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开展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为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氛围和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我市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此次活动从6月18日起,集中3个月时间,分4个阶段进行,从安排部署,到集中整治,再到督查整改,最后全面汇总。6月底,对重点行业领域问题隐患全部排查到位;7月底,对问题隐患进行分级,对重大问题隐患挂牌督办;8月底,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全部处置整改到位,确保排查全覆盖,问题全整改,隐患全消除,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
据了解,我市将重点排查城镇燃气、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非煤矿山、特种设备、文化旅游、烟花爆竹、民爆、地质灾害、消防、校园、商贸成品油、工业冶金、农业农村、油气长输管线、危险废物、电力、医院等重点行业领域。
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企业3094家、责令停产整顿企业32家、关闭取缔企业2家。
市应急管理局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连日来,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检查期间,该局针对全市各地所有危化品和烟花爆竹企业,重点是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医药化工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等高风险企业,实施“拉网式” 安全生产大检查。
此次大检查从6月13日起至9月30日, 所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均应纳入本次大排查范围,还成立了督查组,邀请专家对全市各地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另外,市安委会要求,全市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安全大检查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三年专项行动,明确检查任务, 明晰工作职责、落实保障措施, 全面彻底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要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利用专题培训和网格化管理等多种途径,确保每家企业了解此次大检查要求;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曝光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整治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强化警示教育;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形成隐患清单,做到隐患“零容忍"、监管“严执法”、检查“重实效”,要积极探索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重大危险源事故防范体系建设,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防范一般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平稳。
市消防救援支队督促整改隐患60处
全市安全隐患大排查期间,市消防救援支队先后2次召开视频调度会,强调部署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和燃气使用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
此次行动从6月23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11个检查组,全市各大队分别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辖区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摸清底数,排查隐患,限期整改,逐个建立台账。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火灾隐患的企业,督促迅速整改存在的问题,共检查单位40余家,督促整改隐患60余处。
同时,该支队要求,严格查处火灾隐患,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经营企业,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整改完成;要制作一批燃气使用消防安全注意事项、逃生自救知识和相关事故典型案例的宣传产品,强化对居民家庭,沿街门店等燃气安全常识的普及力度,不断提升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市交通运输局整改安全隐患66个
连日来,市交通运输局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发现安全隐患96个,已整改完成66个。
市交通运输局从6月14日起到9月底,每月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集中交办整改。截至6月23日,市直交通运输系统共派出督查检查组32次,累计90人次,检查企业58家,督促指导各地全面深入排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实地检查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情况。通过督查检查共发现安全问题隐患96个,建立了问题隐患清单,截至6月30日已整改完成66个。
同时,市交通运输局将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作为隐患排查整治的重中之重,由分管市领导带队检查咸安区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6月14日紧急会议后,立即组织对嘉鱼县、赤壁市重点危货运输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对辖区内所有危货运输企业,开展全覆盖安全生产检查5次,发现问题隐患30个,整改完成29个,剩余1个正在整改中。
市住建局7个督查组下沉一线暗访
市住建局按照“分线负责、分片包保”的要求,成立7个督查组,从6月15日至6月18日,对全市6个县(市、区)以及高新区住建领域安全工作,按照“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暗访督查。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安全。”该局在对城区进行整治排查时,还要求各地住建系统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再排查再整治,进一步加大巡查检查的频次、广度、深度,做到“全覆盖、零容忍”;节、假日期间,监督人员始终要坚守一线,全天候开展安全巡查,指导各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查问题、促整改、防风险;各地要每日汇总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对能立即排除的问题现场督办整改到位,对需要时间整改的问题隐患明确时间节点和现场采取的防范措施,确保各类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同时,市建工处4个片区将市直105个建筑施工项目全数检查;对城区10个项目的10家责任单位、7名责任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14起;各县(市、区)检查组及建工部门,对120个项目全数检查,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62份,共排查安全隐患578处,已整改到位456处。
中石油咸宁分公司排查60座加油站点
安全生产事关重大,须臾不可放松。近日,中石油咸宁分公司围绕生产经营及管理实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排查了60座加油站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该分公司迅速行动,开展加油加气站隐患大排查,围绕工作实际、岗位特点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对所属60座站点进行全覆盖式安全检查;组织各站点每日对现场开展巡检,提升应急值班级别,强化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中石油咸宁分公司负责人表示,该公司的所有加油站每天坚持6小时全方位巡检1次,公司生产运营中心远程控制循环扫站进行监控,公司领导坚持安全轮值,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的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扎实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次活动从6月18日起,集中3个月时间,分4个阶段进行,从安排部署,到集中整治,再到督查整改,最后全面汇总。6月底,对重点行业领域问题隐患全部排查到位;7月底,对问题隐患进行分级,对重大问题隐患挂牌督办;8月底,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全部处置整改到位,确保排查全覆盖,问题全整改,隐患全消除,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
据了解,我市将重点排查城镇燃气、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非煤矿山、特种设备、文化旅游、烟花爆竹、民爆、地质灾害、消防、校园、商贸成品油、工业冶金、农业农村、油气长输管线、危险废物、电力、医院等重点行业领域。
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企业3094家、责令停产整顿企业32家、关闭取缔企业2家。
市应急管理局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连日来,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检查期间,该局针对全市各地所有危化品和烟花爆竹企业,重点是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医药化工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等高风险企业,实施“拉网式” 安全生产大检查。
此次大检查从6月13日起至9月30日, 所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均应纳入本次大排查范围,还成立了督查组,邀请专家对全市各地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另外,市安委会要求,全市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安全大检查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三年专项行动,明确检查任务, 明晰工作职责、落实保障措施, 全面彻底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要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利用专题培训和网格化管理等多种途径,确保每家企业了解此次大检查要求;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曝光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整治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强化警示教育;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形成隐患清单,做到隐患“零容忍"、监管“严执法”、检查“重实效”,要积极探索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重大危险源事故防范体系建设,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防范一般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平稳。
市消防救援支队督促整改隐患60处
全市安全隐患大排查期间,市消防救援支队先后2次召开视频调度会,强调部署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和燃气使用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
此次行动从6月23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11个检查组,全市各大队分别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辖区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摸清底数,排查隐患,限期整改,逐个建立台账。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火灾隐患的企业,督促迅速整改存在的问题,共检查单位40余家,督促整改隐患60余处。
同时,该支队要求,严格查处火灾隐患,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经营企业,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整改完成;要制作一批燃气使用消防安全注意事项、逃生自救知识和相关事故典型案例的宣传产品,强化对居民家庭,沿街门店等燃气安全常识的普及力度,不断提升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市交通运输局整改安全隐患66个
连日来,市交通运输局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发现安全隐患96个,已整改完成66个。
市交通运输局从6月14日起到9月底,每月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集中交办整改。截至6月23日,市直交通运输系统共派出督查检查组32次,累计90人次,检查企业58家,督促指导各地全面深入排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实地检查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情况。通过督查检查共发现安全问题隐患96个,建立了问题隐患清单,截至6月30日已整改完成66个。
同时,市交通运输局将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作为隐患排查整治的重中之重,由分管市领导带队检查咸安区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6月14日紧急会议后,立即组织对嘉鱼县、赤壁市重点危货运输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对辖区内所有危货运输企业,开展全覆盖安全生产检查5次,发现问题隐患30个,整改完成29个,剩余1个正在整改中。
市住建局7个督查组下沉一线暗访
市住建局按照“分线负责、分片包保”的要求,成立7个督查组,从6月15日至6月18日,对全市6个县(市、区)以及高新区住建领域安全工作,按照“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暗访督查。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安全。”该局在对城区进行整治排查时,还要求各地住建系统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再排查再整治,进一步加大巡查检查的频次、广度、深度,做到“全覆盖、零容忍”;节、假日期间,监督人员始终要坚守一线,全天候开展安全巡查,指导各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查问题、促整改、防风险;各地要每日汇总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对能立即排除的问题现场督办整改到位,对需要时间整改的问题隐患明确时间节点和现场采取的防范措施,确保各类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同时,市建工处4个片区将市直105个建筑施工项目全数检查;对城区10个项目的10家责任单位、7名责任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14起;各县(市、区)检查组及建工部门,对120个项目全数检查,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62份,共排查安全隐患578处,已整改到位456处。
中石油咸宁分公司排查60座加油站点
安全生产事关重大,须臾不可放松。近日,中石油咸宁分公司围绕生产经营及管理实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排查了60座加油站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该分公司迅速行动,开展加油加气站隐患大排查,围绕工作实际、岗位特点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对所属60座站点进行全覆盖式安全检查;组织各站点每日对现场开展巡检,提升应急值班级别,强化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中石油咸宁分公司负责人表示,该公司的所有加油站每天坚持6小时全方位巡检1次,公司生产运营中心远程控制循环扫站进行监控,公司领导坚持安全轮值,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的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扎实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设立夫妻公司需谨慎,一旦遇到纠纷,很难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生活中,有这样一类人,他们既是夫妻,也是搭档,他们一起开公司,一起管理公司,公司属于夫妻二人的,也被叫做夫妻公司。这种“夫妻公司”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存在天然缺陷,导致债权人与“夫妻公司”发生纠纷时,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护,此情况尚待立法及法律适用的完善。
但依照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原则,夫妻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应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而公司实质充当了夫妻股东实施民事行为的代理人,若依法人有限责任制度认定夫妻股东设立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不对夫妻股东其他义务予以强化和规制,则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对交易相对方利益的平等保护。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大致了解下所谓的“夫妻公司”。
2011年8月,熊某与沈某登记结婚。2011年11月,熊某、沈某出资成立青曼公司。青曼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熊某、沈某各持股50%。2015年6月,武汉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青曼公司应限期支付猫人公司货款2983704.65元。
2015年8月,猫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青曼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武汉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猫人公司认为青曼公司符合一人公司的实质要件,请求武汉中院追加股东熊某、沈某为被执行人。
2017年10月,武汉中院裁定驳回猫人公司追加请求,猫人公司遂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2018年5月,武汉中院一审认为青曼公司不是一人公司,不适用相关追加、变更一人公司股东的规定,判决驳回猫人公司的诉讼请求,猫人公司上诉至湖北高院。
2018年12月,湖北高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追加熊某、沈某为被执行人,熊某、沈某夫妻二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6月,最高法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针对此案件,很多人表示不理解,熊某、沈某出资设立的青曼瑞公司是否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熊某、沈某是否对青曼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对于“一人公司”的理解不应仅限于设立股东的数量。公司法虽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本案中,青曼瑞公司股东登记一直为熊某、沈某,股东人数为复数。但熊某、沈某为夫妻,且青曼瑞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归其双方共同所有。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据此应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2、法院审查夫妻设立的公司与夫妻其他共同财产是否混同时,参照《公司法》“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主要考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乏社团性和相应的公司机关,没有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内部监督。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强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独立性,从而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3、夫妻二人如不能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况下,夫妻设立的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猫人公司申请追加熊某、沈某为被执行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文所引用的案例,并不是指导性案例,在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引用本文观点。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婚姻法》(已失效)
第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建议:
如果想要设立夫妻公司还是谨慎为宜。虽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夫妻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债务人有权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案中确立的司法裁判观点也仅是最高法院在个案中的审判意见。但是,大家应当吸取本案当事人的经验教训,设立夫妻公司时应保证公司有独立和完善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以免存在人格混同、日后股东被执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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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照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原则,夫妻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应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而公司实质充当了夫妻股东实施民事行为的代理人,若依法人有限责任制度认定夫妻股东设立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不对夫妻股东其他义务予以强化和规制,则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对交易相对方利益的平等保护。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大致了解下所谓的“夫妻公司”。
2011年8月,熊某与沈某登记结婚。2011年11月,熊某、沈某出资成立青曼公司。青曼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熊某、沈某各持股50%。2015年6月,武汉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青曼公司应限期支付猫人公司货款2983704.65元。
2015年8月,猫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青曼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武汉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猫人公司认为青曼公司符合一人公司的实质要件,请求武汉中院追加股东熊某、沈某为被执行人。
2017年10月,武汉中院裁定驳回猫人公司追加请求,猫人公司遂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2018年5月,武汉中院一审认为青曼公司不是一人公司,不适用相关追加、变更一人公司股东的规定,判决驳回猫人公司的诉讼请求,猫人公司上诉至湖北高院。
2018年12月,湖北高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追加熊某、沈某为被执行人,熊某、沈某夫妻二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6月,最高法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针对此案件,很多人表示不理解,熊某、沈某出资设立的青曼瑞公司是否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熊某、沈某是否对青曼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对于“一人公司”的理解不应仅限于设立股东的数量。公司法虽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本案中,青曼瑞公司股东登记一直为熊某、沈某,股东人数为复数。但熊某、沈某为夫妻,且青曼瑞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归其双方共同所有。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据此应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2、法院审查夫妻设立的公司与夫妻其他共同财产是否混同时,参照《公司法》“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主要考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乏社团性和相应的公司机关,没有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内部监督。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强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独立性,从而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3、夫妻二人如不能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况下,夫妻设立的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猫人公司申请追加熊某、沈某为被执行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文所引用的案例,并不是指导性案例,在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引用本文观点。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婚姻法》(已失效)
第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建议:
如果想要设立夫妻公司还是谨慎为宜。虽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夫妻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债务人有权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案中确立的司法裁判观点也仅是最高法院在个案中的审判意见。但是,大家应当吸取本案当事人的经验教训,设立夫妻公司时应保证公司有独立和完善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以免存在人格混同、日后股东被执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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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 工信部 / 个人隐私 / APP
近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抖音等105款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的通报》,通报了105款非法获取、超范围收集、过度索权等侵害个人信息的APP。其中包含抖音、快手、360浏览器、百度、微软必应等诸多知名APP,工信部要求相关App运营者应当于本通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我办将依法予以处置。
近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抖音等105款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的通报》,通报了105款非法获取、超范围收集、过度索权等侵害个人信息的APP。其中包含抖音、快手、360浏览器、百度、微软必应等诸多知名APP,工信部要求相关App运营者应当于本通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我办将依法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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