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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诉政府的过程与结果
写这个帖子原因是我开始有两个疑惑:1我是否是无理取闹和狮子大开口了;2中国的法律是否能捍卫人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觉得是我无理取闹,法院判决合理合规,那我就此打住。如果大家觉得法院判决不公正,并说出不公正的地方,那我就提出抗诉,或者向检察院举报法院判决不公。
长话短说,起因是2018年12月2日我与广西贵港市政府委托拆迁方贵港市港北区港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协议如下图。结果是对方在没有支付拆迁款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13在没有通知我的前提下就强行拆除了我的农场。在拆除前也没有对我农场内的生产用品、生活用品进行保护和登记。造成拆掉农场门口后,附近的村民一拥而上强行搬走了我农场内大部分的物品。强拆后我多次到拆迁办催促付拆迁款给我未果,在2019年2月20一个叫梁文山的拆迁人员打电话叫我去拆迁办签一份协议,要从我的拆迁款中转48475元给一个叫覃柏现的,理由是我租用土地上的树是覃柏现的,我不同意,结果拆迁工作人员的梁文山说如果我不签,就不把拆迁款给我,因为场地已经被强拆,没有了收入来源,考虑再三,无奈地签下了这个委托书。
我的农场开展的经营项目丰富,有真人CS野战、烧烤、猎兔活动、桃子和桑果采摘、游泳培训、夏令营和冬令营、周末拓展活动等,经过三年多的苦心经营终于走上了轨道。但是场地被强拆后,因为没有收到拆迁款,没有办法重新开,造成很多交了会员费的客户质疑,虽然我们采取了补救措施,但还是没有挽留住客户。直到2019年7月5日才收到拆迁款,因为客户已经因拆迁没能服务好,出现流失,我失去了重开一家的机会。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上北京找律师开始起诉政府违约强拆我农场,造成我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损失202360元,停产停业损失11759317.33元,广告费损失380880元。
一审宣判的结果如下图,我不服,立即提出了上诉,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从一审和二审给出的判决书,我有3个疑问:
1、一审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五行说明我提交的视频、图片证据已经证明了强拆前和强拆后的情况,为什么在判决书的第8页第十二行又说我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强制拆除前其具体物品情况。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2、二审的判决书说我无法提供物品损坏后的样子证据。庭审中我已经说了,强拆人员一拆坏我的农场大门后,周边的村民就一拥而进搬走了我大部分物品,再一个是強拆过程中,强拆人员是不给任何人拍照、摄影的,这个经历过或者见过强拆的人都知道。没有人在做违法的事情时会让人拍下过程的。请问我如何拍得被村民搬走的物品证据。而且我的物品损失达到50多万元,因为有些在强拆时我能抢救回来,而大部分是在实体店购买的物品因为购买记录已经在强拆时被毁坏,我只申请了我在淘宝中购买的物品,因为这个有购买记录。
3、一审和二审宣判对停产停业损失都说因为协议中并无对此内容的约定,所以不支持。但是利息损失在协议中也没有约定啊,物品损失在协议中也没有约定啊,为什么法院又支持了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认定,停产停业是我的直接损失。法规内容如下: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3)、(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而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由以上合同法可以知,法院不能以协议没有对停产、停业进行约定就不支持停产停业的赔偿申请。而且我的停产停业损失赔偿金额是按被告提供的文件“贵政发【2017】5号的“贵港市人民政府文件中第14页第(五)条,征收厂房、车间、仓库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实施单位应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征收铺面、旅馆、餐饮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实施单位应按实际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0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进行计算出来的,有理有据,合法合规。
写这个帖子原因是我开始有两个疑惑:1我是否是无理取闹和狮子大开口了;2中国的法律是否能捍卫人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觉得是我无理取闹,法院判决合理合规,那我就此打住。如果大家觉得法院判决不公正,并说出不公正的地方,那我就提出抗诉,或者向检察院举报法院判决不公。
长话短说,起因是2018年12月2日我与广西贵港市政府委托拆迁方贵港市港北区港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协议如下图。结果是对方在没有支付拆迁款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13在没有通知我的前提下就强行拆除了我的农场。在拆除前也没有对我农场内的生产用品、生活用品进行保护和登记。造成拆掉农场门口后,附近的村民一拥而上强行搬走了我农场内大部分的物品。强拆后我多次到拆迁办催促付拆迁款给我未果,在2019年2月20一个叫梁文山的拆迁人员打电话叫我去拆迁办签一份协议,要从我的拆迁款中转48475元给一个叫覃柏现的,理由是我租用土地上的树是覃柏现的,我不同意,结果拆迁工作人员的梁文山说如果我不签,就不把拆迁款给我,因为场地已经被强拆,没有了收入来源,考虑再三,无奈地签下了这个委托书。
我的农场开展的经营项目丰富,有真人CS野战、烧烤、猎兔活动、桃子和桑果采摘、游泳培训、夏令营和冬令营、周末拓展活动等,经过三年多的苦心经营终于走上了轨道。但是场地被强拆后,因为没有收到拆迁款,没有办法重新开,造成很多交了会员费的客户质疑,虽然我们采取了补救措施,但还是没有挽留住客户。直到2019年7月5日才收到拆迁款,因为客户已经因拆迁没能服务好,出现流失,我失去了重开一家的机会。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上北京找律师开始起诉政府违约强拆我农场,造成我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损失202360元,停产停业损失11759317.33元,广告费损失380880元。
一审宣判的结果如下图,我不服,立即提出了上诉,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从一审和二审给出的判决书,我有3个疑问:
1、一审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五行说明我提交的视频、图片证据已经证明了强拆前和强拆后的情况,为什么在判决书的第8页第十二行又说我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强制拆除前其具体物品情况。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2、二审的判决书说我无法提供物品损坏后的样子证据。庭审中我已经说了,强拆人员一拆坏我的农场大门后,周边的村民就一拥而进搬走了我大部分物品,再一个是強拆过程中,强拆人员是不给任何人拍照、摄影的,这个经历过或者见过强拆的人都知道。没有人在做违法的事情时会让人拍下过程的。请问我如何拍得被村民搬走的物品证据。而且我的物品损失达到50多万元,因为有些在强拆时我能抢救回来,而大部分是在实体店购买的物品因为购买记录已经在强拆时被毁坏,我只申请了我在淘宝中购买的物品,因为这个有购买记录。
3、一审和二审宣判对停产停业损失都说因为协议中并无对此内容的约定,所以不支持。但是利息损失在协议中也没有约定啊,物品损失在协议中也没有约定啊,为什么法院又支持了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认定,停产停业是我的直接损失。法规内容如下: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3)、(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而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由以上合同法可以知,法院不能以协议没有对停产、停业进行约定就不支持停产停业的赔偿申请。而且我的停产停业损失赔偿金额是按被告提供的文件“贵政发【2017】5号的“贵港市人民政府文件中第14页第(五)条,征收厂房、车间、仓库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实施单位应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征收铺面、旅馆、餐饮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实施单位应按实际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0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进行计算出来的,有理有据,合法合规。
【#门店招牌被挡餐饮馆毒死行道树#,中国烹协予以强烈谴责】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上有家名为“阿五黄河大鲤鱼”的餐馆。5月下旬,该店门口10余棵法国梧桐树(行道树)被人灌了农药,奄奄一息,濒临死亡。警方介入调查,5月28日,因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5名下毒的餐馆员工被抓。 6月3日,河南阿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毒树一事,该公司已展开自查。经查,英协路店店长见梧桐树长得太高遮住招牌,又有絮飞下影响进店就餐,为增加店牌曝光率,店长让该店管理人员处理,管理人员又让保安毒树,毒了15棵树,“永庆路店门口3棵树被毒,我们的涉事员工也在接受警方调查,极大可能也是为了增加店牌曝光率。”https://t.cn/A6VWre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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