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史话[超话]#现在娶个媳妇儿有多难?
朋友的儿子2016年南邮毕业,在中兴工作,女友就职于中国移动。朋友买了房子并花了重金装修,准备今年年底之前把婚结了,女孩家提了几个条件:
一,给女孩子在房产上加名字。
二,女孩子的收入一半要补贴娘家,孝敬没有工作的父母。
三,替女孩子的弟弟在县城买套房子。
四,彩礼象征性给8万8。
五,结婚酒席女方要20桌,因为亲戚多。#天地史话#
朋友的儿子2016年南邮毕业,在中兴工作,女友就职于中国移动。朋友买了房子并花了重金装修,准备今年年底之前把婚结了,女孩家提了几个条件:
一,给女孩子在房产上加名字。
二,女孩子的收入一半要补贴娘家,孝敬没有工作的父母。
三,替女孩子的弟弟在县城买套房子。
四,彩礼象征性给8万8。
五,结婚酒席女方要20桌,因为亲戚多。#天地史话#
【女未签名,母为女买的人身保险有效吗?| 海辉金融】
基本案情简介:
陈某某于1987年10月23日出生。2016年10月9日,陈某母为陈某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年金保险。保险合同成立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生效日期为2016年10月15日,身故受益人为陈某母,基本保险金额141600元,保险费6万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期间10年,保险责任含身故保险金。
陈某母支付两年的保险费12万元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返还保险金及相应利息。
陈某某否认其在诉争保险合同项下的投保单上“被保险人”处签名,保险公司辩称其无法确认该签名是否系陈某某所书写,但明确不对签名申请鉴定。陈某某在案涉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曾在保险公司购买相同险种的保险,并指定陈某母作为其在该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法院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母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母返还保险费。二审法院认为,综合案涉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签订情况、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分析,案涉保险合同应为无效。理由如下:
首先,陈某母为其成年女儿虽然属于年金保险,但从保险条款的内容看,均有关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如何支付保险金的明确约定,因此,案涉保险合同系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且投保时被保险人陈某某已成年,根据法律规定,案涉保险合同应当经被保险人陈某某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其次,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可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是受益人,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险人因他人为其投保而遭受伤害,因此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之立法意旨正是在于防范道德风险,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善良风俗。本案中,案涉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处签名非陈某某本人所签,陈某某亦明确表示不同意、不认可保险金额、不同意陈某母作为其受益人。虽然陈某某在案涉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曾在保险公司购买相同险种的保险,并指定陈某母作为其在该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但不能以此作出陈某某同意陈某母在案涉保险合同中作为其受益人的推定(笔者注:一审法院驳回陈某母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因为作了这个推定)。因为两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同,如作出此种推定,则势必增加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获得的保险金数额,产生因受益人受高额利益诱惑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生命处于危险状态的后果。
海辉律师提醒:
一审审理中,对于案涉保险合同上的被保险人处签名是谁所签的问题,陈某母陈述:“当时保险经纪人拿了一张空白表格用铅笔圈了一下,让我丈夫带回家,告知在画圈处签字,当时第三人(指陈某某)不在家,我就自己签了。”
保险公司在二审中还称陈某母和陈某某针对不同保险公司提起了近20起恶意诉讼。然而,投保单上“被保险人”处签名非被保险人本人所签,保险公司应当为自身销售过程中的不规范“买单”。
基本案情简介:
陈某某于1987年10月23日出生。2016年10月9日,陈某母为陈某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年金保险。保险合同成立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生效日期为2016年10月15日,身故受益人为陈某母,基本保险金额141600元,保险费6万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期间10年,保险责任含身故保险金。
陈某母支付两年的保险费12万元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返还保险金及相应利息。
陈某某否认其在诉争保险合同项下的投保单上“被保险人”处签名,保险公司辩称其无法确认该签名是否系陈某某所书写,但明确不对签名申请鉴定。陈某某在案涉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曾在保险公司购买相同险种的保险,并指定陈某母作为其在该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法院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母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母返还保险费。二审法院认为,综合案涉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签订情况、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分析,案涉保险合同应为无效。理由如下:
首先,陈某母为其成年女儿虽然属于年金保险,但从保险条款的内容看,均有关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如何支付保险金的明确约定,因此,案涉保险合同系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且投保时被保险人陈某某已成年,根据法律规定,案涉保险合同应当经被保险人陈某某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其次,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可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是受益人,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险人因他人为其投保而遭受伤害,因此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之立法意旨正是在于防范道德风险,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善良风俗。本案中,案涉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处签名非陈某某本人所签,陈某某亦明确表示不同意、不认可保险金额、不同意陈某母作为其受益人。虽然陈某某在案涉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曾在保险公司购买相同险种的保险,并指定陈某母作为其在该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但不能以此作出陈某某同意陈某母在案涉保险合同中作为其受益人的推定(笔者注:一审法院驳回陈某母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因为作了这个推定)。因为两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同,如作出此种推定,则势必增加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获得的保险金数额,产生因受益人受高额利益诱惑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生命处于危险状态的后果。
海辉律师提醒:
一审审理中,对于案涉保险合同上的被保险人处签名是谁所签的问题,陈某母陈述:“当时保险经纪人拿了一张空白表格用铅笔圈了一下,让我丈夫带回家,告知在画圈处签字,当时第三人(指陈某某)不在家,我就自己签了。”
保险公司在二审中还称陈某母和陈某某针对不同保险公司提起了近20起恶意诉讼。然而,投保单上“被保险人”处签名非被保险人本人所签,保险公司应当为自身销售过程中的不规范“买单”。
当年,王宝强还没离婚时,经常有事出差,前脚刚走,妻子马蓉就给宋喆发消息:“死鬼走了,快来,我想你了。”
宋喆就屁颠屁颠的去找马蓉。
据说,两人背着王宝强,私下约会100多次,每次都是马蓉付的钱。
2016年,王宝强公布两人出轨消息。
最后的结果是,宋喆入狱,被判6年,马蓉分走千万家产和女儿,王宝强事业遭受打击,消沉了很长一段时间。
如今,两人离婚已经3年,马蓉又出来蹦跶了。
近日,马蓉在社交平台晒出美照,庆祝自己35岁生日,并称“要做一个勇敢坚强、阳光健康的女孩,把自己宠爱到老~”
照片中的马蓉,穿着黑色T恤,图片p的都失真的,评论都叫她“金莲姐”。[捂脸]
不得不说,马蓉的心理素质真强大。
2018年,她和王宝强离婚后,网上的评价很不好,但她硬生生挺了过来,还宣布复出,经常在社交平台晒美照,毫不在乎评价~
她还为自己喊冤:
“我从大学时,就跟着王宝强,那时候,一无所有,吃了很多苦,在一起10年里,我对婚姻是忠诚的,我和宋喆就是普通同事关系。”
“没想到离婚时,他(王)连内衣、包包都要分!”
情到深处,马蓉多次痛哭流涕,似乎真的受了天大的委屈。
2007年,王宝强对大三的马蓉一见钟情,把800w资产都交给她打理,两人一起开公司,做的风生水起,所以,王宝强恋爱时,并非一无所有~
如果马蓉真的被冤枉了,一开始为什么不解释,而是过了几年呢?
我想,她大概是为了复出找借口吧。
如今,马蓉已经35岁了,离婚3年,至今都没有找对象,不知道是不好找,还是等宋喆出狱呢?
哎,好好的一手牌,硬是打烂了。[思考]
宋喆就屁颠屁颠的去找马蓉。
据说,两人背着王宝强,私下约会100多次,每次都是马蓉付的钱。
2016年,王宝强公布两人出轨消息。
最后的结果是,宋喆入狱,被判6年,马蓉分走千万家产和女儿,王宝强事业遭受打击,消沉了很长一段时间。
如今,两人离婚已经3年,马蓉又出来蹦跶了。
近日,马蓉在社交平台晒出美照,庆祝自己35岁生日,并称“要做一个勇敢坚强、阳光健康的女孩,把自己宠爱到老~”
照片中的马蓉,穿着黑色T恤,图片p的都失真的,评论都叫她“金莲姐”。[捂脸]
不得不说,马蓉的心理素质真强大。
2018年,她和王宝强离婚后,网上的评价很不好,但她硬生生挺了过来,还宣布复出,经常在社交平台晒美照,毫不在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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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离婚时,他(王)连内衣、包包都要分!”
情到深处,马蓉多次痛哭流涕,似乎真的受了天大的委屈。
2007年,王宝强对大三的马蓉一见钟情,把800w资产都交给她打理,两人一起开公司,做的风生水起,所以,王宝强恋爱时,并非一无所有~
如果马蓉真的被冤枉了,一开始为什么不解释,而是过了几年呢?
我想,她大概是为了复出找借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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