙岩上杭湖洋镇6所学校
建设规模:33个图书角
善款来源: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99公益日“赠书闽西、筑梦未来”众筹、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长江商学院30期4班“99公益日”爱心大使朱黎芳女士等爱心人士
建设日期:2018年10月29日
建设成员: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赖华平、担当者行动理事范传贵、担当者行动总干事官文宾、全职人员姚伟斌、丁同等
#班班有个图书角# 详情请戳:https://t.cn/ELcGn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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