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衰] 当事人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现在就连 最高法、最高检 都可以置基本的法律和事实于不顾,明知错案就是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良知、法纪观念、职业道德全无,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成了违法者的帮凶!这种案不立事不了的掩耳盗铃之策、巳经把法律辱没的没有人样了。谁给了这些道貌岸然的“法官”“检察官”挑战法律、抵制法律的权力?如此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造成了“黑拆”“血拆”泛滥成灾,“两高”的“一霸手”难辞其咎!!!
[衰][衰] 以下就是中国司法中的一件混账事,充分暴露出当下司法“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的现实状况。这必将再一次成为中国“司法”永远的耻辱!!!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在给我的通知书上已认定法定程序没有得到履行、也就是说强拆程序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从而造成了开发商拆迁资金还未给付、被拆迁人合法房屋就被“人民”的政府强拆了。)可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三)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衰][衰]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更为严重的是,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可事实状况是,最高检第七检察厅的办案检察官在2019年6月27日电话告之本人已立案的情况下,仍就采用拖而不办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用故意拖延办案程序,让当事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让监督审判程序空转的一个“流氓”手段。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如此专横、傲慢与不屑,简直就是无道、无德、无耻、无赖至极!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连办案法官自己都认为有“瑕疵”的错案、申诉到了北京,“最高法”装“死”,“最高检”装“瞎”,失职、怂恿更是让这些穿法袍者有恃无恐,使得司法失去了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由此可见“两院”这种最该讲理的地方,越是不讲理!只有无耻,沒有道理!
当事人只要求司法机关履行职责、作出一个裁定或给出一个不受理的理由,难道这过份了吗?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二年?现如今司法人的道德沦丧、令人心酸!令人发指!令人悲哀!这对一个自诩为法治、司法公正的国家是一个多么响亮的耳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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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从而造成了开发商拆迁资金还未给付、被拆迁人合法房屋就被“人民”的政府强拆了。)可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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