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探店[超话]##千城千面##花式种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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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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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侯区佳灵路红星美凯龙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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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探店|‼️不敢相信这居然是个家居店
陪朋友去拍照,发现这个居然是个家居店!
立马冲进去,开始拍照模式
这里真的一点也不像个家居店!太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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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还有很多潮流合伙人店里物件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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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名:非同家居
地址:佳灵路9号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1楼
时间:09:30-19:00 https://t.cn/A65yvd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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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大数据# 2016-2020年宁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裁判观点梳理
一、关于合同的效力
1、合同因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案号:(2019)宁0122民初6749号
马某1与马某2口头达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马某2 与马某1 非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2、合同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应被认定为无效。
案号:(2019)宁0106民初2095号
周兵义与孙新、宋彦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担保,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因此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案号:(2019)宁05民终226号
李进军与马国文、田兴花在明知购买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情形下,而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二、关于解除合同
1、出卖人以买受人逾期付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基本予以支持。
案号:(2018)宁0104民初8845号
李敏与丁新宁签订的《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签订合同后,丁新宁未支付下剩款项,居住至今,李敏依据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2、出卖人以买受人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出卖人因此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解除合同。
案号:(2016)宁0106民初2878号
原告银川隆光置业有限公司因被告卢金磊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了,银川隆光置业有限公司诉请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3、买受人以逾期交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法院基本予以支持。
案号:(2018)宁0121民初2110号
原告按约交付购房款后,被告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现逾期超过90日未能交房,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4、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并备案登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7)宁0105民初3400号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以抵顶方式支付房款1890164元,但被告众鑫诚公司违反约定将涉案房屋备案登记至案外人张士平、张士学名下,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无法实现签订《选择房屋认购书》的目的,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众鑫诚公司签订的《选择房屋认购书》并要求被告众鑫诚公司退还房款1890164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逾期办证
1、出卖人逾期办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9)宁01民终3737号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虽未对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比例做明确约定,但合同中明确约定,银古公司取得《初始登记证》的日期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最长不超过24个月;银古公司与徐军也未约定在出现逾期办证情形时其不承担责任。
四、关于违约责任
1、房屋预售中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8)宁0104民初2578号
虽然被告与京能公司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并取得"银川国际贸易中心·美林国贸公寓"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原告并未知晓"银川国际贸易中心·美林国贸公寓"项目就是"河姆渡"项目,被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交纳的10000元现金系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交纳的立约定金,被告收受定金后因其违约行为导致不能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双倍返还。
2、交房时缺少合同约定部分,就缺少部分应当进行补偿
案号:(2018)宁0104民初2271号
双方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房屋应当包括壁挂炉,被告未按约定在交付房屋时提供壁挂炉,致使原告自行垫款7000元购买壁挂炉,应当向原告进行补偿。
3、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交房面积存在差异,应当支付面积差异款,并承担一定利息
案号:(2019)宁0106民初6882号
绿地学府置业公司承认陆娟主张的事实,绿地学府置业公司应当返还陆娟房屋面积差价款22792.5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绿地学府置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欠款利息,如支付利息,利率依据何标准计算。法院认为,绿地学府置业公司在与陆娟协商一致签订关于房屋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协议中对于房屋面积差价款数额予以确认,但对于退款时间没有约定,绿地学府置业公司经催告不能在合理期间返还欠款,客观上也给陆娟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陆娟以此主张利息并无不当,欠款利息以同期银行一年内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为宜。
五、关于定金问题
1、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交付定金,且认购书中约定,购房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购房首付款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购房人逾期未付款及签订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
案号:(2020)宁01民终127号
王某、何某与宁夏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银川恒大御景半岛商品房认购书》 ,约定:王某、何某向润景公司认购恒大御景半岛6幢1单元1701号房,房屋总价款907626元,王某、何某在签署本认购书时,支付20000元定金。王某、何某须在限期内交付首付款,同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二原告放弃购买该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后二人向法院主张解除认购书,返还定金,但法院解除了合同,未支持返还定金的诉请。
2、开发商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时,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性质费用,应当认定为认筹金,《认筹书》解除后,认筹金应当返还买受人。
案号:(2018)宁03民终95号
吉芬、梁杨与宁夏恒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红星恒美艺术家居(建材)生活之城认筹书》 ,并缴纳30万元,虽然收据中载明“定金”,但实为“认筹金”,法院确认解除《认筹书》后,开发商应当返还认筹金。
裁判观点梳理
一、关于合同的效力
1、合同因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案号:(2019)宁0122民初6749号
马某1与马某2口头达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马某2 与马某1 非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2、合同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应被认定为无效。
案号:(2019)宁0106民初2095号
周兵义与孙新、宋彦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担保,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因此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案号:(2019)宁05民终226号
李进军与马国文、田兴花在明知购买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情形下,而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二、关于解除合同
1、出卖人以买受人逾期付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基本予以支持。
案号:(2018)宁0104民初8845号
李敏与丁新宁签订的《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签订合同后,丁新宁未支付下剩款项,居住至今,李敏依据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2、出卖人以买受人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出卖人因此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解除合同。
案号:(2016)宁0106民初2878号
原告银川隆光置业有限公司因被告卢金磊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了,银川隆光置业有限公司诉请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3、买受人以逾期交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法院基本予以支持。
案号:(2018)宁0121民初2110号
原告按约交付购房款后,被告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现逾期超过90日未能交房,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4、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并备案登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7)宁0105民初3400号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以抵顶方式支付房款1890164元,但被告众鑫诚公司违反约定将涉案房屋备案登记至案外人张士平、张士学名下,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无法实现签订《选择房屋认购书》的目的,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众鑫诚公司签订的《选择房屋认购书》并要求被告众鑫诚公司退还房款1890164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逾期办证
1、出卖人逾期办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9)宁01民终3737号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虽未对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比例做明确约定,但合同中明确约定,银古公司取得《初始登记证》的日期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最长不超过24个月;银古公司与徐军也未约定在出现逾期办证情形时其不承担责任。
四、关于违约责任
1、房屋预售中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8)宁0104民初2578号
虽然被告与京能公司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并取得"银川国际贸易中心·美林国贸公寓"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原告并未知晓"银川国际贸易中心·美林国贸公寓"项目就是"河姆渡"项目,被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交纳的10000元现金系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交纳的立约定金,被告收受定金后因其违约行为导致不能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双倍返还。
2、交房时缺少合同约定部分,就缺少部分应当进行补偿
案号:(2018)宁0104民初2271号
双方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房屋应当包括壁挂炉,被告未按约定在交付房屋时提供壁挂炉,致使原告自行垫款7000元购买壁挂炉,应当向原告进行补偿。
3、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交房面积存在差异,应当支付面积差异款,并承担一定利息
案号:(2019)宁0106民初6882号
绿地学府置业公司承认陆娟主张的事实,绿地学府置业公司应当返还陆娟房屋面积差价款22792.5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绿地学府置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欠款利息,如支付利息,利率依据何标准计算。法院认为,绿地学府置业公司在与陆娟协商一致签订关于房屋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协议中对于房屋面积差价款数额予以确认,但对于退款时间没有约定,绿地学府置业公司经催告不能在合理期间返还欠款,客观上也给陆娟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陆娟以此主张利息并无不当,欠款利息以同期银行一年内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为宜。
五、关于定金问题
1、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交付定金,且认购书中约定,购房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购房首付款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购房人逾期未付款及签订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
案号:(2020)宁01民终127号
王某、何某与宁夏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银川恒大御景半岛商品房认购书》 ,约定:王某、何某向润景公司认购恒大御景半岛6幢1单元1701号房,房屋总价款907626元,王某、何某在签署本认购书时,支付20000元定金。王某、何某须在限期内交付首付款,同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二原告放弃购买该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后二人向法院主张解除认购书,返还定金,但法院解除了合同,未支持返还定金的诉请。
2、开发商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时,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性质费用,应当认定为认筹金,《认筹书》解除后,认筹金应当返还买受人。
案号:(2018)宁03民终95号
吉芬、梁杨与宁夏恒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红星恒美艺术家居(建材)生活之城认筹书》 ,并缴纳30万元,虽然收据中载明“定金”,但实为“认筹金”,法院确认解除《认筹书》后,开发商应当返还认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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