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国家卫健委在福建省三明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体改司司长许树强表示,几年来,三明市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探索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为全国医改树立了榜样。许树强说,总结三明医改的精髓,主要有四个方面体现。
一是改革整体联动。三明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医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敢为人先,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医改、一抓到底,由一位政府负责同志统一分管医疗、医保、医药工作,统筹协调“三医”联动改革,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降价腾出的空间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及时纳入医保支付,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
二是完善医改经济政策。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将基本建设等大额支出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这几年改革以来,先后9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达数几千项次,更好地体现了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劳动价值,也使公立医院收入结构得到了优化。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结余资金补偿给医院。
三是健全医院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深化薪酬制度改革,实行全员目标薪酬制、年薪计算工分制,切断个人薪酬与科室收入之间的联系。三明医改,在这一点上做得非常有成效。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和总会计师年薪制,年薪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根据考核的结果来发放。医务人员收入逐年增长,人员支出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例由改革前的25%提高到2020年的46%,公立医院运行中支出结构也得到了优化。同时,强化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每年对医院主要责任人和相关的其他责任人进行考核,对医院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价。
四是推动医疗资源下沉。建立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每个县组建总医院,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健全健康绩效考核评价的机制,引导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促进医防协同,建立健康“守门人”制度。将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政府补助经费,打包给总医院,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促进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健康为中心”。
许树强表示,三明医改从实际出发,大胆实践、勇于创新,打出了一套适合三明实际情况的医改组合拳,也为各地因地制宜推广积累了非常好的经验。下一步,国家卫健委将加大三明医改经验推广力度,围绕大病重病在本省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在市县解决,头痛脑热在乡村解决的目标,加快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加大力度形成有序就医格局。
一是改革整体联动。三明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医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敢为人先,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医改、一抓到底,由一位政府负责同志统一分管医疗、医保、医药工作,统筹协调“三医”联动改革,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降价腾出的空间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及时纳入医保支付,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
二是完善医改经济政策。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将基本建设等大额支出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这几年改革以来,先后9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达数几千项次,更好地体现了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劳动价值,也使公立医院收入结构得到了优化。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结余资金补偿给医院。
三是健全医院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深化薪酬制度改革,实行全员目标薪酬制、年薪计算工分制,切断个人薪酬与科室收入之间的联系。三明医改,在这一点上做得非常有成效。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和总会计师年薪制,年薪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根据考核的结果来发放。医务人员收入逐年增长,人员支出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例由改革前的25%提高到2020年的46%,公立医院运行中支出结构也得到了优化。同时,强化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每年对医院主要责任人和相关的其他责任人进行考核,对医院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价。
四是推动医疗资源下沉。建立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每个县组建总医院,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健全健康绩效考核评价的机制,引导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促进医防协同,建立健康“守门人”制度。将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政府补助经费,打包给总医院,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促进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健康为中心”。
许树强表示,三明医改从实际出发,大胆实践、勇于创新,打出了一套适合三明实际情况的医改组合拳,也为各地因地制宜推广积累了非常好的经验。下一步,国家卫健委将加大三明医改经验推广力度,围绕大病重病在本省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在市县解决,头痛脑热在乡村解决的目标,加快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加大力度形成有序就医格局。
【#新华社评中国股市波动#全文:行业监管政策利于中国长远发展,并非是针对相关行业的限制和打压】7月28日深夜,新华社发长文《中国股市热点观察》:近期中国股市出现较大波动,市场存在一定的担忧情绪。深入分析当前市场关心的几方面问题,不难得出结论:中国经济持续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发生变化,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依然坚定,#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依然稳固#。无论是针对平台经济还是校外培训机构,这些监管政策,都是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网络数据安全和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举措,并非是针对相关行业的限制和打压,而是有利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全文如下》》》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题:中国股市热点观察
新华社记者刘慧
近期,中国股市出现较大波动,市场存在一定的担忧情绪。
深入分析当前市场关心的几方面问题,不难得出结论:中国经济持续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发生变化,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依然坚定,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依然稳固。
中国经济稳中向好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投资股市,大家都很关心经济基本面和流动性。
近期,中国经济交出了稳健的“半年报”成绩单:今年上半年,中国创造了超过53万亿元的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2.7%。二季度两年平均增速5.5%,高于一季度。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半年我国18.07万亿元的进出口规模创下了历史同期最好水平。其中,出口9.85万亿元,进口8.22万亿元,贸易顺差1.63万亿元。
可以看出,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贸往来变得更加紧密,同时也印证了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正在加快构建。
今年是“十四五”新开局,疫情防控压力不减,国内外形势依然复杂多变。面临诸多挑战,各领域的改革稳步推进,减税降费、培育新动能、保障民生等方面的政策举措成效明显:
——2.8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纳入直达机制惠企利民,多举措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2.6%,新能源汽车、工业机器人、集成电路产量同比分别增长205%、69.8%、48.1%;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正式启动,绿色发展步伐加快;
——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就业完成全年目标超六成,居民消费价格温和上涨;
……
中国经济稳中加固、稳中向好的趋势给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保障和底气。
再来看看流动性。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我国金融总量适度增长,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持续增强,市场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
而中国人民银行也表示,将坚持正常的货币政策空间,根据国内经济形势和物价走势把握好政策力度,兼顾内外均衡,更好支持实体经济,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行业监管政策有利于中国长远发展
对于近日出台的平台经济、教育培训等行业的监管政策,市场上有些疑虑。这种情绪在股票市场有所反应。
正确理解平台经济、教育培训等行业的监管政策,必须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明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切实防范风险。要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这为强化平台企业监管、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去年以来,加强规范和监管成为平台经济发展的关键词。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升级、一个个反垄断案例的处罚,都向市场传递着清晰的信号:不适应的监管体制正在加速完善,平台经济的发展要走向良性有序的轨道。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意见提出“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等相关监管政策。
要看到,近年来大量资本过度涌入培训行业,贩卖焦虑和过度宣传异化了教育的本质,破坏了教育的公益性和正常生态。这次政策的出台就是针对民生痛点进行的一次纠正。
由此不难得出结论:无论是针对平台经济还是校外培训机构,这些监管政策,都是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网络数据安全和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举措,并非是针对相关行业的限制和打压,而是有利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中国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没有改变
由于近期的一些监管政策涉及境外上市企业,市场上有一种担心,担心未来中国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政策是否存在变数,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是否放缓。
实际上,针对企业境外上市的问题,监管部门近期也释放了不少信号。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近期在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一些企业愿意到境外上市,一些赴境外上市的企业愿意回归,有来有去是一种正常现象,我们总体都持支持态度。
他同时强调,企业赴境外上市的前提,是要符合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论在哪个市场上市,都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都要树立公众公司的意识,敬畏法治,敬畏投资者。”
可以肯定的是,证监会对企业选择上市地持开放态度,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作出选择,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
与此同时,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不仅没有因疫情而放缓,反而进一步加快。近日,证监会已核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此外,证监会于2020年8月核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该公司也于近日完成筹备工作并依法领取了经营证券期货许可证。
应该看到,尊重契约精神,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两个毫不动摇”不会改变,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不会改变。
中国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不会停止
关注资本市场改革的人,一定会对近年来市场的一系列变化印象深刻。
发行上市条件更加精简优化、信息披露制度更加严格、发行承销机制更加市场化、中介机构责任更加强化……随着注册制等重大改革陆续落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正在重塑着市场生态。
在注册制制度框架下,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一系列制度创新全面展开。科创板形成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去年,相关经验成功复制到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进入“深水区”。
“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接下来,注册制将稳步推进到全市场,将进一步激发出市场活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健康的市场生态和良好的投融资循环,离不开健全的法治保障。随着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陆续出台,投资者保护体系不断完善,资本市场违法成本明显提升。
改革促进发展,改革激发活力。中国资本市场正是在不断改革中发展壮大的,这一步伐不会停止。
当前,全球经济金融仍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中国资本市场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复杂严峻。通过改革来应对挑战正是题中之义。无论是回应中国经济的需求,还是继续破解市场弊端,都离不开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有力推进。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题:中国股市热点观察
新华社记者刘慧
近期,中国股市出现较大波动,市场存在一定的担忧情绪。
深入分析当前市场关心的几方面问题,不难得出结论:中国经济持续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发生变化,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依然坚定,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依然稳固。
中国经济稳中向好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投资股市,大家都很关心经济基本面和流动性。
近期,中国经济交出了稳健的“半年报”成绩单:今年上半年,中国创造了超过53万亿元的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2.7%。二季度两年平均增速5.5%,高于一季度。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半年我国18.07万亿元的进出口规模创下了历史同期最好水平。其中,出口9.85万亿元,进口8.22万亿元,贸易顺差1.63万亿元。
可以看出,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贸往来变得更加紧密,同时也印证了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正在加快构建。
今年是“十四五”新开局,疫情防控压力不减,国内外形势依然复杂多变。面临诸多挑战,各领域的改革稳步推进,减税降费、培育新动能、保障民生等方面的政策举措成效明显:
——2.8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纳入直达机制惠企利民,多举措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2.6%,新能源汽车、工业机器人、集成电路产量同比分别增长205%、69.8%、48.1%;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正式启动,绿色发展步伐加快;
——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就业完成全年目标超六成,居民消费价格温和上涨;
……
中国经济稳中加固、稳中向好的趋势给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保障和底气。
再来看看流动性。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我国金融总量适度增长,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持续增强,市场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
而中国人民银行也表示,将坚持正常的货币政策空间,根据国内经济形势和物价走势把握好政策力度,兼顾内外均衡,更好支持实体经济,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行业监管政策有利于中国长远发展
对于近日出台的平台经济、教育培训等行业的监管政策,市场上有些疑虑。这种情绪在股票市场有所反应。
正确理解平台经济、教育培训等行业的监管政策,必须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明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切实防范风险。要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这为强化平台企业监管、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去年以来,加强规范和监管成为平台经济发展的关键词。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升级、一个个反垄断案例的处罚,都向市场传递着清晰的信号:不适应的监管体制正在加速完善,平台经济的发展要走向良性有序的轨道。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意见提出“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等相关监管政策。
要看到,近年来大量资本过度涌入培训行业,贩卖焦虑和过度宣传异化了教育的本质,破坏了教育的公益性和正常生态。这次政策的出台就是针对民生痛点进行的一次纠正。
由此不难得出结论:无论是针对平台经济还是校外培训机构,这些监管政策,都是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网络数据安全和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举措,并非是针对相关行业的限制和打压,而是有利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中国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没有改变
由于近期的一些监管政策涉及境外上市企业,市场上有一种担心,担心未来中国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政策是否存在变数,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是否放缓。
实际上,针对企业境外上市的问题,监管部门近期也释放了不少信号。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近期在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一些企业愿意到境外上市,一些赴境外上市的企业愿意回归,有来有去是一种正常现象,我们总体都持支持态度。
他同时强调,企业赴境外上市的前提,是要符合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论在哪个市场上市,都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都要树立公众公司的意识,敬畏法治,敬畏投资者。”
可以肯定的是,证监会对企业选择上市地持开放态度,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作出选择,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
与此同时,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不仅没有因疫情而放缓,反而进一步加快。近日,证监会已核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此外,证监会于2020年8月核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该公司也于近日完成筹备工作并依法领取了经营证券期货许可证。
应该看到,尊重契约精神,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两个毫不动摇”不会改变,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不会改变。
中国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不会停止
关注资本市场改革的人,一定会对近年来市场的一系列变化印象深刻。
发行上市条件更加精简优化、信息披露制度更加严格、发行承销机制更加市场化、中介机构责任更加强化……随着注册制等重大改革陆续落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正在重塑着市场生态。
在注册制制度框架下,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一系列制度创新全面展开。科创板形成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去年,相关经验成功复制到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进入“深水区”。
“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接下来,注册制将稳步推进到全市场,将进一步激发出市场活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健康的市场生态和良好的投融资循环,离不开健全的法治保障。随着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陆续出台,投资者保护体系不断完善,资本市场违法成本明显提升。
改革促进发展,改革激发活力。中国资本市场正是在不断改革中发展壮大的,这一步伐不会停止。
当前,全球经济金融仍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中国资本市场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复杂严峻。通过改革来应对挑战正是题中之义。无论是回应中国经济的需求,还是继续破解市场弊端,都离不开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有力推进。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提升诉讼监督质效”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通报修订《规则》的主要考虑和《规则》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表示,为更好地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最高检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规则》基于四点考虑增加11条内容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规则》修订中主要有四点考虑: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二是坚持适应形势发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四是坚持积极稳妥。
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
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
一是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二是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增加对超过两年申请监督期限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并明确对当事人提出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的受理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
三是明确对审理、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督的案件,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四是明确对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当事人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救济途径;
五是明确检察机关决定受理监督申请案件时应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
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
一是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
二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三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案件交办机制,取消交办案件必须要求下级检察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同时将交办案件的处理结果由“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核”改为“报上级检察院决定”,使其体现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特点。
二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的要求,完善案件审查范围,确立全面审查原则。
三是落实党中央有关探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的要求,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增加调阅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相关规定。
四是明确检察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四种法定情形,并对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问题作出衔接性规定。
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标准和程序,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
一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书应当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是明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三是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下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完善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法官法第46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是根据司法实践中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的通行做法,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行使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存在违法、错误,以及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怠于履职等情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
一是扩大本院自行纠错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作出的相关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撤回的,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是新增复查制度,规定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六种明显错误情形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扩大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明确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司法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案件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同时明确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检察机关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材料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是明确“同级受理”原则,有利于指引人民群众快速准确地确定受理检察院;
二是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检察机关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材料;
三是保障其他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答辩以及申请监督的权利;
四是针对下级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情形,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救济的途径;
五是针对当事人就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情况,新增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三方面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主要从三方面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书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是将虚假诉讼案件纳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
三是通过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间接实现对虚假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
新增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增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该规定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仅适用于新受理的案件。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对司法解释新规定需要有合理的预期,对于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应当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之日起算,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行使。
从三方面着手不断优化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全国检察机关要从三方面着手,不断优化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一是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诉讼监督标准;
二是进一步提升民事诉讼监督规范化建设;
三是积极构建民事诉讼精准监督保障机制。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表示,为更好地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最高检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规则》基于四点考虑增加11条内容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规则》修订中主要有四点考虑: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二是坚持适应形势发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四是坚持积极稳妥。
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
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
一是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二是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增加对超过两年申请监督期限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并明确对当事人提出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的受理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
三是明确对审理、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督的案件,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四是明确对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当事人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救济途径;
五是明确检察机关决定受理监督申请案件时应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
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
一是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
二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三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案件交办机制,取消交办案件必须要求下级检察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同时将交办案件的处理结果由“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核”改为“报上级检察院决定”,使其体现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特点。
二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的要求,完善案件审查范围,确立全面审查原则。
三是落实党中央有关探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的要求,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增加调阅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相关规定。
四是明确检察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四种法定情形,并对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问题作出衔接性规定。
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标准和程序,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
一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书应当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是明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三是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下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完善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法官法第46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是根据司法实践中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的通行做法,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行使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存在违法、错误,以及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怠于履职等情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
一是扩大本院自行纠错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作出的相关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撤回的,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是新增复查制度,规定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六种明显错误情形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扩大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明确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司法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案件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同时明确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检察机关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材料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是明确“同级受理”原则,有利于指引人民群众快速准确地确定受理检察院;
二是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检察机关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材料;
三是保障其他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答辩以及申请监督的权利;
四是针对下级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情形,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救济的途径;
五是针对当事人就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情况,新增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三方面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主要从三方面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书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是将虚假诉讼案件纳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
三是通过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间接实现对虚假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
新增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增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该规定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仅适用于新受理的案件。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对司法解释新规定需要有合理的预期,对于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应当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之日起算,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行使。
从三方面着手不断优化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全国检察机关要从三方面着手,不断优化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一是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诉讼监督标准;
二是进一步提升民事诉讼监督规范化建设;
三是积极构建民事诉讼精准监督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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