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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卧租金2400二楼租金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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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盘最新快讯#【荣成市碧桂园梧桐府】
荣成碧桂园梧桐府项目位于青山东路与源清街交汇处(桑干河畔左岸),位于青山东路与成山大道两条主干道间。荣成碧桂园梧桐府规划停车位共有745个,楼栋总数12栋,总户数653户。医疗资源配有荣成市中医院,商业配套有市府家家悦商圈,详情请咨询荣成碧桂园梧桐府售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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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20年的房子整栋楼没有手续打了3场官司胜诉后还是拿不到房本 “买的楼房住了20年还没房本,现在才知道自己住的楼没有手续”近日,宝鸡市民袁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20年前自己在金台区中山路59号院后五楼买了一套单元房,为了房本他先后与开发商打了三场官司,胜诉后至今还没有拿到房本,今年才知道这栋楼当时就没有手续。
住了20年至今没房本,原来这栋楼没有手续
1998年,袁先生经熟人介绍在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路59号院花了15.8万余元购置了一套145㎡的单元房,这栋楼一共五层五户。当年8月份向该小区开发公司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陈仓开发公司)分两次缴纳了7万元的首笔房款,当时该公司也答应办房本时一并交尾款。
袁先生说:“购买的时候这小区属于金台区事业单位职工福利房,我买的时候是按照当时商品房价格购买的,后经简单装修就住进去了,因当时首次买房连合同都没有签,直接口头约定交钱。当年12月份陈仓开发公司发了一份催款通知称要年终决算以及要办理这栋楼房产手续,让我尽快交齐尾款。当时给他们说了办理房本后一并交齐,这事情也就此搁置下来了。”
同时,袁先生说,这一等没等来房本却等来一张法院传票,开发商把他告了。先后在金台法院和宝鸡中院打了三场官司并最终胜诉了,但判决成了一纸空文,房本还是拿不到。“金台法院执行局在1999年12月份执行了我的房款,但判决中的陈仓开发公司履行办理房本事宜并未执行。今年6月份金台法院告知这栋楼啥手续都没有,无法办理房本。”
先后打了三场官司,胜诉成了一纸空文
1999年 7月26日,金台法院一审认为,由于无明确的书面合同,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判决袁先生返还该套房产,陈仓开发公司返还其7万元房款并赔偿房屋设施装修损失及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袁先生不服上诉至宝鸡中院。宝鸡中院审理后判决如下:1、撤销金台区法院(1999)金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 2、1998年2月上诉人袁先生与被上诉人陈仓开发公司达成商品房买卖口头协议有效,应继续履行。3、由袁先生给付陈仓开发公司剩余房款88209.2元及利息。4、由陈仓开发公司按有关规定为袁先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是手续。
随后,陈仓开发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宝鸡中院于2001年进行再审。法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妥,原判将房屋买卖改成商品房买卖,因该房不是商品房,应予以纠正。申请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经维持原判,做了终审判决。
从2001年终审判决至今,袁先生一直未放弃,他多次找过金台区人民法院包括给纪检委写信,也多次找陈仓开发公司讨要说法,但至今一直未果。
7月8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宫建军,其表示:涉案房屋建立并买卖系1998年,年份较早,该案中袁先生整栋楼都没有手续,近期接到投诉之后,我们现在也在查这个事情,这个事情我们也会给袁先生处理好。
双方可协商达成执行谅解,袁先生亦可申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涉案房屋建立并买卖系1998年,年份较早,当时的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政策、法律等均不是很完善。涉案房屋纠纷,最重要的一点是对房屋性质进行定性,即普通的买卖合同还是商品房买卖,若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则适用《城市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即无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得对外销售,如果是此种情况,则开发商在无证情况下销售房屋,属于违法售房,属于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购房者的全部损失。
赵良善称,如果是普通的房屋买卖,我国全面实施房屋登记制度也在21世纪后,所以较早的房屋买卖关于产权、房屋性质等均由买卖双方自主约定,如果双方当时明确约定房屋应当有产权而最终无法办理的,仍然是开发商之过错。
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符宏学律师认为,此案中袁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因为房屋无手续,买卖违法合同无效,不具备销售要件为由,申请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主张自己的损失,损失数额可参考同地段同时期合法房产目前的市场价提出;当然,考虑到该诉讼时间较早以及诉讼成本的问题,也可以在法院执行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谅解,以法律文书形式确认房屋的所有人。
华商报记者王培民 编辑 汶威承 刘杰 https://t.cn/A6fKxnTX
住了20年至今没房本,原来这栋楼没有手续
1998年,袁先生经熟人介绍在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路59号院花了15.8万余元购置了一套145㎡的单元房,这栋楼一共五层五户。当年8月份向该小区开发公司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陈仓开发公司)分两次缴纳了7万元的首笔房款,当时该公司也答应办房本时一并交尾款。
袁先生说:“购买的时候这小区属于金台区事业单位职工福利房,我买的时候是按照当时商品房价格购买的,后经简单装修就住进去了,因当时首次买房连合同都没有签,直接口头约定交钱。当年12月份陈仓开发公司发了一份催款通知称要年终决算以及要办理这栋楼房产手续,让我尽快交齐尾款。当时给他们说了办理房本后一并交齐,这事情也就此搁置下来了。”
同时,袁先生说,这一等没等来房本却等来一张法院传票,开发商把他告了。先后在金台法院和宝鸡中院打了三场官司并最终胜诉了,但判决成了一纸空文,房本还是拿不到。“金台法院执行局在1999年12月份执行了我的房款,但判决中的陈仓开发公司履行办理房本事宜并未执行。今年6月份金台法院告知这栋楼啥手续都没有,无法办理房本。”
先后打了三场官司,胜诉成了一纸空文
1999年 7月26日,金台法院一审认为,由于无明确的书面合同,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判决袁先生返还该套房产,陈仓开发公司返还其7万元房款并赔偿房屋设施装修损失及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袁先生不服上诉至宝鸡中院。宝鸡中院审理后判决如下:1、撤销金台区法院(1999)金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 2、1998年2月上诉人袁先生与被上诉人陈仓开发公司达成商品房买卖口头协议有效,应继续履行。3、由袁先生给付陈仓开发公司剩余房款88209.2元及利息。4、由陈仓开发公司按有关规定为袁先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是手续。
随后,陈仓开发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宝鸡中院于2001年进行再审。法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妥,原判将房屋买卖改成商品房买卖,因该房不是商品房,应予以纠正。申请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经维持原判,做了终审判决。
从2001年终审判决至今,袁先生一直未放弃,他多次找过金台区人民法院包括给纪检委写信,也多次找陈仓开发公司讨要说法,但至今一直未果。
7月8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宫建军,其表示:涉案房屋建立并买卖系1998年,年份较早,该案中袁先生整栋楼都没有手续,近期接到投诉之后,我们现在也在查这个事情,这个事情我们也会给袁先生处理好。
双方可协商达成执行谅解,袁先生亦可申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涉案房屋建立并买卖系1998年,年份较早,当时的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政策、法律等均不是很完善。涉案房屋纠纷,最重要的一点是对房屋性质进行定性,即普通的买卖合同还是商品房买卖,若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则适用《城市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即无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得对外销售,如果是此种情况,则开发商在无证情况下销售房屋,属于违法售房,属于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购房者的全部损失。
赵良善称,如果是普通的房屋买卖,我国全面实施房屋登记制度也在21世纪后,所以较早的房屋买卖关于产权、房屋性质等均由买卖双方自主约定,如果双方当时明确约定房屋应当有产权而最终无法办理的,仍然是开发商之过错。
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符宏学律师认为,此案中袁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因为房屋无手续,买卖违法合同无效,不具备销售要件为由,申请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主张自己的损失,损失数额可参考同地段同时期合法房产目前的市场价提出;当然,考虑到该诉讼时间较早以及诉讼成本的问题,也可以在法院执行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谅解,以法律文书形式确认房屋的所有人。
华商报记者王培民 编辑 汶威承 刘杰 https://t.cn/A6fKxn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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