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竞业限制协议十大注意事项最重要#【企业竞业限制协议十大注意事项最重要 | 海辉普法】
1、应制定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的约定条款,可以以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形式呈现,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者其他书面约定中呈现,但是,将竞业限制约定混杂在其他协议文本中,容易产生语义表述混乱、约定不清的情形,尤其是在保密协议中混杂竞业限制条款,甚至会导致协议内容前后矛盾,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需求,单独制定《竞业限制协议》,全面清晰地约定竞业限制,同时针对不同的竞业限制对象,可以拟定多套版本予以适用。
2、协议应尽量在员工入职或在职期间签署
竞业限制义务必然会对劳动者择业权产生妨害,而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金金额方面通常是比较“吝啬”的,一般会约定在法定最低标准至劳动者正常工资数额之间,所以,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接受度较为有限,而从协议签署的配合度来看,劳动者入职时最高,在职时次之,离职时最低,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提高补偿金标准,那在劳动者入职时最有机会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3、协议签署的对象应当有选择性、针对性
用人单位应当与每一位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竞业限制协议万万不可全员普签、或者不区分对象地任意签订。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义务仅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非上述人员即使与之签订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当然有效;另一方面,竞业限制协议不仅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对用人单位也设定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如果不加选择、全员普签竞业限制协议,实际上令用人单位产生了巨大的义务负担。只有确实需要对某些特定劳动者限制其从事竞业业务,用人单位才应考虑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竞业限制的行业和地域应约定明确
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为“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如果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直接套用该表述,那双方对竞业限制行业范围的理解仍可能会产生争议。法律上,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为避免后续举证困难,竞业限制协议应尽量将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界定清楚,一般来说,可以采取概括加例举的形式,即首先进行概括性约定,另外将主要竞争对手列明在竞业限制协议中。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也应合理约定,慎重约定如“全球”、“全国”等表述。司法实务中,会结合用人单位所处行业的特性、地位以及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济补偿金标准等综合考量,例如互联网头部企业,业务覆盖区域广,约定“全球”并无不妥,但而对于地域性较强的企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不宜过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竞业限制的期限要合理且不得超过2年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起算。竞业限制约定的期限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应属无效。
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负有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期限越长,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越多。如果对劳动者设定较短的竞业限制期限,比如约定1年,已经足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商业利益的保护要求,那选择约定较短的竞业限制期限,更有性价比。
6、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应符合法定标准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月经济补偿金标准有两个法定下限:⑴不低于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⑵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明显低于上述任一标准,劳动者有权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7、慎重采用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离职后按月支付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在职期间支付补偿金?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3年《 劳动争议解释四》答记者问中提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2011年11月8日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了合同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经济补偿的数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应予补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一个月仍未补足的,除劳动者要求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笔者不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虽然目前江苏省内没有完全否定在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但此做法依然面临今后法律政策发生变化调整的风险;其次,用人单位采用在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必须是在职期间真实支付,不能通过虚构工资构成、拆分工资金额来替代,否则劳动者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最后,在职支付时不能预见到离职前的工资收入状况,导致在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可能会低于法定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者离职后一个月内及时补足,劳动者仍然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在职支付方式的风险和弊端甚多,用人单位应慎重采用。
8、合理约定劳动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以下多种方式:⑴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金应予以扣除。⑵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常见的违约金约定方式包括:约定具体的违约金金额、约定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如工资的数倍、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倍)。对于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违约金应当约定较高的数额。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性质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理论中存在争议,实务中存在分歧,但同时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对用人单位是最有利的做法。建议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等。⑷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协议中应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负有汇报义务
劳动者一旦离职,用人单位就难以掌握其去向,无法了解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真实状况,往往事后察觉为时已晚,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必要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按期向用人单位汇报就业情况的义务,如果劳动者未能依约汇报,用人单位有权暂时中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主张相应违约金。有此约定,可以有效督促劳动者主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可据此汇报线索来核实情况。
10、协议中应约定劳动者接受补偿金的指定账户和接受通知信息的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劳动者的收款方式,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发生支付困难,劳动者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行使解除权,将使竞业限制协议失去意义。因此,协议中需要明确约定劳动者提供收款账户并对该账户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即使后续该账户不能接受补偿金,也非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自身义务。
此外,用人单位行使竞业限制协议的催告权、解除权等权利,都需要通过向劳动者发出通知来实现,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中需要对劳动者的联系方式进行约定。劳动者的联系方式可以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QQ账号等。
1、应制定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的约定条款,可以以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形式呈现,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者其他书面约定中呈现,但是,将竞业限制约定混杂在其他协议文本中,容易产生语义表述混乱、约定不清的情形,尤其是在保密协议中混杂竞业限制条款,甚至会导致协议内容前后矛盾,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需求,单独制定《竞业限制协议》,全面清晰地约定竞业限制,同时针对不同的竞业限制对象,可以拟定多套版本予以适用。
2、协议应尽量在员工入职或在职期间签署
竞业限制义务必然会对劳动者择业权产生妨害,而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金金额方面通常是比较“吝啬”的,一般会约定在法定最低标准至劳动者正常工资数额之间,所以,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接受度较为有限,而从协议签署的配合度来看,劳动者入职时最高,在职时次之,离职时最低,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提高补偿金标准,那在劳动者入职时最有机会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3、协议签署的对象应当有选择性、针对性
用人单位应当与每一位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竞业限制协议万万不可全员普签、或者不区分对象地任意签订。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义务仅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非上述人员即使与之签订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当然有效;另一方面,竞业限制协议不仅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对用人单位也设定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如果不加选择、全员普签竞业限制协议,实际上令用人单位产生了巨大的义务负担。只有确实需要对某些特定劳动者限制其从事竞业业务,用人单位才应考虑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竞业限制的行业和地域应约定明确
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为“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如果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直接套用该表述,那双方对竞业限制行业范围的理解仍可能会产生争议。法律上,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为避免后续举证困难,竞业限制协议应尽量将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界定清楚,一般来说,可以采取概括加例举的形式,即首先进行概括性约定,另外将主要竞争对手列明在竞业限制协议中。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也应合理约定,慎重约定如“全球”、“全国”等表述。司法实务中,会结合用人单位所处行业的特性、地位以及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济补偿金标准等综合考量,例如互联网头部企业,业务覆盖区域广,约定“全球”并无不妥,但而对于地域性较强的企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不宜过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竞业限制的期限要合理且不得超过2年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起算。竞业限制约定的期限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应属无效。
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负有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期限越长,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越多。如果对劳动者设定较短的竞业限制期限,比如约定1年,已经足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商业利益的保护要求,那选择约定较短的竞业限制期限,更有性价比。
6、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应符合法定标准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月经济补偿金标准有两个法定下限:⑴不低于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⑵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明显低于上述任一标准,劳动者有权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7、慎重采用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离职后按月支付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在职期间支付补偿金?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3年《 劳动争议解释四》答记者问中提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2011年11月8日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了合同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经济补偿的数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应予补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一个月仍未补足的,除劳动者要求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笔者不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虽然目前江苏省内没有完全否定在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但此做法依然面临今后法律政策发生变化调整的风险;其次,用人单位采用在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必须是在职期间真实支付,不能通过虚构工资构成、拆分工资金额来替代,否则劳动者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最后,在职支付时不能预见到离职前的工资收入状况,导致在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可能会低于法定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者离职后一个月内及时补足,劳动者仍然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在职支付方式的风险和弊端甚多,用人单位应慎重采用。
8、合理约定劳动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以下多种方式:⑴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金应予以扣除。⑵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常见的违约金约定方式包括:约定具体的违约金金额、约定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如工资的数倍、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倍)。对于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违约金应当约定较高的数额。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性质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理论中存在争议,实务中存在分歧,但同时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对用人单位是最有利的做法。建议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等。⑷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协议中应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负有汇报义务
劳动者一旦离职,用人单位就难以掌握其去向,无法了解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真实状况,往往事后察觉为时已晚,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必要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按期向用人单位汇报就业情况的义务,如果劳动者未能依约汇报,用人单位有权暂时中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主张相应违约金。有此约定,可以有效督促劳动者主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可据此汇报线索来核实情况。
10、协议中应约定劳动者接受补偿金的指定账户和接受通知信息的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劳动者的收款方式,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发生支付困难,劳动者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行使解除权,将使竞业限制协议失去意义。因此,协议中需要明确约定劳动者提供收款账户并对该账户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即使后续该账户不能接受补偿金,也非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自身义务。
此外,用人单位行使竞业限制协议的催告权、解除权等权利,都需要通过向劳动者发出通知来实现,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中需要对劳动者的联系方式进行约定。劳动者的联系方式可以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QQ账号等。
【如何理解“砍一刀”成为了一种社交新方式】近日,上海一位律师因为在拼多多砍价但始终差“0.09%”,于是起诉了拼多多。律师的起诉,反映了一些长久的抱怨,其直接原因当然是拼多多在用户预期管理上还有提升空间,促销玩法还可以更加透明。
不过,这种抱怨也源于诸多误解。其实,免费拿、砍一刀不过是源远流长的商业促销的最新发展。改革开放后最早的促销,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1986年春节前,傻子瓜子因销量不佳,在全国率先搞起了有奖销售,头等奖品是一辆上海牌轿车。从未见过如此巨奖的消费者,欲望一下被激发起来,傻子瓜子也因此创下销售记录。但活动只进行了18天,一纸文件,宣布停止一切有奖销售活动。当年傻子瓜子的老板年广久血本无归,公司也跌倒低谷。但其实,是早有人看不惯年广久的一些做派。那个时代,公司财务也多不规范,导致他被人举报贪污入狱。
事实上,商业促销最初也招致诸多批评,但其生命力源于市场经济本身的顽强,年广久之后,奖励轿车、返券、抽奖、买N免1、前N名N折等多种形式被不断的发明出来。砍一刀、免费拿,则是传统促销手段在互联网时代,基于社交网络的最新发展。
这种商业促销形式,当然不是免费向消费者派发福利的慈善,也是互联网营销的套路之一,但也不能说是欺诈、传销,而是一种营销手段。有人一提营销就觉得反胃,可从经济学上来看,营销只是一个中性词。不营销,商家的东西可能就卖不出去。商家背后,也有宣传、就业、社保等各种压力。每一个商家背后,也是千家万户。相比其它套路,砍一刀更显“良心”,拼多多已送出大几百万件实实在在的高价商品。
拼多多“砍价免费拿”负责人表示,本期参与的商品超过1200余款,已送出709万件。消费者已免费领取小度在家智能屏74.9万件,格兰仕烤箱52.3万件,还有雅诗兰黛、海蓝之谜、飞利浦、松下等国际品牌。
这是因为在互联网时代,商业促销的功能被极大的拓展了,在功能上也从单纯促销变为了促销、拉新、激活用户,引导用户心智向娱乐的转变。而正因为其实现的功能更多,平台受益越多,所以,在优惠力度上也可以做到更大力度。
那么,为什么抱怨还很多?
首先,源于舆论的系统性偏差。
拼多多的免费拿、砍一刀非常成功,现在很多商家都在模仿。拼多多是一家利用社交网络非常成功的公司,它的基因是“Costco+Disney”,它从社交网络中获益颇多,自然也可以反馈给社交网络更多实惠。所以,他的促销力度也更大,更有影响力。拼多多的这个特征与打法,其他平台无法做到。即便有这个想法,也无法利用微信的社交网络;即便能利用微信的社交网络,也缺乏“Costco+Disney”的基因。
越成功,引发的抱怨就会越响亮。多年前,我买的三星显示器坏了,去售后维修,到了售后处,坏的显示器堆积如山,人来人往。回来路过一家国产显示器的售后,冷冷清清。显然,这不是三星的质量不好,而是三星的销量大了很多,不是一个数量级的。
显然,误认为三星显示器不如国产,或者认为拼多多的“砍一刀”招人厌,都是对于现象的错误解释。如今,京东、淘宝、滴滴……类似活动都不少。甚至连房地产广告都学会了百亿补贴、“砍一刀”、免费拿。
其次,网上促销玩法,把所有人拉在了同一个场域。
就像之前打车的大量补贴,互联网平台是愿意为新用户投入实实在在的补贴的,拼多多自然也是如此,送出的东西是实实在在的。但是,拿到1000元的东西,肯定需要付出相应的一系列操作,毕竟,这是促销不是慈善,所以,“难”是正常的。
很多人有这样的经验,家里塞满了购物所赠的各种各样的锅,还有各种厨房小家电。送人?似乎亲戚朋友都有很多。但是,如果真是这样,市场上这些东西不应该都卖不掉了吗?而现实是,还有很多人得自己掏钱买。也就是说,基于不同的消费能力,对一个群体来说,是毫不费力的免费赠品,对另一些人来说,则是需要真金白银掏钱去买的东西。
平时,在线下商店中,不同的人群有着某种程度上的分割,但互联网的促销是打通所有人群的,把所有人拉在了同一个场域。但显然,促销只能按照最主流的人群来设计。中国的平均收入并不高,还有6亿人月收入1000多元。更直白的说,免费拿所需要投入的时间,不会按律师一小时的收费来计算,而会按一个底层打工者的一小时工资来计算。
系统性偏差也由此出现。
第三,源于人群的系统性偏差。
其实,被一些人吐槽的免费拿,在另一些人眼中,已经成为一个既实惠,又好玩的事。现在,已经成为“豆瓣抠门小组”的必杀技,很多人在这里聚集、交换技巧、相互帮助。而且,这还是在文艺青年聚集的豆瓣,用户的收入水平并不算低。
实际上,参与“免费拿”的大部分人群是四线城市的低收入群体,这些人锲而不舍,最后拿到免费的商品。通过免费拿,很多退休的中老年人第一次体验了小度在家智能屏、居家带娃的宝妈用上了雅诗兰黛等。对于这类群体,免费拿并未伤害人际关系,反而拉近了淡薄的人际关系,尤其是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某种程度上,免费拿成为了一些中老年人的社交新方式,通过免费拿,激活了社交,重新找到了社交的乐趣。很多人抱怨自己的父母沉迷于拼多多,而事实上,父母从这款软件里获取的补偿心理、社交快乐,可能是子女无法体会的。
特别对低收入者而言,愿意花时间,通过免费拿获得实实在在的生活用品。但另一方面,他们在互联网上并没有话语权、声音也不大。高收入人群,他们意愿不强,不愿意花时间进行到最后,尝试几次后就会放弃,也很容易产生抱怨。我们在舆论场上看到的抱怨很多,可现实是,很多真的花了时间免费拿的人,拿完就去拼下一单了,他们也不会上网发声。
于是,抱怨压过了惊喜。但是,这仅仅是表象的错觉。
第四,源于不同人群的收益结构。
各种促销有各自的玩法,国贸商城、燕莎友谊商城的促销与costco的促销玩法肯定不一样。对于三四线城市的低收入人群而言,拼多多的好处,是能让他们花点时间,获得免费商品。而对于高收入人群,一般在初步判断后,就会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所以,对于高收入人群,一般并不会轻易去玩拼多多的免费拿。
当然,作为社会的意见领袖群体,律师的敏锐是好的,值得赞赏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是激励相容的。但是,低收入人群,那些积极参与砍一刀,并从中获得优惠的人的利益,也不应该被完全忽视。(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作者:刘远举 来源:东方网
不过,这种抱怨也源于诸多误解。其实,免费拿、砍一刀不过是源远流长的商业促销的最新发展。改革开放后最早的促销,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1986年春节前,傻子瓜子因销量不佳,在全国率先搞起了有奖销售,头等奖品是一辆上海牌轿车。从未见过如此巨奖的消费者,欲望一下被激发起来,傻子瓜子也因此创下销售记录。但活动只进行了18天,一纸文件,宣布停止一切有奖销售活动。当年傻子瓜子的老板年广久血本无归,公司也跌倒低谷。但其实,是早有人看不惯年广久的一些做派。那个时代,公司财务也多不规范,导致他被人举报贪污入狱。
事实上,商业促销最初也招致诸多批评,但其生命力源于市场经济本身的顽强,年广久之后,奖励轿车、返券、抽奖、买N免1、前N名N折等多种形式被不断的发明出来。砍一刀、免费拿,则是传统促销手段在互联网时代,基于社交网络的最新发展。
这种商业促销形式,当然不是免费向消费者派发福利的慈善,也是互联网营销的套路之一,但也不能说是欺诈、传销,而是一种营销手段。有人一提营销就觉得反胃,可从经济学上来看,营销只是一个中性词。不营销,商家的东西可能就卖不出去。商家背后,也有宣传、就业、社保等各种压力。每一个商家背后,也是千家万户。相比其它套路,砍一刀更显“良心”,拼多多已送出大几百万件实实在在的高价商品。
拼多多“砍价免费拿”负责人表示,本期参与的商品超过1200余款,已送出709万件。消费者已免费领取小度在家智能屏74.9万件,格兰仕烤箱52.3万件,还有雅诗兰黛、海蓝之谜、飞利浦、松下等国际品牌。
这是因为在互联网时代,商业促销的功能被极大的拓展了,在功能上也从单纯促销变为了促销、拉新、激活用户,引导用户心智向娱乐的转变。而正因为其实现的功能更多,平台受益越多,所以,在优惠力度上也可以做到更大力度。
那么,为什么抱怨还很多?
首先,源于舆论的系统性偏差。
拼多多的免费拿、砍一刀非常成功,现在很多商家都在模仿。拼多多是一家利用社交网络非常成功的公司,它的基因是“Costco+Disney”,它从社交网络中获益颇多,自然也可以反馈给社交网络更多实惠。所以,他的促销力度也更大,更有影响力。拼多多的这个特征与打法,其他平台无法做到。即便有这个想法,也无法利用微信的社交网络;即便能利用微信的社交网络,也缺乏“Costco+Disney”的基因。
越成功,引发的抱怨就会越响亮。多年前,我买的三星显示器坏了,去售后维修,到了售后处,坏的显示器堆积如山,人来人往。回来路过一家国产显示器的售后,冷冷清清。显然,这不是三星的质量不好,而是三星的销量大了很多,不是一个数量级的。
显然,误认为三星显示器不如国产,或者认为拼多多的“砍一刀”招人厌,都是对于现象的错误解释。如今,京东、淘宝、滴滴……类似活动都不少。甚至连房地产广告都学会了百亿补贴、“砍一刀”、免费拿。
其次,网上促销玩法,把所有人拉在了同一个场域。
就像之前打车的大量补贴,互联网平台是愿意为新用户投入实实在在的补贴的,拼多多自然也是如此,送出的东西是实实在在的。但是,拿到1000元的东西,肯定需要付出相应的一系列操作,毕竟,这是促销不是慈善,所以,“难”是正常的。
很多人有这样的经验,家里塞满了购物所赠的各种各样的锅,还有各种厨房小家电。送人?似乎亲戚朋友都有很多。但是,如果真是这样,市场上这些东西不应该都卖不掉了吗?而现实是,还有很多人得自己掏钱买。也就是说,基于不同的消费能力,对一个群体来说,是毫不费力的免费赠品,对另一些人来说,则是需要真金白银掏钱去买的东西。
平时,在线下商店中,不同的人群有着某种程度上的分割,但互联网的促销是打通所有人群的,把所有人拉在了同一个场域。但显然,促销只能按照最主流的人群来设计。中国的平均收入并不高,还有6亿人月收入1000多元。更直白的说,免费拿所需要投入的时间,不会按律师一小时的收费来计算,而会按一个底层打工者的一小时工资来计算。
系统性偏差也由此出现。
第三,源于人群的系统性偏差。
其实,被一些人吐槽的免费拿,在另一些人眼中,已经成为一个既实惠,又好玩的事。现在,已经成为“豆瓣抠门小组”的必杀技,很多人在这里聚集、交换技巧、相互帮助。而且,这还是在文艺青年聚集的豆瓣,用户的收入水平并不算低。
实际上,参与“免费拿”的大部分人群是四线城市的低收入群体,这些人锲而不舍,最后拿到免费的商品。通过免费拿,很多退休的中老年人第一次体验了小度在家智能屏、居家带娃的宝妈用上了雅诗兰黛等。对于这类群体,免费拿并未伤害人际关系,反而拉近了淡薄的人际关系,尤其是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某种程度上,免费拿成为了一些中老年人的社交新方式,通过免费拿,激活了社交,重新找到了社交的乐趣。很多人抱怨自己的父母沉迷于拼多多,而事实上,父母从这款软件里获取的补偿心理、社交快乐,可能是子女无法体会的。
特别对低收入者而言,愿意花时间,通过免费拿获得实实在在的生活用品。但另一方面,他们在互联网上并没有话语权、声音也不大。高收入人群,他们意愿不强,不愿意花时间进行到最后,尝试几次后就会放弃,也很容易产生抱怨。我们在舆论场上看到的抱怨很多,可现实是,很多真的花了时间免费拿的人,拿完就去拼下一单了,他们也不会上网发声。
于是,抱怨压过了惊喜。但是,这仅仅是表象的错觉。
第四,源于不同人群的收益结构。
各种促销有各自的玩法,国贸商城、燕莎友谊商城的促销与costco的促销玩法肯定不一样。对于三四线城市的低收入人群而言,拼多多的好处,是能让他们花点时间,获得免费商品。而对于高收入人群,一般在初步判断后,就会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所以,对于高收入人群,一般并不会轻易去玩拼多多的免费拿。
当然,作为社会的意见领袖群体,律师的敏锐是好的,值得赞赏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是激励相容的。但是,低收入人群,那些积极参与砍一刀,并从中获得优惠的人的利益,也不应该被完全忽视。(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作者:刘远举 来源:东方网
春运火车上有人约你干这事,可千万别答应——“杀猪牌”诈骗案透视
新华网 2021-01-20
新华社长沙1月19日电题:春运火车上有人约你干这事,可千万别答应——“杀猪牌”诈骗案透视
新华社记者史卫燕、白田田
近日,在公安部铁路公安局指挥下,全国十余地铁路公安机关统一收网,成功摧毁一个以“在火车上邀人打牌”为主要手段的大型“杀猪牌”诈骗犯罪集团。目前,该案已抓捕犯罪嫌疑人67名,受害旅客或达1400余名。
犯罪嫌疑人如何将旅客诱入“杀猪牌”陷阱?“杀猪牌”中“老千”如何挖坑?春运回家路上,旅客为避免上当受骗应注意哪些方面?新华社记者为此走访了有关部门。
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民警在衡阳东高铁站抓获2名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2020年11月12日摄)。新华社发(莫玉鑫 摄)
一局牌八九个“炸” 受害人半小时输光一月工资
2020年下半年起,多地火车站派出所陆续接到乘客报警,称在卧铺列车上有人邀约打“斗地主”赌博,受害人往往先赢后输,在临近到站下车约半小时左右快速输掉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在广州打工的湖南衡阳人王先生称,自己乘卧铺火车回老家期间,有名陌生男子来邀请他和同车的另一名乘客一起打“斗地主”消磨时间。
“当时就叫我赢点‘饭钱’,顶多百把块钱,况且两个人不像一起的,我想着娱乐娱乐也没关系。”王先生回忆说,刚开始牌局是输赢5元每局,自己手气不错赢了点钱。很快,输的两人提议“加码”。
据王先生说,“加码”后自己手气仍非常好,“大王”“小王”不断,这让他彻底放松了警惕。当列车临近衡阳,王先生即将下车时,手握3个“炸弹”的他,认为自己胜券在握。谁知两名对手却有5个“炸弹”,王先生兜里的4000元工资输得只剩下几十元,只得悻悻下车。
2020年底,家住湖南长沙的龙先生乘坐K1376次列车出游。车上一名陌生男子和他拉了几句家常后便邀请他打牌“娱乐”。龙先生的牌面“顺风顺水”令他很快同意牌友的“加码”建议。没想到他很快“转胜为败”,身上带的旅游费用也输掉近半。
“我当时脑子里已经一片混乱了,根本不知道自己已陷入骗局”,他回忆说,幸好有邻座一名老人提醒劝阻,自己才避免更大损失。
家住合肥的黄先生乘坐K1154次列车时也有相似经历,牌局先赢后输,损失惨重。据他回忆,列车临近到站时,牌友声称肚子疼要上洗手间,一转眼就不见了踪影。
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民警在衡阳东高铁站接到南昌铁路公安局抓获后转送过来的6名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2020年11月12日摄)。新华社发(莫玉鑫 摄)
“杀猪牌”套路深 手势、暗语等圈套防不胜防
在公安部铁路公安局指挥下,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6·8”客车系列诈骗专案组调查发现,“杀猪牌”骗局背后是一个多达60余人的诈骗团伙。他们流窜在全国各地火车上,涉案金额达340余万元。诈骗团伙成员多为亲戚或同乡,他们两两结伴,在火车上佯装陌生人,设“局”约人打牌行骗。
民警告诉记者,嫌疑人有一套专门针对“旅客”的话术:问“到哪里下车”,是为判断距离,估算诈骗时间;问“做什么工作”,是为初步知晓旅客的经济能力;问“铺位是否下铺”,是为方便借口自己在其他车厢,直接在受害人铺位打牌。
记者还了解到,嫌疑人会利用洗牌、记牌、发牌等手法,加上打手势、说暗语等方式控制牌面,实施诈骗。
做牌。所谓“做牌”,就是犯罪分子采用在洗牌、抽牌、出牌过程中换牌、套牌等手段,按自己的需要将手牌发给同伙或对手,从而控制整个牌局输赢走向的“诈术”。
暗语。记者从一名嫌疑人处得知,他们一般说“出牌”,就是要同伴出单张;说“打牌”就是要同伴出对子;说“好牌”就是要同伴出三张的;“点”则是要出炸弹,“松”是不要的意思。
手势。犯罪分子还会趁受害人不注意时以秘密手势传递信息。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伸一根手指意思是要单牌;伸两根手指则是要打对;伸三根手指头意为要打三带一;伸四根手指代表要同伴出炸弹。
警方提醒:“挂彩”打牌涉嫌赌博,切勿参与、避免被骗
办案民警发现,仅2020年上半年,该团伙乘车轨迹遍布全国铁路505个区间,涉及车次达689趟次,作案范围广。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组织40余名精干警力,持续半年开展走访调查。
“嫌疑人属流窜作案,反侦查意识很强。他们还有老乡群,每半个月互换一次作案线路。”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刑警支队侦查员马秀云说。
在公安部铁路公安局统一指挥下,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协调联系哈尔滨、北京、成都、济南等11个铁路公安局的17个公安处共同开展走访调查工作。截至2021年1月13日,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7名。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佩律师表示,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她还提醒说,在列车上“带彩”打牌,特别是金额成千上万元,本身就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赌博,受骗的被害人同样可能面临法律惩处。
春运将至,警方提醒广大旅客,乘坐火车出行时切勿参与任何赌博活动,如发现上当受骗,应及时报案,避免更大损失。
(责任编辑:杨奕)
新华网 2021-01-20
新华社长沙1月19日电题:春运火车上有人约你干这事,可千万别答应——“杀猪牌”诈骗案透视
新华社记者史卫燕、白田田
近日,在公安部铁路公安局指挥下,全国十余地铁路公安机关统一收网,成功摧毁一个以“在火车上邀人打牌”为主要手段的大型“杀猪牌”诈骗犯罪集团。目前,该案已抓捕犯罪嫌疑人67名,受害旅客或达1400余名。
犯罪嫌疑人如何将旅客诱入“杀猪牌”陷阱?“杀猪牌”中“老千”如何挖坑?春运回家路上,旅客为避免上当受骗应注意哪些方面?新华社记者为此走访了有关部门。
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民警在衡阳东高铁站抓获2名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2020年11月12日摄)。新华社发(莫玉鑫 摄)
一局牌八九个“炸” 受害人半小时输光一月工资
2020年下半年起,多地火车站派出所陆续接到乘客报警,称在卧铺列车上有人邀约打“斗地主”赌博,受害人往往先赢后输,在临近到站下车约半小时左右快速输掉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在广州打工的湖南衡阳人王先生称,自己乘卧铺火车回老家期间,有名陌生男子来邀请他和同车的另一名乘客一起打“斗地主”消磨时间。
“当时就叫我赢点‘饭钱’,顶多百把块钱,况且两个人不像一起的,我想着娱乐娱乐也没关系。”王先生回忆说,刚开始牌局是输赢5元每局,自己手气不错赢了点钱。很快,输的两人提议“加码”。
据王先生说,“加码”后自己手气仍非常好,“大王”“小王”不断,这让他彻底放松了警惕。当列车临近衡阳,王先生即将下车时,手握3个“炸弹”的他,认为自己胜券在握。谁知两名对手却有5个“炸弹”,王先生兜里的4000元工资输得只剩下几十元,只得悻悻下车。
2020年底,家住湖南长沙的龙先生乘坐K1376次列车出游。车上一名陌生男子和他拉了几句家常后便邀请他打牌“娱乐”。龙先生的牌面“顺风顺水”令他很快同意牌友的“加码”建议。没想到他很快“转胜为败”,身上带的旅游费用也输掉近半。
“我当时脑子里已经一片混乱了,根本不知道自己已陷入骗局”,他回忆说,幸好有邻座一名老人提醒劝阻,自己才避免更大损失。
家住合肥的黄先生乘坐K1154次列车时也有相似经历,牌局先赢后输,损失惨重。据他回忆,列车临近到站时,牌友声称肚子疼要上洗手间,一转眼就不见了踪影。
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民警在衡阳东高铁站接到南昌铁路公安局抓获后转送过来的6名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2020年11月12日摄)。新华社发(莫玉鑫 摄)
“杀猪牌”套路深 手势、暗语等圈套防不胜防
在公安部铁路公安局指挥下,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6·8”客车系列诈骗专案组调查发现,“杀猪牌”骗局背后是一个多达60余人的诈骗团伙。他们流窜在全国各地火车上,涉案金额达340余万元。诈骗团伙成员多为亲戚或同乡,他们两两结伴,在火车上佯装陌生人,设“局”约人打牌行骗。
民警告诉记者,嫌疑人有一套专门针对“旅客”的话术:问“到哪里下车”,是为判断距离,估算诈骗时间;问“做什么工作”,是为初步知晓旅客的经济能力;问“铺位是否下铺”,是为方便借口自己在其他车厢,直接在受害人铺位打牌。
记者还了解到,嫌疑人会利用洗牌、记牌、发牌等手法,加上打手势、说暗语等方式控制牌面,实施诈骗。
做牌。所谓“做牌”,就是犯罪分子采用在洗牌、抽牌、出牌过程中换牌、套牌等手段,按自己的需要将手牌发给同伙或对手,从而控制整个牌局输赢走向的“诈术”。
暗语。记者从一名嫌疑人处得知,他们一般说“出牌”,就是要同伴出单张;说“打牌”就是要同伴出对子;说“好牌”就是要同伴出三张的;“点”则是要出炸弹,“松”是不要的意思。
手势。犯罪分子还会趁受害人不注意时以秘密手势传递信息。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伸一根手指意思是要单牌;伸两根手指则是要打对;伸三根手指头意为要打三带一;伸四根手指代表要同伴出炸弹。
警方提醒:“挂彩”打牌涉嫌赌博,切勿参与、避免被骗
办案民警发现,仅2020年上半年,该团伙乘车轨迹遍布全国铁路505个区间,涉及车次达689趟次,作案范围广。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组织40余名精干警力,持续半年开展走访调查。
“嫌疑人属流窜作案,反侦查意识很强。他们还有老乡群,每半个月互换一次作案线路。”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刑警支队侦查员马秀云说。
在公安部铁路公安局统一指挥下,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协调联系哈尔滨、北京、成都、济南等11个铁路公安局的17个公安处共同开展走访调查工作。截至2021年1月13日,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7名。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佩律师表示,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她还提醒说,在列车上“带彩”打牌,特别是金额成千上万元,本身就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赌博,受骗的被害人同样可能面临法律惩处。
春运将至,警方提醒广大旅客,乘坐火车出行时切勿参与任何赌博活动,如发现上当受骗,应及时报案,避免更大损失。
(责任编辑: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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