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工作部门的党务工作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等)能否给行政警告等政纪处分?如果能,谁有权给政纪处分?
飞哥挺帅
答: 首先,无论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还是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只要是公务员,均适用《公务员法》,均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因此,行政机关的党务工作者,党的工作部门公务员,如果有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完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其次,如何确定处分决定机关?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中纪发〔2013〕4号)指出: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处分的统一规定出台之前,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机关实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那么如何界定如何确定处分决定机关?笔者认为,要点有二:
一是看谁任免、编制在哪里?通常,谁任免谁即有政纪处分权。比如,县教体局对所属的学校校长享有行政处分权,县教体局对局管部门负责人享有行政处分权;如果县教体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违纪,需要给予政纪处分,谁有权给予政纪处分?县教体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目前,现有体制下,县教体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编制、行政人事关系在县教体局,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县监察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可以给予其政纪处分;再比如,县委组织部对科室负责人和一般同志有权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其政纪轻处分,对属县委管理的干部撤职处分、开除处分则须报县委批准。
二是看是否存在法定领导关系、法定监督关系。《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具有处分决定权;纪委派驻法院、检察院的纪检组长实行统一管理(即编制、工资、人事任免权收归纪委)后,纪委对法院、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有权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其政纪轻处分;如果对派驻法院、检察院的纪检组尚未实行统一管理,法院、检察院的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政纪轻处分,由谁下达,值得研究:笔者认为,法院、检察院的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通常也具有法官、检察官身份、属于副院级领导干部,但《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并未明确为上级法院、检察院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致使此问题的处理程序较为复杂:既然是同级党委管的干部,那么同级党委通常具有政纪处分权;既然其具有法官、检察官身份,就理应适用《法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只是模糊地说:对法官、检察官的处分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笔者倾向认为,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应当是监察全覆盖、不留死角,因此纪检组长也应属于上级司法机关监察部门的监察对象,政纪处分由上级法院、检察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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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索引
1、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社部 中纪发〔2013〕4号
为了严肃公务员纪律,规范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行为,保证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现通知如下。
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处分的统一规定出台之前,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机关实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在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13年5月25日)起执行。
2、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党的机关工作者中违纪党员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的批准权限、办理程序等问题的答复意见》(2001年3月6日)
中央纪委办公厅:
中纪办[2001]30号函收悉。经研究,就你们提出的党的机关工作者中违纪党员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的批准权限、办理程序等问题答复如下:
一、给予党的机关工作者中党员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原则上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查、批准。
二、建议给予党的机关工作者中党员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按如下具体程序办理:
1、在对党的机关工作者中违纪党员的违纪事实核查清楚的基础上,由纪委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对违纪党员行政处分的意见后,提出给予违纪党员的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意见;
2、由纪委将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意见报同级党委进行审批;
3、根据党委的决定,由纪委负责宣布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和行政处分决定;
4、对违纪党员的行政处分,由党委组织部门在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2个月内具体实施,并将办理结果通报纪委。
三、如果处分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者,由各部门在处分决定宣布后2个月内,办理处分具体事宜,并将办理结果分别报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3、《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局局长。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局和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处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专职监察员。
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5、《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检察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6、《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对下列机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检察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检察人员;
(二)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对下列机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检察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检察人员;
(二)所辖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
(三)所辖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检察院所属部门、单位及其检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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