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 “父母出资购房”问题的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究】
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事法领域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创办“家事法讲坛”系列活动,将邀请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嘉宾从多学科、多视角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立法完善以及家事审判改革及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建言献策。本讲坛由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承办。“北大法宝”信息运营副总监、司法案例中心主任、“北大法宝”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研究组成员彭重霞女士作为与谈嘉宾应邀参会。
5月27日晚19:30-21:30,会议将通过小鹅通进行开放式直播,敬请期待!https://t.cn/A6VJua3x
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事法领域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创办“家事法讲坛”系列活动,将邀请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嘉宾从多学科、多视角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立法完善以及家事审判改革及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建言献策。本讲坛由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承办。“北大法宝”信息运营副总监、司法案例中心主任、“北大法宝”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研究组成员彭重霞女士作为与谈嘉宾应邀参会。
5月27日晚19:30-21:30,会议将通过小鹅通进行开放式直播,敬请期待!https://t.cn/A6VJua3x
#第八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
分享嘉宾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邵一峰法官,分享题目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概念与性质——兼评《民法典》1064条之规定》[鼓掌][鼓掌]
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是身份之债,其产生原因是共同共有人给付共有财产上所负债务的义务。该义务源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只有当夫妻一方不具有举债的意思表示,且无法因法定原因或行为原因推定其有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具有“夫妻”意义的共同债务规则才会发挥作用,其余情形仅为独立民事主体的举债意思在夫妻二人之间的耦合。
夫妻共同债务是不可分的有限连带债务。因共有财产制下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不能因债务清偿原因发生分割,故应属观念不可分之债。在债务的实现方式上,不可分之债以连带责任的方式实现不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障碍。因不具有举债意思的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的唯一原因是共有财产因债务获得增益的可能性,故应当在责任财产范围内对连带责任进行限定。
实务层面:“共债共签”、“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证明责任”只是夫妻共债问题的表象,在实务认定中,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而是要认识到夫妻共债实务认定的焦点问题是推定规则,包括意思推定和财产推定。
其中,意思推定包含四个层面:
1.共债共签;
2.日常家事代理中的法定代理意思推定;
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为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赋予的借贷债权之权利外观;
4.共同经营活动中的共债意思表示。
财产推定的判断标准应为债务使夫妻共同财产获得增益的可能性。无论是意思推定,还是财产推定,最终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大原则应当是债务是否有益于夫妻身份关系的存续。
分享嘉宾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邵一峰法官,分享题目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概念与性质——兼评《民法典》1064条之规定》[鼓掌][鼓掌]
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是身份之债,其产生原因是共同共有人给付共有财产上所负债务的义务。该义务源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只有当夫妻一方不具有举债的意思表示,且无法因法定原因或行为原因推定其有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具有“夫妻”意义的共同债务规则才会发挥作用,其余情形仅为独立民事主体的举债意思在夫妻二人之间的耦合。
夫妻共同债务是不可分的有限连带债务。因共有财产制下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不能因债务清偿原因发生分割,故应属观念不可分之债。在债务的实现方式上,不可分之债以连带责任的方式实现不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障碍。因不具有举债意思的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的唯一原因是共有财产因债务获得增益的可能性,故应当在责任财产范围内对连带责任进行限定。
实务层面:“共债共签”、“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证明责任”只是夫妻共债问题的表象,在实务认定中,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而是要认识到夫妻共债实务认定的焦点问题是推定规则,包括意思推定和财产推定。
其中,意思推定包含四个层面:
1.共债共签;
2.日常家事代理中的法定代理意思推定;
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为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赋予的借贷债权之权利外观;
4.共同经营活动中的共债意思表示。
财产推定的判断标准应为债务使夫妻共同财产获得增益的可能性。无论是意思推定,还是财产推定,最终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大原则应当是债务是否有益于夫妻身份关系的存续。
#第八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
代孕问题不管法律怎么规定,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因代孕引发的纠纷突显出来。针对这个问题
法淀法院法官王静姝分享了《论代孕问题引发的司法困境》
代孕引发的诉讼纠纷中,核心的法律问题,是代孕技术中使用的人类遗传物质的法律属性,以及代孕所生子女的身份认定。涉代孕家事纠纷类型覆盖离婚、抚养、同居关系、继承,同时涉及身份、财产关系。
涉代孕纠纷司法审判中,面临六大难题:
1.代孕背景下积极确认亲子关系规则不明,即“父母”所指范围不明确;
2.未经夫妻一方同意或超出夫妻一方同意范围实施代孕是否构成过错,能否认定为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能否请求赔偿等问题有待明确;
3.代孕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的认定标准不明,夫妻一方擅自实施代孕行为或超出双方合意的范围所生子女,是否能视为婚生子女尚未明确;
4.同居关系中代孕生育子女的身份关系认定标准不明,可能导致婴儿缺乏我国法律承认的父母;
5.代孕子女的直接抚养人认定标准,即意愿父母(委托人)、生物学父母(供精/卵人)、孕母及抚养父母之间是否有抚养权优先顺位不明确;
6.代孕子女在继承纠纷中法律地位不明,《民法典》规定胎儿享有继承份额,但代孕所生子女如何享有继承权有待明确。
代孕问题不管法律怎么规定,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因代孕引发的纠纷突显出来。针对这个问题
法淀法院法官王静姝分享了《论代孕问题引发的司法困境》
代孕引发的诉讼纠纷中,核心的法律问题,是代孕技术中使用的人类遗传物质的法律属性,以及代孕所生子女的身份认定。涉代孕家事纠纷类型覆盖离婚、抚养、同居关系、继承,同时涉及身份、财产关系。
涉代孕纠纷司法审判中,面临六大难题:
1.代孕背景下积极确认亲子关系规则不明,即“父母”所指范围不明确;
2.未经夫妻一方同意或超出夫妻一方同意范围实施代孕是否构成过错,能否认定为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能否请求赔偿等问题有待明确;
3.代孕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的认定标准不明,夫妻一方擅自实施代孕行为或超出双方合意的范围所生子女,是否能视为婚生子女尚未明确;
4.同居关系中代孕生育子女的身份关系认定标准不明,可能导致婴儿缺乏我国法律承认的父母;
5.代孕子女的直接抚养人认定标准,即意愿父母(委托人)、生物学父母(供精/卵人)、孕母及抚养父母之间是否有抚养权优先顺位不明确;
6.代孕子女在继承纠纷中法律地位不明,《民法典》规定胎儿享有继承份额,但代孕所生子女如何享有继承权有待明确。
✋热门推荐