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的6大误区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维持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劳动合同。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时常有一些容易混淆观念和做法。
譬如,有的单位说“劳动关系自然延续等于续签”,还有单位称“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续签是新合同的开始可规定试用期”。
其实,法律规定不是这样的。以下6个误区从不同角度提示劳动者:谨防被带入误区。
误区1:劳动关系延续等于“续签合同”
家居农村的王某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到一家公司当了一名操作工。2018年底,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他结算完工资就回家过年去了。年后,他又回到公司,在原岗位干原来的活且领着原来的工资,一切都没有变化。
近日,社会保险机构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他才发现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延续”,公司也没有给他缴纳工伤、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险。而公司的解释是:合同自然续延就等于续签,没必要再费事重签一遍。
说法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必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了,在没有新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仅仅处于“事实劳动关系”状态。而事实劳动关系完全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
误区2:续签合同条款可“单方决定”
吴某从汽修学校毕业后到汽车修理厂工作,工厂与他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厂方拿来了一份打印好了的续签劳动合同让他签字。
吴某审查后发现:合同约定的劳动强度比过去大,但工资没有提高。他对此提出疑义,厂方的态度是:“续签合同条款与原合同变动不大,不签字就走人!”“走人无补偿!”
说法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条款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确定,而不能由一方决定强加给另一方。
本案中,如果因厂方的原因不能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并导致吴某离厂,吴某可以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其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补偿的标准是:按吴某的工资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误区3: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
钱某和家乡的几个姐妹在某服装厂打工已经两个年头。在办理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厂方附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1个月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二年继续有效”“双方未在合同到期前提出异议的,将视为本合同按照原合同条件自动续签二年。”
钱某等不知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他们认为,行业工资都提高了,继续这样的合同有点吃亏,想重新签合同定待遇。但是,公司不同意。
说法
公司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劳动关系终结。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本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社会在进步,生产在发展,劳动的条件、劳动者的待遇在提高,正如钱某等人所说,物价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劳动者的报酬等也有所变化。事先约定劳动合同延续,不合理也不合法。劳动合同到期,继续留用劳动者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误区4:倒签的劳动合同有“溯及力”
邹某和韩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企业当技术员,并且一干就是两年。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他们,并安排他们在原岗位从事原来的工作。然而,公司没有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就这样,他们又干了将近一年。
最近,企业与他们补签劳动合同。而合同的起始日期,追订为一年前原合同的到期之日。
说法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公司倒签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上的溯及力。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由于倒签劳动合同无效,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误区5、续签劳动合同可规定“试用期”
张某是某企业的操作工,干活实在,刻苦好学,凡厂子技术革新项目或上新生产线,他都能很快适应。他的3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厂方提出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可劳资部门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既然是开始,就应当履行试用程序,对张某重新进行试用。
说法
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续签不但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更重要的是旧合同的延续。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张某已在本企业工作3年,厂方认为他是生产骨干,说明他早已经结束了试用阶段,如果企业坚持“试用”他就应承担违法责任。
误区6、续不续签劳动合同“无所谓”
李某在某企业连续工作近3年时间,该企业一般一年与员工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因为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等没有变化,所以,企业认为续签合同没必要,除与刚入职的员工签订合同外,此后就不再签了。
前不久,李某提出辞职。办理手续时,李某要求支付没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与公司产生争议。
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该规定,李某的要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鞍山爆料# #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维持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劳动合同。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时常有一些容易混淆观念和做法。
譬如,有的单位说“劳动关系自然延续等于续签”,还有单位称“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续签是新合同的开始可规定试用期”。
其实,法律规定不是这样的。以下6个误区从不同角度提示劳动者:谨防被带入误区。
误区1:劳动关系延续等于“续签合同”
家居农村的王某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到一家公司当了一名操作工。2018年底,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他结算完工资就回家过年去了。年后,他又回到公司,在原岗位干原来的活且领着原来的工资,一切都没有变化。
近日,社会保险机构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他才发现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延续”,公司也没有给他缴纳工伤、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险。而公司的解释是:合同自然续延就等于续签,没必要再费事重签一遍。
说法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必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了,在没有新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仅仅处于“事实劳动关系”状态。而事实劳动关系完全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
误区2:续签合同条款可“单方决定”
吴某从汽修学校毕业后到汽车修理厂工作,工厂与他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厂方拿来了一份打印好了的续签劳动合同让他签字。
吴某审查后发现:合同约定的劳动强度比过去大,但工资没有提高。他对此提出疑义,厂方的态度是:“续签合同条款与原合同变动不大,不签字就走人!”“走人无补偿!”
说法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条款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确定,而不能由一方决定强加给另一方。
本案中,如果因厂方的原因不能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并导致吴某离厂,吴某可以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其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补偿的标准是:按吴某的工资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误区3: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
钱某和家乡的几个姐妹在某服装厂打工已经两个年头。在办理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厂方附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1个月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二年继续有效”“双方未在合同到期前提出异议的,将视为本合同按照原合同条件自动续签二年。”
钱某等不知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他们认为,行业工资都提高了,继续这样的合同有点吃亏,想重新签合同定待遇。但是,公司不同意。
说法
公司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劳动关系终结。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本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社会在进步,生产在发展,劳动的条件、劳动者的待遇在提高,正如钱某等人所说,物价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劳动者的报酬等也有所变化。事先约定劳动合同延续,不合理也不合法。劳动合同到期,继续留用劳动者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误区4:倒签的劳动合同有“溯及力”
邹某和韩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企业当技术员,并且一干就是两年。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他们,并安排他们在原岗位从事原来的工作。然而,公司没有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就这样,他们又干了将近一年。
最近,企业与他们补签劳动合同。而合同的起始日期,追订为一年前原合同的到期之日。
说法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公司倒签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上的溯及力。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由于倒签劳动合同无效,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误区5、续签劳动合同可规定“试用期”
张某是某企业的操作工,干活实在,刻苦好学,凡厂子技术革新项目或上新生产线,他都能很快适应。他的3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厂方提出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可劳资部门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既然是开始,就应当履行试用程序,对张某重新进行试用。
说法
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续签不但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更重要的是旧合同的延续。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张某已在本企业工作3年,厂方认为他是生产骨干,说明他早已经结束了试用阶段,如果企业坚持“试用”他就应承担违法责任。
误区6、续不续签劳动合同“无所谓”
李某在某企业连续工作近3年时间,该企业一般一年与员工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因为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等没有变化,所以,企业认为续签合同没必要,除与刚入职的员工签订合同外,此后就不再签了。
前不久,李某提出辞职。办理手续时,李某要求支付没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与公司产生争议。
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该规定,李某的要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鞍山爆料# #劳动合同#
聂梅生:今年不是房价的上涨时期,不可能出现暴涨;日光盘?北京售楼处“排队”引起购房人心慌|房讯九点
北京:在津冀地区连续驻留满14天的来京人员、北京市往返津冀地区的人员,不再实行14天居家观察。
01
PART
政策与经济
【5年期LPR下降10个基点 100万30年房贷月供减少约60元】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4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
对比3月LPR数据,此次1年期和5年期以上LPR“双降”,分别下降20个基点和10个基点,这也是自去年8月以来的最大降幅。
据测算,以100万元房贷、等额本息偿还30年为例,此次5年期以上LPR下降10个基点,月供额约减少60元。(房讯网)
【一季度北京GDP同比下降6.6% 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下降41.3%】
据北京市统计局数据,今年一季度北京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462.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下降6.6%。
1季度,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为86.7万平方米,同比下降41.3%。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为57万平方米,下降53.4%;办公楼为3.3万平方米,下降60.2%;商业营业用房为17.4万平方米,增长1.5倍。(房讯网)
【北京:售楼处“排队”引购房人心慌?“日光盘”仅为个别现象】
从“日光盘”到排队看房,近半个月,北京新房市场可谓“喜讯”频传。记者采访了解,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稳中向好,4月的新房市场已有所复苏,但相比去年同期仍有差距。“热销”仅限个别楼盘,说新房市场全面回暖为时尚早。
除了“日光盘”的说法,还有排队看房的消息在流传。不只是北京,深圳和上海也从4月开始传出各种热销和“日光”的声音。
分析认为,热销情况只发生在个别楼盘,有些是因为限价的原因导致一、二手房价格倒挂,相同地段的新房入市比二手房还便宜,对购房人的吸引力就会比较大。对于楼市反弹的说法,购房人不必过分紧张。(北京日报)
【上周北京新房成交减量 二手房成交套数环比上涨42%】
根据北京中原的统计数据,上周(4月13日-19日)北京新建住宅市场(不包括回迁房,剔除共有产权房,含普通住宅+豪宅+别墅)成交40.63亿元,环比前一周下跌25%,成交720套,环比前一周减少207套,最新新房成交均价为49919元/平方米,价格环比前一周下挫。
二手房方面,上周北京二手房市场成交3055套,环比前一周增加909套,成交套数环比上涨42%,成交量明显上涨。成交面积26.72万平方米,成交面积环比前一周上涨41%。(房讯网)
02
PART
行业与市场
【央行紧急下令:深圳自查经营贷购房情况】
4月20日,记者从消息人士处确认,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已向深圳市各商业银行下发通知,紧急自查“房抵经营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情况。
该通知要求自查今年以来新发放的房抵经营贷(含借款人为企业或个人),包括贷前、贷中、贷后等情况。
具体是,对于贷前,自查贷前准入情况,对借款人名下经营实体的真实性调查情况,借款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情况,企业成立时间情况。对于贷款管理情况,重点梳理借款人(含企业或个人)自疫情发生(1月25日)以来新购房产(含住宅和商务公寓等)并以新购房产作抵押的贷款情况,以及计划申请财政贴息和预计实际贷款利率水平情况。对于贷后管理,自查借款人贷后新增房产的检测情况。
此前据证券时报报道,深圳楼市部分火热,是因为扶持小微企业的低息经营贷变相流入。新冠肺炎疫情下,一系列小微企业纾困措施出台,让大部分银行放宽抵押贷、经营贷等贷款项目,部分购房者借此也找到了新的加杠杆机会。(21世纪经济报道)
【湖北荆州:购房契税全额返还,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至50万元】
4月20日,湖北荆州市下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运行的若干意见》。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实行购房契税优惠。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前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缴纳购房契税后,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返还。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在我市购房,购房契税优惠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澎湃新闻)
【一季度一线城市写字楼整体出租率、租金双降】
根据克而瑞统计显示,2020年一季度,一线城市写字楼整体出租率、租金双降,出租率环比下降1.2%,租金环比下降2.5%。一线城市57%的写字楼项目出现了租金或出租率的下降,约20%的写字楼项目甚至出现了租金及出租率双降现象,但也有43%的写字楼项目租金和空置率微涨或不变。
就租金而言,得益于一线城市相对浓厚的商务氛围,50.3%的项目租金依然坚挺,维持不变;34.9%的项目在疫情冲击下对租金的下调幅度在10%以内,5.3%的项目下调幅度在10%~20%之间,0.8%的项目租金下降超过20%;但也有约8.7%的楼宇品质较高、租户优质的项目租金逆市上扬。
就出租率而言,50.2%的项目租户相对稳定,出租率保持不变;29.4%的项目出现了5%以内的出租率降幅,5.8%的项目出租率降幅在5%~10%,1.3%的项目降幅甚至在10%以上。此外,也有13.2%的项目出租率逆势上涨,主要是由于商务区性价比较高的项目吸纳了周边希望降低租金成本的租户,以及2019年四季度已经签约的部分优质租户受疫情影响较小,于今年一季度顺利入住。(克而瑞资管)
03
PART
企业与人物
【招商蛇口:2019年签约销售2204.74亿元】
4月20日,招商蛇口发布2019年度业绩报告。
报告期内,招商蛇口实现营业收入976.72亿元,同比增10.64%;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0.33亿元,同比增5.2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1.38%,基本每股收益1.99元/股。
销售方面,招商蛇口2019年累计实现签约销售金额2204.74亿元,同比增加29.25%;累计实现签约销售面积1169.44万平方米,同比增加41.35%。
资源获取方面,公司实施一城一策、精准拿地,全年共获取79个项目,土地面积716万平方米,总计容建面1423万平方米,总地价976亿元,权益地价523亿元。(房讯网)
【聂梅生:今年不是房价的上涨时期,房地产市场正在差异性复苏】
全联房地产商会创会会长、清华大学校友会房地产协会前任会长聂梅生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不是房价的上涨时期,不可能出现暴涨。今年的政策要非常仔细地、精细地来支持房住不炒等政策,出台针对性政策。”
聂梅生判断,房地产市场会逐渐开始有差异性的复苏。她指出,这一次的经济冲击比2008年来得更凶猛,时间也应该会持续得更长。但如果能齐心协力从资金、金融、土地、政府等层面,稳销售、稳人心,房地产行业还是会有反弹出现的。
聂梅生表示,当前国外的情况比较麻烦,国际经济风险对中国的冲击力,可能不会小于中国自己本身的问题。今年起码要到三季度以后,中国经济形势才能明朗。“我们现在不应该考虑怎么抓住机遇,而是应该考虑怎么活下去。安全地活下去应该被放在第一位。”(搜狐智库)
北京:在津冀地区连续驻留满14天的来京人员、北京市往返津冀地区的人员,不再实行14天居家观察。
01
PART
政策与经济
【5年期LPR下降10个基点 100万30年房贷月供减少约60元】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4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
对比3月LPR数据,此次1年期和5年期以上LPR“双降”,分别下降20个基点和10个基点,这也是自去年8月以来的最大降幅。
据测算,以100万元房贷、等额本息偿还30年为例,此次5年期以上LPR下降10个基点,月供额约减少60元。(房讯网)
【一季度北京GDP同比下降6.6% 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下降41.3%】
据北京市统计局数据,今年一季度北京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462.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下降6.6%。
1季度,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为86.7万平方米,同比下降41.3%。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为57万平方米,下降53.4%;办公楼为3.3万平方米,下降60.2%;商业营业用房为17.4万平方米,增长1.5倍。(房讯网)
【北京:售楼处“排队”引购房人心慌?“日光盘”仅为个别现象】
从“日光盘”到排队看房,近半个月,北京新房市场可谓“喜讯”频传。记者采访了解,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稳中向好,4月的新房市场已有所复苏,但相比去年同期仍有差距。“热销”仅限个别楼盘,说新房市场全面回暖为时尚早。
除了“日光盘”的说法,还有排队看房的消息在流传。不只是北京,深圳和上海也从4月开始传出各种热销和“日光”的声音。
分析认为,热销情况只发生在个别楼盘,有些是因为限价的原因导致一、二手房价格倒挂,相同地段的新房入市比二手房还便宜,对购房人的吸引力就会比较大。对于楼市反弹的说法,购房人不必过分紧张。(北京日报)
【上周北京新房成交减量 二手房成交套数环比上涨42%】
根据北京中原的统计数据,上周(4月13日-19日)北京新建住宅市场(不包括回迁房,剔除共有产权房,含普通住宅+豪宅+别墅)成交40.63亿元,环比前一周下跌25%,成交720套,环比前一周减少207套,最新新房成交均价为49919元/平方米,价格环比前一周下挫。
二手房方面,上周北京二手房市场成交3055套,环比前一周增加909套,成交套数环比上涨42%,成交量明显上涨。成交面积26.72万平方米,成交面积环比前一周上涨41%。(房讯网)
02
PART
行业与市场
【央行紧急下令:深圳自查经营贷购房情况】
4月20日,记者从消息人士处确认,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已向深圳市各商业银行下发通知,紧急自查“房抵经营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情况。
该通知要求自查今年以来新发放的房抵经营贷(含借款人为企业或个人),包括贷前、贷中、贷后等情况。
具体是,对于贷前,自查贷前准入情况,对借款人名下经营实体的真实性调查情况,借款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情况,企业成立时间情况。对于贷款管理情况,重点梳理借款人(含企业或个人)自疫情发生(1月25日)以来新购房产(含住宅和商务公寓等)并以新购房产作抵押的贷款情况,以及计划申请财政贴息和预计实际贷款利率水平情况。对于贷后管理,自查借款人贷后新增房产的检测情况。
此前据证券时报报道,深圳楼市部分火热,是因为扶持小微企业的低息经营贷变相流入。新冠肺炎疫情下,一系列小微企业纾困措施出台,让大部分银行放宽抵押贷、经营贷等贷款项目,部分购房者借此也找到了新的加杠杆机会。(21世纪经济报道)
【湖北荆州:购房契税全额返还,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至50万元】
4月20日,湖北荆州市下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运行的若干意见》。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实行购房契税优惠。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前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缴纳购房契税后,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返还。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在我市购房,购房契税优惠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澎湃新闻)
【一季度一线城市写字楼整体出租率、租金双降】
根据克而瑞统计显示,2020年一季度,一线城市写字楼整体出租率、租金双降,出租率环比下降1.2%,租金环比下降2.5%。一线城市57%的写字楼项目出现了租金或出租率的下降,约20%的写字楼项目甚至出现了租金及出租率双降现象,但也有43%的写字楼项目租金和空置率微涨或不变。
就租金而言,得益于一线城市相对浓厚的商务氛围,50.3%的项目租金依然坚挺,维持不变;34.9%的项目在疫情冲击下对租金的下调幅度在10%以内,5.3%的项目下调幅度在10%~20%之间,0.8%的项目租金下降超过20%;但也有约8.7%的楼宇品质较高、租户优质的项目租金逆市上扬。
就出租率而言,50.2%的项目租户相对稳定,出租率保持不变;29.4%的项目出现了5%以内的出租率降幅,5.8%的项目出租率降幅在5%~10%,1.3%的项目降幅甚至在10%以上。此外,也有13.2%的项目出租率逆势上涨,主要是由于商务区性价比较高的项目吸纳了周边希望降低租金成本的租户,以及2019年四季度已经签约的部分优质租户受疫情影响较小,于今年一季度顺利入住。(克而瑞资管)
03
PART
企业与人物
【招商蛇口:2019年签约销售2204.74亿元】
4月20日,招商蛇口发布2019年度业绩报告。
报告期内,招商蛇口实现营业收入976.72亿元,同比增10.64%;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0.33亿元,同比增5.2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1.38%,基本每股收益1.99元/股。
销售方面,招商蛇口2019年累计实现签约销售金额2204.74亿元,同比增加29.25%;累计实现签约销售面积1169.44万平方米,同比增加41.35%。
资源获取方面,公司实施一城一策、精准拿地,全年共获取79个项目,土地面积716万平方米,总计容建面1423万平方米,总地价976亿元,权益地价523亿元。(房讯网)
【聂梅生:今年不是房价的上涨时期,房地产市场正在差异性复苏】
全联房地产商会创会会长、清华大学校友会房地产协会前任会长聂梅生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不是房价的上涨时期,不可能出现暴涨。今年的政策要非常仔细地、精细地来支持房住不炒等政策,出台针对性政策。”
聂梅生判断,房地产市场会逐渐开始有差异性的复苏。她指出,这一次的经济冲击比2008年来得更凶猛,时间也应该会持续得更长。但如果能齐心协力从资金、金融、土地、政府等层面,稳销售、稳人心,房地产行业还是会有反弹出现的。
聂梅生表示,当前国外的情况比较麻烦,国际经济风险对中国的冲击力,可能不会小于中国自己本身的问题。今年起码要到三季度以后,中国经济形势才能明朗。“我们现在不应该考虑怎么抓住机遇,而是应该考虑怎么活下去。安全地活下去应该被放在第一位。”(搜狐智库)
多次赔付重疾险的类型与演变
一、重疾赔付次数和分组
单次赔付重疾险,在获得重疾赔付后,合同就终止了。此后的保障会失效,也相应失去了购买保险的条件,因为患重疾后就很难通过健康告知。而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可以在第一次重疾赔付后,再赔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更多。
重疾险的多次赔付设置,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重疾多次赔付,一种是特定疾病多次赔付,还有一种是癌症多次赔付。
购买多次重疾,虽说保费会高一点,但是能带来更充足的安全感。可是很多条款在宣传时写的是多次赔付,却在分组、间隔期上提出隐形要求,导致无法实现真多次赔付。具体能不能真正赔到多次,还是要回归到条款里。
拿癌症举例子,在首次发生癌症后,死亡率和生存率在概率上是接近1:1的,也就是说,大概50%的概率下患者可以活下去。只有活下去,才能考虑二次赔付的问题。首次癌症控制住,三年内的复发率大概是40%,三年后的复发率大概是20%,所以从概率的角度来看,如果条款要求间隔期是三年,被保人二次获赔的概率(最高)大约是40%,如果条款要求间隔期是五年,被保人二次获赔的概率(最高)大约是20%,对于癌症病人来说,间隔期越长,二次获赔的概率就越低。
这些细节规则应该怎么看呢?同样地还是要看条款,咱们同样是分“重疾多次赔付”、“特定疾病多次赔付”和“癌症多次赔付”来讲。
对于有分组的重疾险,主要是看有没有分组、有多少分组、如何分组。分组重疾险经历过“相关疾病分在同一组”、“相关疾病没有分在同一组”和“癌症单独分组”的演变过程,由于重大疾病不是单独存在的,它会影响身体的所有器官和系统,患重疾后,被保人的身体状态就更容易患其他疾病。在二次发生的重疾里,相同器官、相同系统内的疾病更容易再次发生。所以“相关疾病分在同一组”的条款设置,该组重疾触发过一次后就整组责任失效,对被保人不利。“相关疾病没有分在同一组”,是对前述设置的改良,让被保人有机会保留第二次患病保障。而“癌症单独分组”是分组重疾设置中,比较好的一种类型,因为癌症不论是首发还是二次发生,概率都非常高,被保人的权益也被保护得更加到位。
可是分组重疾险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会给被保人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这不是保险的本意,保险的本意就是“拿走不确定性”。处于这个目的,行业里创新出了“不分组重疾险”。
前面说过,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一样,都是在不断的竞争中,设计得越来越完善。不分组重疾险也一样,它的内部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简而言之,就是“假多次”到“真多次”的演变。
拿某公司的急性心肌梗塞和脑中风二次赔付条款来看,这属于特定疾病多次赔付,可是条款中要求,想要获得二次赔付,必须符合“首次确诊的重疾是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这个条件就有点“假多次”的嫌疑。
来看另一家公司重疾险条款设置,这属于恶性肿瘤二次赔付,可是条款中要求,首次重疾必须同样是恶性肿瘤,才能获得二次赔付,这个条件同样不符合“真多次”的标准。
那什么是“真多次”?市场上有没有“真多次”的条款设置?别说还真有,大家看下下面的条款是如何写的:
条款中对于“首次重疾是急性心梗”和“首次重疾不是急性心梗”两种情况区分了多次赔付规则,不再是只针对“首次重疾是急性心梗”进行赔付。不仅急性心梗条款有这样的设置,脑中风后遗症也有同样的设置:
从条款中咱们可以发现,“真多次”是把所有的发病情况都考虑进来了,不论首次重疾是不是急性心梗/脑中风后遗症,都可以获得二次赔付,这样就把“假多次”的弊端弥补起来了。都说保险条款复杂有门道,以上这些细节对比就是其中的“门道”。
三、额外赔付、增额赔付
很多保险公司喜欢在重疾险的条款里设置“额外赔付”或者“增额赔付”,条款有很多种的描述,也适合不同的保障需求,比如:
1、约定被保人XX周岁前罹患重疾,可以获得额外赔付。
这样的设置主要是对事业上升期的被保人最有用,因为在事业上升期罹患重疾,对家庭和工作的影响非常大,首先债务无法清偿,抵押物有可能会被银行收回;其次当下的工作会受到很大影响,很有可能无法胜任工作,需要辞职或停职;再次今后找工作也变得困难,患过重疾后身体状况和脑力大不如前,治疗康复也会影响出勤率。
因此绝大多数的年轻人,都会选择这样的设置。比如下面这款产品,如果投保时在40周岁之前,且在保单前15年内罹患重疾,即可获得135%的赔付。注意了,同时满足“保单前15年且40周岁前投保”条件,也就意味着被保人获得额外赔付的年龄不能超过55周岁。
2、约定投保后XX年内罹患重疾,可以获得额外赔付
有的的条款设计与前述类似,只是剔除了年龄限制,这意味着更多的被保人可以获得额外赔付。比如下面这款产品:
如果客户今年50岁,他投保的重疾险要求“保单前15年且40周岁前投保才可获得额外赔付”,那么他就会因年龄大而失去了额外赔付的条件,可是如果他选择投保上述产品,不仅可在投保后第一个10年内获得130%的保额赔付,还能在第二个10年内获得150%的保额赔付。
不因为年龄而受到限制,这是重疾险条款的又一个进步。
3、约定阶梯式增额赔付
阶梯式增额赔付通常有两个维度,时间维度和多次维度。从时间维度看,阶梯式增额赔付的期间较长,而且一般是逐渐递增的设置,它的目的在于“抵抗通货膨胀”。通常投保后10年为一个档进行设计保额递增,这样的设计,让保费支出不至于翻倍,也可以在青壮年期可以获得额外的赔付。
此外,阶梯式增额赔付还可以体现在多次赔付上。多次赔付一旦发生通常都需要比较大的经济开支,市场上也有产品在多次上做一些设计,比如100%、130%、150%:
阶梯式增额赔付有较好的抵御通货膨胀的功能。说起通货膨胀,很多读者并不陌生,尤其是年龄大一些的读者,更能直观地感受到物价一直上涨的趋势,这也意味着货币购买力不断下降,“钱越来越不值钱”。举个简单的例子,在八十年代,5分钱能买一根冰棍,而在2020年的今天,一根冰棍起码也要1块钱,价格整整翻了20倍。同样地,10年、15年后,物价也会发生变化,为了抵御这样的物价涨动,我们可以选择阶梯式增额赔付的重疾险,既减少保费支出,又尽可能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https://t.cn/RDUnNFD
一、重疾赔付次数和分组
单次赔付重疾险,在获得重疾赔付后,合同就终止了。此后的保障会失效,也相应失去了购买保险的条件,因为患重疾后就很难通过健康告知。而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可以在第一次重疾赔付后,再赔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更多。
重疾险的多次赔付设置,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重疾多次赔付,一种是特定疾病多次赔付,还有一种是癌症多次赔付。
购买多次重疾,虽说保费会高一点,但是能带来更充足的安全感。可是很多条款在宣传时写的是多次赔付,却在分组、间隔期上提出隐形要求,导致无法实现真多次赔付。具体能不能真正赔到多次,还是要回归到条款里。
拿癌症举例子,在首次发生癌症后,死亡率和生存率在概率上是接近1:1的,也就是说,大概50%的概率下患者可以活下去。只有活下去,才能考虑二次赔付的问题。首次癌症控制住,三年内的复发率大概是40%,三年后的复发率大概是20%,所以从概率的角度来看,如果条款要求间隔期是三年,被保人二次获赔的概率(最高)大约是40%,如果条款要求间隔期是五年,被保人二次获赔的概率(最高)大约是20%,对于癌症病人来说,间隔期越长,二次获赔的概率就越低。
这些细节规则应该怎么看呢?同样地还是要看条款,咱们同样是分“重疾多次赔付”、“特定疾病多次赔付”和“癌症多次赔付”来讲。
对于有分组的重疾险,主要是看有没有分组、有多少分组、如何分组。分组重疾险经历过“相关疾病分在同一组”、“相关疾病没有分在同一组”和“癌症单独分组”的演变过程,由于重大疾病不是单独存在的,它会影响身体的所有器官和系统,患重疾后,被保人的身体状态就更容易患其他疾病。在二次发生的重疾里,相同器官、相同系统内的疾病更容易再次发生。所以“相关疾病分在同一组”的条款设置,该组重疾触发过一次后就整组责任失效,对被保人不利。“相关疾病没有分在同一组”,是对前述设置的改良,让被保人有机会保留第二次患病保障。而“癌症单独分组”是分组重疾设置中,比较好的一种类型,因为癌症不论是首发还是二次发生,概率都非常高,被保人的权益也被保护得更加到位。
可是分组重疾险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会给被保人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这不是保险的本意,保险的本意就是“拿走不确定性”。处于这个目的,行业里创新出了“不分组重疾险”。
前面说过,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一样,都是在不断的竞争中,设计得越来越完善。不分组重疾险也一样,它的内部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简而言之,就是“假多次”到“真多次”的演变。
拿某公司的急性心肌梗塞和脑中风二次赔付条款来看,这属于特定疾病多次赔付,可是条款中要求,想要获得二次赔付,必须符合“首次确诊的重疾是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这个条件就有点“假多次”的嫌疑。
来看另一家公司重疾险条款设置,这属于恶性肿瘤二次赔付,可是条款中要求,首次重疾必须同样是恶性肿瘤,才能获得二次赔付,这个条件同样不符合“真多次”的标准。
那什么是“真多次”?市场上有没有“真多次”的条款设置?别说还真有,大家看下下面的条款是如何写的:
条款中对于“首次重疾是急性心梗”和“首次重疾不是急性心梗”两种情况区分了多次赔付规则,不再是只针对“首次重疾是急性心梗”进行赔付。不仅急性心梗条款有这样的设置,脑中风后遗症也有同样的设置:
从条款中咱们可以发现,“真多次”是把所有的发病情况都考虑进来了,不论首次重疾是不是急性心梗/脑中风后遗症,都可以获得二次赔付,这样就把“假多次”的弊端弥补起来了。都说保险条款复杂有门道,以上这些细节对比就是其中的“门道”。
三、额外赔付、增额赔付
很多保险公司喜欢在重疾险的条款里设置“额外赔付”或者“增额赔付”,条款有很多种的描述,也适合不同的保障需求,比如:
1、约定被保人XX周岁前罹患重疾,可以获得额外赔付。
这样的设置主要是对事业上升期的被保人最有用,因为在事业上升期罹患重疾,对家庭和工作的影响非常大,首先债务无法清偿,抵押物有可能会被银行收回;其次当下的工作会受到很大影响,很有可能无法胜任工作,需要辞职或停职;再次今后找工作也变得困难,患过重疾后身体状况和脑力大不如前,治疗康复也会影响出勤率。
因此绝大多数的年轻人,都会选择这样的设置。比如下面这款产品,如果投保时在40周岁之前,且在保单前15年内罹患重疾,即可获得135%的赔付。注意了,同时满足“保单前15年且40周岁前投保”条件,也就意味着被保人获得额外赔付的年龄不能超过55周岁。
2、约定投保后XX年内罹患重疾,可以获得额外赔付
有的的条款设计与前述类似,只是剔除了年龄限制,这意味着更多的被保人可以获得额外赔付。比如下面这款产品:
如果客户今年50岁,他投保的重疾险要求“保单前15年且40周岁前投保才可获得额外赔付”,那么他就会因年龄大而失去了额外赔付的条件,可是如果他选择投保上述产品,不仅可在投保后第一个10年内获得130%的保额赔付,还能在第二个10年内获得150%的保额赔付。
不因为年龄而受到限制,这是重疾险条款的又一个进步。
3、约定阶梯式增额赔付
阶梯式增额赔付通常有两个维度,时间维度和多次维度。从时间维度看,阶梯式增额赔付的期间较长,而且一般是逐渐递增的设置,它的目的在于“抵抗通货膨胀”。通常投保后10年为一个档进行设计保额递增,这样的设计,让保费支出不至于翻倍,也可以在青壮年期可以获得额外的赔付。
此外,阶梯式增额赔付还可以体现在多次赔付上。多次赔付一旦发生通常都需要比较大的经济开支,市场上也有产品在多次上做一些设计,比如100%、130%、150%:
阶梯式增额赔付有较好的抵御通货膨胀的功能。说起通货膨胀,很多读者并不陌生,尤其是年龄大一些的读者,更能直观地感受到物价一直上涨的趋势,这也意味着货币购买力不断下降,“钱越来越不值钱”。举个简单的例子,在八十年代,5分钱能买一根冰棍,而在2020年的今天,一根冰棍起码也要1块钱,价格整整翻了20倍。同样地,10年、15年后,物价也会发生变化,为了抵御这样的物价涨动,我们可以选择阶梯式增额赔付的重疾险,既减少保费支出,又尽可能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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