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医改工作任务划重点!四个时间节点需注意

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涉及四方面二十项任务。
《通知》指出,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逐步扩大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另外,有几个关键时间点需注意:
加大度推进国谈药品落地使用,2021年8月底前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2021年9月底前印发政策文件
优化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发展,2021年10月底前制定相关政策文件
2021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促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的意见
一、进一步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加快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
一)大力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在三明市建设全国深化医改经验推广基地,加大经验推广力度。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以降药价为突破口,同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薪酬、医保支付等综合改革。完善服务体系和体制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加强对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的指导。(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逐步扩大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落实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指导医疗机构利用好增加的可支配收入,积极推进薪酬制度改革。
加大力度推进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2021年8月底前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统一的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标准。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监管、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导地方建立健全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调价评估,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对进展滞后的地区加大指导督促力度。
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导地方依法依规改革优化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规则和相关成本监审听证目录,允许定价部门采取简明易行的方式开展成本调查和听取意见。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2021年9月底前印发政策文件。(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推动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和公立医院投入政策。拓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经费渠道。
允许医院自主设立薪酬项目,鼓励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改革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价机制,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促进精细管理,适时总结经验并向全国推广。完善基层机构医保政策,引导恢复期和康复期患者到基层就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深入实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指标和方式方法,考核结果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与公立医院新增薪酬总量挂钩。

开展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试点。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和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完善分级诊疗体系

(七)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启动国家医学中心和第二批区域医疗中心试点建设项目,统筹谋划推进“十四五”时期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完善合作方式和引导机制,推动试点医院与输出医院同质化发展。

针对省、市、县诊疗需求,规划推进“十四五”时期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加快补齐服务短板。加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力度。积极支持社会办医发展。优化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发展,2021年10月底前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强化网格化建设布局和规范化管理。完善县域医共体引导政策,提高县域疾病防治水平。推进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引导医疗联合体更加注重疾病预防、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和推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
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牵头组建或参加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疗集团。推进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加强“十四五”时期统筹谋划,加大支持引导力度,推动省、市、县、乡、村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均衡发挥作用。制定加快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开展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试点。持续推进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服务和管理能力建设。
改善基层基础设施条件,发展社区医院。推动采取灵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周期。落实乡村医生待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全民医保制度。加快推进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思路,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

完善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基本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统筹地区全覆盖,探索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指导地方做好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积极推进“掌上办”、“网上办”等便民服务。(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支持打造一批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实施名医堂工程,提升县级中医医院传染病防治能力。推进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
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政策,发布中医优势病种。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2021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促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的意见。(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十二)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毫不放松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工作。加快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提升接种能力,保障疫苗批签发质量和效率,提升企业有效供给能力。

推动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决策机制,强化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健全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和物资保障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以下简称国家疾控局〕、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医保局、国家移民局、中国民航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提升早期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能力。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创新科研和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强国家级公共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和实验室建设,提升重大公共卫生应急和防控能力。

建立健全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健全公共卫生医师制度,完善人才评价,主要评价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持续推进健康中国行动。建立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强化市场监管,坚决依法打击非法兜售保健品、坑蒙拐骗等行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服务。扩大高发癌症筛查覆盖范围,启动县级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中心建设试点。推进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和超重肥胖防控。

加强艾滋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防治。推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强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督导评价等职能,督促各级医疗机构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职责。推进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高”共管试点,推动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在慢性病综合防治方面业务融合。强化县级医院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完善妇幼保健机构内部管理,提供防治结合的医疗保健服务。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提升省级、地市级职业病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康复能力。加强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大力培养医防融合人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重点改革,形成工作合力

(十六)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制定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实施方案,破除信息壁垒,促进数据共享互认。加强智慧医院建设,推动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技术应用。规范互联网诊疗服务,严格实行监管,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工作机制。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保留传统服务方式,着力解决老年人等群体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推广多学科诊疗、日间手术等服务模式,优化预约诊疗。推动医疗机构优化线上线下支付流程,改善结算模式。

推进先诊疗后结算或一站式缴费改革试点。明确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具体办法。加强胸痛、卒中、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创伤等重大急性病救治中心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医学人才培养和使用。加强全科医生等紧缺人才培养。实施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将定向生违约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加强校医队伍建设。(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增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持续推进药品优先审评审批,加快创新药、临床急需药品上市。完善短缺药品保供稳价机制。加强儿童用药供应保障。研究修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优化目录遴选调整程序,适时启动目录调整工作。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用药规范管理,促进医疗联合体内部用药衔接。制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严格监督管理。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大力推行医疗卫生行业“互联网+监管”,加快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飞行检查等精准监管机制,强化监管结果公开和责任追究。深化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建设。制定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勇于担当作为,敢于触碰利益,大力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持续深化医改。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要加强统筹谋划和跟踪监测,建立任务台账并按季度通报。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俩张图教大家怎么通过北向资金看市场短长期大方向
第一张图:北向资金总持仓排名
1、第一是深圳,北向资金偏爱都是000、002、300开头的股,不喜欢主板个股!
2、白酒(中国特色)、医药(生老病死)、零售(涵盖了 吃衣住行),说明这三大板块永远涨
3、前排新能源汽车、光伏代表市场高景气行业(说明了目前国家整体策略驱动投资的现状)
4、后面持仓过千亿的有芯片、锂电池板块
综上所述:持仓越重,中线的大方向就在这里

第二张图:6月份以来北向资金的流入排名
1、总体持仓千亿的板块,在近期不断流入(更加上涨,短期要开始注意)
2、总体持仓千亿的板块,在近期不断流出(回调,短期开始回避)
3、总体持仓不大,但是开始有资金流入
(图中的航运+物流、煤炭+钢铁)
大概率是短期方向!

四、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我公司是一家医药生产企业,主营业务为药品制造,占全公司销售额九成以上。2019年以来,我公司享受了增量留抵退还60%的政策。我们关注到国家新出台了力度更大的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能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如果你公司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生产并销售“医药”的销售额占比超过全部销售额的50%,且同时符合15号公告规定的其他退税条件,比如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等等,可以按15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2.我关注到国家近期出台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其中主要的适用条件是一定时间内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请问是指上述单项产品销售额占比超过50%还是上述产品的合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例如,某制造企业在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通用设备”的销售额占比为30%,“化学纤维”的销售额占比为20%,“非金属矿物制品”销售额占比为15%,生产其他产品销售额占比为25%,还有转让不动产销售额占比为10%。该企业2021年5月申请留抵退税时,“通用设备”“化学纤维”“非金属矿物制品”三类产品合计销售额占比为65%(超过50%),符合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相关条件,如果该企业同时符合其他退税条件,可以按15号公告规定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3.我公司是一家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此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享受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请问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出台后,对我公司适用留抵退税政策有什么影响吗?
答:与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相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相当于扩大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行业范围,其他的退税条件和退税额等未发生变化。对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这一适用主体的判断,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在原来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四类产品的基础上,新增“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五类产品。
因此,如果你公司生产并销售“专用设备”销售额就已超过全部销售额的50%,那么,在符合退税条件的产品种类更多的情况下,你公司将更容易满足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即使你公司不生产销售其他15号公告列明的产品,也不会因此影响你公司享受留抵退税的政策条件和退税力度。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1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0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1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0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1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4.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5.我公司既生产服装,同时也从事其他类型的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时,按照收入指标来界定。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如果2021年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在2021年你公司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收入占比低于50%,则不能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限制类行业除外。
6.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答: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不论无形资产的形成年度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只要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即可对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就上述情况,你公司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1年对该项无形资产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如果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2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8.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9.我公司2021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0.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6个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上述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1.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六、简并申报措施
1.我公司看到税务推出了简并税费申报的公告,请问公告中财产行为税简并申报是强制要求还是可以选择不简并申报?如果选择简并申报,对于各个税种的完税证明是否有影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的合并申报是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的全面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6月1日后,原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将停用,纳税人可以通过《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申报一个或多个财行税税种,并不要求必须一次将该征期涉及的全部税种申报完。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的,开具各个税种的完税证明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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