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获国家林草局备案正式加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行列
近日,国家林草局生态保护修复司复函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正式对我市蒙阴县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予以备案,蒙阴县成为山东省唯一获批的县。这意味着蒙阴县具备了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基础和条件,正式加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行列。https://t.cn/A6V0X8pF
近日,国家林草局生态保护修复司复函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正式对我市蒙阴县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予以备案,蒙阴县成为山东省唯一获批的县。这意味着蒙阴县具备了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基础和条件,正式加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行列。https://t.cn/A6V0X8pF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07〕184号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林政发〔2007〕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据此,对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的公路用地上的林木,其更新采伐由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对非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林木权属不属于路政单位、不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其更新采伐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特此复函。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林策发〔2007〕184号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林政发〔2007〕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据此,对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的公路用地上的林木,其更新采伐由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对非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林木权属不属于路政单位、不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其更新采伐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特此复函。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07〕184号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林政发〔2007〕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据此,对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的公路用地上的林木,其更新采伐由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对非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林木权属不属于路政单位、不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其更新采伐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特此复函。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林策发〔2007〕184号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林政发〔2007〕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据此,对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的公路用地上的林木,其更新采伐由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对非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林木权属不属于路政单位、不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其更新采伐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特此复函。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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