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21年8月2日,四川省邛崃市牟礼镇曹店村3组陈建,王长寿前往大邑县人民法院调取:陈建、陈波、陈玉芳、付玉兰、梁四珍、付建飞和王长寿诉邛崃市规自局不履行土地法定职责查处一案(2021)川0129行初13号判决书案件的档案材料一案中显示:
(1)2020年10月29日,邛崃市、规自局作出的违法线索登记表,登记表明确显示了违法用地地点位于邛崃市羊安街道办永安社区、曹店村、高河村的耕地(均为永久性基本农田)用于挖湖造景,建议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2)2020年11月30日,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退还土地移交表,移交表明确显示了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该退还土地的住置:位于邛崃市羊安街道办永安社区、高河村、曹店村面积726595.93平方米的土地(均为永久性基本农田)。
(3)2021年1月15日,规自局领导签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记录,也明确显示了当事人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退还了非法占用的726595.93平方米土地(均为永久性基本农田),2021年1月14日缴纳了7265959.3元罚款,规自局于2020年12月23日将没收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附着物、道路及配套移交邛崃市财政局。
(4)2020年12月23日,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非法财物移交书:移交书更是明确显示了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用地手续,擅自占用了邛崃市羊安街道永安社区、高河村、曹店村的土地(均为永久性基本农田),进行湿地绿化景观建设。
(5)2020年12月23日,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领导作出的法律文书呈批表显示: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地案,邛崃市规自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作出了行政处罚,并于2020年11月30将巜行政处罚决定书》(邛自然资案处【2020】14号)送达当事人,没收的非法财物依法移交财政局,由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建议移交,请领导审查。
综上法院证据材料内所有土地(永久性基本农田)根本就没有恢复土地原状,更不存在退还了土地,现在土地全部还在被占中。
(1)2020年10月29日,邛崃市、规自局作出的违法线索登记表,登记表明确显示了违法用地地点位于邛崃市羊安街道办永安社区、曹店村、高河村的耕地(均为永久性基本农田)用于挖湖造景,建议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2)2020年11月30日,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退还土地移交表,移交表明确显示了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该退还土地的住置:位于邛崃市羊安街道办永安社区、高河村、曹店村面积726595.93平方米的土地(均为永久性基本农田)。
(3)2021年1月15日,规自局领导签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记录,也明确显示了当事人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退还了非法占用的726595.93平方米土地(均为永久性基本农田),2021年1月14日缴纳了7265959.3元罚款,规自局于2020年12月23日将没收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附着物、道路及配套移交邛崃市财政局。
(4)2020年12月23日,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非法财物移交书:移交书更是明确显示了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用地手续,擅自占用了邛崃市羊安街道永安社区、高河村、曹店村的土地(均为永久性基本农田),进行湿地绿化景观建设。
(5)2020年12月23日,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领导作出的法律文书呈批表显示: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地案,邛崃市规自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作出了行政处罚,并于2020年11月30将巜行政处罚决定书》(邛自然资案处【2020】14号)送达当事人,没收的非法财物依法移交财政局,由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建议移交,请领导审查。
综上法院证据材料内所有土地(永久性基本农田)根本就没有恢复土地原状,更不存在退还了土地,现在土地全部还在被占中。
2O21年8月2日,四川省邛崃市牟礼镇曹店村3组陈建,王长寿前往大邑县人民法院调取:陈建、陈波、陈玉芳、付玉兰、梁四珍、付建飞和王长寿诉邛崃市规自局不履行土地法定职责查处一案(2021)川0129行初13号判决书案件的档案材料一案中显示:
(1)2020年10月29日,邛崃市、规自局作出的违法线索登记表,登记表明确显示了违法用地地点位于邛崃市羊安街道办永安社区、曹店村、高河村的耕地(均为永久性基本农田)用于挖湖造景,建议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2)2020年11月30日,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退还土地移交表,移交表明确显示了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该退还土地的住置:位于邛崃市羊安街道办永安社区、高河村、曹店村面积726595.93平方米的土地(均为永久性基本农田)。
(3)2021年1月15日,规自局领导签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记录,也明确显示了当事人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退还了非法占用的726595.93平方米土地(均为永久性基本农田),2021年1月14日缴纳了7265959.3元罚款,规自局于2020年12月23日将没收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附着物、道路及配套移交邛崃市财政局。
(4)2020年12月23日,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非法财物移交书:移交书更是明确显示了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用地手续,擅自占用了邛崃市羊安街道永安社区、高河村、曹店村的土地(均为永久性基本农田),进行湿地绿化景观建设。
(5)2020年12月23日,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领导作出的法律文书呈批表显示: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地案,邛崃市规自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作出了行政处罚,并于2020年11月30将巜行政处罚决定书》(邛自然资案处【2020】14号)送达当事人,没收的非法财物依法移交财政局,由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建议移交,请领导审查。
综上法院证据材料内所有土地(永久性基本农田)根本就没有恢复土地原状,更不存在退还了土地,现在土地全部还在被占中。
(1)2020年10月29日,邛崃市、规自局作出的违法线索登记表,登记表明确显示了违法用地地点位于邛崃市羊安街道办永安社区、曹店村、高河村的耕地(均为永久性基本农田)用于挖湖造景,建议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2)2020年11月30日,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退还土地移交表,移交表明确显示了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该退还土地的住置:位于邛崃市羊安街道办永安社区、高河村、曹店村面积726595.93平方米的土地(均为永久性基本农田)。
(3)2021年1月15日,规自局领导签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记录,也明确显示了当事人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退还了非法占用的726595.93平方米土地(均为永久性基本农田),2021年1月14日缴纳了7265959.3元罚款,规自局于2020年12月23日将没收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附着物、道路及配套移交邛崃市财政局。
(4)2020年12月23日,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非法财物移交书:移交书更是明确显示了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用地手续,擅自占用了邛崃市羊安街道永安社区、高河村、曹店村的土地(均为永久性基本农田),进行湿地绿化景观建设。
(5)2020年12月23日,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领导作出的法律文书呈批表显示: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地案,邛崃市规自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作出了行政处罚,并于2020年11月30将巜行政处罚决定书》(邛自然资案处【2020】14号)送达当事人,没收的非法财物依法移交财政局,由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建议移交,请领导审查。
综上法院证据材料内所有土地(永久性基本农田)根本就没有恢复土地原状,更不存在退还了土地,现在土地全部还在被占中。
【市生态环境局到我县开展辐射安全年度现场检查工作】
为督促企业落实好辐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我县核与辐射环境安全,2021年7月27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景成刚调研员带队会同大邑生态环境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我县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组现场检查了成都市海龙纸业有限公司、四川迅源纸业有限公司、大邑县人民医院和大邑望县中医医院4家单位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情况,详细查阅了企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检查发现部分单位存在视频监控和安全防控措施不完善、不到位和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了限期整改要求,要求相关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
下一步,大邑生态环境局将严格按照《成都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暨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方案》要求,加强问题跟踪,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好各项辐射安全日常管理规定。
为督促企业落实好辐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我县核与辐射环境安全,2021年7月27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景成刚调研员带队会同大邑生态环境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我县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组现场检查了成都市海龙纸业有限公司、四川迅源纸业有限公司、大邑县人民医院和大邑望县中医医院4家单位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情况,详细查阅了企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检查发现部分单位存在视频监控和安全防控措施不完善、不到位和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了限期整改要求,要求相关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
下一步,大邑生态环境局将严格按照《成都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暨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方案》要求,加强问题跟踪,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好各项辐射安全日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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