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微信请假算不算旷工?有说法了!】近日,大连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张某与被告某酒店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后多次续签《劳动合同》至2019年9月30日。约定被告对原告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告工作一日休息一日。
2019年7月1日,原告因病去医院诊疗,通过微信向部门负责人请病假一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部门负责人在收到原告请假的信息后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
2019年7月3日,被告以原告6月30日-7月2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连续三日为由作出给予原告扣罚三日工资和罚款600元的处罚。同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原告并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11日,原告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54569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大金劳人仲裁字[2019]第16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2018年和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47295元。原、被告双方均对该裁决不服,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正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时间为工作一日、休息一日,在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告收到新排班表的情况下,6月30日应为原告休息日,故不能认定原告6月30日旷工。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诊疗并向部门负责人微信请病假,收到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可视为部门负责人同意原告的请假申请。虽然按照被告单位的《休病假管理规定》的规定,遇突发情况,原告应当同时向行政人事部及部门负责人电话备案,原告没有同时向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电话备案,在履行请假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原告提供的门诊收据、疾病诊断书证实原告于2019年7月1日确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诊疗的事实。故不宜认定原告2019年7月1日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旷工)。因此,被告以原告违反单位规定制度,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旷工)连续三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能就2007年10月至2017年4月存在加班的事实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7年5月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告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3年至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其中2013年至2017年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2018年和2019年,原告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每年可以享受10天年休假。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并案原告)某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并案被告)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共67375元。(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华网)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后多次续签《劳动合同》至2019年9月30日。约定被告对原告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告工作一日休息一日。
2019年7月1日,原告因病去医院诊疗,通过微信向部门负责人请病假一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部门负责人在收到原告请假的信息后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
2019年7月3日,被告以原告6月30日-7月2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连续三日为由作出给予原告扣罚三日工资和罚款600元的处罚。同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原告并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11日,原告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54569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大金劳人仲裁字[2019]第16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2018年和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47295元。原、被告双方均对该裁决不服,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正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时间为工作一日、休息一日,在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告收到新排班表的情况下,6月30日应为原告休息日,故不能认定原告6月30日旷工。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诊疗并向部门负责人微信请病假,收到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可视为部门负责人同意原告的请假申请。虽然按照被告单位的《休病假管理规定》的规定,遇突发情况,原告应当同时向行政人事部及部门负责人电话备案,原告没有同时向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电话备案,在履行请假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原告提供的门诊收据、疾病诊断书证实原告于2019年7月1日确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诊疗的事实。故不宜认定原告2019年7月1日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旷工)。因此,被告以原告违反单位规定制度,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旷工)连续三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能就2007年10月至2017年4月存在加班的事实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7年5月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告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3年至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其中2013年至2017年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2018年和2019年,原告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每年可以享受10天年休假。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并案原告)某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并案被告)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共67375元。(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华网)
【芳草街街道紫薇社区开展消防演练活动】
为提高广大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扑救能力,进一步做好社区防火防灾工作,确保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7月15日,芳草街街道紫薇社区居委会、环物委、红十字会联合开展了消防演练活动。社区微信消防站安保及商家、志愿者、服务站工作人员和社区物业负责人共35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在活动开始前,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薛强作了讲话,并强调了安全消防的重要性及此次活动的必要性。活动中,四川军鹰兵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理对此次消防演练活动作了详细的讲解,并介绍了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以及在发生火灾事故后的基本扑救方法、自防自救措施等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接着,开始消防演练。演练内容包括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对初期火灾的扑灭方法、人员安全疏导流程等。
为提高广大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扑救能力,进一步做好社区防火防灾工作,确保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7月15日,芳草街街道紫薇社区居委会、环物委、红十字会联合开展了消防演练活动。社区微信消防站安保及商家、志愿者、服务站工作人员和社区物业负责人共35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在活动开始前,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薛强作了讲话,并强调了安全消防的重要性及此次活动的必要性。活动中,四川军鹰兵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理对此次消防演练活动作了详细的讲解,并介绍了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以及在发生火灾事故后的基本扑救方法、自防自救措施等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接着,开始消防演练。演练内容包括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对初期火灾的扑灭方法、人员安全疏导流程等。
【海口市民称一健身房“突然关门”;物业公司:拖欠2万多元物业费水电费】咄咄怪事!7月15日一大早,海口市民茅先生就打电话反映,他在潮庭健身房办了会员卡,可健身房却“暂停营业”了。记者当天上午9时许赶到现场时,发现这家健身房正在开门营业。更离奇的是,经记者调查了解,这家健身房最早的经营主体“北京潮庭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早在2019年7月22日已被注销,此后2年间又有几次变更。目前,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介入调查。
消费者:健身房“突然张贴停业通知”
海口市民茅先生是潮庭健身房的会员。7月15日上午,茅先生像往常一样前往位于海口秀英区长滨西二街海长流绿地新海岸展示中心3楼的潮庭健身房,却发现大门紧锁,玻璃门上张贴了一纸停业通知,称接到总部通知,因与物业产生纠纷,“7月15日起暂停营业,重新开业时间另行通知”。
“前一天还正常营业呢!”茅先生介绍,他和多名朋友都在这家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卡,截至目前,他的会员卡还有一年多才到期。潮庭健身房的另一名会员告诉记者,他办理了5年期的会员卡,但是不常去健身,突然听到“暂停营业”一说,不知道会员卡里的余额该怎么办。
茅先生打完电话就离开了现场。记者于当天上午9时许赶到现场,却发现潮庭健身房正在开门营业,玻璃门上也没有看到茅先生所说的“停业通知”。记者随后找到该健身房唯一在场的前台女服务员了解情况,她称对“停业通知”不知情,她接到通知前来上班,一切和往常一样。至于该健身房负责人的联系电话,该女子称“没有电话,只有微信”,并拒绝向记者透露负责人微信。记者问及“明天是否能够继续正常营业”,该女子称“只要没有关门,肯定就能正常营业”。
记者调查:健身房原经营主体已注销
记者随后在潮庭健身房一楼发现了一张欠费催缴通知,主要内容是要求北京潮庭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务必于7月15日之前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电费、水费等合计2万多元”。记者找到发布上述通知的物业公司了解到,物业公司从6月开始多次向上述公司催缴拖欠的费用,但是对方一直没有补交。“为了维持正常的供水供电,这家健身房采取了一次充值100元的办法。”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说。
经记者调查,潮庭健身房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中的落款公司名称为“北京潮庭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但这家公司早在2019年7月22日已被注销。
而该健身房会员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显示名称为“海口秀英潮体健身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经查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今年5月28日已注销。
此外,茅先生提供的“停业通知”落款单位为“北京潮庭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2021年5月31日才注册。
以上三个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地址均与潮庭健身房地址一致。
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昨日下午有多名消费者前往潮庭健身房进行维权,该局已经介入调查。同时,有消费者拨打了报警电话,秀英警方也已介入调查。(记者 畅凯 文/图)
消费者:健身房“突然张贴停业通知”
海口市民茅先生是潮庭健身房的会员。7月15日上午,茅先生像往常一样前往位于海口秀英区长滨西二街海长流绿地新海岸展示中心3楼的潮庭健身房,却发现大门紧锁,玻璃门上张贴了一纸停业通知,称接到总部通知,因与物业产生纠纷,“7月15日起暂停营业,重新开业时间另行通知”。
“前一天还正常营业呢!”茅先生介绍,他和多名朋友都在这家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卡,截至目前,他的会员卡还有一年多才到期。潮庭健身房的另一名会员告诉记者,他办理了5年期的会员卡,但是不常去健身,突然听到“暂停营业”一说,不知道会员卡里的余额该怎么办。
茅先生打完电话就离开了现场。记者于当天上午9时许赶到现场,却发现潮庭健身房正在开门营业,玻璃门上也没有看到茅先生所说的“停业通知”。记者随后找到该健身房唯一在场的前台女服务员了解情况,她称对“停业通知”不知情,她接到通知前来上班,一切和往常一样。至于该健身房负责人的联系电话,该女子称“没有电话,只有微信”,并拒绝向记者透露负责人微信。记者问及“明天是否能够继续正常营业”,该女子称“只要没有关门,肯定就能正常营业”。
记者调查:健身房原经营主体已注销
记者随后在潮庭健身房一楼发现了一张欠费催缴通知,主要内容是要求北京潮庭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务必于7月15日之前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电费、水费等合计2万多元”。记者找到发布上述通知的物业公司了解到,物业公司从6月开始多次向上述公司催缴拖欠的费用,但是对方一直没有补交。“为了维持正常的供水供电,这家健身房采取了一次充值100元的办法。”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说。
经记者调查,潮庭健身房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中的落款公司名称为“北京潮庭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但这家公司早在2019年7月22日已被注销。
而该健身房会员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显示名称为“海口秀英潮体健身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经查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今年5月28日已注销。
此外,茅先生提供的“停业通知”落款单位为“北京潮庭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2021年5月31日才注册。
以上三个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地址均与潮庭健身房地址一致。
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昨日下午有多名消费者前往潮庭健身房进行维权,该局已经介入调查。同时,有消费者拨打了报警电话,秀英警方也已介入调查。(记者 畅凯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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