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蒋祥生:情系美丽乡村,坚持履职为民】人大代表肩负着选民的信任和重托,履行代表职责就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担任区人大代表十几年来,蒋祥生牢记自己的使命,他时刻提醒自己要讲真话、办实事。他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深入基层关注美丽乡村建设,他密切联系群众,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他的身影。https://t.cn/A6IqGoyc
威法案例|受害人治疗超9个月才死亡,肇事方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陈凯佳律师
我们都知道,交通肇事罪案件发生频率很高,尤其是在繁华异常、具有四通八达交通网络的国际都市内,今天笔者给大家分享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希望能够带给大家一定的启示及警醒。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1日12时许,司机林某(化名)驾驶皖S*****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至新塘大道西进广虎路西112米,在新塘大道西南侧路边商铺门前倒车时刮撞行人易某,造成受害人易某(化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0日,受害人易某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易某符合因自身心脏疾患及交通事故所致外伤的基础上继发双肺感染和营养不良,最终因心肺功能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再后,林某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家属谅解。
检察院起诉意见及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林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倒车时未确认安全,因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林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一致的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未综合考量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具体因素等情节,导致量刑过重,故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案件评析
从本案审理的情况看,法院和检察院对林某涉嫌犯罪的量刑具有不同意见,检察院建议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而法院最后判决六个月拘役并使用缓刑。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相差较大的量刑结果,是因为存在对受害人最终死亡原因的不同评价和判断,在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检察院某些检察官“宁可错过也不放过”的僵硬办案思维,拘泥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而不敢主动施为。
在法院判决结果方面,可看出法院对该类犯罪在某种程度上的裁判倾向,即如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多因性,且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是认定成立犯罪事实的唯一客观方面内容,则一般倾向对被告人进行减轻、从轻量刑考量。
拓展延伸
这个案件由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迫于身体和心理压力而选择认罪认罚,最终在判决结果博弈方面,可以说还是进行了一定的妥协,从造成受害人死亡结果上看,法院最终选择判处被告人拘役并适用缓刑,无可厚非。
但笔者作为该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禁会想,如从完全维护被告人的权益角度,在被告人未被实际羁押且支持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或许笔者将选择无罪辩护,主要思路如下:
首先,从鉴定结果反映,林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对易某的伤害程度尚未达到需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
其次,林某的肇事行为尽管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在历经9个月治疗后仍死亡,故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林某。
最后,林某在本案存在赔偿受害人一定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
综上,如坚持依然认为林某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进而追究林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完全不能被一般公众所理解和接受的。依照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笔者认为,林某在本案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不构成犯罪。
执业理念:有难相帮,尽心尽责,不负重托
执业专攻:专业侧重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案件及刑事案件,其他类型案件均有涉猎,办案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
#法律知识#
作者|陈凯佳律师
我们都知道,交通肇事罪案件发生频率很高,尤其是在繁华异常、具有四通八达交通网络的国际都市内,今天笔者给大家分享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希望能够带给大家一定的启示及警醒。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1日12时许,司机林某(化名)驾驶皖S*****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至新塘大道西进广虎路西112米,在新塘大道西南侧路边商铺门前倒车时刮撞行人易某,造成受害人易某(化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0日,受害人易某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易某符合因自身心脏疾患及交通事故所致外伤的基础上继发双肺感染和营养不良,最终因心肺功能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再后,林某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家属谅解。
检察院起诉意见及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林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倒车时未确认安全,因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林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一致的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未综合考量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具体因素等情节,导致量刑过重,故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案件评析
从本案审理的情况看,法院和检察院对林某涉嫌犯罪的量刑具有不同意见,检察院建议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而法院最后判决六个月拘役并使用缓刑。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相差较大的量刑结果,是因为存在对受害人最终死亡原因的不同评价和判断,在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检察院某些检察官“宁可错过也不放过”的僵硬办案思维,拘泥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而不敢主动施为。
在法院判决结果方面,可看出法院对该类犯罪在某种程度上的裁判倾向,即如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多因性,且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是认定成立犯罪事实的唯一客观方面内容,则一般倾向对被告人进行减轻、从轻量刑考量。
拓展延伸
这个案件由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迫于身体和心理压力而选择认罪认罚,最终在判决结果博弈方面,可以说还是进行了一定的妥协,从造成受害人死亡结果上看,法院最终选择判处被告人拘役并适用缓刑,无可厚非。
但笔者作为该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禁会想,如从完全维护被告人的权益角度,在被告人未被实际羁押且支持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或许笔者将选择无罪辩护,主要思路如下:
首先,从鉴定结果反映,林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对易某的伤害程度尚未达到需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
其次,林某的肇事行为尽管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在历经9个月治疗后仍死亡,故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林某。
最后,林某在本案存在赔偿受害人一定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
综上,如坚持依然认为林某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进而追究林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完全不能被一般公众所理解和接受的。依照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笔者认为,林某在本案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不构成犯罪。
执业理念:有难相帮,尽心尽责,不负重托
执业专攻:专业侧重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案件及刑事案件,其他类型案件均有涉猎,办案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
#法律知识#
【刘月凤律师再获当事人锦旗】
三位公司秩序员与所在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困难重重之下,委托国银刘月凤律师依法维权。月凤律师专业敬业,经过各种努力,使三位当事人共拿到十几万元的费用,最大程度维护了他们的权益,未来生活多一重保障。感念月凤律师之余送来锦旗表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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