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男子猎捕保护动物被判刑#2020年冬,家住西乡县骆家坝镇的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陕西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范围内通过放置钢丝套、铁夹子的方式非法猎捕锦鸡、野猪等国家重点Ⅱ级、“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并制成肉制品储存、食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整体价值6000余元,其非法狩猎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6月23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蒋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西乡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判令蒋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赔偿国家生态资源损失费10700元。(西乡检察)
审理,西乡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判令蒋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赔偿国家生态资源损失费10700元。(西乡检察)
#汉中男子猎捕保护动物被判刑#2020年冬,家住西乡县骆家坝镇的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陕西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范围内通过放置钢丝套、铁夹子的方式非法猎捕锦鸡、野猪等国家重点Ⅱ级、“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并制成肉制品储存、食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整体价值6000余元,其非法狩猎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6月23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蒋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西乡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判令蒋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赔偿国家生态资源损失费10700元。(西乡检察)
审理,西乡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判令蒋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赔偿国家生态资源损失费10700元。(西乡检察)
#汉中男子猎捕保护动物被判刑#2020年冬,家住西乡县骆家坝镇的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陕西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范围内通过放置钢丝套、铁夹子的方式非法猎捕锦鸡、野猪等国家重点Ⅱ级、“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并制成肉制品储存、食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整体价值6000余元,其非法狩猎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6月23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蒋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西乡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判令蒋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赔偿国家生态资源损失费10700元。(西乡检察)
审理,西乡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判令蒋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赔偿国家生态资源损失费10700元。(西乡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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