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 邹城市人民医院新老院区两个收费标准】
邹城市人们民医院老院区停车超过60分钟收费2元,新院区停车超过30分钟收费2元。在同一个县级市兖矿新里程总医院,东院区,邹城市中医院都没有收费,反而邹城市人民医院收费,并且是交给什么物业公司,不管是送货的送快递的,也不管是给院供药品的还是送医疗器械的,这个物业公司都收费,这么大的医院找到车位停下车坐上电梯,把货送到科室30分钟能够吗?医院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用这些物业公司敛财的地方,试问局领导,这样的收费合理吗?邹城市人民医院给这些市里的医院带的什么好头?老百姓没事谁去医院?这样的收费标准真的合理吗?
已受理邹城市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邹城市政府 [2021-06-04 08:54:28]回复如下: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您的问政由市场监管局受理回复:经调查,邹城市人民医院孟子湖院区停车场,自2018年8月以来,由万邦物业进行管理,按照《关于调整公共停车场自行车、机动车管理收费标注的通知》(邹价字【2010】8号),《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09】99号)和济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的通知(2021年1月1日启用),执行停车超过30分钟收费2元,在医院各出入口、各病区均张贴了收费标注、收费公示,依法依规收取停车费。邹城市人民医院老院区停车超过60分钟收费2元,也是按照《关于调整公共停车场自行车、机动车管理收费标注的通知》(邹价字【2010】8号),《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09】99号)要求执行的,符合收费标准要求。感谢您的问政,顺祝生活愉快。
邹城市人们民医院老院区停车超过60分钟收费2元,新院区停车超过30分钟收费2元。在同一个县级市兖矿新里程总医院,东院区,邹城市中医院都没有收费,反而邹城市人民医院收费,并且是交给什么物业公司,不管是送货的送快递的,也不管是给院供药品的还是送医疗器械的,这个物业公司都收费,这么大的医院找到车位停下车坐上电梯,把货送到科室30分钟能够吗?医院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用这些物业公司敛财的地方,试问局领导,这样的收费合理吗?邹城市人民医院给这些市里的医院带的什么好头?老百姓没事谁去医院?这样的收费标准真的合理吗?
已受理邹城市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邹城市政府 [2021-06-04 08:54:28]回复如下: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您的问政由市场监管局受理回复:经调查,邹城市人民医院孟子湖院区停车场,自2018年8月以来,由万邦物业进行管理,按照《关于调整公共停车场自行车、机动车管理收费标注的通知》(邹价字【2010】8号),《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09】99号)和济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的通知(2021年1月1日启用),执行停车超过30分钟收费2元,在医院各出入口、各病区均张贴了收费标注、收费公示,依法依规收取停车费。邹城市人民医院老院区停车超过60分钟收费2元,也是按照《关于调整公共停车场自行车、机动车管理收费标注的通知》(邹价字【2010】8号),《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09】99号)要求执行的,符合收费标准要求。感谢您的问政,顺祝生活愉快。
【#济宁# 微山一小区内两个幼儿园噪音扰民!】
微山县文成时代小区内的红缨幼儿园和致橡树幼儿园,每天都在早上7点后播放高音音乐,对我们这些在企业上三八制夜班的工人,造成了无法好好休息的状况。请政府部门坚决不准他们在屋外使用音响,并要求他们不要扰民。
已受理微山县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微山县政府 [2021-06-04 11:13:37]回复如下:
您好,感谢您对网络问政平台的关注与支持,经咨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已联合奎文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了处理,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该处使用扩音设备产生噪音扰民问题的两家幼儿园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关闭室外音响设备,同时在室内播放音乐时也要控制好音量,避免影响居民正常休息。
微山县文成时代小区内的红缨幼儿园和致橡树幼儿园,每天都在早上7点后播放高音音乐,对我们这些在企业上三八制夜班的工人,造成了无法好好休息的状况。请政府部门坚决不准他们在屋外使用音响,并要求他们不要扰民。
已受理微山县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微山县政府 [2021-06-04 11:13:37]回复如下:
您好,感谢您对网络问政平台的关注与支持,经咨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已联合奎文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了处理,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该处使用扩音设备产生噪音扰民问题的两家幼儿园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关闭室外音响设备,同时在室内播放音乐时也要控制好音量,避免影响居民正常休息。
三明市林业局关于解决农村土地林地改革遗留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明林函〔2018〕28号
《关于解决农村土地林地改革遗留问题的建议》(第0188 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谁造谁有”是基于当时森林资源量少、荒山众多、林业投入不足的国情,而于上世纪50年代提出的鼓励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投资投劳发展林业、消灭荒山、绿化祖国的一项林业政策。这项政策是指单位或个人征得林地所有者的同意或默许,但事先没有合同约定就在国家或集体的宜林荒山上投资投劳造林、种果、栽茶,并取得该林木所有权的一种行为。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特别是我省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事先未与村集体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在集体林地上抢造林木、果树、茶叶等的,不适用“谁造谁有”政策。我市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明确规定按“谁造谁有”政策取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核实后与村委会补签承包合同,发给林权证,经营期以一个主伐期为限。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村集体有权收回“谁造谁有”承包期满后的林地经营权。主要依据有:(1)《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规定:属于其他方式承包的,特别是在明晰产权改革时因其承包期未满而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承包期满后,原则上必须按照“均山、均权、均利”的要求落实家庭承包政策。(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林业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最高法〔2008〕361号)第5条规定:按“谁造谁有”政策取得的用材林在一个主伐期到期并采伐后,经济林在一个自然衰退周期到期后,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主张收回林地的,造林人应当返还。(3)2018年4月23日,三明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8〕4号)中规定:对林改前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承包的林地以及实行谁造谁有政策的林地,承包期满后由村集体统一收回,鼓励采取集资造林、村企合作造林、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实行规模经营。全市各级林业部门将协助乡村做好林业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三明市林业局
2018年5月3日
来源:三明市林业局政府网
明林函〔2018〕28号
《关于解决农村土地林地改革遗留问题的建议》(第0188 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谁造谁有”是基于当时森林资源量少、荒山众多、林业投入不足的国情,而于上世纪50年代提出的鼓励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投资投劳发展林业、消灭荒山、绿化祖国的一项林业政策。这项政策是指单位或个人征得林地所有者的同意或默许,但事先没有合同约定就在国家或集体的宜林荒山上投资投劳造林、种果、栽茶,并取得该林木所有权的一种行为。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特别是我省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事先未与村集体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在集体林地上抢造林木、果树、茶叶等的,不适用“谁造谁有”政策。我市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明确规定按“谁造谁有”政策取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核实后与村委会补签承包合同,发给林权证,经营期以一个主伐期为限。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村集体有权收回“谁造谁有”承包期满后的林地经营权。主要依据有:(1)《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规定:属于其他方式承包的,特别是在明晰产权改革时因其承包期未满而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承包期满后,原则上必须按照“均山、均权、均利”的要求落实家庭承包政策。(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林业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最高法〔2008〕361号)第5条规定:按“谁造谁有”政策取得的用材林在一个主伐期到期并采伐后,经济林在一个自然衰退周期到期后,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主张收回林地的,造林人应当返还。(3)2018年4月23日,三明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8〕4号)中规定:对林改前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承包的林地以及实行谁造谁有政策的林地,承包期满后由村集体统一收回,鼓励采取集资造林、村企合作造林、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实行规模经营。全市各级林业部门将协助乡村做好林业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三明市林业局
2018年5月3日
来源:三明市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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