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5天!许昌一男子不戴口罩大闹卡点】当前正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节点,我省各地均出台了不同程度的疫情防控措施。许昌市也根据实际情况,对主城区小区、社区(村)实行了24小区出入登记制度,并要求居民非必要不外出,因故外出必须佩戴口罩,然而,还是有些人,视规定为儿戏。
8月10日,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就依法查处了一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案件。
8月10日17时许,赵某(男,46岁,郑州市人)未佩戴口置欲进入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与建委巷交叉口某家属院,该家属院门口设置的疫情防控卡点值守人员要求其佩戴口罩并扫码登记。赵某拒不执行并与工作人员发生言语冲突进而强行闯岗,造成现场一工作人员腿部受伤,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卡点正常秩序。
事发后,魏都公安分局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阶段,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响应党委政府号召,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阳击战。对拒不服从指挥,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曹秀军)#许昌一男子不戴口罩大闹卡点被拘# ⑦
8月10日,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就依法查处了一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案件。
8月10日17时许,赵某(男,46岁,郑州市人)未佩戴口置欲进入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与建委巷交叉口某家属院,该家属院门口设置的疫情防控卡点值守人员要求其佩戴口罩并扫码登记。赵某拒不执行并与工作人员发生言语冲突进而强行闯岗,造成现场一工作人员腿部受伤,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卡点正常秩序。
事发后,魏都公安分局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阶段,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响应党委政府号召,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阳击战。对拒不服从指挥,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曹秀军)#许昌一男子不戴口罩大闹卡点被拘# ⑦
#许昌生活# 【鄢陵公安严厉打击发布疫情造谣行为】 2021年8月11日上午11时30分,许昌市鄢陵县公安局网警大队在互联网舆情巡查中发现:8月10日晚21时许,鄢陵某中学生袁某通过QQ号,在QQ群内发表涉疫不当言论,发布内容为“王岗有个网约车司机被确诊,被逮住了。”该言论在群内引起了多人关注。
经民警工作,8月11日15时,袁某在监护人司某的陪同下,到鄢陵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主动说明情况,鉴于袁某为未成年人,并主动承认错误,签写保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理,袁某深刻认识到自己发布不当言论的负面影响,及时删除发布不当信息并在群内发布辟谣内容。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打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经民警工作,8月11日15时,袁某在监护人司某的陪同下,到鄢陵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主动说明情况,鉴于袁某为未成年人,并主动承认错误,签写保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理,袁某深刻认识到自己发布不当言论的负面影响,及时删除发布不当信息并在群内发布辟谣内容。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打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案例932----卜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犯罪金额56万,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2万元,(2021)豫10刑终90号】
原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卜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原判认定:2014年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以在长葛市、舞钢市开办废旧钢铁加工厂需要资金购买设备为由,以每万元一分至一分五利息放任他人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将借款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向朱某2、黄某等十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河南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共吸收资金56.28万元(其中已归还本金8万元,已支付利息0.9万元,尚欠本金47.38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刘某2、朱某1、朱某2、刘某3、黄某、杨某、胡某、刘某4等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借款凭证、鉴定意见、银监会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魏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卜某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https://t.cn/R2Wx665
原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卜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原判认定:2014年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以在长葛市、舞钢市开办废旧钢铁加工厂需要资金购买设备为由,以每万元一分至一分五利息放任他人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将借款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向朱某2、黄某等十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河南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共吸收资金56.28万元(其中已归还本金8万元,已支付利息0.9万元,尚欠本金47.38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刘某2、朱某1、朱某2、刘某3、黄某、杨某、胡某、刘某4等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借款凭证、鉴定意见、银监会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魏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卜某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https://t.cn/R2Wx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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