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诊疗、机器人手术等多项尖端医疗技术将亮相2021年服贸会,丰富的互动科普等你体验】
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简称“服贸会”)将于9月2日-7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和首钢园区举办。在全球战疫的大背景下,作为本届服贸会8个专题之一的“健康卫生服务专题”今年备受瞩目。
本届服贸会健康卫生服务专题以“数字健康 创新融合”为主题。专题展分为疫情防控、医疗服务、科技创新、传统医药、老年健康以及国际医疗等六大主题,涵盖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商业医疗保险、医疗健康服务等领域,专门设立中医药主题,将向大众宣传推广科学防疫知识和健康生活理念,以此达到助力提升大众健康素养的目的。
专题展位于首钢园区E5场馆,总面积6600平方米,已吸引多家医疗机构、国内外知名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保险和养老机构等积极参与其中。截至8月1日,已明确参展企业/机构52家, 其中500强及龙头企业占比50%以上,国际化率达到34%。
北京近十家医疗卫生机构参展。作为本次专题展一大亮点,远程诊疗、5G技术融入医疗手段、机器人手术等多项尖端医疗技术将集中在展区进行亮相,并通过视频展示、现场解说等形式呈现。此外,现场还将发布最新技术信息,参展观众可在专题展现场感受到医疗技术的日新月异。
此外,健康卫生服务将举办1场高峰论坛 “公共卫生高峰论坛”和16场专业分论坛,邀请来自国内外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国际组织及驻华使馆、两院院士及卫生健康领域专家学者、世界500强企业高管等百余位行业权威大咖、学术专家,持续不断地传递健康卫生领域的新理念、新观点、新思路、新趋势,聚焦当前健康卫生领域前沿科技、尖端技术。
专题展还将设置互动科普、签约洽谈等多个功能区域。互动科普区将打造实景互动展示空间,注重身临其境,使参与者切实感受到妙趣横生的医学体验与沉浸式参与感。签约洽谈区将为各企业洽谈交流提供便利。全新的科技互动体验区,让参展者在现场有机会通过全球领先的科技手段,了解到本专业垂直领域相关知识和针对性优化方案,也为展商提供了良好的互动机会。
(图片来源:科技北京微博)
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简称“服贸会”)将于9月2日-7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和首钢园区举办。在全球战疫的大背景下,作为本届服贸会8个专题之一的“健康卫生服务专题”今年备受瞩目。
本届服贸会健康卫生服务专题以“数字健康 创新融合”为主题。专题展分为疫情防控、医疗服务、科技创新、传统医药、老年健康以及国际医疗等六大主题,涵盖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商业医疗保险、医疗健康服务等领域,专门设立中医药主题,将向大众宣传推广科学防疫知识和健康生活理念,以此达到助力提升大众健康素养的目的。
专题展位于首钢园区E5场馆,总面积6600平方米,已吸引多家医疗机构、国内外知名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保险和养老机构等积极参与其中。截至8月1日,已明确参展企业/机构52家, 其中500强及龙头企业占比50%以上,国际化率达到34%。
北京近十家医疗卫生机构参展。作为本次专题展一大亮点,远程诊疗、5G技术融入医疗手段、机器人手术等多项尖端医疗技术将集中在展区进行亮相,并通过视频展示、现场解说等形式呈现。此外,现场还将发布最新技术信息,参展观众可在专题展现场感受到医疗技术的日新月异。
此外,健康卫生服务将举办1场高峰论坛 “公共卫生高峰论坛”和16场专业分论坛,邀请来自国内外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国际组织及驻华使馆、两院院士及卫生健康领域专家学者、世界500强企业高管等百余位行业权威大咖、学术专家,持续不断地传递健康卫生领域的新理念、新观点、新思路、新趋势,聚焦当前健康卫生领域前沿科技、尖端技术。
专题展还将设置互动科普、签约洽谈等多个功能区域。互动科普区将打造实景互动展示空间,注重身临其境,使参与者切实感受到妙趣横生的医学体验与沉浸式参与感。签约洽谈区将为各企业洽谈交流提供便利。全新的科技互动体验区,让参展者在现场有机会通过全球领先的科技手段,了解到本专业垂直领域相关知识和针对性优化方案,也为展商提供了良好的互动机会。
(图片来源:科技北京微博)
#宿检普法# 【以案普法】微信截屏能否证实劳动关系?
微信等平台凭借其方便迅捷的功能,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一些企业通过建立微信群,不仅用来安排工作,工资表、医疗费表格等日常管理也都通过微信发送至职工。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有哪些裁判规则?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刘某斌提供的微信群截屏、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屏、医疗费来源微信截图等证据,终审判决刘某斌与新疆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
“我们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工作是由公司负责人通过电话安排或者公司组建的兴隆团队在微信工作群内安排。”2017年5月起,刘某斌到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
2020年8月,刘某斌受公司法定代表人鲜某的指派,到阜康市水磨沟乡润万农猕猴桃基地进行作业时,因轮胎爆炸导致刘某斌头部颅骨骨折、创伤性脑损伤。
刘某斌受伤后,鲜某认可他是公司员工,且安排工作人员处理报销刘某斌医疗费事宜。后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2020年12月7日,刘某斌向阜康市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诉至阜康市人民法院。
该公司称,刘某斌受伤时施工工程不是公司承揽的工程,该工程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刘某斌受伤时驾驶的铲车不是公司所有,刘某斌并非受公司雇佣;刘某斌的工资不是由公司发放,公司未对刘某斌进行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刘某斌。
刘某斌认为,他的日常工作由鲜某通过电话安排或者公司组建的微信工作群内安排,他受伤后要求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他的工资表,工作人员告知公司驾驶员没有考勤表,有工资表,并将他的2020年4月、5月的工资表通过微信发送,他提供的录音也可以证实鲜某认可有他的工资表;同时,他提供的录音可以证实鲜某认可他是公司员工,且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处理报销被告医疗费事宜,医疗费表格是工作人员制作通过微信方式向他发送,医疗费表格显示医疗费由公司承担,他的工资、医疗费均由公司财务人员打入他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提供的证据均是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而刘某斌提供的微信截屏证据真实、有效,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证据成关键
本案中,劳动关系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存在劳动关系应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条件。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用人单位对其中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负举证责任。
法官表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官认为,本案中,刘某斌提交的公司团队微信群截屏、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屏、医疗费来源微信截图等证据,可以证实他为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受公司管理,工资由公司发放,故认定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保证记录的完整性
据了解,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由于其便捷性,我国使用的人数极多。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那么,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有哪些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施行,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支付信息。
依据上述决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要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微信等平台凭借其方便迅捷的功能,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一些企业通过建立微信群,不仅用来安排工作,工资表、医疗费表格等日常管理也都通过微信发送至职工。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有哪些裁判规则?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刘某斌提供的微信群截屏、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屏、医疗费来源微信截图等证据,终审判决刘某斌与新疆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
“我们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工作是由公司负责人通过电话安排或者公司组建的兴隆团队在微信工作群内安排。”2017年5月起,刘某斌到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
2020年8月,刘某斌受公司法定代表人鲜某的指派,到阜康市水磨沟乡润万农猕猴桃基地进行作业时,因轮胎爆炸导致刘某斌头部颅骨骨折、创伤性脑损伤。
刘某斌受伤后,鲜某认可他是公司员工,且安排工作人员处理报销刘某斌医疗费事宜。后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2020年12月7日,刘某斌向阜康市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诉至阜康市人民法院。
该公司称,刘某斌受伤时施工工程不是公司承揽的工程,该工程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刘某斌受伤时驾驶的铲车不是公司所有,刘某斌并非受公司雇佣;刘某斌的工资不是由公司发放,公司未对刘某斌进行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刘某斌。
刘某斌认为,他的日常工作由鲜某通过电话安排或者公司组建的微信工作群内安排,他受伤后要求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他的工资表,工作人员告知公司驾驶员没有考勤表,有工资表,并将他的2020年4月、5月的工资表通过微信发送,他提供的录音也可以证实鲜某认可有他的工资表;同时,他提供的录音可以证实鲜某认可他是公司员工,且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处理报销被告医疗费事宜,医疗费表格是工作人员制作通过微信方式向他发送,医疗费表格显示医疗费由公司承担,他的工资、医疗费均由公司财务人员打入他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提供的证据均是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而刘某斌提供的微信截屏证据真实、有效,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证据成关键
本案中,劳动关系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存在劳动关系应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条件。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用人单位对其中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负举证责任。
法官表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官认为,本案中,刘某斌提交的公司团队微信群截屏、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屏、医疗费来源微信截图等证据,可以证实他为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受公司管理,工资由公司发放,故认定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保证记录的完整性
据了解,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由于其便捷性,我国使用的人数极多。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那么,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有哪些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施行,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支付信息。
依据上述决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要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判断妊娠脉要点 可辨男孩女孩
判断妊娠脉要点有二:
一是肺脉和肝脉之间的比较,肺脉大于肝脉,说明不是怀孕,是闭经;肝脉大于肺脉则是怀孕。
二是尺脉(肾脉)和寸关脉之间脉形的比较,尺脉比寸关脉脉形弱说明是怀孕,不弱即非孕。
这里所说的妊娠脉指的是3个月之内的脉象,3个月之后很多人早孕反应已经很明显,基本不用诊脉即可大致推断,而且脉象也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
肺脉和肝脉之间的比较
此法得之于民间中医梁知行先生。女子以肝为先天,故怀孕停经之初,正是胚胎之始,为足厥阴肝脉养胎之时,气血并无大动,唯女子以血为本,此时血归肝以养胎,故肝脉比肺脉大可断为有子。
妊娠脉的论述,始于《内经》,《素问·阴阳别论》“阴搏阳别谓之有子”,《景岳全书·妇人规》进一步说明:“凡妇人怀孕者,其血留气聚,胞宫内实,故脉必滑数倍常,此当然也。然有中年受胎,及气血羸弱之妇,则脉细小不数者亦有之,但于微弱之中亦必有隐隐滑动之象。此正阴搏阳别之谓,是即妊娠之脉有可辨也。”
女性性生活之后停经一两月,其脉多滑数冲和,伴有低热,嗜睡,呕吐等早孕反应,多为受孕怀胎之候。
然闭经之脉也可出现滑数之象。此时可用判断妊娠脉要点一采用同中求异的方式来确定是怀孕抑或是闭经使然。然而因脉象滑数,肺脉和肝脉之间的比较往往不容易显现,此时就必须结合判断妊娠脉要点二来判断是否受孕。
尺脉(肾脉)和寸关脉间脉形的比较
此法来源于临床实践,其理论注释得之于《金匮要略·妇人妊娠病脉证并治第二十》:“师曰:妇人得平脉,阴脉小弱,其人渴,不能食,无寒热,名妊娠。桂枝汤主之。”
《金匮要略论注》(徐可忠)云:“小弱者,脉形小不大,软弱无力,而非细也。”?《金匮要略心典》(尤在泾)云:“阴脉小弱者,初时胎气未胜,而阴方受蚀,故阴脉比阳脉小弱,至三、四月,经血久蓄,阴脉始强,《内经》所谓手少阴脉,动者妊子,《千金》所谓三月尺脉数是也。”
所以这里的妊娠脉比较辨别是在三个月之前,三个月之后妊娠脉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金匮要略心典》早已有明训。
《金匮悬解》(黄元御):“妇人得和平之脉,而尺脉小弱……盖子宫者,少阴肾之位,故脉见于尺。胎之初结,气血凝塞,不见流溢,故脉形小弱。”
《金匮要略》中阴脉小弱当是指的尺脉(肾脉)小弱,是尺脉的脉形比寸关脉形要弱,胎儿所需营养系来源于足少阴肾脉,而母体血脉开始潜注胞宫以养胎,此时于是受胎吸养而出现气血虚衰,阴分不足,故尺脉和其他寸关之脉显得小弱。
方药试探
另见有名老中医,对于怀孕早期很难辨别是否受孕之时,可用桂枝汤小剂量试探,用后腹中有动静即说明是怀孕。
当然此处用桂枝汤诚如高学山在《高注金匮要略》所云:“但当服药而不啜热粥为合,盖啜热粥是助桂枝辛甘之性以驱邪,不啜热粥则任芍药酸敛之性以养脏故也。”
通过妊娠脉辨别男女
除了辨别是否受孕以外,对于通过妊娠脉辨别男女之法,中医古籍中有很多相关的记载,如据《素问·平人气象论》云:“妇人手少阴脉动甚者,妊子也。”注曰:“以妇人之两手尺部候之,若左手少阴肾脉动甚者,当妊男子,以左男而右女也。”
《脉经·平妊娠分别男女将产诸证第一》云:“妇人妊娠四月,欲知男女法,左疾为男,右疾为女,俱疾为生二子。”“又法:得太阴脉为男,得太阳脉为女。太阴脉沉,太阳脉浮。”“
又法:左手沉实为男,右手浮大为女。左右手俱沉实,猥生二男,左右手俱浮大,猥生二女。”“又法:尺脉左偏大为男,右偏大为女,左右俱大产二子。大者如实状。”
《诊家枢要》云:“左手尺脉洪大为男,右手沉实为女。”
《医学心悟》云:“左手为太阳脉浮大知为男也,右手为太阴脉沉实知为女也。”
《妇人良方》云:“若妊娠其脉三部俱滑大而疾,在左则为男,在右则为女也。”
《脉理会参》云:“三部浮沉正等,无他病,而不月者,为有妊也。左手沉实为男,右手浮大为女。又尺脉左大滑实为男,右大滑实为女。左右俱大实为二,阴阳俱盛曰双躯。若少阴微紧者,血即凝浊,养胎不周,主偏夭。尺脉弱而涩,少腹冷、恶寒,年少得之为无子,年大为绝产。”
《诊宗三昧》云:“古人悉以左尺滑大为男,右尺滑大为女,两尺俱滑大为双胎。然往往有左寸动滑为男者,以经行血泻,阴常不满,故尺常不足,不可执于尺内滑大方为胎脉之例。”
林林总总,平素运用这些方法断男女有对有不对者,不若辨别双管脉断男女来的真切,双管脉又叫二人脉或曰双人脉,医家切脉之时感觉指下若有两人之脉象在一起跳动即是双管脉,双管脉见于左手为男,见于右手为女。
借鉴微博号雷飙先生
#健康养生##心态#
判断妊娠脉要点有二:
一是肺脉和肝脉之间的比较,肺脉大于肝脉,说明不是怀孕,是闭经;肝脉大于肺脉则是怀孕。
二是尺脉(肾脉)和寸关脉之间脉形的比较,尺脉比寸关脉脉形弱说明是怀孕,不弱即非孕。
这里所说的妊娠脉指的是3个月之内的脉象,3个月之后很多人早孕反应已经很明显,基本不用诊脉即可大致推断,而且脉象也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
肺脉和肝脉之间的比较
此法得之于民间中医梁知行先生。女子以肝为先天,故怀孕停经之初,正是胚胎之始,为足厥阴肝脉养胎之时,气血并无大动,唯女子以血为本,此时血归肝以养胎,故肝脉比肺脉大可断为有子。
妊娠脉的论述,始于《内经》,《素问·阴阳别论》“阴搏阳别谓之有子”,《景岳全书·妇人规》进一步说明:“凡妇人怀孕者,其血留气聚,胞宫内实,故脉必滑数倍常,此当然也。然有中年受胎,及气血羸弱之妇,则脉细小不数者亦有之,但于微弱之中亦必有隐隐滑动之象。此正阴搏阳别之谓,是即妊娠之脉有可辨也。”
女性性生活之后停经一两月,其脉多滑数冲和,伴有低热,嗜睡,呕吐等早孕反应,多为受孕怀胎之候。
然闭经之脉也可出现滑数之象。此时可用判断妊娠脉要点一采用同中求异的方式来确定是怀孕抑或是闭经使然。然而因脉象滑数,肺脉和肝脉之间的比较往往不容易显现,此时就必须结合判断妊娠脉要点二来判断是否受孕。
尺脉(肾脉)和寸关脉间脉形的比较
此法来源于临床实践,其理论注释得之于《金匮要略·妇人妊娠病脉证并治第二十》:“师曰:妇人得平脉,阴脉小弱,其人渴,不能食,无寒热,名妊娠。桂枝汤主之。”
《金匮要略论注》(徐可忠)云:“小弱者,脉形小不大,软弱无力,而非细也。”?《金匮要略心典》(尤在泾)云:“阴脉小弱者,初时胎气未胜,而阴方受蚀,故阴脉比阳脉小弱,至三、四月,经血久蓄,阴脉始强,《内经》所谓手少阴脉,动者妊子,《千金》所谓三月尺脉数是也。”
所以这里的妊娠脉比较辨别是在三个月之前,三个月之后妊娠脉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金匮要略心典》早已有明训。
《金匮悬解》(黄元御):“妇人得和平之脉,而尺脉小弱……盖子宫者,少阴肾之位,故脉见于尺。胎之初结,气血凝塞,不见流溢,故脉形小弱。”
《金匮要略》中阴脉小弱当是指的尺脉(肾脉)小弱,是尺脉的脉形比寸关脉形要弱,胎儿所需营养系来源于足少阴肾脉,而母体血脉开始潜注胞宫以养胎,此时于是受胎吸养而出现气血虚衰,阴分不足,故尺脉和其他寸关之脉显得小弱。
方药试探
另见有名老中医,对于怀孕早期很难辨别是否受孕之时,可用桂枝汤小剂量试探,用后腹中有动静即说明是怀孕。
当然此处用桂枝汤诚如高学山在《高注金匮要略》所云:“但当服药而不啜热粥为合,盖啜热粥是助桂枝辛甘之性以驱邪,不啜热粥则任芍药酸敛之性以养脏故也。”
通过妊娠脉辨别男女
除了辨别是否受孕以外,对于通过妊娠脉辨别男女之法,中医古籍中有很多相关的记载,如据《素问·平人气象论》云:“妇人手少阴脉动甚者,妊子也。”注曰:“以妇人之两手尺部候之,若左手少阴肾脉动甚者,当妊男子,以左男而右女也。”
《脉经·平妊娠分别男女将产诸证第一》云:“妇人妊娠四月,欲知男女法,左疾为男,右疾为女,俱疾为生二子。”“又法:得太阴脉为男,得太阳脉为女。太阴脉沉,太阳脉浮。”“
又法:左手沉实为男,右手浮大为女。左右手俱沉实,猥生二男,左右手俱浮大,猥生二女。”“又法:尺脉左偏大为男,右偏大为女,左右俱大产二子。大者如实状。”
《诊家枢要》云:“左手尺脉洪大为男,右手沉实为女。”
《医学心悟》云:“左手为太阳脉浮大知为男也,右手为太阴脉沉实知为女也。”
《妇人良方》云:“若妊娠其脉三部俱滑大而疾,在左则为男,在右则为女也。”
《脉理会参》云:“三部浮沉正等,无他病,而不月者,为有妊也。左手沉实为男,右手浮大为女。又尺脉左大滑实为男,右大滑实为女。左右俱大实为二,阴阳俱盛曰双躯。若少阴微紧者,血即凝浊,养胎不周,主偏夭。尺脉弱而涩,少腹冷、恶寒,年少得之为无子,年大为绝产。”
《诊宗三昧》云:“古人悉以左尺滑大为男,右尺滑大为女,两尺俱滑大为双胎。然往往有左寸动滑为男者,以经行血泻,阴常不满,故尺常不足,不可执于尺内滑大方为胎脉之例。”
林林总总,平素运用这些方法断男女有对有不对者,不若辨别双管脉断男女来的真切,双管脉又叫二人脉或曰双人脉,医家切脉之时感觉指下若有两人之脉象在一起跳动即是双管脉,双管脉见于左手为男,见于右手为女。
借鉴微博号雷飙先生
#健康养生##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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