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耀论:竞争与公平之间的适度平衡是什么?
一个社会若要成功,必须在扶持先进与鼓励后进之间实现平衡。同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必须既合作又竞争。
如果每个人得到的报酬都是一样的,类似于共产主义大锅饭制度下的做法,则谁都不会力争上游,社会将不会繁荣,进步将是最小的。这导致了一些国家共产主义制度的崩溃。
但在一个高度竞争的社会,如果赢者通吃、输者几乎没得吃,则这个社会的顶层与底层悬殊太大,就像美国那样。归根结底,就是要解决社会公平这一基本问题。
但首先,我们必须创造财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竞争力。如果你把成功者的收入过多地配置给其他人,则会打击他们力争上游、取得成功的积极性,由此可能会失去很多有能力的人,他们会迁往税务负担较轻的国家。另外,如果底层的人觉得自己被忽略了,那么社会将出现分裂、动荡,社会凝聚力也将丧失。一些国家的共产主义失败了,西方民主国家中的一些福利国家也失败了。
即便对于一个成功的、充满竞争的社会而言,仍然要维持平衡,以打造一个有凝聚力、有同情心的社会。
要在这两种社会之间寻求平衡,需要很好的判断力,需要形成一种协议或社会契约。每个社会必须达到适合自己的最佳状态,一边是高度竞争的社会,一边是过度平等的社会,在这两个目标之间有一个能让社会实现最佳状态的黄金点,这个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价值观的变化而变动。
关于个体竞争与集体团结之间的平衡,可以用东方的“阴阳理论”较好地诠释:“阳”代表竞争,“阴”代表团结。“阳”越盛,那么总体的成绩就越好。如果赢者通吃,竞争将非常激烈,但集体团结则会弱化;“阴”越盛,集体越团结,劳动成果平均分配的倾向越明显。但由于弱化了竞争,导致总体成绩降低。
我们在新加坡也给公民安排了社会救助,但只有那些别无选择的人才会接受救助。这与西方人的态度相反。在西方,自由主义者积极鼓励人们要求各种权利而不必感到害羞,结果导致福利成本暴涨。
我们利用一代人的时间(1965~1990)成功地从第三世界跻身第一世界。接下来二十年间,也就是到2010年,新加坡展现了一个有活力、有朝气的国家的姿态与优雅。
要打造这样的新加坡,我们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必须拥有最有能力的、最有魄力的、最有敬业精神的领导人。我们在物色这类人才,委以重任以检验他们。只有这样的领导人才能保持经济增长,才能创造好工作,才能创造足够的收入以支付第三代新加坡军队的装备与训练费用。第三代新加坡军队为人民和外来投资者提供了安全和信心,使他们放心:新加坡不仅能保护自己,还能保护他们。如果出现不安全感,新加坡吸引的投资就会减少,那就意味着人民会更穷,还意味着不稳定。
为了维持社会团结,我们为处于底层弱势群体的20-25%提供救助,使他们在激烈的竞争中得到一些缓冲。我们为低收入工人提供额外补助。所有这些都是为了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
——《李光耀论中国与世界》,笔记
一个社会若要成功,必须在扶持先进与鼓励后进之间实现平衡。同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必须既合作又竞争。
如果每个人得到的报酬都是一样的,类似于共产主义大锅饭制度下的做法,则谁都不会力争上游,社会将不会繁荣,进步将是最小的。这导致了一些国家共产主义制度的崩溃。
但在一个高度竞争的社会,如果赢者通吃、输者几乎没得吃,则这个社会的顶层与底层悬殊太大,就像美国那样。归根结底,就是要解决社会公平这一基本问题。
但首先,我们必须创造财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竞争力。如果你把成功者的收入过多地配置给其他人,则会打击他们力争上游、取得成功的积极性,由此可能会失去很多有能力的人,他们会迁往税务负担较轻的国家。另外,如果底层的人觉得自己被忽略了,那么社会将出现分裂、动荡,社会凝聚力也将丧失。一些国家的共产主义失败了,西方民主国家中的一些福利国家也失败了。
即便对于一个成功的、充满竞争的社会而言,仍然要维持平衡,以打造一个有凝聚力、有同情心的社会。
要在这两种社会之间寻求平衡,需要很好的判断力,需要形成一种协议或社会契约。每个社会必须达到适合自己的最佳状态,一边是高度竞争的社会,一边是过度平等的社会,在这两个目标之间有一个能让社会实现最佳状态的黄金点,这个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价值观的变化而变动。
关于个体竞争与集体团结之间的平衡,可以用东方的“阴阳理论”较好地诠释:“阳”代表竞争,“阴”代表团结。“阳”越盛,那么总体的成绩就越好。如果赢者通吃,竞争将非常激烈,但集体团结则会弱化;“阴”越盛,集体越团结,劳动成果平均分配的倾向越明显。但由于弱化了竞争,导致总体成绩降低。
我们在新加坡也给公民安排了社会救助,但只有那些别无选择的人才会接受救助。这与西方人的态度相反。在西方,自由主义者积极鼓励人们要求各种权利而不必感到害羞,结果导致福利成本暴涨。
我们利用一代人的时间(1965~1990)成功地从第三世界跻身第一世界。接下来二十年间,也就是到2010年,新加坡展现了一个有活力、有朝气的国家的姿态与优雅。
要打造这样的新加坡,我们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必须拥有最有能力的、最有魄力的、最有敬业精神的领导人。我们在物色这类人才,委以重任以检验他们。只有这样的领导人才能保持经济增长,才能创造好工作,才能创造足够的收入以支付第三代新加坡军队的装备与训练费用。第三代新加坡军队为人民和外来投资者提供了安全和信心,使他们放心:新加坡不仅能保护自己,还能保护他们。如果出现不安全感,新加坡吸引的投资就会减少,那就意味着人民会更穷,还意味着不稳定。
为了维持社会团结,我们为处于底层弱势群体的20-25%提供救助,使他们在激烈的竞争中得到一些缓冲。我们为低收入工人提供额外补助。所有这些都是为了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
——《李光耀论中国与世界》,笔记
#天天读案例[超话]##天天读案例# 【Day142】
——考量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主客观要件以及依据的事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标签:|重复诉讼|同一案件|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2007年,李某、香港公司与持有房产公司40%股权的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李某将房产公司60%股权作价1.7亿余元转让给香港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发公司。嗣后,就前述60%股权转让事宜,开发公司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0年,投资公司、李某以香港公司拒绝履行合作协议为由,诉请解除合作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双方返还。2013年,生效判决驳回投资公司、李某诉请。2016年,投资公司、李某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作协议,返还股权并承担股权转让资金款占用损失、违约金。
——考量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主客观要件以及依据的事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标签:|重复诉讼|同一案件|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2007年,李某、香港公司与持有房产公司40%股权的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李某将房产公司60%股权作价1.7亿余元转让给香港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发公司。嗣后,就前述60%股权转让事宜,开发公司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0年,投资公司、李某以香港公司拒绝履行合作协议为由,诉请解除合作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双方返还。2013年,生效判决驳回投资公司、李某诉请。2016年,投资公司、李某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作协议,返还股权并承担股权转让资金款占用损失、违约金。
#天天读案例[超话]# #天天读案例# 【打卡送好礼】
前后两案诉请有别,但本质相同的,构成重复诉讼
——考量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主客观要件以及依据的事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标签:|重复诉讼|同一案件|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2007年,李某、香港公司与持有房产公司40%股权的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李某将房产公司60%股权作价1.7亿余元转让给香港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发公司。嗣后,就前述60%股权转让事宜,开发公司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0年,投资公司、李某以香港公司拒绝履行合作协议为由,诉请解除合作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双方返还。2013年,生效判决驳回投资公司、李某诉请。2016年,投资公司、李某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作协议,返还股权并承担股权转让资金款占用损失、违约金。
法院认为:①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同一诉讼标的不得重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考量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主客观要件以及依据的事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只要不同时具备上述第247条第1款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则不属于重复起诉;即使要件符合,但基于新的事实起诉的,亦不属于重复起诉。②从当事人角度看,本案与前案当事人明显相同。从诉讼标的角度看,本案纠纷实质仍为各方当事人基于合作协议形成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应否解除问题,显与前案中投资公司、李某要求解除合作协议诉讼标的相一致。从诉请方面看,前案诉请包括解除合作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股权,开发公司方面将项目开发权、印鉴等相关证照交回;本案诉请主要是解除合作协议、返还股权并承担股权转让资金款占用损失、违约金。较之前诉,本案并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请求,但基于当事人对案涉股权转让的安排,在合作协议解除情况下,后续股权转让协议当然亦无法实际履行。故前案与本案在具体诉讼请求表述上虽有差异,但本质并无不同。本案实质上是投资公司、李某在前案作出不支持其请求解除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裁判结果后,再次提出要求解除相关协议诉请。本案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的主客观要件,构成重复诉讼。
实务要点:考量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主客观要件以及依据的事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只要不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第1款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则不属于重复起诉;即使要件符合,但基于新的事实起诉的,亦不属于重复起诉。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61号“中惠(中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惠(海南)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安能信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华国、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惠(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见《可排除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新的事实”之认定——中惠A公司、中惠B公司与安能信达公司、李某国、博泰隆公司、中惠C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宏宇,审判员张颖新、王毓莹;编写人陈宏宇、谢素恒;审核人张勇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198)。
前后两案诉请有别,但本质相同的,构成重复诉讼
——考量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主客观要件以及依据的事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标签:|重复诉讼|同一案件|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2007年,李某、香港公司与持有房产公司40%股权的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李某将房产公司60%股权作价1.7亿余元转让给香港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发公司。嗣后,就前述60%股权转让事宜,开发公司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0年,投资公司、李某以香港公司拒绝履行合作协议为由,诉请解除合作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双方返还。2013年,生效判决驳回投资公司、李某诉请。2016年,投资公司、李某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作协议,返还股权并承担股权转让资金款占用损失、违约金。
法院认为:①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同一诉讼标的不得重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考量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主客观要件以及依据的事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只要不同时具备上述第247条第1款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则不属于重复起诉;即使要件符合,但基于新的事实起诉的,亦不属于重复起诉。②从当事人角度看,本案与前案当事人明显相同。从诉讼标的角度看,本案纠纷实质仍为各方当事人基于合作协议形成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应否解除问题,显与前案中投资公司、李某要求解除合作协议诉讼标的相一致。从诉请方面看,前案诉请包括解除合作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股权,开发公司方面将项目开发权、印鉴等相关证照交回;本案诉请主要是解除合作协议、返还股权并承担股权转让资金款占用损失、违约金。较之前诉,本案并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请求,但基于当事人对案涉股权转让的安排,在合作协议解除情况下,后续股权转让协议当然亦无法实际履行。故前案与本案在具体诉讼请求表述上虽有差异,但本质并无不同。本案实质上是投资公司、李某在前案作出不支持其请求解除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裁判结果后,再次提出要求解除相关协议诉请。本案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的主客观要件,构成重复诉讼。
实务要点:考量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主客观要件以及依据的事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只要不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第1款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则不属于重复起诉;即使要件符合,但基于新的事实起诉的,亦不属于重复起诉。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61号“中惠(中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惠(海南)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安能信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华国、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惠(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见《可排除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新的事实”之认定——中惠A公司、中惠B公司与安能信达公司、李某国、博泰隆公司、中惠C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宏宇,审判员张颖新、王毓莹;编写人陈宏宇、谢素恒;审核人张勇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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